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总结知识点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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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总结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1、法和法律

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力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法律

①狭义:

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②广义:

指法律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本质

★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即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特征

: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律关系

概述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

【注意】: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要素

主体

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为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注意】:

法律关系的主体数目因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而定,但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至少有两个主体。

&

种类

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或组织,是国家法律规定和确认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公民

机构和组织

国家

①中国公民;

②在中国境内居住、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注意】:

公民是各国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之一,是指具有某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①国家机关,包括权利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

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注意】:

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地称为法人。

①如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

②在国际法上,国家则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资格

★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注意】: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注意】:

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是指一定个人或组织能够参加某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法律资格。

公民权利能力依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则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注意】:

权利能力就是一个人或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

【注意】:

权利能力是任何个人或组织参加法律关系的前提。

行为能力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一看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二看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我国将公民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

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

是指达到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公民)。

在民法上:

①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已满16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

①在民法上: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

②在刑法上: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

①在民法上,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

②在刑法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不可分离的,共同处于法律关系这一统一体中。

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而任何一方的义务又都是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设定的。

$

【注意】: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注意】:

在大多数民商法律关系中,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同时也是义务主体。

法律权利

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

①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行为权);

②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请求权);

③一旦被侵犯,有权请求国家予以法律保护(获得法律保护权)。

【注意】:

依法享有权利的主体称为权利主体或权利人。

如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财产所有权人有要求他人不作出侵害其所有权或妨碍其所有权行使的权利。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①积极义务:

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

(即必须作出某种行为)

②消极义务:

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去履行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

(即不得作出某种行为)

;

【注意】:

依法承担义务的主体称为义务主体或义务人。

客体

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应当具备的特征是:

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注意】:

在不同国家与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内容及范围不同,并在不断发生着演变。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三大类:

种类

指能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资源。

①自然物: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②人造物:

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

③一般等价物:

货币及有价证券。

(财产物品的一般价值表现形式)

【注意】:

物既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如天然气、电力等。

【注意】:

将人身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注意:

(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

(2)权利人不得对自己的人身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自践人身和人格。

(3)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

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①知识产品也称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

如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它们分别为著作权关系、发现权关系、发明权关系、商标权关系的客体。

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像、录音等,就是记录、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形式。

②道德产品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所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它们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行为

*

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行为是行为过程与其结果的统一。

3、法律事实

概述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注意】: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

}

法律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不可避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

自然现象

社会现象

由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又称自然事件、绝对事件。

例如: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或者生老病死、意外事故等。

由人为原因引起,但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事实,又称社会事件、相对事件。

例如:

社会革命、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

【注意】:

因野炊引起的深林大火不属于相对事件。

法律行为

★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注意】:

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其对应的是“非法律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简言之,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分类标准

分类内容

备注

代表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合法行为

#

违法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

作为(主动去做)

必须依法纳税

消极行为

不作为(被动去做)

不得××

【重点】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

意思表示行为

要想行为产生法律效力,必须要表达出来让别人知道认可。

}

签合同、立遗嘱

(不表达无效)

非表示行为

要想行为产生法律效力,只需要完成一件事情,不需要表达出来让别人知道,也叫事实行为。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重点】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

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单方意思表示)

遗嘱、行政命令等;

多方行为

指由两个及以上的多方主体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意思表示)

合同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

$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支付、票据结算

非要式行为

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

自己去完成一项行为

提起诉讼

代理行为

委托别人完成一项行为

【注意】:

要注意区分意思表示行为与要式行为,其中意思表示行为是必须表达出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形式,而要式行为一定是书面的形式。

【注意】:

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

订立遗嘱属于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要式行为(立遗嘱需要特定形式);提起诉讼也属于法律行为。

4、法的形式

层次

制定机构

举例

备注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制定国家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2)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

基本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在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相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其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规

行政

法规

国务院

《总会计师条例》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1)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

(2)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地方××条例》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直接制定地方性法规。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批准。

(3)经济特区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3)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不得违反上级法律,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2)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司法依据之一,其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性政府法规

自治

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条例》

(1)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2)自治州、自治县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特吧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全国人大可直接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特别行政区可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的法。

行政规章

部门(部委)规章

国务院所属部委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国务院所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

(2)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为保证公平合理性)

【注意】:

是审理行政案件,因为规章就是行政机关订立的,发生行政纠纷不再强制使用。

(3)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政府规章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地方××办法》

#

国际条约

国家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

(2)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具有同样的拘束力;

(3)国际条约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

5、法的分类

$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概述

记忆方法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

有关机构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

创法成不成

不成文法

有关机构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

根本法就是宪法,具有最严格的制定和修改

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

普通法

指除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具体规定)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

指从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

内容很诚(程序)实(实体)

程序法

指为了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有关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民事诉讼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

指在一国领域内对一般公民、法人、组织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等

小三(空间时间人文)长的特别一般

特别法

指只对特定地域、特定主体、特定时期、特定事项有效的法律

【注意】: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是相对的。

如公司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是特别法,相对于各具体企业法就是一般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

国际法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各国公认的国际惯例,实施则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

祖(主体)国

国内法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调整对象是一国内部的社会关系,渊源主要是制定国立法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则以该国的强制力加以保证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

~

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如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目的是为了开公司(私)

私法

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如民法、商法

6、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

等级效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特别效力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时序效力

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

变通效力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优先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的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其他效力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4)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6)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7)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7、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概念

一个国家现行法律规范是多种多样的,它们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各种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是它们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着紧密联系,构成一个完整、有机、统一的体系。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1)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如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行政法部门。

(2)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如民法和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民法是以自行调节为主要方式,而刑法是以强制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民法要求对损害予以财产赔偿,而刑法则对犯罪人处以严厉的人身惩罚。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注意】:

法律部门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可以有不同的标准,可以交叉、重合,没有对错之分,只有方便与不方便、合理与不合理之分。

【注意】:

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发生经济纠纷,除诉讼外,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的方式解决。

现行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

①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

②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

③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

④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2)民商法法律部门:

民法、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称为横向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

商法可以看作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法律部门:

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纵向关系)。

【注意】:

在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依法作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

(4)经济法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是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

往往在同一个经济法中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既有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也有调整横向法律关系的,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5)社会法法律部门: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

(6)刑法法律部门:

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与其他法律门类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二是强制性最严厉。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解决经济纠纷,除通过诉讼“打官司”外,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的途径。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经济纠纷

概念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即涉及经济内容)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

【注意】:

以下的平等与不平等是指法律关系上的不平等(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是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纠纷分类

平等

主体

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如:

公民之间的合同纠纷

不平等主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如: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务发生争议

解决途径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横向关系经济纠纷(平等主体)

①仲裁;②民事诉讼(法院起诉)。

【注意】:

此处的仲裁指的是经济冲裁或商事仲裁,即由《仲裁法》调整的仲裁。

【注意】: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当遵循或裁或审原则,即只能在仲裁或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争议。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因为仲裁协议生效,即选择仲裁,法院无法管辖),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注意】: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

纵向关系经济纠纷(不平等主体)

<

①行政复议;②行政诉讼(法院起诉)。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注意】: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都是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选择哪种方式与纠纷的性质有关。

(选择复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处以罚款,是行政处罚)、必经复议(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就纳税发生的争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只能复议(调整征用土地资源所有权))

2、仲裁

概念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特征

^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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