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初始登记必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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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初始登记必报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备选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业务范围
住所
设立人
姓名或名称
成员类型
证照类别及号码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
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名称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字号)
1.
2.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成员出资总额
(元)
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成员总数:
(名)
其中:
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姓名
联系电话
现住所
邮政编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份数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5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见申请类1.8)
6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见申请类1.9)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
住所使用证明
8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1.10)
9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
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
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项目
序号
出资成员
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元)
出资成员
签名或盖章
成员出资总额:
(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项目
序号
成员姓名
或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成员类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成员总数:
(名)
其中:
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理事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法定代表人□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注:
1.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2.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4.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特别提示:
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申请名称
核准名称
受
理
意
见
受理人员签名:
年月日
核
准
意
见
核准人员签名:
年月日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
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成员出资总额
(元)
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受
理
意
见
受理人员签名:
年月日
核
准
意
见
核准人员签名:
年月日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文号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农社名预核字[]第号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设立人申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为:
。
设立人:
以上预先核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保留期至年月日。
在保留期内,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预先核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未到登记机关完成设立登记的,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
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的,申请人应在保留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
保留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经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正式生效。
(名称核准机关盖章)
核准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