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管理公约意见征求版标准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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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管理公约意见征求版标准范本

 

编号:

QC/RE-KA5946

 

业主管理公约(意见征求版)标准范本

Inthecollective,inordertomakeallbehaviorshaverulesandregulations,allpeopleabidebytheunifiednorms,sothateachgroupcanplaythehighestroleandcreatethemaximumvalue.

 

(管理规范示范文本)

 

编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管理公约(意见征求版)标准范本

使用指南:

本管理规范文件适合在集体中为使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偱,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最终创造高效公平公开的的环境,使每个小组发挥的作用最高值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

文件可用word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业主管理公约(意见征求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物业(以下简称“本物业”)美观、协调和加强规范管理,提升本物业的品质,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公约。

  第二条根据《物权法》、《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年月日召开业主大会通过制定本公约,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细则

  第一条本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业主同意将所拥有小区内的物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所辖物业进行管理服务,并按《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和《管理委托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及相应水电等公摊费用,不受是否入住限制。

  第五条物业管理费可按季、半年、一年预交,也可每月10日前交当月管理费,逾期30天未交的,由物业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超过60天起按每天千分之二缴纳滞纳金;超过90天物业公司可停其水、电,超过180天的,将欠费名单在小区公示栏内公示。

  逾期不缴欠费者最终损害的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律师对其提起法律诉讼。

  第六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公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七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应纳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统筹管理。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或使用面积,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功能或使用面积的:

  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业主报县或市管理部门审批。

  其业主应当征得房屋相联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施工单位需经业主委员会批准,施工单位承担施工相应的责任。

  业主大会对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款项纳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统筹管理。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条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遵守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制定的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8:

00时至12:

00时,下午14:

00

  (四)需安装防盗网的,需向物业管理企业报备,只能内置安装,以保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

  (五)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业主及使用人应对其直接或间接许可进入本物业人员的行为向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业主负责。

因上述人士的行为疏忽或错误而发生损害、损失的,有关业主应承担因此引起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要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用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小区绿化、篱笆应保持统一;业主不能自设围栏、围墙,如有需要,应向物业申请统一设计、安装。

  第十四条物业区域的车辆行使、停放应遵守本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定和使用协议。

任何业主不得对私家车停车位改建、搭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外观尺寸。

  第十五条饲养犬只的业主,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福建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有关规定,需持有犬只免疫证明,进行圈养,严禁外放,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如造成犬只伤人或惊吓到人的,应承担一切责任。

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无人看管的动物保卫人员应将其逐出小区。

依照有关规定饲养其他宠物的,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小区业主私自违章挖建、搭盖,改变房屋结构外形,变更房屋用途的;

  

(二)占用、损坏或改变公共地方、公共设备、公共设施;

  (三)在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在其单元外部及庭院或单元之屋顶)、安装私家天线、室外安装防盗网、铁门,凡未经许可安装放置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清拆,其清拆费用必须由安装或放置该等物品之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四)擅自摆设摊点;

  (五)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侵占和破坏水道、向水道抛物品、排放、倾倒污水等;

  (六)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七)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政府查禁的物品。

  (八)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室内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九)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和乱涂乱画;

  (十)饲养家禽和无证宠物或烈性犬、大型犬。

  (十一)在公共车道及人行道停放任何车辆或堆放其他物品,水道上的小桥仅供行人使用;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管理维修基(资)金。

  第十八条私有庭院的设计和养护:

物业业主私有庭院施工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由物业企业统一设计;业主可在此基础上报经物业管理企业审批后,增加或调整其植物并负责其日常养护。

  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企业制定统一的绿化修整收费标准。

  不得调整硬质景观(如室外铺地等),所种植物不得影响小区整体景观,施肥不可使用有机、有强刺激性气味的肥料,以免影响其他业主或使用人的正常生活。

  若发生以上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将以书面形式告之业主并限期整改。

如拒不改正,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对庭院进行整改,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概由该业主承担。

  第十九条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业主论坛上公布其房号和违约事实。

  (四)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全体业主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公约第十八条规定及其他有害于公共部分的业主行使以下权利

  

(一)本小区业主私自违章挖建、搭盖,改变房屋结构外形,变更房屋用途的,以业主委员会名义要求其恢复原状,必要时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或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由有权机关对其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强制拆除等。

  

(二)本小区业主擅自占用或损坏本小区共用部分,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时,经物业管理企业劝导尚不纠正其行为的,业主委员会有权提起诉讼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追究其违反本公约的责任。

  (三)本小区业主的部分行为致使本小区公共部分遭到破坏时,业主委员会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四)对违反本公约的业主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予以曝光,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告、论坛公告、新闻媒体等范围。

  第二十一条根据闽价【1999】房字443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精神,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综合管理服务费中不包含公共水电费。

公共水电费是本物业的水体维护和水质处理、防盗和消防系统、公共场所照明,清洁和绿化、给排水系统等机电设备运行所发生的电费和其他公共用电、用水的费用开支,物业管理企业每月按实计价分摊,由本物业业主共同承担,每月的公摊费用物业处应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留档一份,业主各持一份。

  第二十三条其他补充条款

  

(一)________。

  

(二)________。

  第二十四条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签定委托管理合同,要求对物业管理企业失职、失责行为制定详细的追责、赔偿条款。

  第二十五条本公约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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