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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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种植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大宗农作物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种植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种植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种植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

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

农业、水利、气象、宣传、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应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章补贴范围

第四条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以下简称补贴险种)保险标的为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包括:

(一)玉米、水稻、小麦、棉花;

(二)大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

(三)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作物。

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地区(以下简称补贴地区)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种植业险种予以支持。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xx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应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向财政部申请保费补贴,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前本地种植业保险开展的基本情况,包括种植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和经营模式、主要种植业险种、投保和理赔情况,地方政府对种植业保险的支持措施,如何组织和推动种植业保险开展等;

(二)确保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取得成效的措施以及预计达到的效果,包括本地推动种植业保险工作的总体规划(3-5年)和支持政策,具体的保费补贴方案,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方案,补贴险种预计达到的投保率,如何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和辐射作用等。

财政部在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比较评定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农业政策导向、地方财政部门状况、地方政府积极性等因素,选择补贴地区。

第六条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根据本地气象特点,补贴地区可从上述选择几种对本地种植业生产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列入本地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

同时,补贴地区可选择其他灾害作为附加险保险责任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保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第七条补贴险种按“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

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

成本。

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补贴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保障水平。

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保险标的的平均年产量确定保险金额,对于高于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第八条补贴险种的保险费率应根据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多年平均损失情况、地区风险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对于补贴险种,在补贴地区省级财政部门补贴25%的保费后,财政部再补贴35%的保费。

其余保费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龙头企业、地方财政部门等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补贴地区自主确定。

投保农户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第十条未纳入补贴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地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保费补贴比例。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种植业保险技术性强、参与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应高度重视,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农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保费补贴方案和相关推动措施。

补贴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将上述事项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地方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并会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

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由补贴地区有关政府部门和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协商制定。

保单上要明确载明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农户、龙头企业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表述清晰。

补贴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将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因地制宜探索切实可行的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

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层村级组织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动员和带动农户投保。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规范,切实保护投保农户利益,补贴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将上述事项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种植5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积极引导农户投保,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效用。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科学运用保险手段,防范种植业生产风险。

一方面,要稳步扩大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大数法

则效应,另一方面,要合理确定保险范围,尽量减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四章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第十八条财政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中央财政预算。

省本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地方财政部门应认真管理保费补贴资金。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各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

财政部经审核后安排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于每年4月初以前下达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6使用情况。

年度执行中,如因投保面积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补足(包括财政部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部分),并在下年度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弥补。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应专

款专用。

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时,如下年度继续纳入补贴地区,则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纳入补贴地区,则中央结余部分全额返还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xx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直属垦区的保费补贴资金,按现行预算管理体制拨付。

第五章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地方财政部门主管保费补贴工作的业务处负责代编资金支付用款计划,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向同级财政国库部门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地方财政部门需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保费补贴资金支付到经办机构。

第二十六条尚未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地方,应当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x]23号)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关于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有关要求,办理账户开设和信息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于每年2月10日以前参照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及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申请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部分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

第二十八条在确认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全

部到位以后,财政部根据本年度下达的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和年初预拨保费补贴资金情况,将剩余部分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需将收到财政部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后的预算分解文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文件以及财政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信息,及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

经办机构须将结余的保费补贴资金全部上缴地方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上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地方财政国库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需载明的信息,以及向财政部反馈的动态监控信息,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2x]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机构管理

第三十三条补贴险种经办机构要按“优胜劣汰”评选确定,评选应主要体现保险服务水平,避免恶性价格竞争。

补贴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将经办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收款的银行账号、联系人和

联系电话报告财政部。

第三十四条补贴险种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具备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风险评估、费率厘定、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四)具备一定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可以采取自营、与地方政府联办等模式开展业务,具体模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确定。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府部门应对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采取以险养险等措施,支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第三十七条经办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要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要充分发挥经办机构的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

要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使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等内容。

要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户防灾防损。

要合理公正、公开透明、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迅速及时地做好灾后理赔工作。

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应注重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量力而行,确保种植业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健康持续发展。

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努力分散经营风险。

经办机构应按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补贴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编制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及财务报告,每半年一次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补贴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就上年度补贴险种开展情况向财政部作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投保规模、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

对于保费补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四十条财政部将不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作为确定下年度补贴地区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将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于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送财政部。

第四十二条对于地方财政部门、经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10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含),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

十三条本办法自202x年3月1日起施行,原《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x]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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