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9601186 上传时间:2023-02-05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0.9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作计划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工作计划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工作计划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工作计划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工作计划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工作计划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docx

《工作计划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作计划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作计划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docx

工作计划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

工作计划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__]267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__〕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__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__年11月24日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__年十一月1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三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建筑装修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七章智能化系统第八章附则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

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

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

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表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类别适用对象中央机关中央部(委)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市(地、州、盟)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县级机关县(市、旗)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乡级机关乡(镇、苏木)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

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4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办公用房包括内容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基本办公用房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

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注:

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类别适用对象使用面积(平方米/人)部级正职54部级副职42正司(局)级24副司(局)级18处级12中央机关省级正职54省级副职42正厅(局)级30副厅(局)级24正处级18副处级12省级机关处级以下95市级正职42市级副职30

正局(处)级24副局(处)级18市级机关局(处)级以下9县级正职30县级副职24正科级18副科级12县级机关科级以下9乡级正职乡级副职乡级机关乡级以下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注:

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

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

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

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6第十二条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表4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类别使用面积(平方米/人)计算方法中央机关省级机关7~920__

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1100-_)/100计算确定。

市级机关6~820__

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1000-_)/100计算确定。

县级机关6~8100人及以下取上限,20__

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500-_)/50计算确定。

乡级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机关。

--注:

表中_为编制定员。

第十三条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

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第十五条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食堂:

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

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

2、停车库:

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__

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7可设置新能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平方米/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

3、警卫用房:

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4、人防设施:

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

S=[A+B+(A+B)_____9]/K+C篇二:

《__年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__年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__年11月27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7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中规定部级正职办公室装修设计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使用面积)。

据介绍,这一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室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标准

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申伯装饰设计师建议党政机关办公室装修设计,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分别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有了严格限制。

以中央机关为例,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司(局)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司(局)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

建筑标准方面,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方面,提出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相关链接申伯装饰设计新闻:

正部级办公室设计面积每人不超过54平米篇三:

《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__》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

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

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

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

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

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

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__

人,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取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正部级:

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

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

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

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

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

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

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

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

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

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

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

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市(地、州、盟)级正职:

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

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

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

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县(市、旗)级正职:

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

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

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

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四条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

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

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

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

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选址与建设用地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建设标准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

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

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

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

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

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报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可建高层。

第二十七条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装修标准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

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

装修。

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

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

第三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第三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

不应超过35;

框架结构建筑:

不应超过25。

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三十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

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篇四: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

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

严禁超规模、超

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表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第十一条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

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

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

围内配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第十二条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第十三条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

基内容仅供参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学科竞赛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