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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瓦斯防突工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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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煤炭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教材
瓦斯防突工
(初、中级)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初级瓦斯防突工知识要求
第一章职业概况及职业基本要求
第一节职业概况
一、职业名称
瓦斯防突工
二、职业定义
预测预报煤与瓦斯突出情况,实施和检查防突措施,检查防突效果。
三、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
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四、作业环境
井下,阴暗潮湿,高温,有毒有害气体和煤尘。
五、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嗅觉、色觉和感知,肢体灵活,反应灵敏,对突出预兆的判断准确,应对突发能力强。
六、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能力)
七、培训要求
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上岗培训时间不少于200标准学时,紧急培训期限:
初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4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2.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高级的教师应具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技师培训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3.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实施煤层预测预报或效果检验的配套设施及相关仪器仪表等。
八、鉴定要求
1.鉴定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3个月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并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鉴定方法
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法,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和模拟考核的方法。
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合格。
技师还需进行综合评审。
4.考评人员和考生分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
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个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1:
10,且不少于2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不少于90分钟,技能操作考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井下防突工作面或模拟工作面场所进行,需配备瓦斯突出预测参数仪及配套附件,新鲜煤样,弹簧秤,必要的工、量具;综合评审在小会议室进行,室内需配备必要的黑板、投影仪等。
第二节防突工的职业道德和安全职责
一、职业道德
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职业道德,是指适应各种职业要求而必然产生的道德规范,是人们在履行本职工作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与人们的执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
它包括职业观念、职业情感、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技能、执业纪律、职业良心和职业作风等多方面的内容。
职业道德的内容是多方面的,难以一概俱全。
煤矿防突工的职业道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热爱煤矿工作,热爱防突工作,有为煤矿安全生产奉献的精神。
要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做好本职工作,追求崇高的职业理想。
(2)在本职工作中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吃苦耐劳,为煤矿企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3)自觉服从组织和领导的指挥及工作的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目标。
(4)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佩戴好隔离式自救器等劳动防护用品,持证上岗,时刻保持安全生产的警惕性,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5)加强专业技术理论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争当一名技术精湛、业务熟练的技术骨干和行家里手。
(6)在工作中与同事密切配合、和谐相处,建立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的良好关系,相互交流工作经验,团结协作,集体奋斗,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本职工作。
(7)在工作中,爱护所使用的设备,对设备正确、谨慎操作,并进行精心细致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处理设备故障,是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8)在工作中虚心向师傅、同事学习,学习他们的专业技术和道德品质,弥补自己的不足,积极进取,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2.职业操守
职业操守是指人们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必须遵从的最低道德底线和行业规范。
它具有“基础性”、“制约性”特点,凡从业者必须做到。
是人们在职业活动中所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职业操守要求员工做到: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爱岗敬业、吃苦耐劳、勇于奉献、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4)工作认真负责,不弄虚作假;
(5)着装符合规定,保持工作有序,安全文明生产。
二、防突工的安全职责
煤矿井下的生产条件复杂,工作环境恶劣,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为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煤矿防突工在煤矿生产中应认真履行其安全职责。
1.在工作中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防突规定》的有关规定,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按要求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煤矿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策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3.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巷揭穿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有突出的矿井,包括煤矿防突工在内的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6.在施工防突措施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7.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由于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8.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要上交存档。
9.突出矿井的防突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业培训。
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10.负责揭石门、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注水钻孔、实施防突措施预测孔、措施孔、检验孔等施工的现场跟班指导和防突措施的督促检查。
11.负责按规定对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的防突参数的测定、填写预测预报通知单并报送有关领导审批。
12.负责按规定填写防突牌板和设置防突基点,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督促改正。
13.负责防突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并及时反馈信息,填写台帐、记录。
14.负责督查和验收各种钻孔施工质量。
15.要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和岗位技术练兵,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发生事故及时上报并保护好现场。
16.要具备煤矿灾害防治及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知识,发生事故时要立即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积极进行自救与互救,防止事态扩大,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向上级汇报。
17.认真执行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撤人,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汇报制度。
复习思考题
一、单选题
1.煤矿防突工对上级单位和领导人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及行为()提出批评和控告。
A可以B有权C无权
2.煤矿防突工发现瓦斯积聚、超限、自然发火、瓦斯突出等异常灾害预兆时,()责令相应地点停止工作和撤出所有人员。
A可以B有权C无权
3.作业点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煤矿防突工应立即()。
A采取措施防止突出B汇报C停止工作
D停止工作并撤出人员
二、多选题
1.我国煤矿多为井工开采,作业地点经常受到()、有毒有害气体和破碎顶板的威胁。
A水B火C瓦斯
D矿尘E光照不足
2.井工开采煤矿的特点是:
作业地点(),地下开技术复杂,生产环节多,工作面不断移动,地质条件常有变化。
A空间狭窄B阴暗潮湿C高温干燥
D环境条件恶劣
3.煤矿防突工应具备的素质有()。
A专业技术水平高B身体健康
C安全意识强D法制观念强
E工作作风好
三、简答题
简述煤矿防突工的安全职责。
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煤矿工人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并在本职工作中自觉的遵守和执行,牢固树立安全生意识。
“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
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立即上报,要积极主动的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的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
“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在总结了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的基础经验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切实落实“综合治理”的方针。
煤矿工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要做到以下几点: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我们每一个矿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真正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自觉以安全生产方针来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发生冲突时,要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2.学法知法守法,树立依法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识。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依法进行,煤矿职工应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懂法、知法、守法,依法从事安全生产,增强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
3.坚决杜绝“三违”,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三违”对煤矿安全生产危害极大。
煤矿职工要强化自身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拒绝违章指挥,远离违章作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煤矿职工要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忠实履行职责,做到不伤害自己,也不被他人伤害,确保安全生产。
5.认真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习煤矿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煤矿职工要积极参加煤矿安全技术培训,要熟练本工种、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标准要求。
6.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危害。
煤矿职工特别是井下作业人员,要掌握有关安全装置、设施和生产机械、工具、仪器的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掌握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等,在作业过程中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知识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
为了更好地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必须树立法制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以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避免事故发生。
一、安全生产法律
安全生产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面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型基础法律。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及追究法律责任等方面有着明确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简称《矿山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方面的法律。
《矿山安全法》中与煤矿工人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3)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①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②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③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④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⑤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⑥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⑦其他危害。
(4)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简称《煤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煤炭法》与煤矿工人相关的规定如下:
(1)明确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2)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
;
(3)维护煤矿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以及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
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于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构建了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任体系,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列举了危机煤矿安全生产的15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并规定存在重点安全隐患的煤矿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排查隐患。
《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力、义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特别规定》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煤矿监察机构举报。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特别规定》规定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查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简称《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以国务院令第493号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列》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发生了事故,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煤矿职工要牢记事故教训,提高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三是改革和促进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检查的主要内容及煤矿监察工作的方针:
(1)主要监察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2)主要监察方针。
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三、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有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指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一般以部委令的形式出现,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简称《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19号令的形式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防突细则》)同时废止。
《防突规定》的规定如下:
(1)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2)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3)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4)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