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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工程施工合同

堤防工程施工合同

  篇一:

堤防疏浚施工合同范本

  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

  关于颁发《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

  合同范本》的通知

  水建管[1999]765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

  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堤防和疏浚工程的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

  工作和合同管理,切实保障发包、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颁发

  《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同范本》),并通

  知如下:

  一、凡列入中央和地方建设计划的1~4级堤防工程和大中

  型疏浚工程建设项目应使用本《合同范本》;5级堤防工程和小

  型疏浚工程可参照使用。

  二、《合同范本》包括“堤防和疏浚工程建设合同”、“堤防和

  疏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堤防工程技术条款”和“疏浚工程技

  术条款”四部分内容。

“堤防和疏浚工程建设合同”应由项目法

  人与承包单位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后签订;“堤防和疏浚

  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专用合

  同条款”则应按工程实际情况,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进行修改和

  补充;“堤防工程技术条款”和“疏浚工程技术条款”可提供给发

  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根据工程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和工程的实

  际情况参照使用。

  三、除本《合同范本》的“专用合同条款”中所列条款外,“通

  用合同条款”中的条款内容不得更动。

若确因本《合同范本》未

  能覆盖工程的特殊条件需要变更内容时,应报工程项目上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本《合同范本》的解释权属水利部。

  五、本《合同范本》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单位在工程实践过程中将本《合同范本》施行中遇到的

  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至我部建设与管理司,以利于在今后的修

  订中补充完善。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说明

  为规范堤防和疏浚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机制,提高合同

  管理水平,保障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堤防和疏

  浚工程建设的需要,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编写了《堤防和

  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

  包括“堤防和疏浚工程建设合同书”、“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

  条件”、“堤防工程技术条款”和“疏浚工程技术条款”四部分内

  容。

  本《合同范本》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和堤防和疏浚工程的特点制定的。

比较客观地规定了合同双

  方,即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不仅有利于规范当

  事人双方签约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可以避免和减少因合同

  条款的不完备、意思表达不准确等而产生的合同纠纷。

因此,在

  使用本《合同范本》时,“堤防和疏浚工程建设合同书”应在发包

  人和承包人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后签订;“堤防和疏浚工程施

  工合同条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各个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

  体,它的一般规定双方都应当遵守,“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

  工程项目特定的条件、要求和设施环境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

  充和具体说明;“堤防工程技术条款”和“疏浚工程技术条款”可

  提供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根据工程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和工

  程的实际情况参照使用。

  在本《合同范本》编制过程中,张基尧副部长对编写原则作

  了重要指示,并审定文稿。

《合同范本》的编写工作得到了天津市水利局、山东省水利厅等单位在人力和财力上的大力支持和

  帮助,徐章文、郭忠、于富斌、董永全、何占颂、李华奎、张国栋、李

  启涛等同志在编写过程中对文稿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编写组

  对上述单位和专家们表示衷心感谢!

  参加本《合同范本》编写工作的人员有:

  主审:

李新军

  主编:

韦志立

  成员:

马树军、万尧俊、李雪、杨钊、格立民

  《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编写组

  2000年2月

  目录

  说明

  堤防和疏浚工程建设合同书7

  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台同条件9

  通用合同条款9

  专用合同条款31

  堤防工程技术条款38

  疏浚工程技术条款56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略)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摘录)(略)

  堤防和疏浚工程建设合同书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填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与(填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就(填工程名称)

  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二条所列的通用合同

  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二、堤防和疏浚工程建设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为:

  1.堤防和疏浚工程建设合同书(包括补充合同书或协议

  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订前双方所签

  订的所有协议、会谈纪要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四、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发包

  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五、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

  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若需公证或签证时尚需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生效)。

  六、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各执份。

  发包人:

(名称)承包人:

(名称)

  (盖单位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月日

  注:

若承包人为联合体,除责任方外,其他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也均应在本合同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

  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台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词语涵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

  用词用语应是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发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承包人:

指专用条款写明的已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合同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分包人:

指从承包人处分包本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1.4监理人:

指专用条款写明的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

  的当事人以及其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监理机构:

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1.6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指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1.7承包人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派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8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指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9合同:

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10合同文件:

指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和图纸。

  1.11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1.12合同价格:

指合同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1.13费用:

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

包括管理费和分摊的其它费用。

  1.14开工通知:

.指经总监签发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5开工日期:

指专用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

  1.16完工日期:

指专用条款约定的完工日期。

  1.17天:

指日历天。

  1.18技术条款:

指列入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经总监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文件或补充文件。

  1.19图纸:

指列入本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施工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及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水下和地下障碍物等有关资料)。

  1.20施工图纸:

指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经总监审核,承包人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1投标报价书:

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总报价及承诺招标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的文件。

  1.22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

1.23工程设备:

指构成堤防工程交叉建筑物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疏浚工程无此项内容)。

  1.24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等。

  1.25施工场地(或称工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26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7不可抗力:

指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罢工、战

  篇二:

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水利部水建管[1999]765号

  堤防和疏浚工程建设合同书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填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填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就(填工程名称)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二条所列的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二、堤防和疏浚工程建设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为:

  1.堤防和疏浚工程建设合同书(包括补充合同书或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订前双方所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纪要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四、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五、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若需公证或鉴证时尚需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生效)。

  六、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各执份。

发包人:

(名称)承包人:

(名称)

  (盖单位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月日

  注:

若承包人为联合体,除责任方外,其他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也均应在本合同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

  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词语涵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用词用语应是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发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

指专用条款写明的已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合同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分包人:

指从承包人处分包本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监理人:

指专用条款写明的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其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理机构:

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指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派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指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合同:

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文件:

指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和图纸。

  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合同价格:

指合同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费用:

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

包括管理费和分摊的其他费用。

  开工通知:

指经总监签发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开工日期:

指专用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指专用条款约定的完工日期。

  天:

指日历天。

  技术条款:

指列入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经总监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文件或补充文件。

  图纸:

指列入本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施工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及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水下和地下障碍物等有关资料)。

  施工图纸:

指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经总监审核,承包人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投标报价书:

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总报价及承诺招标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的文件。

  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

  2

  工程设备:

指构成堤防工程交叉建筑物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疏浚工程无此项内容)。

  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等。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不可抗力:

指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罢工、战争等异常现象以及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新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2条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机构作出解释或修正。

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或协议)。

  中标通知书。

  投标报价书。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技术条款。

  图纸。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3条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语言。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施工中必须使用技术条款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程、规范时,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总监批准后执行。

  第4条施工图纸。

发包人按技术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5条联络。

本合同中有关各方的联络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二、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第6条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对监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和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名单通知承包人,并授权总监按期发布开工通知。

  办理土地的征用和拆迁、赔偿以及清除施工场地各种障碍等工作,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接入施工场地,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完成技术条款第款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场内外施工道路、交通设施等施工准备工作,提供承包人使用。

  3

  委托监理机构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移交现场测量基本控制点、基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委托监理机构按技术条款第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按第20条和第22条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款。

  按验收规程和第18条、第27条的约定,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第7条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在签署合同书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证件在发包人颁发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

  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进入施工现场完成施工准备工作,并应认真执行监理机构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全部承包工作。

  按技术条款第款

(2)的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监理机构审批。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施工全过程文明施工措施计划,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禁止弃土、材料任意堆放,防止因对噪音、扬尘、废水、废油不进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不及时清除而造成环境破坏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按技术条款第款至第款的要求,自行解决施工用电、施工供水、排水、照明通信等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负责对发包人提交的交通设施在合同实施期内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并承担费用。

承包人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并承担费用。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管理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

疏浚工程无保修期,承包人对已完工验收的疏浚工程不承担保修责任。

  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在全部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必须按技术条款第款和款的要求拆除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有关施工图纸和文件。

  第8条监理人员。

总监和监理人员按本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总监可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某项工作,并将这些人员的姓名通知承包人。

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监理机构的指示应有总监或监理工程师签名,必要时加盖公章,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以现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

监理工程师未能补发正式书面指示,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指示不合理,应在收到指示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意见,同时报送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因指示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总监易人,发包人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9条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应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总监或监理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4

  项目经理按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和根据合同发出的指示、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并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机构送交报告。

  项目经理易人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机构,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报经总监同意。

  三、工程进度

  第10条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监理机构的指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提交总监审批。

总监按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是该施工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机构对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的指示7天内提出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批,监理机构应在收到该修订进度计划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

批复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原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第11条延误开工。

总监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技术条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不能按开工日期开工,应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向监理机构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并说明理由和要求。

监理机构72小时内予以答复。

监理机构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完工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内未及时进入施工现场组织施工,监理机构可通知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72小时内向监理机构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由此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第12条暂停施工。

总监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提出暂停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机构指示立即停止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在暂停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时,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监理机构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机构应在接到请求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未予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机构发出的复工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复工。

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13条工期延误。

发生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时,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作内容。

  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百分比。

  增加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不可抗力。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和阻碍。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2小时内,就延误的原因、项目内容、延期要求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监理机构提出报告,经监理机构审查后报发包人确认答复。

监理机构收到报告后7天内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报告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5

  篇三:

水利水电施工合同书

  水利水电施工合同书

  发包人:

(全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派现场代表:

联系电话承包人:

(全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总工程师:

质量负责人:

监理人:

(全称)地址:

总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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