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日期记忆.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9501021 上传时间:2023-02-05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25.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日期记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经济法日期记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经济法日期记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经济法日期记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经济法日期记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经济法日期记忆.docx

《经济法日期记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日期记忆.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经济法日期记忆.docx

经济法日期记忆

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3日:

 

  

(1)票据持有人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第一次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日起3日内报告、通知及公告,并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收购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  

  (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日:

 

  

(1)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  

  

(2)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8日:

 

  

(1)“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的时间不得超过8天。

  

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董事会开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12日:

 

  

(1)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义务。

 

15日:

 

  

(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2)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应于债权申抱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3)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4)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5)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

  

  (7)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8)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的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20日:

 

  

(1)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  

  

(2)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20日前置备在公司住所。

30日:

 

  

(1)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  

  (3)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  

  (4)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  

  (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召开; 

  (6)公司合并、分立应在30日内公告3次;  

  (7)基金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30日内;  

  (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9)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10)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11)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报告后30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即视为不同意缴纳。

  

  (12)企业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13)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4)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1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

  

  (17)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8)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

  

十一

45日:

 

  

(1) 企业成立审批机关45日决定审批;  

  

(2)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将会议要审议的的事项作出公告。

  

  12、60日:

 

  

(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解散60日内公告3次; 

  (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2个月内进行;  

  (4)收购要约期间为30-60日; 

  (5)留置权行使为2个月以上; 

  (6)票据公示催告为60日; 

  (7)本票付款期不超过2个月。

 

  (8)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9)企业债券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60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

  

十三

3个月:

 

  

(1)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约定分期出资为第一次出资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  

  

(2)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3)合资企业成立批准日期为3个月; 

  (4)合作企业批准为90日;

 

新公司法图表记忆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人数

2-50个股东出资设立(人合公司)

2-200个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资合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最低10万元,(1次足额缴足)法律、行政法规对最低资本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首次出资额及缴付期限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货币出资的最低限额

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创立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其他事项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认股认或予以公告,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当公司成立后,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应当每年召开1次,特殊2个月内召开(6种情形)。

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东会所议事项的签名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股东会关于作出会议决议的规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所持每一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人数及任期和会议表决

人数为3-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每届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人数为5-19人,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的人员组成及任期

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特殊形态的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b.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a.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多数通过。

2、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

3、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特殊形态的公司

b.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c.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d.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股权的发行和转让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姓名;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2.股东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4.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董事、监事、高管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分赔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通过决议大60日内达不成股权收购协议的,通过决议之日起90日内可向法院起诉)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

公司财务、会计

1.有限责任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召开。

2.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

弥补公司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股利)

4.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为资本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公开,应在股东大会召开的20日前向股东公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34项同有限责任公司的234项。

5.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来弥补亏损。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合并:

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子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2.分立:

公司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减资: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同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规定

公司解散

解散的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因1245项解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内成立清算组

同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规定

公司的清算

公司的清算

1.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公司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4.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1.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公司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1.应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3.外国公司撤销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同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规定

总则:

1.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3.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4.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即不得向合伙、合伙企业投资)

5.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前款事项的表决,该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6.我国实行准则主义为主,核准主义为辅的公司设立原则。

新公司法记忆图表

表一:

公司设立    

公司形态

分类

股东人数

注册资本

出资交纳

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

50个以下

最低限额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依其规定。

i:

一次缴清。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5%

ii:

分期交纳:

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5%

一人公司

一个自然人或法人

最低限额10万元

一次缴清

国有独资公司

一个主体(国家)

最低限额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依其规定。

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发起设立

2至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最低限额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依其规定。

i:

一次缴清

ii:

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

同上

同上

一次缴清,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注:

F101: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资本绝对多数决:

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资本多数决: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不包括半数)。

表二:

公司组织机构

公司形态

分类

股东会/大会

董事会/一名执行董事

监事会/1-2名监事

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

人数

任免

任期

人数

任免

任期

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

按公司章程规定召开

提议召开主体: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1/3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3至13人,国有全资公司中应有职工代表(无比例)

A: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多方式)产生;B:

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

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界不得超过三年。

不得少于三人,应有适当比例的股东代表和不低于1/3比例的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

A:

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B: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多方式)产生;

C: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每界3年(固定)

一人公司

3至13人

股东决定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国有独资公司

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A:

董事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B: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从董事会中指定。

同上

必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A: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B: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C: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同上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

一年一次

具有法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F101)

5至19人,可设职工代表。

A: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B:

董事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材料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