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强制性条文安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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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强制性条文安全
强制性条文(安全)
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JGJ130-2011
四、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JGJ128-2010
五、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JGJ166-2008
六、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JGJ88-2010
七、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
八、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
九、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总则
l.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2、临时用电管理
3.1.4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4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3、接地与防雷
5.1.1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1.l)。
图5.1.1专用变压器供电时TN-S接零保护系统示意
1-工作接地;2-PE线重复接地;3-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L1、L2、L3-相线;N-工作零西安;PE-保护零线;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T-变压器
5.1.2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图5.1.2)。
图5.l.2三相四线供电时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保护零线引出示意
1-NPE线重复接地;2-PE线重复接地;L1、L2、L3-相线;N-工作零西安;PE-保护零线;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
5.1.10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3.2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4.7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4、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6.1.6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
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1.8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6.2.3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
6.2.7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5、配电线路
7.2.1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
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7.2.3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6、配电箱及开关箱
8.1.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1.1l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
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8.2.10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8.2.11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8.2.15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8.3.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7、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9.7.3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8、照明
10.2.2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l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0.2.5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10.3.11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1、基本规定
2.0.1操作人员必须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并经过安全技术交底,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特种设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颁发操作证。
非特种设备由企业颁发操作证。
2.0.2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3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及保险装置和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0.21当发生机械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国家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2、起重机械与垂直运输机械
4.1.10建筑起重机的变幅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13在风速达到10.8m/s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的起重吊装作业。
重新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各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风速达到8.0m/s及以上大风时,禁止起重机械及垂直运输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禁止吊运大模板等大体积物件。
4.5.2桅杆式起重机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应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桅杆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除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测。
3、土石方机械
5.1.4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电线、地下电缆、管道、坑道等)的地点及走向,并采用明显记号表示。
严禁在离电缆、煤气管道1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5.1.10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
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
当机械需回转工作时,机械操作人员应确认其回转半径内无人时,方可进行回转作业。
5.5.6作业中,严禁任何人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5.10.21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5.13.7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不得提前下坑挂钧。
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4、桩工机械
7.1.23桩孔成型后,当暂不浇筑混凝土时,孔口必须及时封盖。
5、混凝土机械
8.2.8料斗提升时,严禁作业人员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方进行清理或检修时,应将料斗提升至上止点并用保险销锁牢。
6、木工机械
10.3.1木工圆盘锯上的旋转锯片必须设置防护罩。
7、焊接机械
12.1.5焊割现场10m范围内及高空作业下方,不得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燃、易爆物品。
12.1.10对压力容器和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及带电结构严禁进行焊接和切割。
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JGJ130-2011
1、构配件
3.4.3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2、构造要求
6.2.3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3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6.3.3)。
图6.3.2纵、横向扫地杆构造
1―横向扫地杆;2―纵向扫地杆
6.3.5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4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
6.6.3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图6.6.3)。
图6.6.3剪刀撑布置
6.6.5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3、施工
7.4.2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5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4、检查与验收
8.1.4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5、安全管理
9.0.1扣件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9.0.4钢管上严禁打孔。
9.0.5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9.0.7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9.0.13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9.0.14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四、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JGJ128-2010
1、构造要求
6.1.2 不同型号的门架与配件严禁混合使用。
6.3.1 门式脚手架剪刀撑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门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下时,在脚手架的转角处、两端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外侧立面必须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当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m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3、对于悬挑脚手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6.5.3 在门式脚手架的转角处或开口型脚手架端部,必须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且不应大于4.0m。
6.8.2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搭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土应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2、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
2、搭设与拆除
7.3.4 门式脚手架连墙件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
2、当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在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用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
7.4.2 拆除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同一层的构配件和加固杆件必须按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拆除。
3、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
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高度大于两步时,必须加设临时拉结。
4、连接门架的剪刀撑等加固杆件必须在拆卸该门架时拆除。
7.4.5 门架与配件应采用机械或人工运至地面,严禁抛投。
3、安全管理
9.0.3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作业层上严禁超载。
9.0.4 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泵管、卸料平台等固定在门式脚手架上。
9.0.7 在门式脚手架使用期间,脚手架基础附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9.0.8 满堂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交叉支撑和加固杆,在施工期间禁止拆除。
9.0.14 在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护。
9.0.16 搭拆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作业时,必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并应派专人看守,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五、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JGJ166-2008
1、主要构、配件
3.2.4 采用钢板热冲压整体成型的下碗扣,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要求,板材厚度不得小于6mm,并应经600~650oC的时效处理。
严禁利用废旧锈蚀钢板改制。
3.3.8 可调底座底板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m。
3.3.9 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与调节螺母啮合长度不得少于6扣,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
2、结构设计计算
5.1.4受压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230,受拉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350。
3、构造要求
6.1.4 双排脚手架首层立杆应采用不同的长度交错布置,底层纵、横向横杆作为扫地杆距地面高度应小于或等于350mm,严禁施工中拆除扫地杆,立杆应配置可调底座或固定底座(见图6.1.4)。
6.1.5 双排脚手架专用外斜杆设置(见图6.1.5)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斜杆应设置在有纵、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上;
2、在封圈的脚手架拐角处及一字形脚手架端部应设置竖向通高斜杆;
3、当脚手架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每隔5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每隔3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斜赶应对称设置;
4、当斜杆临时拆除时,拆除前应在相邻立杆间设置相同数量的斜杆。
6.1.6 当采用钢管扣件作斜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扣接点距碗扣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当出现不能与立杆扣接时,应与横杆扣接,扣件扭紧力矩应为40~65N.m;
2、纵向斜杆应在全高方向设置成八字形且内外对称,斜杆间距不应大于2跨(见图6.1.6)。
6.1.7 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呈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
2、每层连墙件应在同一平面,其位置应由建筑结构和风荷载计算确定,且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5m;
3、连墙件应设置在有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处,当采用钢管扣件做连墙件时,连墙件应与立杆连接,连接点距碗扣节点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连墙件应采用可承受拉、压荷载的刚性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
6.1.8 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顶部24m以下所有的连墙件层必须设置水平斜杆,水平斜杆应设置在纵向横杆之下(见图6.1.8)。
6.2.2 模板支撑架斜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立杆间距大于1.5m时,应在拐角处设置通高专用斜杆, 中间每排每列应设置通高八字形斜杆或剪刀撑;
2、当立杆间距小于或等于1.5m时,模板支撑架四周从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中间纵、横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5m;
3、剪刀撑的斜杆与地面夹角应在45o~60o之间,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
6.2.3 当模板支撑架高度大于4.8m时,顶端和底部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设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8m。
4、施工
7.2.1 脚手架基础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按基础承载力要求进行验收。
7.3.7 连墙件必须随双排脚手架升高及时在规定的位置处设置,严禁任意拆除。
7.4.6 连墙件必须在双排脚手架拆到该层时方可拆除,严禁提前拆除。
9.0.5 严禁在脚手架基础及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六、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JGJ88-2010
1、动力与传动装置
5.1.5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整齐排列,端部应与卷筒压紧装置连接牢固。
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
5.1.7物料提升机严禁使用摩擦式卷扬机。
2、安全装置
6.1.1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起重量限制器应发出警示信号;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切断上升电路电源。
6.1.2当吊笼提升钢丝绳断绳是,防坠安全器应制停带有额定起重量的吊笼,且不应造成结构损坏。
自生平台应采用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3、基础、附墙架、缆风绳与地锚
8.3.2当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30米时,不得使用缆风绳。
4、安装、拆除与验收
9.1.1安装、拆除物料提升机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安装、拆除单位应具有起重机械安拆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装、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5、使用管理
11.0.2物料提升机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11.0.3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
七、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
1、安全管理
4.1.1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4.1.2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
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4.1.3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4.1.7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4.2.1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
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4.2.3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
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4.3.2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
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炸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
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4.2采用具有腐蚀性的静力破碎剂作业时,灌浆人员必须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
孔内注入破碎剂后,作业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注孔区域行走。
4.4.4在相邻的两孔之间,严禁钻孔与注入破碎剂同步进行施工。
4.5.4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在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标志,应派专人监管。
2、安全技术管理
5.0.5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八、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
1、基本规定
3.0.9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2、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责任体系
5.0.3施工企业应建立和健全与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应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3、安全技术管理
10.0.6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组织相关编制人员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并明确其它参与交底、验收和检查的人员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2.0.3.6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安全检查和改进
15.0.4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并应跟踪复查直至整改完毕。
九、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1、设计
5.1.6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压构件长细比:
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连系构件,不应大于200;
2、受拉构件长细比:
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2、模板构造与安装
6.1.9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和板的立柱,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
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
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
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
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
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
无处可顶时,应于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50mm木条或25mm×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
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Φ48mm×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