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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智障碍者理想就业模式之探讨

身心障礙學生之職業訓練與就業轉銜

李崇信

2005/10/26

壹、前言

一、過去幾年對MR及方案之改變:

(一)對MR看法的改變:

1.由認為MR為失能者,轉變為賦予能力。

2.強調MR之權利。

3.獨立而非保護。

(二)對提供服務之方法的改變:

1.由方案改變為提供服務,因為方案常常是分散、不連接不能以案主為本位的。

2.強調以成果導向的服務。

a.與生活品質有關。

b.與經濟狀況有關。

c.與獨立能力有關。

d.與參與社會程度有關。

二、溝通:

(一)對不同職務、角色之提供服務者,需要使用共同語言來溝通,使案主得到適切的服務。

(二)共同的語言:

1.生活品質。

2.支持典範。

三、服務傳遞系統結構性之變革:

(一)舊有的:

機構、學校、政府單位、家庭互不來往,產生

(1)孤立、隔離;

(2)強調保護、照顧;(3)與案主關係為控制、依賴。

(二)新伙伴:

機構、學校、政府單位、家庭密切連結;產生成果

(1)社區的安置:

獨立或半獨立的居住與就業。

(2)社區參與:

融合、平等、自我決定。

(3)融合教育:

最少限制環境、伙伴關係、轉銜計劃。

(三)教育單位:

1.如何有助於工作安置:

(1)基本工作技能;

(2)良好工作行為;(3)自我管理;(4)增加不同性質工作之經驗。

(5)工作技能訓練。

2.如何有助於生活安置:

(1)提昇與社區生活有關之獨立技能;

(2)在社區中訓練獨立技能;(3)營養;(4)訓練休閒技能。

(四)勞政單位促進就業之措施:

1.建制完整的就業系統。

2.提供專業人員訓練。

3.資源分配與經費提供。

(五)提供服務之機構:

1.沒有一個機構能夠滿足個案所有需要。

2.合作產生加乘作用。

3.社區本位不是把人換到社區中便了事,而是增加或減少對個人之支持。

4.機構服務方式不再是等案主來,而是去提供服務。

(六)家庭:

1.在就業上:

(1)是最好的工作機會開發者;

(2)最好的自然支持者。

2.在生活上:

(1)提昇生活自理能力;

(2)提供不同生活領域經驗;(3)建立同儕團體、組成倡議團體。

貳、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訓練:

一、智能障礙者之職業特性:

(一)職業教育、職業訓練與職業安置措施。

1.職業教育。

教育的目的在於藉著教育的手段,使一個人天賦的才能得到最好的發展。

因此它強調啟發及誘導,以建立一個人判斷事物、辨別是非、表達自己意見及價值觀以及作決定的能力。

因此,職業陶冶便是教育的一項措施,其目的在發掘一個人的職業興趣,培養一個人的職業態度。

職業陶冶不一定需要藉由一些特定的職種來實施。

2.職業訓練。

職業訓練的目的則是為了安置,使一個人具備勝任某一職位之技能,而能擔任是項工作。

因此職業訓練必須考慮所訓練的技能能否符合就業市場需求,並因所習得的技能獲得就業。

所以它有別於以教育為目的職業陶冶,雖然其關係密切但其中之差異仍應加以區別。

3.職業安置。

職業安置卻不是這樣,安置乃是承認一個人現有所具備的條件下,使他所具備的能力能作最大的發揮,以謀求最大的幸福。

因此安置常以訓練為手段,使被訓練者具備某項行為技能,這行為技能為適應所安置的環境所不可或缺的。

(二)職業評估與職業安置

傳統的職業評估常適得其反的扼阻了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因為它先假設某種類型的殘障只適合某些職種,使身心障礙者如視障被限制在按摩業,肢障被限制在刻印或修理鐘錶,智障則被視為不具生產能力而被排除於各種工作之外。

然而由於近來許多輔導中重度身心障礙者,成功的在一般工廠及企業中就業的案例,不僅其就業的範圍涵蓋不同的職種,且能獲得與一般人相同的工資。

這些事實證明了這種假設的認定極不可靠,同時也強烈的支持著智障者的職業潛能,不應加以忽視。

因此,先評估一個身心障礙者有無工作能力,再決定他是否適合接受職業訓練以及接受何種訓練。

或者以殘障等級來認定,將重度以下智障者歸類為養護性,因而認定為不必接受職業訓練,這一類的作法是不合宜的。

但這不是說『職業評估』的不必要,或因此認為智障者可以擔任任何工作。

在職業重建的過程中『職業評估』有二種功用,第一,對個人在就業有關要項的評估,如個人生活照應能力、工作動機與期待、情緒處理方式、社會技能、體力與健康狀況等,目的在評估個人所需之支持的事項及支持強度,以做為提供服務模式之參考。

第二,針對個人在某一職位所需技能差距的評估,目的在於安置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支持,以及在工作現場做工作訓練時幫助教師明白被訓練者進行的情形,以便作出立即的對應。

(三)職業安置的措施應具有社會性公平的基礎

一個合宜的職業安置措施,應具有社會性公平的基礎。

那意思是這措施應使身心障礙者得以統合於社會中,並在其中享有公平的機會。

所以為身心障礙者設立訓練與安置目標時,這目標也應該可以應用在社會中其他的人身上。

統合性的服務目標就是,增加身心障礙者有能力參與社會生活的機會,參與決定自己的生活方式,並被視為有同等重要的公民。

因此我們認為,那些永遠提供「職前」訓練的訓練方案,和那些逃避職業目標的教養方式,是不必要的阻礙身心障礙者進入社會中參與社會生活。

這種措施不僅不能使身心障礙者獲益,也是不負責任的。

對於那些經事實證明身心障礙者具有相同的能力,得以與一般人一樣的工作,卻不給與工作機會或合理報酬的雇主,以及認為身心障礙者獲得與我們相同工資是貶低我們身價的人們,這些想法與舉動只說明我們不懂得尊重自己,不懂得在一個文明的現代社會中善盡文明人的責任。

對於那些一味保護身心障礙者,避免他們在社會中接受挑戰與一般人競爭的父母,和那些關心他們的人,甚至身心障礙者本人。

因恐懼社會對他們的侮辱、壓迫和其他的傷害刻意的使他們與社會隔離。

雖然其出發點是出於善意,美其名是保護,其實是助長著身心障礙者與我們熟知的世界隔離,使他們進入到一個灰暗、沒有期待、沒有盼望、沒有意外和驚奇的冷漠世界裡,這種環境對身心障礙者的創害更深更鉅。

(四)直接密集的訓練

沒有直接與密集的訓練就沒有行為上的改變。

成功的工作表現必須靠賴在實際的工作場所直接而密集的訓練方能達到,不能依靠片段的訓練而期望受訓練者有類化的行為。

過去我們所作的職業訓練,大都以訓練單位所能提供的職種,或是以假設的職業技能要求來作訓練。

前者限制了就業的機會只在少許職種中,後者又常令身心障礙者無法符合就業的要求而永遠在接受訓練。

或者即使有完成了訓練,卻在實際的工作中因類化的困難、環境適應的困難,或是因人際關係等非工作技能的因素,卻影響工作的表現而告失敗。

所謂直接密集的訓練有三個重點:

1.以「工作分析」來精確列出工作者應達的工作要求。

2.接著並以實際的工作職位來訓練技能,訓練的地方也就是他將來工作的地方。

3.訓練期間被訓練者是依賴教師的介入來達到工作的要求。

接下來這介入必須加以改變,以該工作的環境特徵來持續提示工作者應有的工作反應和表現,使教師的介入得以逐漸減少。

在這種直接密集的訓練計劃中,智障者不祇得以成功的學得職業技能並獲得就業,更因這種因應不同工作要求與不同個体發展出來的「個別的訓練計劃」,使身心障礙者得到更多樣化,且更符合個人需求的就業機會。

二、工作技能訓練

有人認為『學習是反覆練習的結果』。

獲得技能則被視為從作中學,因此,他們強調大量練習的好處,像小孩學寫國字一樣。

另一方面,有人認為『學習是由經驗而來』。

這種看法強調教學環境對學習的好處,如『孟母三遷』。

第三種看法認為『學習是由嚐試錯誤而來』。

這種看法強調獎勵與懲罰的作用。

這裡我們認為,教學的過程要包括上述三種看法才算完整。

(一)訓練的定義

我們認為『訓練』是情境、訓練者、學習者相互影響的過程。

根據前述的行為理論來定義的話,工作技能的訓練就是:

1.教導組成連鎖的各個反應方式。

2.在連鎖中建立區別性刺激,使各個特定反應為區別性刺激所控制。

3.加強與工作有關的刺激的增強作用,使與工作表現有關。

雖然成功的訓練是依學習者行為的改變而定,但訓練的過程包括在學習者反應之前或之後加上刺激以改變情境、工作、及學習者等變項。

訓練的大部份是在決定如何,什麼時機加入這些刺激,以及用什麼刺激來作為學習者的前項和結果。

(二)訓練的型式

我們強調訓練進行的方式,是一個訓練者指導一個學習者的教學互動。

在訓練的過程中,訓練者要自數個策略中選擇以

1.提供學習者有關工作要求足夠的資料,確保學習者可以正確的做出工作。

2.為學習者的行為提供『結果』,用來告知其行為的正確性,並增強正確的反應。

3.逐漸去除介入,使學習者可以在無協助下表現。

(三)四種訓練的策略

有四種策略應用於工作訓練中,每一個策略適用於某一狀況所需。

步驟訓練,是為了工作者沒有正確的表現步驟所用,目的是發展所需的反應型式,並使這些反應由區別性刺激所控制。

困難步驟,是工作者在步驟訓練中沒有進步時所用。

連鎖訓練,是工作者在多數情況下都有正確反應後所用,目的是為大單位的行為發展刺激控制,使工作者達到工作要求之標準(多數為數量或速度之要求)。

情境訓練,其目的是使學得的技能在自然的工作場所仍有相同的表現。

理論上來說,教師是依序自步驟訓練或困難步驟換到連鎖訓練,最後再到情境訓練。

但在多數的職訓場合,同一件工作中的不同步驟,會使用許多或是全部的策略。

也就是說,多數工作者進入工作時都具有工作中某些步驟所需的技能,這時教師就應對這些步驟使用連鎖訓練。

較困難或較不熟悉的步驟,則採用步驟訓練或教導困難步驟。

然後,隨著訓練不斷進行,工作者學會了各個步驟,每一個步驟所使用的訓練策略就會改變,並把學會的步驟統合為較大的反應單位,最後在各種不同的刺激情況下表淚出來。

要使策略的轉換很平順,教師需根據工作者在每一步驟上的反應來調整對應的行為。

將使用策略區分只是為了有助於詳細的指述各階段中教師與被訓練者間互動的情形,而不是要使訓練的過程支離破碎。

(四)訓練者介入的原則

在職訓中教師運用的技能主要包括三大類:

協助、增強、評估。

教師藉著提高淚有的區別性刺激,提示正確的反應以協助工作者。

教師選擇性的增強正確的或有進步的反應。

教師也持續的評估被訓練者,以決定如何?

在何時?

給與多少的協助與增強。

這些技能的交錯使用,構成了訓練的整個進行。

參、就業轉銜:

每一個人在一生的過程中都會面臨轉換環境的場合,如:

轉換學校、職業、昇遷、搬家。

每一次的改變,必涉及準備、調整與適應等問題。

對身心障礙者來說,也不例外。

一個身心障礙者的一生中,至少要面臨幾次重大的轉換期。

首先,由出生到入學前的階段,這期間所面對的是發現異常、診斷及醫療復健等等問題的處置,我們稱為早期的介入。

接下去,當到了入學年齡,便面臨就讀甚麼學校的問題。

一般學校的特殊班?

特殊學校?

福利機構?

一旦安頓妥當,再來便是一段穩定的義務教育時期直到畢業。

畢業以後所要面對的變化非常大,所處的環境由單純的學校範圍變成複雜的社會。

要面對與處理的事項也變為複雜得多,例如:

要面對工作找尋、適應工作、處理金錢、健康與安全的照應、居家生活、休閒娛樂等。

一般來說對身心障礙者所作的轉銜計劃,多指由學校到社會的轉變過程。

然而也有一些後天致殘的身心障礙者,他們在生命中所遇的轉變不盡相同。

如:

因車禍、工作傷害、意外而成為身心障礙者,或精神疾病導致成為精神障礙者等。

他們多半先接受一段時間之醫療,之後接受身心之復健治療再回復社會、職業、家庭的生活。

但是無論先天或後天的致殘,藉著個別化的轉銜方案,能使身心障礙者在這段轉變與適應的時期,因著事前妥善的準備,以及過程的每一個步驟有詳盡的規劃與安排,使他們得以流暢的由一個階段進入另一階段,且能很快的適應新的身份與新的環境,這是轉銜計劃所要達到的目的。

因此,轉銜計劃的目在於藉著有系統的計劃,使身心障礙者由學校或醫院到社會的過程中保障其機會與資源。

所以,轉銜方案是一個連續事件,必須思考其發展性、執行性與持續性。

所以個別化轉銜計劃的內容包含著

(一)目標,就是將來個體要去的所在。

其次,

(二)有個使目標達成的行動計劃,計劃的內容包括要達成目標的步驟,在過程中那些人與此計劃的執行有關?

詳述每一步驟應由誰執行。

最後,轉銜方案應包含(三)評估計劃,要設定執行計劃的標準以了解目標是否逐步達成。

但是,為一位身心障礙者擬定一個可行的轉銜計劃,所牽涉的不只是障礙者個人的適應與改變的問題,其中還涉及提供服務者與隸屬主管單位事權的改變。

我國對身障者的福利措施規劃分屬於衛生、教育、勞政與社政四個單位,事權既不統一,單位間的合作協調也不夠。

於是各別提供服務的單位間常因缺乏聯繫與合作,所提供的服務在不同隸屬主管單位間常有重疊或事權劃分不清的現象。

結果形成資源分配不均及機構所提供之服務間有銜接不良的問題。

這些現象均嚴重影響殘障者轉銜計劃之實施,使殘障者無法得到聯貫的服務,或在每一階段的服務結束後得花很大的力氣才能得到另一個服務。

有鑑於此,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體系應有完整的規劃與建置,並建立一窗口,聯繫由教育、衛生、社政等單位轉介至勞政系統之平台,使身心障礙者在轉換服務中得以順暢,服務得以連貫。

勞委會職業訓練局乃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委託筆者和胡若瑩、陳靜江與李正雄等人修訂「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手冊」,修訂的重點在使其更切合個案管理與生涯轉銜之精神,規劃建置我國身心障礙者的職業轉銜系統。

胡若瑩在「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與職業重建」一文中說到(勞委會,民91):

身心障礙者職業轉銜服務歷程應該思考五個問題:

(一)個案的來源;

(二)由誰負責轉銜到就業系統的界面?

(三)誰來決定個案需要的是何種就業服務的型態?

(四)接受個案轉入的就業服務機構或單位的權責是什麼?

(五)如果個案不適合留在職業重建系統時,由誰負責下一階段的服務轉銜?

這些問題必須藉由有系統的建置轉銜機制,並且相關的部門包括:

教育、衛生、勞政與福利等部門及人員均依此機制來運作方才可行。

對於建立轉銜機制,有幾個重要元素分別討論於下:

一、確立不同方案重要元素:

轉銜系統是一個跨專業的組合,為了使服務使用者在各專業領域中得到完整且以個人為中心(非以各專業為中心)的服務,跨專業服務間必須使用共同語言。

藉由共同語言描述彼此間不同但相關之方案,有助於了解自己的責任以及如何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為案主定出最好的服務計劃(重建計劃)。

與職業轉銜有關的相關方案如下:

1.復健服務:

  一份包含基本介入策略的整合型計畫,如IPP般,目的在發展與維持個案的獨立、自我照顧、社會與經濟功能等能力。

這份方案計畫的結果,必須是個案可以達成的目標。

所謂的復健,可以是日間式或居住式服務,也可以是部分時間或全時間服務。

復健服務必須協助或支持個案的發展,當個案無法再有進展時,則必須維持個案的能力:

譬如:

飲食、如廁、穿衣、行動(使用助行器或學習適當的平衡與姿態)等;基本技能(譬如:

數字概念、參與工作);基本的家事管理技能(譬如:

清潔、煮食等);社交技能(譬如:

分擔責任);溝通技能(包括:

接納性與表達性語言發展);感官動作技能(譬如:

操弄物件、辨認聲光顏色);以及其它技能(譬如:

手眼協調、視覺處理、人際互動等),以增進個案的獨立功能。

2.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的成效表現在:

(一)學生準時出席並且積極而有意義地參與學校與社區活動。

這能力表現在職業行為時是:

出勤狀況、主動工作、時間掌握與控制、工作專注等工作態度上;

(二)表現出與生理福祉相關的健康行為、態度、與知識。

表現在職場上時:

危險的防範、注意行進中或操作中之安全、維持精神與情緒的安寧;(三)個人行為所展現之功能,在適當的引導與支持之下,獨立或是互助地完成自身任務;(四)學科與功能知識上,發展訊息使用功能,以適應社會、達成目標、建立知識;(五)為社會盡一己之力,扮演公民角色。

3.職前服務:

(工作活動)

  職前服務是指為無法在一定期間內(例如:

二年內)獲得受薪職業的個案,安排結合與就業目標與成果相同的活動。

它可能在勞政、教育、衛生或福利體系下,在我國現有體制裡,誰應當提供此類服務沒有一定的定論。

職前服務所包含的訓練有:

任務完成;出勤與工作習慣;人際間適當行為;工作技能訓練;溝通技能;社交技能;與感官動作技能。

職前服務與日間服務可以在同樣的單位及督導安排下進行。

4.獨立生活技能服務:

  獨立生活技能服務是在個案的生活情境中或是社區中提供,以增進個案與其家人或社區間,共同生活的功能與行為能力。

例如:

個人儀表整飾、衣著照應、飲食照應、居家安全、家務管理、使用社區社施、參與社區活動等。

獨立技能服務可能包含於職業重建服務或復健服務之中,也可能提供訓練給個案家人,以協助改善個案的獨立性。

5.職業重建服務:

包括庇護性就業、支持性就業、一般性(或競爭性)就業、職業訓練、以及相關就業諮詢、創業貸款、職務再設計/就業輔具服務等的其他就業服務。

二、確立個案管理機制及個管員的角色與功能

轉銜計劃遷涉到機會與資源的分配與運用,由於服務體系中包括有行政機關(通常主責經費的提供與方案成效的評估)、服務提供者(包括特殊學校、醫院、福利機構、社團等)與接受服務之個人。

要使系統順暢運作,必須訂定個案管理機制以對彼此權利與義務加以規範。

個案管理機制應具備公信力與公權力,因為其主要責任包括:

決定申請服務者資格、授權給合格之機構提供服務、確保服務的便給性與協調性、確認方案內容(譬如:

復健服務、特殊教育、職前活動、獨立生活技能服務、職業重建服務等)做為核撥經費之依據、提供資訊與轉介服務、協調地方服務網絡、促成實驗方案的發展與評量活動等。

藉由此機制,更可以建立身心障礙者資料庫,以電腦網絡進行個案管理、資料處理、成果統計與分析,以做為評估服務成效以及政策制定及修改的依據。

(一)確立個案管理意涵

為使個案管理機制能夠建立及運作,應先標準化「個案管理」之用語。

包括工作職責、工作流程。

個案管理為個案提供的服務包括:

(a)評估(或安排評估)個案的需求程度,以及所需要的支持與服務;(b)發展個別化的支持與服務;(c)協調個人、機關、非機關、與專業資源,發展並實踐個別化支持與服務的目標,同時獲取必須的醫療、社會、復健、教育、就業、住屋等相關服務。

(二)提供服務者之職責與資格認定:

提供服務者應是指接受負責機關的認證許可,而提供服務的單位。

透過對提供服務單位之資格與責任的要求,保障案主權益,同時確保服務提供與接受者彼此間之信任與合作。

1.提供服務的責任:

符合現有法規;滿足所有管理與報告的契約;配合所有監督與考核活動;參加訓練的義務;確保人員接受適當訓練並有能力滿足個案需求;接受查核或提供服務記錄;適度參與個案資格確認程序;提供小組有關IPP的修正意見,或其它影響個案資格與服務狀況的相關資訊。

2.保障個案權益。

3.專業人員資格認定與審查。

(三)確立開案、轉介、結案標準與服務提供者資格條件

確立被服務者資格的目的不是要限制個案進入服務方案,而是透過確立進入不同方案者之資格要件,使符合資格之個案得以得到服務。

目的在於使個案得到適切的服務、資源的合理及公平的運用,以避免浪費與不均。

同時因為有開、結案之標準供服務機構間有相同的依據,可以避免因為立場或看法意見不同,造成專業人員間之矛盾使被服務者無所適從。

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模式的探討

一.工作活動、職業陶冶

1.它存在於以教學為目的之機構或學校,或以治療復健為主的機構中。

2.可細分為『社區本位的非工作活動』與『機構本位的非工作活動』及『機構本位的工作活動』等型態。

3.能夠提供與職業有關得基本能力,習慣態度等之養成。

4.或提供生活技能訓練、職能治療、身體復健等活動。

5.要作為與某一職種或職位有關的職業技術之訓練則效益不高。

6.不具生產效益、也沒有工資。

二.庇護性就業

(一)庇護工場型態:

1.以及代工、加工為主的庇護工廠。

2.庇護農場。

3.福利商店。

4.洗車場。

(二)庇護性就業的優缺點

1.提供充份保護的工作環境。

2.大量的工作機會。

3.在經營上須面對減低生產花費與減低訓練花費等雙重考量衝突之困難。

4.在其中工作的智障者不易獲得高薪。

5.是一個非統合、隔離的環境。

(三)庇護工場的挑戰

1.提供多樣性的工作,以符合不同案主需求。

不要以先入為主的想法,認為身心障礙者只能從事某種類形的工作,使所有的身心障礙者被限定在特殊的行業或模式中。

應多嘗試不同的職類如:

服務業、製造業、農牧業等,同時也可發展不同形態的庇護工作場所。

2.工作環境正常化。

雖然庇護工廠是一個較特殊的環境,但透過努力也可使它成為較開放以及與一般環境相似卻又不失其特質的工作場所。

下列幾點是在這種考量下可以努力的方向:

(1)運用一般管理技術與方法從事生產管理。

這種作法除了可以提高庇護工廠的生產效益,使參與生產者可以得到較高的工資報酬外,同時由於生產管理方式與一般工作場合相同,有助於在其中工作的身心障礙者適應一般的工作環境。

(2)僱用一般工人與身心障礙者一同工作。

在庇護工廠參與生產的工作人員中,除了使用身心障礙者外尚可雇用非身心障礙者,這不僅有助於促進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互動,改善庇護工廠為隔離的環境的作法。

也因為庇護工廠雇用一般人擔任技術性的工作,得以提升庇護工廠所從事的工作內容,除了因此可以提高產值外,也可以提升在其中工作的身心障礙者學到有價值的技術。

(3)工作場所設在社區中。

例如在社區中設立超商或洗車中心,它除了可以使身心障礙者在一個統合的環境中,在足夠的保護與支持下獲得工作,又因為與一般社會有較高的互動,使一般人由這互動中了解身心障礙者,對於改善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接納有正面的價值。

3.獲得合理的薪資報酬。

工作的具体目的就是獲得合理的工資報酬,不論在庇護工廠的目的是為訓練或為暫時之安置,方案規劃的人均應体認到,更高的工資所得是必需不斷追求與努力的目標。

雖然庇護工廠的設置目的與一般工廠不盡相同,但它以生產為目標的性質與一般工廠完全一樣。

也唯有庇護工廠的經營能符合經濟效益,這工廠才得以繼續存在,身心障礙者也才能繼續自其中受益。

三.支持性就業:

(一)定義

1.障礙程度。

重度殘障,以一般輔導模式無法就業,重覆就業失敗者。

2.工作環境。

案主在一般工作場所工作。

3.所獲薪資。

薪資計算與一般標準相同(符合最低工資標準15840)。

4.輔導方式。

在工作的取得、工作技能的訓練、環境的適應、交通等方面可以獲得協助及支持。

長期的追蹤輔導,以維持成功就業。

(二)輔導方式

1.開發就業機會。

2.發展安置計劃。

3.擬定就業服務計劃。

4.訓練工作適應能力。

5.追蹤輔導。

6.成果評估。

伍、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輔助資源

近十年來由於身心障礙者人權意識高漲與政府相關單位的重視,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與措施突飛猛進,以社區化就業服務為主軸的措施應運而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積極發展本土化的社區化就業服務方案,並建構服務系統,以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員在提供相關服務的後盾。

近幾年各縣市政府相繼跟進,看得到政府與民間攜手努力的表現。

一、就業服務:

1.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2.社區化就業服務措施。

二、職業訓練: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在各縣市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的單位。

2.各縣市勞政或社政單位也常會以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補助或委託當地的相關單位辦理職業訓練。

3.公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之職業訓練:

全國共有十三個公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各項訓練,其中有一些是為身心障礙者障礙者所辦之專班,但絕大部分是為一般非障礙之學員而設計,上述的班別可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的網站上取得資料。

4.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參加公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之職業訓練(一個月以上),得享公費,並可依規定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如果符合就業保險法資格者,訓練期間可領失業前六個月之平均薪資的六成,如果符合就業促進辦法資格者,訓練期間可領基本工資的六成。

5.職業訓練券:

身心障礙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若未有合適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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