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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矿业集团关于二〇一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张煤安〔2010〕249号

印发集团公司《关于二〇一一年

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各科、部、室、所、处、区、队、厂、中心,集团公司在矿施工单位:

现将集团公司《关于二○一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集安〔2011〕1号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学习。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集安〔2011〕1号

关于二〇一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各矿、处、公司、中心、院、队、项目部:

为做好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安全目标

(一)杜绝较大生产性责任事故,杜绝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杜绝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二)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1以下。

(三)重大非死亡事故不超过5起,井下单位重伤事故不超过20人次,地面单位杜绝重伤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

(四)瓦斯抽采量4.2亿立方米,瓦斯抽采率63%,抽采钻孔量450万米,开采保护层面积370万平方米。

杜绝3%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3%以下瓦斯超限不超过10次。

(五)集团公司达安全质量标准化公司。

二、深入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强化水、火、煤尘及顶板、机电运输管理,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六)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求,以防突为核心,深化瓦斯综合治理工作。

(七)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集团公司《关于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的通知》,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卸压消突措施,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采取区域预抽消突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八)各矿、矿建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经集团公司核准的“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做到抽、掘、采平衡,实现抽采达标。

严格执行《淮南矿业集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补充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关于突出危险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瓦斯治理验收的通知》,强化瓦斯抽采,提高瓦斯抽采效率。

高度重视石门(井筒)揭煤和应力集中区的瓦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淮南矿业集团井巷揭煤管理规定》。

(九)认真落实《淮南矿业集团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严禁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备计算机上安装、运行与监控工作无关的软件,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

(十)认真做好以老空水为重点的矿井防治水工作,严防各种水害事故。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防治水规定》和集团公司《淮南矿区防治水规划(2010~2015年)》、《淮南矿业集团老空水害防治管理暂行规定》以及防治水“一矿一策”,高度重视地面小井水患和立井井筒水患的防范。

(十一)加强防火预测预报和防火监控,严防自然发火事故。

严格执行《淮南矿业集团防治自然发火管理暂行规定》,高度重视小煤柱、高冒点、采空区、抽采钻孔及采煤工作面停采、收作、过断层期间的防火安全管理。

(十二)重视粉尘防治工作,严防煤尘爆炸事故发生。

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接尘作业人员在产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否则按“三违”查处。

(十三)严格执行《进一步加强顶板安全管理规定》和《淮南矿业集团煤巷锚杆支护及沿空留巷支护的若干规定》,切实提高支护质量,防止各类顶板事故发生。

(十四)进一步加强机电运输管理,严格落实《矿井大型固定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矿井供电管理实施细则》、《矿井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控制机电运输事故的发生。

(十五)重视地温治理工作,认真执行《集团公司矿井机械降温管理暂行规定》。

高温作业场所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规划安装地面集中降温系统和井下移动降温系统。

高温作业地点发生人员中暑的,按照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六)不断推进以瓦斯综合治理为主的安全高效开采技术创新工作,重点是瓦斯综合治理、深部地压治理、地温治理、精细勘探、防治水及防灭火等。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十七)严格执行《淮南矿业集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管理暂行办法》。

各单位行政正职对隐患排查、整改和报告负终端责任。

月度重大隐患排查报告由各单位行政正职审签后,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

(十八)建立健全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报告制度。

对生产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必须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凡是因为报告不及时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九)高度重视应急救援工作,各单位要制定并严格落实应急演练预案。

加强救护队伍军事化建设,提高应急救护处置能力。

矿、矿建项目部必须与救护大队签订年度救护协议。

三、以安全“三基”工作为主线,进一步强化各项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坚决控制各类零星事故

(二十)深入、持久地推进安全“三基”(基层、基础、基本功)工作。

各基层单位是安全“三基”工作责任主体,集团公司机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管。

要通过经营调度会、现场会、安全办公会、安全生产视频会、专项交流会等各种形式加以推动。

要加大“三基”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氛围,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三基”建设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持续推进。

(二十一)抓基层,积极推进“五好”区队(班组)建设。

抓好使用、管理、培训、待遇四个环节,提高班队长带兵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区队(班组)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两级组织部门要加强区队(班组)建设的监管,对不合格的区队(班组)长进行淘汰置换。

(二十二)抓基础,深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严格落实《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分办法》。

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抓住重点环节,继续开展好品牌工程创建活动,进一步向采区和采掘头面延伸,强化过程控制和动态检查考核,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奖惩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两规范和手指口述工作要与具体工种岗位紧密结合,与现场实际紧密结合,与规程措施的编制贯彻执行相结合,动态调整,落实专业垂直管理和区队自主管理的责任。

认真落实《关于规范班前会程序,提高班前会质量的指导意见》,班前会要联系岗位实际,突出现场安全重点,做到简捷、直观、有效。

(二十三)抓基本功,提高职工应知应会的操作技能。

认真执行集团公司《加强员工培训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改进安全教育培训方式和方法,从现场出发,从分析安全事故出发,从解决问题着手,突出实学、实战、实用。

通过师傅带徒、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考核等多种形式,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落实单位分管领导和分管副总工程师责任,建立完善区队自主抓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制。

重视加强职工职业道德、吃苦精神、组织纪律观念和良好作风的教育,促进职工思想作风、安全意识与岗位技能同步提高。

(二十四)加强地质、设计管理工作。

认真落实《淮南矿区地质保障规划》和地质测量“一矿一策”,充分发挥地质保障作用。

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设计管理制度、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

进一步规范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编制、会审、贯彻和执行,从技术源头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

因规程措施失误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必须严格追究编制及审批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确保安全投入,调整、简化、优化矿井主要生产系统,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集团公司按照吨煤50元提取安全费用,重点用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综合治理、防治水、防灭火和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工程。

加快建设煤矿井下人员定位和紧急避险系统,进一步完善井下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讯联络系统。

管好用好用足安全费用,强化安全工程质量和工期控制。

四、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

(二十六)各级管理人员要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性和预见性,对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要清楚,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敏感,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防止事态扩大。

要进一步端正安全管理思想,防止走极端、形式主义、本位主义、教条主义等各种不健康的管理思想。

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能力。

(二十七)集团公司机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科学管理的境界和能力,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

强化以防突、“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各项安全督查,推进基层单位自主管理,确保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工作部署在现场落实到位。

(二十八)严格执行《淮南矿业集团领导人员下井带班值班制度》,确保每小班必须有副总以上领导人员在井下带班。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下井质量。

(二十九)严格安全生产事故汇报制度。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报告。

需要上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由集团公司调度室按照《集团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通知》要求报告。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事故汇报的终端责任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汇报安全事故,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党政正职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十)严格执行“一矿一制”。

凡在矿井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执行所在矿、矿建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规定。

各矿、矿建项目部对专业化施工队伍“三违”及轻、重伤事故查处,依据本单位规定函告专业化公司执行,各专业化公司必须认真落实矿、矿建项目部的函告意见,按规定对相关责任者处理到位。

劳务派遣工和工程承包单位在矿、矿建项目部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追究矿、矿建项目部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同时严格落实安全处罚规定,死亡、重大非死亡、重伤事故的指标统计在生产矿、矿建项目部。

集团公司专业化施工队伍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将同等追究生产矿(矿建项目部)、专业化施工单位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安全指标双重统计。

工程承包单位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由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按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追究其经济及相关责任。

(三十一)严禁违章指挥。

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死亡事故的,一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造成重伤事故或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十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触犯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人员及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的管理人员,在册员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均不得在集团公司其他单位使用。

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年度内触犯其它较严重“三违”的,第二次触犯即予以清退。

各矿矿长(经理、处长)是查处触犯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人员的终端责任者,未按规定查处的,按集团公司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十三)集团公司和基层各单位要开通并公布安全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员工全面参与安全监督,并为举报者保密。

凡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给予相关管理人员撤职处分。

实名举报有重大安全价值的,集团公司给予500~5000元奖励。

管理人员隐瞒重伤、重大非死亡和死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五、安全责任追究和安全奖惩

(三十四)“一通三防”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生产矿、矿建项目部发生“一通三防”10人及以上责任性死亡事故,按董事会《关于加强防突治本工作的决定》,给予矿长(经理)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三十五)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责任追究。

生产矿、矿建项目部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经集团公司鉴定,属管理责任造成的,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长、队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有关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给予安监处长(安全副经理,下同)、安监主任工程师记大过处分;给予矿长(经理、处长,下同)、党委书记记大过处分。

同时,按《发生突出事故追究机关部门责任的暂行办法》追究集团公司机关部门有关人员责任。

(三十六)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超限事故(打钻喷孔除外),给予事故责任单位队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科区长、书记降职处分,对单位党政正职及总工程师进行警示谈话。

工作面风流或其回风流发生瓦斯超限且时间超过3分钟的责任事故,责令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在安全生产视频会上作检查;钻孔施工发生大于3%且时间超过3分钟的瓦斯超限事故,责令钻孔施工单位行政正职在安全生产视频会上作检查。

3%以下的瓦斯超限事故,由矿、矿建项目部负责查处,各单位必须在本单位安全一号文中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作出规定。

(三十七)自然发火事故责任追究。

因煤层自然氧化、着火造成采掘工作面封闭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班长、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三十八)重大非死亡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班长、队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科区长、书记降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记大过处分;给予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记过处分。

(三十九)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救护大队重伤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重伤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降职处分。

年度内发生重伤2人及以上的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

上述单位地面生产车间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重伤事故由所在单位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追查处理,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备案(重伤事故暂不能明确的,待重伤事故鉴定结果明确后1周内将调查及处理情况书面报安全监察局备案)。

(四十)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救护大队死亡事故责任追究(以矿为例,其它单位比照执行)。

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班长、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矿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给予矿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降职处分;给予矿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记大过处分;矿长、党委书记记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一起死亡2人或累计死亡2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班长、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矿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矿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给予矿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降职处分;给予矿长、党委书记记大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或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班长、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矿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矿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给予矿安监处长、安监主任工程师、矿长、党委书记撤职处分。

上述单位地面生产车间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班长、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

其他管理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追究安全责任。

(四十一)电力公司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厂长、书记记大过处分;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记过处分。

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班长、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厂长、书记、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公司安监处长(分管安全副职)降职处分;给予经理、党委书记记大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公司安监处长(分管安全副职)、经理、党委书记撤职处分。

电建项目部的相关责任追究比照电厂执行。

(四十二)选煤分公司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

选煤分公司对直管基层厂、外委承包运营厂负有安全监管责任。

选煤分公司必须对外委承包运营厂委派专职人员,并成立监管机构。

发生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属于科级建制厂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队长、厂长(监管办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属于副处级建制厂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车间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厂长、书记记大过处分。

给予选煤分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记过处分。

发生一起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属于科级建制厂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班长、队长、厂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

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属于副处级建制厂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车间班长、车间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厂长、书记、选煤分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领导撤职处分;给予选煤分公司安监处长(分管安全副职)降职处分;给予选煤分公司经理、党委书记记大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选煤分公司安监处长(分管安全副职)、经理、党委书记撤职处分。

(四十三)集团公司其他地面单位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一起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记大过处分;给予公司分管领导记过处分。

发生一起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班长、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公司安监处长(分管安全副职)降职处分;给予公司经理、党委书记记大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公司安监处长(分管安全副职)、经理、党委书记撤职处分。

(四十四)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救护大队年度内实现安全生产给予奖励。

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的矿长(经理、处长)、党委书记每人奖励10万元,单位副职每人奖励8万元,单位副总每人奖励6万元。

救护大队大队长、党委书记每人奖励3万元,单位副职每人奖励2万元,单位副总每人奖励1万元。

(四十五)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救护大队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实行经济处罚。

年度内发生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单位党政正职每人罚5万元;分管范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井下生产技术行政副职每人罚2万元、副总每人罚1.5万元;其他副职每人罚4万元、副总每人罚3万元。

年度内发生一起死亡2人或累计死亡2人生产性责任事故,单位党政正职每人罚7万元;分管范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井下生产技术行政副职每人罚3万元、副总每人罚2.5万元;其他副职每人罚6万元、其他副总每人罚5万元。

年度内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或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单位党政正职每人罚10万元;分管范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井下生产技术行政副职每人罚4万元、副总每人罚3万元;其他副职每人罚8万元、其他副总每人罚6万元。

(四十六)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救护大队年度内每发生1起重大非死亡事故或重伤事故,单位分管副职每人罚1万元,分管副总每人罚0.5万元。

(四十七)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按集团公司《关于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进行责任追究的决定》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十八)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追究和安全奖惩根据本人年度任职期(含工作调动)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指标,实行连续考核。

3%及以上瓦斯高值超限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和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纪委等部门负责查处。

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和降职、撤职人员后期任用,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执行,并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纪委、安全监察局负责督查。

凡在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给予单位党政正职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各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必须闭合,必须明确领导人员工作分工,并以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纪委、安全监察局备案。

六、附则

(四十九)淮沪煤电公司所属丁集煤矿、淮浙煤电公司所属顾北煤矿分公司在安全、生产、技术委托集团公司管理期间,执行本决定。

各单位必须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五十)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中,与本决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

1.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2.关于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界定

3.较严重“三违”行为界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一、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见附件3),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

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

(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

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二)“隐瞒瓦斯超限”,系指:

未按集团公司《关于规范瓦斯超限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

(三)“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系指:

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按规定达到。

(四)“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系指:

1、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2、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五)“一风吹排放瓦斯”,系指:

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

(六)“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系指:

1、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班中空班漏检,造假作弊;2、实测相关数据造假。

(七)“严重违章放炮”,系指:

放炮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不属此范围)。

(八)“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系指:

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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