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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的基本要求(doc12页)

附件三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列报(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之间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

(五)现金流量表;

(六)附注。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合并财务报表和个别财务报表的列报。

第四条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各项:

(一)财务报表中交易和事项的确认与计量;

(二)其他具体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特殊列报要求;

(三)现金流量表列报的内容和格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tlrds,Hongxiadvance.t,Beijing100820invitationlettersforMsYing第六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具体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发生改变,或者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除外。

第七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第八条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具体会计准则另有规定除外。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报,不属于抵销。

第九条企业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至少应当提供上一会计期间所有列报项目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具体会计准则另有规定除外。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化时,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情况;如果企业难以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披露以下各项: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财务报表是个别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

(三)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四)列报货币及其金额单位。

第十一条企业一般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以下各项:

(一)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

(二)年度财务报表涵盖期间短于一年的原因;

(三)由此引起财务报表项目与上期比较数据不可比的事实。

第十二条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列报的项目,企业应当单独列报;其他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企业应当在本准则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第十三条财务报表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三章资产负债表

第十四条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分类列报。

第十五条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列报,一般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的;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

(三)预计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用于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第十七条非流动资产应当按其性质分类列报。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的;

(二)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的;

(三)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自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

第十九条非流动负债应当按其性质分类列报。

第二十条企业对于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然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条款,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时,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一般应单独列报以下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短期投资;

(四)存货;

(五)长期投资;

(六)投资性房地产;

(七)固定资产;

(八)递延所得税资产;

(九)无形资产。

第二十三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当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主要类别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四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一般应单独列报以下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应付款项;

(三)应交税金;

(四)预计负债;

(五)长期借款;

(六)应付债券;

(七)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二十五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应当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等主要类别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六条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一般应单独列报以下项目: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企业应当单独列报少数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八条资产负债表应当列报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第四章利润表

第二十九条在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进行分类,将其划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三十条利润表一般应单独列报以下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

(四)管理费用;

(五)营业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损益;

(八)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九)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所得税费用;

(十一)净利润。

第三十一条在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应当单独列报。

第五章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二条利润分配表应当按照提取盈余公积以及向所有者(或股东,下同)分配利润的顺序列报。

第三十三条利润分配表一般应单独列报以下项目:

(一)净利润;

(二)提取盈余公积;

(三)应付所有者利润;

(四)未分配利润。

第六章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

第三十四条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报。

第三十五条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一般应单独列报以下项目: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三)第

(一)项、第

(二)项金额合计;

(四)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五)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六)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七)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整情况。

第七章附注

第三十六条本准则所称附注是指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报项目的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报项目的说明。

第三十七条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报的项目相互参照。

一般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披露: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二)对企业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有助于理解财务报表的其他会计政策、以及在采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做的对财务报表项目金额最有影响的判断等;

(三)对企业所做的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和负债账面金额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四)对更正前期会计差错的说明;

(五)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报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

(六)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重要的资产转让和出售、企业合并和分立,以及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第(五)项所述报表项目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企业首次按照本准则列报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比较信息进行重新列报;难以对比较信息进行重新列报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重新列报的原因。

第四十条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准则自200×年月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列报》(草案)

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现主要就《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的列报》(草案)的以下问题征求意见,同时欢迎对该准则草案的其他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利润表的单列项目不再区分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问题

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日益多元化,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很难划分,更难以定义。

在《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中简化了利润报表单列项目,直接列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不再区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业务成本和其他营业成本。

这一做法对现行实务有所突破,请对此提出意见。

二、关于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收支按照大项进行列报问题

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取消了“非常项目”的概念,并禁止将收益和费用项目作为“非常项目”在利润表中列报。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取消了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而是按照其中大项进行列报,如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等。

这一做法与现行实务有所不同,请对此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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