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财税[2008]]156号)
2、胶粉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摘自财税[2008]]156号)
3、翻新轮胎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摘自财税[2008]]156号)
4、特定建材产品。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摘自财税[2008]]156号)
5、对污水处理劳务。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摘自财税[2008]]156号)
6、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摘自财税[2008]]156号)
7、电力或热力。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摘自财税[2008]]156号)
8、页岩油。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摘自财税[2008]]156号)
9、再生沥青混凝土。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0、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1、涂料硝化棉粉。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2、副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3、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4、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5、生物柴油。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
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摘自财税[2008]]156号)
16、三剩物和次小薪材。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摘自财税[2006]102号)
(四>再生资源
在2018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8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本通知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8]]157号)
(五>建筑材料和生物制品
1、建筑材料。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生物制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摘自财税[2009]9号)
(六>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1、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9]9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8]170号)
3、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9]9号)
4、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摘自财税[2009]9号)
(七>残疾人就业和用品
1、残疾人就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比例和人数符合上述规定的,即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摘自财税[2007]92号)
2、残疾人用品: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字[1994]60号)
3、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7]92号)
(八>软件产品
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退征即退办法。
< 摘自财税[2000]25号)
2、关于嵌入式软件的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摘自财税[2008]92号)
3、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在2018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9]65号)
(九>数控机床、铸件、锻件、模具
1、数控机床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列入本通知附件的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的办法。
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
<摘自财税[2006]149号)
2、铸件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的铸造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35%的办法。
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铸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摘自财税[2006]150号)
3、锻件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的锻压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35%的办法。
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摘自财税[2006]151号)
4、模具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模具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的办法。
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摘自财税[2006]152号)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8]81号>
(十一>宣传文化
1、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出版物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
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
<2)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
<3)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期刊。
<6)部分列名指定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摘自财税[2006]153号)
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以及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摘自财税[2006]153号)
3、新华书店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
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6]153号)
4、电影拷贝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
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6]153号)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摘自财税[2009]31号)
5、党报、党刊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