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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研究复习资料完整版
《民法研究》复习范围
一、简答题
1、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包括:
①平等原则;②私法自治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公序良俗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
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
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
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②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主要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行使的权力、负担的义务以及受到的其他法律拘束等,其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③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①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②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可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民法通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③无民事行为能力。
5、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
6、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①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②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的民事行为
7、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②无权处分行为;③无权代理行为;④无权代表行为。
8、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①适用对象不同;②起算点不同;③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④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不同;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允许义务人抛弃其获得的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消灭,不存在抛弃相应利益的问题。
9、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①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②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③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④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⑤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⑥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⑦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10、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①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②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不知情);③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④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哪些权利组成?
①专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②共有权和管理权,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12、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是指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可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包括:
①受害人的过错;②第三人过错;③不可抗力;④正当防卫;⑤紧急避险;⑥受害人的同意。
13、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
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①合同(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②不当得利;③无因管理;④侵权行为;⑤其他(如因拾得遗失物、缔约过失等产生的法律关系)。
14、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①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②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③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15、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哪些?
债的消灭的原因,是指能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可分为以下几类:
①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如清偿、混同;②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③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如债务免除;④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16、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和种类: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它以一般人格权为基础。
如包括以下几种:
①身体权;②生命权;③健康权;④自由权;⑤隐私权;⑥姓名权和名称权;⑦肖像权;⑧名誉权;⑨荣誉权。
17、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
代位继承实则一次继承,只不过是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继承人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转继承实际上是同一部分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又称二次继承、再继承。
②发生根据不同。
代位继承的发生基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转继承的发生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事实。
③继承人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而转继承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还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④适用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还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⑤法律效力不同。
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而转继承人只是代替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18、遗嘱的有效要件:
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方能有效成立:
①主体要件。
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
②客体要件。
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③内容要件。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19、缔约过失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①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②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③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④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2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与第7题重复)
2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二、辨析题
1、根据民事权利的内容,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形成权、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等。
错。
根据民事权利的内容,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主体、客体、标的。
错。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主体、内容、客体。
3、物权法律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是相对法律关系。
对。
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4、民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平等有偿的。
错。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其中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有偿的,调整的人身关系不是有偿的。
5、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都可以经过追认而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对。
无权代理通过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无权处分,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可转化为有权处分,发生与有权处分同样的法律效果。
6、人身权具有专属性,是一种相对权。
错。
人身权具有专属性,是一种绝对权。
7、公民死亡后,其人身权和人身利益不受保护。
错。
公民死亡后,其人身权和人身利益依然受法律保护。
8、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权属于隐私权的内容。
对。
隐私权就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9、行为人散布内容真实的事实,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对。
行为人散布内容真实的事实,因有利于保证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可作为抗辩理由,因此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10、甲有房屋三间出租给乙居住,在租赁期间将此房屋以30万元卖给丙,并订立了合同,乙知道此事后,找到甲愿意以30万元价格购买,甲有权决定卖给谁。
错。
甲出售房屋前应该告知乙,在同等价格下,法律规定乙有优先购买权。
11、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样,都具有物上代位性。
错。
用益物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
12、相邻权不属于用益物权。
对。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用益物权只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13、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等用益物权。
错。
我国《物权法》目前只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4种主要的用益物权。
1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都属于实践性合同。
对。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都属于实践性合同,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必须实际交付钱款或保管物,合同才能成立。
15、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通知债权人。
对。
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同意。
16、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抚养费请求权,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对。
抚养费请求权专属于债务人本身,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17、买卖合同具有有偿性、双务性和实践性。
错。
买卖合同具有有偿性、双务性和诺成性。
18、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约定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对。
《合同法》第215条明确规定的。
19、法定继承的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错。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所以,法定继承的效力低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20、丧偶儿媳对于公婆、丧偶女婿对于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
《继承法》第12条明确规定。
2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应当遵循严格责任原则。
错。
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归责应当按过错责任归责。
如果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则按严格责任归责。
三、论述题
1、论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如果当事人行使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则构成权利的滥用。
这一原则,有助于增进人与人之间的信赖,营造和谐的社会关系;有助于培育良好的市场信用,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费用,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
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吸收最低限度道德要求的产物,何为最低限度道德要求,则需要借助特定的国家和地区的民事司法予以具体化。
2、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属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我国《合同法》明确承认了无权代理制度,确认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确认表见代理制度,意在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
构成要件:
行为人无代理权(包括未取得过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曾取得的代理权已消灭);
交易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且善意、无过失;
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依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3、论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
构成要件:
(1)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即权利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3)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
对于无偿的行为,并不适用善意取得。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一是需要登记的须办理登记,如不动产取得,未登记不能适用;二是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如动产原则上不需要登记,但需要交付。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一旦因善意取得而导致标的物上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消灭,取得人获得新物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消灭。
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4、论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制度。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1)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等义务。
(2)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如合同法规定一方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磋商;违反及时通知义务、协助和照顾义务、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使用方法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
(3)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损害赔偿。
赔偿的范围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但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所受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直接的财产的减少,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
5、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侵权归归责原则分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其他侵权责任两种情形。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
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公平原则。
损害赔偿责任以外的侵权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和确定范围的重要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行为的归责中处理主导和统帅地位,过错搞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对过错责任的补充,而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仅是特例。
(2)过错推定原则。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责任原则。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
(4)公平责任。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5)无过错责任。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本质区别:
前者旨在使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承担更多的责任,以保护不特定的处于弱者地位的民事主体的利益;后者旨在寻求加害人、受益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符合社会公平观念。
6、论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因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和第39条根据未成年人年龄和行为能力的不同,区分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了教育机构相应的责任,对前者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后者实行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据此,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即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并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从而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就负有教育机构过错即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
只有证明了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教育机构才对其在学习、生活期间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除自己依法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外,对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只有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的情况下,教育机构才承担侵权责任,并非全部责任,而是与其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程度相适应的责任。
见《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7、案例分析题
刘军有商品房一套,2012年8月2日,经协商,刘军以5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丁成交付了价款。
2012年8月6日,李平了解到刘军要出售房子,遂与刘军协商,愿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军的商品房。
刘军同意,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平交付了60万元购房款,刘军和李平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办妥过户手续后,刘军找到丁成,告知房屋已出售给李平,并退回丁成交付的购房款。
丁成不同意,要求刘军交付房屋,刘军则以房屋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丁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刘军和李平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刘军交付房屋给自己。
问:
(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答:
本案涉及到物权法律关系(刘军、李平的房屋所有权)和债权法律法律(刘军与丁成,刘军与李平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2)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应由谁享有?
为什么?
答:
房屋所有权应归李平享有。
因为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以登记为要件。
刘军虽然与丁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丁成已交付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故丁成未取得所有权。
李平虽然购房在后,但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平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丁成的请求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李平。
丁成可以要求刘军返购房款,支付相应利息,承担违约责任。
8、案例分析题
湖南美丽服装制造公司与长沙利达服装销售公司于2008年3月1日签订一份服装买卖合同,约定湖南美丽服装制造公司于2008年6月1日交付童装1000套,而长沙利达服装销售公司于收到服装后1个月内支付服装款20万元。
湖南美丽服装制造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积极组织生产,至5月1日已完成900套童装。
就在此时,忽闻长沙利达服装销售公司出现经营危机,债台高筑,长沙利达服装销售公司为了避债,将现存的资金及一些设备抽调出来重新组建另一公司,现在的长沙利达服装销售公司已是空壳一个,完全丧失了偿债能力。
于是,湖南美丽服装制造公司于2008年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长沙利达服装销售公司的买卖合同。
问:
(1)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湖南美丽服装制造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
答:
不会支持。
此时湖南美丽公司没有违约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合同的要件。
但由于利达公司为规避债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美丽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要求美丽公司提供担保。
如果利达公司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则美丽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答:
根据《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9、案例分析题
刘某夫妇有二子,长子刘大海与李萍结婚,2005年3月生育一子刘军;次子刘小海尚未结婚,与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
2008年5月8日,刘大海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负重伤,其母着急,突发心脏病于当晚死亡,刘大海抢救无效于次日清晨死亡。
刘某在二日内接连失去两位亲人,身心受到极大的打击,于同年7月5日死亡。
刘夫妇有存款20万元、商品房一套(评估价值为52万元),全部被刘小海占为己有。
李萍认为,自己和刘军也有权继承一部分遗产,但遭到刘小海的反对。
李萍遂以自己的名义和刘军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将刘小海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继承刘某夫妇的遗产。
问:
(1)李萍和刘军是否有继承刘某夫妇遗产的权利?
为什么?
答:
刘某夫妇未写遗嘱,因此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
李萍和李军有权继承刘某夫妇的财产。
因为刘大海母亲去世,刘大海享有继承权,所得遗产系刘大海和李萍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刘大海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财产由刘某、李萍、刘军转继承。
刘某去世后,刘军作为刘大海之子享有代位继承权。
(2)人民法院对刘某夫妇总价值72万元的遗产应如何分配?
答: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三款规定: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继承人共同生活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刘某夫妇总价值72万元的遗产分配如下:
刘大海母亲去世留下遗产36万元,分别由刘某、刘大海、刘小海各继承12万元;刘大海去世,继承刘母的12万元中6万元系其个人财产,由刘某、李萍、刘军各继承2万元;刘某去世,其财产36+12+2=50万,由刘军、刘小海各继承25万元。
综上,刘某夫妇的财产,刘萍继承6+2=8万元,刘军继承25+2=27万元,刘小海继承12+25=37万元。
另刘小海系与被继承人刘某夫妇共同生活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