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盗窃案件私了程序问题探究改.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554498 上传时间:2023-02-05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31.5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一般盗窃案件私了程序问题探究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一般盗窃案件私了程序问题探究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一般盗窃案件私了程序问题探究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一般盗窃案件私了程序问题探究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一般盗窃案件私了程序问题探究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一般盗窃案件私了程序问题探究改.docx

《一般盗窃案件私了程序问题探究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一般盗窃案件私了程序问题探究改.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一般盗窃案件私了程序问题探究改.docx

一般盗窃案件私了程序问题探究改

 

一般盗窃案件私了程序问题探究

 

2014级治安系

专业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学号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

 

完成日期2017年9月1日

一般盗窃案件私了程序问题探究

摘要:

一般发生的盗窃案件,“私了”不具备法律效力,签定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可能能减少被追诉、被判刑的幅度。

亦可以理解为,盗窃属于公诉案件,双方就不可以对刑事责任内容进行私了。

不过,盗窃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或者实际交涉,取得自愿谅解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犯罪轻微的,还可以免于处罚。

其实,盗窃属于公诉案件,双方就不可以对刑事责任内容进行私了。

但是,如果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的,这要根据盗窃者的年龄,和具体的犯罪程度。

一旦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如果因故意犯罪,则会被判处有期徒刑。

而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尤其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所以,“私了”虽然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对一些轻微的盗窃行为,可以起到商榷“从轻处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言,这里面带有“人性化”执法的特点。

关键字:

一般盗窃法律依据私了程序人性化执法

 

Abstract:

ingenerallarcenycases,the"private"doesnothavethelegaleffect,andinthecaseofsigningasettlementagreement,itmayreducethescopeofprosecutionandsentenced.Itcanalsobeunderstoodthattheftisacaseofpublicprosecution,andthetwosidescannotmakethecontentsofcriminalresponsibilityprivate.However,ifthethiefhasmadecompensationforthevictimormadeactualrepresentationsandobtainedvoluntaryunderstanding,hemaybegivenalighterormitigatedpunishment,andthecrimeisminorandmaybeexemptedfrompunishment.Infact,theftbelongstothecaseofpublicprosecution,andthetwosidescannotmakethecontentsofcriminalresponsibilityprivate.However,ifthevictimiscompensatedforhisorherunderstanding,hemaybegivenalighterormitigatedpunishment.Specifically,itdependsontheageofthethiefandtheextentofthecrime.

  Oncethecourtheldthattheaccusedofillegalpossessionforthepurposeofsecrettheftofproperty,thelargeramount,hisbehaviorconstitutedtheft,duetoreasonsotherthanthewillbutnotsucceed,theattemptedcrime;iftheresultofintentionalcrime,willbesentencedtoimprisonment.Iftheexecutionofthepenaltyiscompletedwithinfiveyears,thecrimeofimprisonmentformorethanonetermshallbesentenced.Especiallyforrecidivism,itshouldbeseverelypunished.So,"private"althoughitselfdoesnothavelegaleffect,butforsomeminortheft,canplayonalighterpunishment,detailedanalysisofthespecificcase,theinsidewiththe"humanization"characteristicsoflawenforcement.

  Keywords:

Generaltheft,legalbasis,privateprocedure,humanization,lawenforcement

引言.......................................................................1

一般盗窃的定义.............................................................1

(一)盗窃的定义............................................................1

(二)盗窃罪................................................................2

(三)一般盗窃定义..........................................................3

法律依据....................................................................4

私了程序...................................................................5

(一)私了定义和利弊........................................................5

(二)被害人同意............................................................6

(三)行为人长期非法占有状态取消............................................8

(四)被害人同意与行为人取消占有状态关系....................................9

结语........................................................................10

参考文献..................................................................11

    引言

在中国社会当中存在着许多的“私了”现象,许多人发生各种纠纷时不寻求相关国家法律的保护,反而,双方当事人自己“和解”或者在“第三方”的协调下化解纠纷。

从表面上来看,这些私了现象的存在客观上与当今建设法治国家相悖,但私了这一现象的存在却给了双方当事人更多具体化的解决措施,以及给予了减弱纠纷矛盾发生的方式方法。

  “盗窃”作为中国乃至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违法犯罪活动,盗窃活动的被害人与行为人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也存在着某种私了关系,在公检法机关的监督或者默认之下,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约定行为人对受害人予以物质赔偿,受害人便不再追究行为人的相关法律责任,但是盗窃案件的私了根据目前社会实践活动看来,其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具有不规范的缺点,私了的滥用将会导致法律的缺失,最终损害的是人们的权利,私了作为解决纠纷矛盾的另一方面作用,使得人们在面对纠纷时拥有了更多的自主选择权。

使得执法权、司法权的行使,更为人性化、合理化。

这也是正是本文意图捋顺意图阐述的观点。

  一、一般盗窃的定义

(一)盗窃定义。

盗窃,顾名思义是指第三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违背他人财物的支配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打破”他人对财物原始的占有状态,建立自己新的非法占有状态。

第三者“打破”他人对于现有财物的控制和占有,以及自由支配的权力,建立起自己对财物新的占有,控制和支配的状态[1],因此违法行为人的“打破占有”行为是构成盗窃的重要客观要件。

所谓的打破占有,是指行为人在违背财物现有占有人的支配意愿或在财物占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现有的财物占有人对于财物的占有状态取消;盗窃违法行为人对于财物现有原始占有状态的打破,实则是一种对这种原始占有状态突破,即违法行为人越过被害人开始对被害人财物的占有状态[2]。

构成盗窃既要有主观要件也要有客观要件,主观意识对他人财物和财物的占有欲,客观上的实际违反被害人财物支配意愿,达成客观的非法占有。

在谈到盗窃时,一般认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就是盗窃行为,但笔者不这么认为,盗窃是一种非法剥夺他人的占有和控制财产的违法行为。

假如一位青年看上了一辆很拉风的轿车,想开出去兜兜风,于是趁车主不在,在车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悄悄把车开出去,然后又把车完好无损的归还。

在未经车主允许的情况下开走轿车,这是不是一种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呢?

显然青年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那么目的呢?

仅仅是觉得他轿车很拉风想开出去兜兜风,并无占为己有之非分之想,最后结果呢?

轿车完好无损归还。

在这个例子中虽然有他人财物被非法占有一段时间,以及占有的目的,但是缺乏非法占有目的和在被害人知道后长期占有不归还的事实依据,因此,笔者认为盗窃罪不仅具有非法占有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且具有长期非法占有和拒绝返还的客观后果,只有这样才符合法律构成盗窃的相关要件。

(二)盗窃罪。

如果一定要给私了定义的话,“私了”应当属于犯罪嫌疑人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受害人达成和解。

属于民事责任的私了。

但是刑事责任部分,犯罪嫌疑人仍然必须承担。

民事和解仅可以在刑事部分量刑上适当从轻。

  合法私了来自于我国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如下罪名;

(1)侮辱、

(2)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虐待罪、侵占罪(致人重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亡的除外)(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侵害公民人身、民主与财产权利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历史的变迁引致了原有秩序的不断解体和新的秩序的不断重建,但新旧秩序之间必然有着不同程度的继承性,不会象折断一根木棍一样嘎然分离。

况且任何历史都是人的历史,人的主体性地位不会被轻易地抹煞。

无论是暴风骤雨式的急剧变革,还是和风细雨式的温情改良,人的观念所具有的相对独立性往往有一个时间上的时滞和空间上的差异,不可能同现实历史进程保持同步。

法治浪漫主义理想之所以难遂人愿,除了如上因素之外,还有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常识问题。

如果忽略了人们赖以生存的现实物质基础,则一元化的法治社会理想就会遭到挫折。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盗窃入罪构成要件不仅是“数额较大”这一事实结果,而且入户盗窃以及携带凶器盗窃等一些恶劣的盗窃行为或者手段也会入罪,因此,盗窃罪不仅是结果犯,而且还是行为犯。

但是就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作为入罪的要件?

笔者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一种主观意识,未见犯罪行为发生以及犯罪结果产生前,都是不可以作为盗窃入罪的要件。

例如:

甲和乙参观去故宫博物院参观时看上一件价值连城的文物,并且扬言要拿回家,但两人到离开故宫博物院都没碰过那件文物。

显然是犯罪未遂,盗窃文物的非法占有欲曾一度占据甲和乙脑海里,也就是形成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甲和乙都缺乏盗窃行为的发生以及盗窃结果的形成,故不能构成盗窃犯罪。

但按照德国大部分法学学者的看法,违法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在某些程度上促成了行为人盗窃的故意,故两者并存是一种主观的因素,在内涵上包含了;行为人剥夺被害人对财产占有的要素与违法行为人取得他人财产占有要素。

违法行为人取消受害人对财产占有状态的要素是指违法行为人长期占据受害人财产非法占有,并取受害人占有状态和受害人对财产的支配地位,也就说违法行为人想要长久将被害人从对财物的占有、支配的关系中清除出去。

[3]故此笔者认为主观的非法占有目的在盗窃罪的从重量刑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意义,例如:

甲听人说放射物品在黑市价值可观,随即去某医院放射医疗室盗窃放射源,但由于甲不认识放射源什么样子,就随便偷了块价值十元人民币的金属块,以为其就是放射源,先且不说甲是否构成入室盗窃,依据目前甲实际偷了价值十元人民币的金属块,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最终结果很可能就是作批评教育处理。

对于国家管制物品以及违禁品之类特殊物品的盗窃,不能以其盗窃情节轻微以及其造成损失“结果较小”不对其进行处罚,更应该将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目的恶性考虑到,作为量罪入刑从重或减轻的依据。

由于盗窃行为的特殊性,如行为和客体的特殊性,加之刑法相关具体的规定使盗窃的类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从而导致盗窃行为的增多,并在加重法定量刑时(只有客观上盗窃取得结果的数额巨大,才能适用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只有客观上情节严重,才能适用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以及对于特殊物品明知国家违禁和管制品故意盗窃的主观占有目的),才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

[4]

(三)一般盗窃

一般盗窃行为是指以盗窃他人财物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私自偷取少数达不到公共财物和私人财产的行为、手段等,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最高只能受《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盗窃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行为人要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目的;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暗中盗窃的行为;第三、侵犯的对象是少量的公、私财产。

其与刑法上的盗窃罪最大区别是:

刑法上的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暗中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入刑标准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以及手段达到入刑标准的,接受刑法的处罚,而一般的盗窃行为最高只能受《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因此笔者认为:

一般盗窃是指;盗窃财物数额或者行为、手段等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盗窃行为的统称,包含三个方面:

第一,盗窃行为人要有客观的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行为以及非法占有结果的产生,即构成盗窃三要件的产生;第二,行为人的盗窃情节、手段和结果尚不构成刑事处罚标准;第三,行为人的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发现,并被抓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盗窃行为人作出相应较轻的治安处罚或免予处罚。

二、法律依据

对于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条的规定处罚的一般盗窃案件来说,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往往很多时候存在一些棘手的问题。

特别是一些疑难的一般盗窃案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执法机关就很难对盗窃行为人进行处罚。

对于一般的盗窃案件来说,如果公安机关由于盗窃行为人情节轻微或者危害结果显著轻微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时,能否当事人双方自己协商解决?

关于这类现实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都是需要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的支持,从2013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不作刑事处罚或免于起诉,必要的可以交由相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处罚。

由此看来刑法还是很看重行为人对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状态的取消,这样有利于行为人自首的主观意愿的产生,更是有利于公安机关对于赃物的追缴。

而且对于一般的盗窃行为,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十九条第二款: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适用本条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无论从刑法的角度还是从治安管理处罚法来看,行为人的最后的决定和行为会直接影响对其处罚的裁决,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适用不予处罚的情节行为人,是否也意味着公安机关将不再对行为人的盗窃行为进行介入而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

在笔者看来盗窃行为人一旦有法定的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情节产生时,那么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应的条文对盗窃行为人减轻惩罚或者不予惩罚也理所应当,最重要的当然是被害人的态度,行为人要想取得法律的减轻处罚必然要先取得被害人谅解,只要被害人同意谅解就意味着行为人在法律意义上的减轻处罚情节的产生,对于行为人与被害人来说公安机关的不作出处罚时,也就意味着双方只能协商解决。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一般的盗窃案件的处理由于缺乏足够详细的法律依据,往往只能运用较为笼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十九条有关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来处理。

 

三、私了程序

(一)“私了”概念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因生活困难所迫,盗窃少量财物或盗窃近亲属、邻居等少量财物,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物,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基准刑为免予刑事处罚。

如果盗窃行为被报案给当地派出所,并且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是可以私了撤销的。

但是如果盗窃行为已经被上报给当地法院,那么“私了”获得被害人谅解,只能给减刑。

所以,偷窃多少和受害人对盗窃行为的反映,都决定了私了的实际效果。

私了本身不具备全部的执行力。

法律和受害人的态度仍然占主导作用。

其实作为另一种说法而言,私了也就是“调解”,调解也是写进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除了少数几种违法行为,绝大部分治安处罚都可以适用。

不过调解是需要双方都同意的,一方不同意,就无法实现调解。

而且调解完了双方都可以再次起诉。

在日常生活中,一般人们处理一些事情时都会或多或少的存在“私了”的想法以及行为,这一现象在一些法律意识不高、文化水平有限的人群中显现得尤为明显。

所谓“私了”是指:

当人们在生活中遇到纠纷时,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通常要在彼此之间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而不是去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司法程序下维护自己的利益解决纠纷矛盾[5]。

本文认为:

“私了”应当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双方共同意愿,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解决纠纷办法、方式,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应该在法定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完成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的执行。

谈到“私了”一词,其是民间用语,而不是法律正式名词,因此“私了”一词在社会面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词语的负面形象,并与“依法而治”理念相悖。

但“私了”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在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发展中却长久不息没有因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而被人类弃除过,私了这种延续了上下几千年的纠纷解决的传统可以为私了的正当性作出了参考,“私了”这种现象的存在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利的一面:

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以及特点的场合,私了可以迅速有效的解决纷争,从而有效的防止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另一方面社会面“私了”的蓬勃发展以及相关实践的产生,也在推动着司法的进步。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即使忽视实际的约束从而大力吹捧裁判万能论,但不可否认的是大部分的纠纷仍然是绕过裁判的方法之外并加以解决的事实依旧是不会大的变化的”[6]。

正因有“私了”有利的一面存在有的学者担心;因为在“私了”这一过程中,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依照的并非相关的法规,而主持私了的主体也不是相关国家行政或司法部门,私了当事人回避国家有关部门和法律解决纠纷,损害国家权力的范围,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长此以往社会就会逐渐形成“法律逃避”现象。

  由盗窃引发的纠纷也数不胜数,同样也存在“私了”问题,那么是否也能适用“私了”?

依照目前国内的情况是;这种“私了”带有忍让、宽容、回避、逃避等消极形式,但“私了”的运用不是在强制意志的支配下决定,它是平等协商与合作的主体。

因此本文认为:

在由一般盗窃引起的纠纷,相关司法机关处理好被害人与行为人这对矛盾体的同时也可记录当事人双方共同意愿“私了”方案的解决,并以文书等方式存档。

当然由盗窃引起的纠纷属于特殊类的纠纷,就一般的盗窃案件而言双方当事人想要“私了”解决就必须有被害人同意、行为人取消非法占有状态以及相关司法机关对行为人不作处罚等步骤。

所以国家同意刑事案件“私了”是刑事案件“私了”的重要意志体现。

允许一部分盗窃案件进行私了,其实是允许一部分刑事案件“私了”,应该首先是反映了国家的法律规则,只有国家同意对一部分盗窃案件“私了”,刑事案件“私了”才有了国际意志的体现。

刑事案件“私了”首先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而且国家应该把同意一部分盗窃案件“私了”的意志以刑事法律。

  规范的形式明确加以规范和公布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这对提高刑事案件“私了”的规范化、制度化、有序化和水平十分重要。

对于提高司法公正度、合理度十分重要。

另一个是当事人的意志体现。

虽然业界普遍认为刑事案件“私了”应该首先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但是,在国家允许一部分刑事案件可以“私了”的情况下,更应当十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对具体的刑事案件是否“私了”完全应该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和意愿。

完全应该由当事人双方来决定。

任何单位和局外人都不应该加以非法干涉或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

对一个具体的、程度不是很严重的刑事案件来说是否“私了”,私了的过程应该怎样,完全应该由当事人来决定,完全应该由当事双方自己商榷。

这是当事人他们自己的自由和选择,国家法律和司法机关应该给于十分的尊重。

重庆武隆区长坝镇民主村一块遗迹化石6月20日深夜被盗窃,有村民6月30日向澎湃新闻反映,他们报警后偷盗者曾试图与村民协商私了此事,被村民拒绝。

重庆市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项目开发办公室(重庆市二零八地质遗迹保护研究院)鉴定后出具的“武隆遗迹化石的鉴定意见”显示:

“武隆区长坝镇民主村烂泥湖村民送来的三块岩石均为遗迹化石,据其特征可以确认为锯齿迹,时代为志留纪”。

2010年颁布《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其所有权。

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数量稀少的下列古生物化石,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一)被害人同意。

凡是触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的事情,一般不主张私了,该刑拘的刑拘,该处罚的处罚。

但是有一类是属于民法范围的事情,主张私了,但私了前也会让你去法院诉讼(一般两年期),再考虑到事情本身可调节,损失较小,当事人双方同意,会建议当事人私了,因为这样是最有效率的方式,但是私了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