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02220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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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02220修改
劳动合同书
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员工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
第一条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其中前 个月为试用期。
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条工作任务、时间与条件
(一)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或工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乙方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也可以实行综合计时制。
乙方上、下班时间及休息日,按甲方规定执行。
(三)甲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标准的生产场地和劳动(工作)条件。
第三条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内,甲方按企业确定的分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报酬。
(二)甲乙双方按国家和 市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各项保险费,由乙方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甲方给乙方报销国家规定应由企业负担的部分。
(三)乙方可享受的有关福利待遇按甲方对分公司人员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服从甲方调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完成工作(生产)任务。
(二)乙方如因工作失误或违反纪律,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甲方有权予乙方纪律、行政处分,并要求乙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4.服务态度差、损害甲方声誉利益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劳动教养的;
7.依照劳动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连续两个月不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5.乙方经有关部门批准,前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
(三)乙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部门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除外);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合同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填写变更合同记录。
(五)乙方达到退休年龄或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六)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或续订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条 乙方为履行劳动合同而必须具备的手续及资格
乙方应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暂住证、就业培训资格证明等。
第七条 商业秘密的保守
乙方有义务在合同期内及合同解除后,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如因乙方披露、窃取、泄露、不正当使用及获取甲方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应付给对方违约金 元,如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不足补偿的部分。
第九条劳动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一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十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一十一条.附则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报劳动部门鉴证后生效。
(二)本合同涂改或乙方由他人代签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意见鉴证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赠送:
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卸货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保险:
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电报:
___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
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