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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相关文件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教育部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相关文件

 

全体研究生同学:

根据中国科协和教育部宣讲教育通知的精神和河北省科协、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的要求,我校正在开展针对研究生的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

近年来,教育部发布了有关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系列相关文件,为了方便大家学习,现将相关文件搜集整理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2011年12月

附件一、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附件二、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

附件三、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

附件四、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附件一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社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

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四、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

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六、高等学校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

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七、高等学校要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八、各高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含民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九、各地各部门、各部属高校关于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

年底前,我部将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教育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二

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是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行动指南,对加强教育系统学术道德建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意义。

为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提高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保证,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学术繁荣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学术道德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与学风、教风、校风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学术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方面,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2.教育系统学术道德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对存在的问题也必须高度重视。

教育系统一直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

教育部近年来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广大科研工作者献身科学、殚精竭虑、无私奉献,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良好学风做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成绩。

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有的情况还比较严重。

主要有:

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虚假署名,放弃评审原则;甚至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事实,系统造假。

这些行为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学术资源,而且败坏了学术风气,阻碍了学术进步,损害了学术形象,对教育和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必须坚决制止。

二、加强自律,维护学者和学术尊严

  3.自律是维护学术道德的基础。

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工作者要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修身正己,自我约束。

要具有高度的历史使命感、政治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勇于承担学术责任和学术义务,努力做学术道德和良好学风的维护者、践行者和弘扬者。

4.实事求是、严谨治学。

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反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要自觉遵守学术规范,潜心研究,努力铸造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要正确对待学术荣誉,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反对抄袭剽窃、哗众取宠。

5.正确行使学术权力。

在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客观公正、不循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

积极扶持青年科研工作者。

6.积极开展学术批评。

健康的学术批评是净化学术空气、促进学术交流的重要手段。

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勇于开展实事求是的学术批评与自我批评。

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讨论和争鸣。

  三、建章立制,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7.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

学术评价对学术活动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要克服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把是否发现新问题、挖掘新材料、获得新数据,是否提出新观点、采用新方法、构建新理论,作为衡量科研质量的主要指标,改变简单以数量多少评价人才、评价业绩的做法。

建立符合各学科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推广同行评价和优秀成果代表作制度。

在学科评估、职称评聘、项目立项、论文答辩、论文发表、著作出版、成果奖励等方面,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

实行评审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和专家信誉制度,建立评审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强化同行专家在学术评价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海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机制。

8.建立和完善人员聘任制度和人才评价机制。

要逐步完善岗位分类分级体系,按照“因需设岗、公开招聘、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深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根据学校、学科和岗位的不同特点,坚持公正规范的评价程序。

9.建立学术监督和制约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制、异议材料复核制、网上公示制和接受投诉制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10.建立学术道德奖励和惩处制度。

要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标准制订、情况调查、考核评议等工作,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对模范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科研人员,要广泛宣传和表彰;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要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撤消项目、取消晋升资格直至解聘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评奖、晋升等过程中,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四、加强领导,把学术道德建设落到实处

11.各级教育部门、高等学校、教育科研机构要把学术道德建设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

要把学术道德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组织机构,有效动员各方面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全面推进教育系统学风、教风、校风建设。

12.树立有利于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绩观。

高等学校和教育科研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教育和科研规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避免急功近利。

要把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定期对本单位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

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学术道德的楷模。

13.及时妥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要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实事求是,严肃认真。

对检举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保护。

要严格区分学术不端与不同观点争论的界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14.加强学术道德教育。

通过广泛深入的学术道德教育,明辨是非,对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旗帜鲜明。

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

要将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

15.加强对学术出版的管理。

教育系统出版社、学术期刊要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积极探索建立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的审稿制度,从出版与发表的环节上,堵塞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和抄袭剽窃的漏洞,切实把好学术成果的出口关。

16.努力营造有利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良好氛围。

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充分发挥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络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各地教育部门、高等学校、教育科研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制定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好本单位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有关贯彻落实的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教育部

                        二○○六年五月十日

附件三

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

(试行)

(经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年6月21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一、总则

(一)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进一步发展和繁荣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特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由广大专家学者广泛讨论、共同参与制订,是高校教师、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

二、基本规范

(三)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四)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五)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

  (六)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

三、研究程序规范

(七)学术研究重在积累、贵在创新。

选题应注意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或学术。

  (八)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

应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四、学术引文规范

(九)引文应注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

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

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十)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

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伪注,伪造和篡改文献、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五、学术成果规范

(十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二)学术成果应注重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十三)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十四)学术成果应避免一稿多投,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十五)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

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六)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十七)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六、学术评价规范

(十八)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评价机制。

(十九)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

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十)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意见反馈机制。

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和披露不实信息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

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七、学术批评规范

(二十二)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十三)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

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八、附则

(二十四)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

本规范将根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完善。

各高校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学术规范及其实施办法,并对违反知识产权或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加以监督和惩处。

  (二十五)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

附件四

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人[2002]4号

发布日期:

2002-2-27;执行日期:

2002-2-27

  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在高等学校建设一支热爱祖国、具有强烈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现就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教育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教育战线教学科研队伍不断壮大,高等学校学术气氛空前活跃,学术研究成果丰硕,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新人辈出、学术繁荣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

高等学校为培养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促进学术进步的事业中,广大教育工作者献身科学、殚精竭虑、无私奉献,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同时也为维护和发扬教育界良好的学风和学术道德传统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成绩,体现了良好的师德风范。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存在着不容忽视、某些方面还比较严重的学术风气不正、学术道德失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研究工作中少数人违背基本学术道德,侵占他人劳动成果,或抄袭剽窃,或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精制滥造论文,个别人甚至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研究成果鉴定、项目评审以及学校评估、学位授权审核等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或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现象;有的人还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学位、文凭,有些学校在利益驱动下降低标准乱发文凭。

这些行为和现象严重损害了教育工作者和学校的形象,给教育事业带来了不良影响。

如果听任其发展下去,将会严重污染学术环境,影响学术声誉,阻碍学术进步,进而影响社会发展和民族创新能力,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

在高等学校倡导并形成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遵循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对于保护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持高等学校的创新能力和科技竞争力,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国际竞争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成为当前我国高等学校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站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学术行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促进和保障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针对学术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行为,建立和完善学术规范,形成有效的学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端正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当前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加强对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培养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努力使他们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置身于科教兴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图伟业之中,以培养人才、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努力攀登科学高峰。

要增强事业心、责任感,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

要模范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直接目标和动力,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

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坚持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虚报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

要严以律己,依照学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反对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

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加强对青年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

要向青年学生积极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

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三、采取切实措施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

高等学校校长要亲自抓学术道德建设,形成全面动员,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

要将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学校校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要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管理机构在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明确其在学术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学术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教育。

严守学术规范是师德的基本要求。

必须加强对青年教师和青年教育工作者的自律和道德养成教育。

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组织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学习领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要求以及《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

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学生思想品德课教学内容。

要大力宣传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和学术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

鼓励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风气。

  (三)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完善人事考核制度。

积极推行教育职员制度,建立强化高校党政管理人员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体系。

改革职称评审,全面推进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强化岗位、强化聘任。

在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改革中,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形成有利于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制度环境和良好氛围。

将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教师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其职务聘任、晋级晋职和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

学校领导对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实际效果,应作为年度述职报告和群众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发展与评价机制,鼓励学术创新。

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规范学术研究行为的规章制度。

同时要遵循学术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创新,多出精品成果。

在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立项与评审、学术奖项评定等方面要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防止重数量轻质量、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等不良倾向,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制度。

为促进学术研究水准的提高和学术的长远发展,高校出版社、学术期刊要积极探索建立一套专业的、稿件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的外部人审稿制度。

  (五)建立学术惩戒处罚制度。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一经查实要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撤销项目,行政处分,取消资格、学位、称号,直至解聘等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规范专家界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

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通过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批评。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对学术活动中各种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尺度,既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又要科学公正、实事求是。

要以防微杜渐、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

要注意分清政策界限,弄清事实真相,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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