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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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三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三)

一、单项选择题

★★4.有四名罪犯杨某、谢某、张某、李某,他们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拘役、有期徒刑5年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根据法律的规定,这四人中,可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有:

()

A.杨某和谢某B.谢某和张某

C.张某和李某D.杨某和张某

★★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性质,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

A.不应计入刑期内B.应当计入刑期内

C.是否计入刑期,由监狱机关决定D.是否计入刑期,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多项选择题

★1.死刑是我国最严厉的刑罚,为了慎重适用,法律对死刑的执行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程序。

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下述各种情形中,应当停止执行死刑的是:

()

A.判决可能有错误的B.罪犯有严重疾病的

C.发现罪犯在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的D.罪犯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2.在下述四个选中,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有:

()

A.被判无期徒刑的妇女甲,服刑时怀有身孕的

B.被判处拘役的盗窃犯乙,为表示悔改而自断手指,致使生活不能自理的

C.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丙经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可证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D.妇女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服刑之时有一刚满月的婴儿

第二十章执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4.答案:

B

依据:

刑诉法第214条。

5.答案B

依据:

刑诉法第214条,216条。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

依据:

刑诉法第211条。

2.答案CD

依据:

刑诉法第214条。

案例三

某高校同宿舍两学生张某、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殴打,王某情急之下抓起一玻璃杯打向张某,造成张某左眼球破裂、失明,脑功能遭到严重损害。

后经鉴定,属重伤。

张某的父亲向该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采用特别的侦查手段,遂让张父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诉。

而张父认为这是一起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不属人民法院直接受时案件范围,法院不会受理,就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通知其立案。

问:

(1)依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哪个机关管辖?

(2)张父能否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3)张父能否在请求人民法院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张家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4)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能否进行调解?

张父能否在判决宣告前撤诉?

(5)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能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案例三答案:

(1)答案:

公安机关。

(2)答案:

能。

条件:

1)有证据,2)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3)答案: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答案:

不能。

可以撤诉。

(5)答案:

不能。

案例五

金某因涉嫌诈骗罪、商业受贿罪、侵占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金某有下列犯罪事实:

(1)金某在任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期间,明知该公司无履约能力仍与某电器商行签定了购买100台彩电的协议,骗取该商行彩电70台,价值近20余万元,抵做本公司购买高级轿车的车款。

对此有购销合同为证。

(2)金某在任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向承包该公司装修工程的A装修公司经理康某索要现金4万元据为已有,对此有康某的证言为证。

(3)金某将公司收入的部分款项2.5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存折交给其秘书宫某代为保管,并对其说“存款不要让其他人知道”。

案发时金某己挥霍1万余元。

秘书宫某出庭证实了该情况。

同时检察机关也出示了存折。

庭审中金某一言不发,保持沉默。

1、本案中存折是:

A、书证B、物证C、既是物证又是书证D、直接证据

2、本案中间接证据有

A、彩电购销合同B、康某的证言C、存折D、高级轿车一辆

3、运用间接证据应注意运用以下哪些规则:

A、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B、间接证据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C、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应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D、间接证据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

4、人民法院在该案中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A、康某的言笔录经查实后用做定案的根据

B、因被告人金某始终保持沉默,而将其作为定罪的一个辅证

C、因没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合议庭虽然意见一致认为对金某的指控成立,但为慎重起见还是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

D、庭审中金某因病死亡,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审理

案例六

被告人蒋某,因抢劫且情节严重被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蒋某提出上诉,也被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且同时宣布本裁定为核准死刑的裁定。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依法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将某突然提出,他有重大事情要交代。

经讯问得知:

3年前发生在本市的两起特大抢劫银行案是他认识的范某等人所为,在那两起案件中,共有5名人员死于歹徒的枪口下,另有60万元人民币被劫。

蒋某还交代了范某等人现在的落脚处。

根据蒋某的交代,公安人员抓获了蒋某等人并印证了蒋某说的话。

于是蒋某没有被执行死刑,而是被改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

问:

1、本案中,蒋某被改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有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有,具体应按何种程序作出?

2.本案中,如果蒋某在死刑缓期2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则对蒋某有可能做出什么决定?

分别应按什么程序进行?

案例五答案:

1、答案:

A

2、答案:

ACD

3、答案:

ABCD

4、答案:

AD

案例六答案:

问:

1、答案:

有。

应当停止执行,立即报告高级人民法院,由其作裁定。

2.答案:

减刑。

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裁定。

案例九

被告人王某,女,原系某部副司长,1997年6月因受贿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王某不服,以其有主动坦白罪行的情节,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8年7月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1997年3月,该高级人民法院又以王某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为由,改判王某有期徒刑4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以该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王某有立功表现与事实不符,没有证据证实,减轻改判王某有期徒刑4年错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

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以王某有立功表现为由减轻刑罚不当,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坦白交待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予减轻处罚。

遂依法判决,撤销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没收个人部分财产1万元。

问:

请指出本案经过哪些诉讼程序并说明提起再审程序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案例九答案:

1.肖某担任审判长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应当回避。

2.公开审判错误,属个人隐私案件。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78条规定,对盗窃罪判刑错误,应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4.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本案上诉期应为10日。

5.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本案应依法改判,发回重审错误。

6.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另组合议庭,肖某参加再审合议庭错误。

7.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对再审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案例十三

冯某(男,26岁)与宋某(女,23岁)因恋爱而长期同居在一起,后来因某种原因,宋某提出分手。

冯某不满这种情况发生,遂二人在单位的宿舍楼发生争吵继而撕打。

在这过程中冯某将宋某的衣服一件件扯下,并大喊“免费观看”,而且对宋某进行击打(后经鉴定宋某为轻伤)。

事后宋某请求法院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冯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于是将案件转到刑事审判庭审理。

此后,宋某曾多次向法院表示。

自己不愿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只是要求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但法院依然将宋某作为自诉人开庭审理了此案。

开庭审理时,宋某经两次依法传唤仍拒不到庭,人民法院遂将其拘传至法庭上,并判决冯某犯有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

问:

1.人民法院将案件转到刑事审判庭审理的作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宋某是否有权利要求法院不予追究被告人侮辱行为和故意伤害(轻伤)行为的刑事责任?

3.本案中,如果宋某确实是自诉人,则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力将其拘传至法庭?

4.本案中,法院判决冯某犯有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是否正确?

案例十三答案:

1.答案:

不合法。

自诉案件只有当符合条件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才能立案受理。

本案中,宋某只是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其和冯某的同居关系,不管其要求能否成立,但总之她并未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的做法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2.答案:

有权利。

侮辱罪和故意伤害(轻伤)罪都属自诉案件。

此类案件中,被害人有权不起诉,也有权在起诉之后,判决宣告之前撤诉。

3.答案:

没有权力。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自诉人可以适用传唤。

当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而不应对其适用拘传措施。

4.答案:

不正确。

其中,宋某根本没有要求法院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而且宋某多次向法院表示,不愿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在法庭审理时也不愿出庭。

因此,法院对冯某作出这两项有罪判决是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

案例十四

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7年,同时对被害人毛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一并作出了判决。

叶某不服刑事部分的判决,认为量刑过重,因而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

该县人民检察院则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

上诉书和抗诉书都由上诉者和抗诉机关直接提交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上诉、抗诉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讯问了叶某,听取了毛某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且充分,但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叶某量刑不当,应当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0年。

但是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改判叶某的第一审判决。

经过这种调查讯问式审理之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刑事部分的判决撤销,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县人民法院安排原合议庭的成员马上对此案进行重新审判。

在审判过程中,合议庭发现原判决确实存在量刑不当问题,于是改判叶某有期徒刑10年,并且将原判决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额也作了改判。

并在判决书中写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

最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

问:

在本案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案例十四答案:

1.本案中,抗诉书由县人民检察院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错误的。

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本案中,第二审人民法院未开庭,而是适用调查讯问式审理,这是错误的。

因为,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3.本案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0年,却又认为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这是错误的。

因为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抗诉,在有抗诉的情况下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4.本案中,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不当,因此裁定撤销判决的刑事部分,发回重新审判。

这种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当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原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才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仍安排原合议庭成员进行审判,这是不正确的。

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6.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时对原判决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额也作了改判,这是错误的,因为被告人并未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提出上诉,因此上诉期满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已经生效了。

7.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后所作的判决书中写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这是错误的。

重新审判后作出的判决是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

案例十七

张某(男,某机关干部)和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因为李一直未生育,经张同意领养了一个亲戚的孩子,后来,张嫌孩子不是亲生,经常打骂,并波及到李,到会李无法忍受,遂与张协议离婚。

不久,张即再婚,李则与孩子共同生活,相依为命。

二年以后,张妻仍旧没有生育,又没有工作,被张驱赶回娘家。

张记起李的种种优点,寻找借口与李联系,希望重新和好,但是遭到李的坚决拒绝。

一日,张寻机将孩子领走,并有意告诉李,李无奈只得找到张的家中与之谈判还回孩子的事宜。

张以李如果不同意复婚就“不给孩子饭吃”,“再不行,就卖到外地去”为由相威胁,与李发生性行为,之后不准李离开,直到三天之后,李趁收取水电费人员上门的机会得以脱身。

李从张家逃出后,径自前往法院控告张的一系列罪行。

法院的挑选人员告诉李:

张的行为首先构成强奸罪,还涉嫌绑架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

李急忙又前往公安机关,公安人员说:

张的行为构成非法罪,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

李赶到人民检察院控告,媾的工作人员答复李:

张的行为中有虐待,属于自诉,必须先由人民法院受理。

李重又返回法院,这回的挑选人员指点李:

张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应当由检察院管。

李在检察院得到的回答则是:

张的非法行为没有利用职权实施,还是在公安机关受理最恰当。

李在各机关来回推诿下,实在不明白谁应帮助自己,孩子又没有下落,又急又气,心脏病发作,不治而亡。

张闻讯逃往外地,孩子下落不明。

问:

本案究竟应当首先由哪个机关受理?

理由是什么?

本案的具体情形之下,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怎样处理?

案例十七答案:

张的一系列行为中,从刑事追诉的角度,确实构成犯罪,而且涉及的不止一个罪名,已经符合立案的条件:

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按照刑事诉讼中立案管辖的规定,纵观全案,由公安机关管辖最为恰当。

因为本案涉及的罪名中包括强奸、非法等,从主体到实施的行为特征,老师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其中,非法拘禁罪,虽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中包括此罪,但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本案中的张某虽系国家干部,但在实施犯罪中与其特定的身份没有必然联系,所以,仍应当由公安机关按照一般主体受理。

本案的具体情形之下,最先接到李某控告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接受下来,然后按照立案关系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不属于自己管辖,再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给主管机关,即本案中应由法院移送给公安机关。

鉴于本案的紧急情况,李某被强奸后又遭非法拘禁,孩子被张某控制,显然对犯罪娣人张某应当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同时也应对李某给予必要的保护。

而本案中,由于案件在各机关之间的相互推诿,并且没有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最终导致被害人之一李某残废,犯罪嫌疑人潜逃,另一被害人下落不明,是十分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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