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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项目管理办法.docx

公共卫生项目管理办法

**县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全面落实工作任务,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及中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

第二章项目内容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包括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及中医药健康管理等共11类43项。

第四条: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人员培训、妇幼健康服务、食品安全、健康促进、公卫考核等共6类17项。

第五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及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按时限全面完成项目任务和工作指标。

第三章服务对象

第六条:

服务对象为县域内居住的所有城乡居民。

第四章任务分工

第七条:

县卫生局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做好经费管理和使用、监督。

并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公共卫生工作.

第八条: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县卫生监督所、县中医院(以下简称业务指导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检查考核等.定期开展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业务指导、技术培训、检查考核等工作,完成相应项目工作任务。

第九条:

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县医院、妇保院、中医医院(以下简称具体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各项目工作任务。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

县卫生局主要工作职责:

(一)履行项目的实施主体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基本及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各业务指导单位和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工作职责,协调各项目实施单位规范开展工作;

(二)负责对全县项目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督导检查、目标考核等工作,将考核与经费兑现相挂钩;

(三)按照服务规范及省市项目指导方案,制定项目具体实施办法、考核管理办法、资金管理、拨付、使用、监督等办法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各类项目的实施及管理;

(四)负责项目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度;

(五)组织实施项目工作的考核、总结、评估,对督导考核情况进行通报、排序;

(六)建立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确保项目全面完成,规范运行.

第十一条:

业务指导单位工作职责:

(一)受县卫生局委托,负责对相应项目进行安排部署、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总结评估等工作;

(二)对相应项目开展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相关项目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

(四)完成县卫生局交办的其它有关项目工作任务。

第五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1万人口内的乡镇配置专职人员不得少于2名,1万人口以上的乡镇配置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名。

其他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从业。

第十三条:

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第十四条:

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

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自查、抽查与考核相结合的定期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公共卫生技术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卫生局对业务指导单位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业务指导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细化对具体实施单位的督查管理及绩效考核办法,每月对具体实施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下达书面整改意见书,限期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并向县卫生局报告检查和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业务指导单位因管理缺位、指导失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力,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具体实施单位免疫规划漏卡、漏种、证卡册不符,接种率不达标,传染病漏报,隐瞒疫情,处置不力造成疫情蔓延扩散;居民健康档案、信息资料收集上报不及时、管理混乱;孕产妇、儿童健康管理漏卡,保健内容不全,孕产妇免费分娩漏卡,普服叶酸不达标;健康教育宣传不到位,知晓率、形成率不达标;慢性病、重性精神病、结核病等重点人群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具体实施单位绩效考核连续2年综合考核排在全县末位,或出现免疫接种空白,传染病报告、管理不规范导致传染病爆发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对单位领导一律先予以诫勉谈话,再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必要时,可取消其从事公共卫生工作资格。

第二十一条:

村卫生室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要责令整改,因工作失误导致传染病流行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取消其从事公共卫生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七章项目考核

第二十二条:

县卫生局会同财政部门,并组织各业务指导单位对具体实施单位每半年逐一全面考核1次;各业务指导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每季度自行组织对各具体实施单位进行考核1次;乡镇卫生院对辖区村卫生室进行考核。

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所有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考核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考核标准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简便高效原则。

简化考核程序,突出重点内容,抓住关键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准确。

(三)督考结合原则。

根据各单位职责的重点,采取督导检查与项目考核相结合的模式。

(四)绩效挂钩原则.充分发挥考核作用,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奖优罚劣,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五)科学规范原则.考核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机构考核与服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准确、合理地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组织管理情况。

包括组织保障、项目管理、人员培训、等情况。

(三)资金管理情况。

包括资金的使用、核算等情况。

(三)项目执行情况。

按当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要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四)项目实施效果。

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利用率和满意度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考核方法及标准(详见附件):

(一)项目考核方法:

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电话调查、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有关单位和城乡居民进行考核和调查。

(二)项目考核标准:

业务指导单位对具体实施单位的日常考核办法可结合附件进一步细化,由业务指导单位自行制定;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考核标准由乡镇卫生院结合本辖区实际自行制定。

第八章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纳入各单位卫生工作年度目标任务中予以考核,考核结果全县通报,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考核成绩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督导考核结果为核拨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县卫生局依据考核结果核拨公共卫生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督导考核结果为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任免,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

(一)每年在妇幼、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健康管理4个项目业务指导单位中评选出1个单位予以奖励,奖励基金为30000元;对在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进入前三名的项目业务指导单位予以奖励,奖励基金为50000元.受到奖励的单位必须将奖励基金全部用于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具体分配标准为单位主要领导30%,分管领导20%,其他相关工作人员50%.

(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每年设4个单项奖(妇幼项目、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卫生监督协管项目、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对年度考核中单项在全县排名第一的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乡镇)予以奖励,妇幼项目30000元、疾病预防控制项目30000元、卫生监督协管项目10000元、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10000元。

受到奖励的单位必须将奖励基金全部用于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具体分配标准为单位主要领导30%,分管领导20%,其他相关工作人员50%.

(三)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后三名的单位主要领导,县卫生局予以戒免谈话;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末位的单位主要领导,建议解聘或降低职务.

第二十九条:

对在项目实施、督导、考核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报请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会管理。

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必须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

第三十二条:

补助资金用于各单位为城乡居民提供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不得将补助资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圳等其他支出.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要报请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要相应核减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卫生院具体落实村卫生室40%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享受40%服务经费的要求。

对无能力或不愿承担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要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说明;落实工作经费必须通过考核,保证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章组织领导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项目领导,县卫生局成立全县公共卫生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协调、实施、管理。

成员由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县卫生监督所、县中医医院相关负责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分管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项目是指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业务指导单位包括**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县卫生监督所、**县中医医院.

具体实施单位包括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中医医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2、**县承担的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一览表;

3、**县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考核标准(试行);

4、**县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补助标准(试行).

 

附件1:

**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国家基本

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1、卫生局:

负责基本及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落实、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等项目。

2、妇保院:

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降消项目、农村妇女两癌(乳腺癌和宫颈癌)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项目。

3、疾控中心:

组织实施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精神疾病防治、慢性病防治、其他重点传染病防治、疟疾防治、健康素养促进、地方病防治等项目。

4、中医医院:

组织实施中医药健康管理等项目。

5、卫生监督所:

组织实施卫生监督协管等项目。

6、爱卫办:

组织实施农村改厕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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