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常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判断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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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常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判断题

题库(判断改错题)

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银监法第20条)

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银监法第27条)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领导和监督。

(×)(银监法第31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他们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银监法第35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5.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银监法第37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6.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过整改,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监管强制措施。

(×)(银监法第37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7.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指令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

(×)(银监法第38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8.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银监法第41条:

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银行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可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

(×)(银监法第28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

10.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银监法第39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11.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银监法第18条)

12.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监法第49条)

13.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商业银行法第3条)

14.商业银行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4条: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5.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商业银行法第10条)

16.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17,25条)

17.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开展各项业务,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22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18.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商业银行法第29条: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商业银行法第30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利率。

(×)(商业银行法第31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21.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商业银行法第33条)

22.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商业银行法第35条)

23.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法第36条)

2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法第41条)

25.在混业经营和管制放松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也可以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或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法第43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6.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商业银行法第46条)

27.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或多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

(×)(商业银行法第48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

28.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会因接管而发生变化。

(×)(商业银行法第64条: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29.商业银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其实施处罚。

(√)(商业银行法第73条)

30.商业银行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其实施处罚。

(√)(商业银行法第73条)?

31.商业银行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

(√)(商业银行法第76条)

32.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物权法第3条)

3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9条)

34.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

(×)(物权法第183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5.抵押权可以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物权法第192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6.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物权法第193条)

37.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物权法第202条)

38.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203条)

39.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合同订立时设立。

(×)(物权法第228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0.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第230条)

4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239条)

4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是以其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

(×)(公司法第3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3.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则的书面文件,一经生效即对公司股东、董事、职工及公司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11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44.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14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45.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公司法第37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4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公司法第59条)

47.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也可低于票面金额。

(×)(公司法第128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48.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包括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公司法第104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9.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公司法第89条)

50.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法第169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51.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203条)

5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77条)

53.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125条)

54.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134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

55.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134条)

56.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7条)

57.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向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担保法第42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8.同一债务人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由保证人承担相同份额的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2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59.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担保法第10条)

60.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如企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可以为保证人。

(×)(担保法第9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61.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担保法第14条)

6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8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

6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可以抵押。

(×)(担保法第37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64.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

(×)(担保法第42条: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

65.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担保法第8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66.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支票是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一种自付证券,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

(×)(票据法第86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67.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票据债权人行使追索权时,该票据上的其他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而进行抗辩。

(√)(票据法第14条)

68.在票据代理中,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部分承担民事责任。

(×)(票据法第5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69.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时,以中文大写为准。

(×)(票据法第8条: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70.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9条)

71.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7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法第15条: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票据法第17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7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1年而消灭。

(×)(票据法第17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74.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票据权利不行使而消灭。

(√)(票据法第17条)

75.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法第18条)

76.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被变造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法第14条)

77.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该记载事项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票据法第24条: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78.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票据法第16条)

79.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第10条)

80.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票据法第5条)

81.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票据法第7条)

82.背书人可以通过背书将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

(×)(票据法第33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83.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票据法第48条)

84.汇票金额为外币的,应以外币支付。

(×)(票据法第59条: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

85.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第5条)

86.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指银行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产,以中间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

87.如果本国货币贬值,出口换得更少外汇,资源将从生产出口产品转移到满足国内需求。

(×)(本国货币贬值,则相当于本国物价下调,有利于扩大商品出口,即资源从满足国内需求转移到生产出口产品。

88.截至2007年8月15日,国家征收的利息税率为10%。

(×)(利息税率为5%。

89.封闭式基金转让价格一定等于基金单位净值。

(×)(不等于基金单位净值。

90.经济学家凯恩斯提出的货币需求动机是交易动机、预防动机和投机动机。

(√)

91.按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以分为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

(√)

92.目前,金融机构可以完全自主设置其贷款利率水平。

(×)(目前,金融机构可以灵活设置贷款利率水平,条件是不低于中央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幅度,这种利率管理方式称为:

贷款利率的下限管理?

93.消费信用是指个人之间相互以货币或实物提供的信用。

(×)(消费信用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直接贷款给消费者或商人以赊销方式对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的信用形式。

个人之间相互以货币或实物提供的信用是民间信用。

94.存量和流量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静态意义上的变量,后者是一种动态意义上的变量。

(√)

95.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属于信用货币类型。

(√)

96.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实现融资的行为。

(×)(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

97.金融创新按动因分可分为逃避管制的金融创新、规避风险的金融创新、技术推动的金融创新和迎合理财需要的金融创新。

(√)

98.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债券回购等低风险、收益稳定的短期资金市场的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

(√)

99.中央银行可直接面向企业单位和个人经办存、放、汇业务,也与政府和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关系。

(×)(不可直接面向。

100.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涉及货币、信用和银行等诸范畴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

(√)

101.金融机构是指组织货币资金融通、为融资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

102.紧缩的货币政策是指扩大货币供应量、降低利率、放松信用控制等。

(×)(宽松的货币政策是指扩大货币供应量、降低利率、放松信用控制等。

103.政府发行短期国库券,期限在一年之上,目的是解决财政先支后收的矛盾。

(×)(目的不是解决财政先支后收的矛盾,而是满足短期资金需求。

104.一般而言,金融工具的流动性与收益性呈正相关。

而流动性与安全性呈负相关。

(×)(金融工具的流动性与收益性呈负相关。

而流动性与安全性呈正相关。

105.财政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宏观经济活动的目标而对财政调节手段的选择和应用,可分为扩张性、紧缩性和中性三种。

(√)

106.“木桶”原理是经济学家艾伯特·赫希曼在上世纪70年代提出的,将一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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