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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2009版强制性条文内容综述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009年版,补充了2002版强制性条文实施以来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含修订项目,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的强制性条文,并经几上几下、数易其稿、适当调整,最终修订而成。

其主要内容是现行房屋建筑工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

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共分10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226本,编录强制性条文2020条。

篇目划分及引用标准如下表所示:

2009版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篇目一览表

项次

篇目

名称

引用标准数

编录强制性条文数

1

第一篇

建筑设计

38

208

2

第二篇

建筑设备

33

265

3

第三篇

建筑防火

33

446

4

第四篇

建筑节能

10

84

5

第五篇

勘察和地基基础

10

90

6

第六篇

结构设计

21

176

7

第七篇

抗震设计

12

89

8

第八篇

鉴定加固和维护

7

100

9

第九篇

施工质量

49

314

10

第十篇

施工安全

13

248

11

合计

共十篇

226本

2020条

[相关链接]与房屋建筑02版强条比较,02版共设九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107本,编录强条1444条;09版设置十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226本,共编录强条2020条。

09版增加了第四篇建筑节能,本篇新增录强条84条。

 

六、2009版强制性条文解读及应用实务

第一篇建筑设计

《建筑设计》篇共涉及38本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摘录的规范见09版强制性条文P1-3-26~1–3-27标准目录。

《建筑设计》篇分为三章:

1、设计基本规定;

2、室内环境设计;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各章基本控制要点如下:

1、设计基本规定控制要点:

建筑设计的质量控制,首先考虑如何满足建筑功能基本要求。

针对目前常发事故中,大量存在追求速度、形式,忽视基本要求的现象,2009年版继续把基本规定作为重点控制内容。

以《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依据,把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基本要求作为保证建筑物基本质量的强制性条文。

强调建筑设计中遵守成熟经验与保证安全的重要性。

在新材料新技术尚未成熟时,传统的硬性规定仍然十分必要。

如条文中继续强调:

“管道井与通风道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的规定,就是针对当前有的热水器的排气管接入了厨房排烟管,从而引发人身伤亡事故而特别重申的。

同时,关于“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载规定的水平荷载”等原则性的规定,在今后的设计实践中,仍然要反复强调。

2、室内环境设计控制要点:

室内环境设计的规定中首先强调了节能,要求建筑师从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窗户的气密性等方面保证建筑节能。

同时相对过去片面强调对寒冷地区采暖时的节能,2009年版更加重视空调制冷时房屋建筑的节能要求。

室内光环境设计的控制,主要强调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公共建筑照度标准值,重点录入图书馆、中小学、托幼建筑等人流较集中和视觉要求较高的公共部位的照度标准值作为强制性条文,以保证在这些空间中活动的人员的最基本视觉要求。

2009年版在照明要求方面同2002年版。

在隔声和噪声限制方面,强调了对室内声学环境的控制,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有关住宅建筑、教学建筑、医疗建筑和旅馆建筑等,对室内声环境要求较高的建筑的声学环境标准,列入强制性条文。

重点控制室内允许噪声级、空气声隔声和楼板撞击声隔声量。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控制要求:

各类公共建筑的设计控制,是针对常见设计错误提出的,重点在保证安全和体现建筑对人的关怀方面。

如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在距地1.2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要求中小学校“二层以上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要求殡仪馆建筑的“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等等。

此外,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也录入了强制性条文。

如《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中有关“放射科防护”和“核医学防护”的许多特殊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

对居住建筑的设计控制,主要依据《住宅设计规范》,提出保证基本居住生活质量的要求,如坚持强调“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品层距地高度超过16m以上时必须设置电梯”,“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等要求,体现了强制性条文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公众利益的特征。

2009年版对老年人建筑的规定和建筑无障碍设计的规定,各自独立编成一节,体现建筑对老年人的关怀和保护。

强调设计应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对建筑无障碍设计的要求中,主要收录了2001年颁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重点提出无障碍建筑的设计应用范围,强调对建筑物公共出入口、各种走廊、通道以及门的设置等进行无障碍设计,保证轮椅使用者能够自如出入各种公共场所的基本权益,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

在关于地下室的强制性条文中,主要根据《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收录有关工程构造防水措施的要求,并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收录关于相邻抗爆单元之间设置抗爆墙的规定等。

第二篇建筑设备

2009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第二篇收录了保证各种建筑设备安全使用的重要规定。

这些重要规定均直接涉及结构安全、人身健康和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符合强制性条文的确定原则。

本篇共涉及33本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摘录的规范、规程,见09版强制性条文P2-4-14标准目录。

包括给水和排水、燃气、采暖、通风和空调、电气设备四章。

给水和排水部分纳入的强制性条文,主要考虑在给排水设施、管道和卫生设备等设计和施工中,控制涉及安全、健康、环保和公众利益的技术环节,充分体现了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原则。

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在有可能遇水引起燃烧、爆炸等危害人身安全的地方,对管道的设置进行了严格地限制;管道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有可能使冲击波通过围护结构,对人防设施及其内部造成危害,因此对其进行了限制并规定了具体的技术措施;将防止图书馆内的图书水浸损失的设计条款纳入了强制性条文。

在保障人身健康方面,对防止回流污染、有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设计做法进行了限制,并提出了严格的技术措施;对中水的安全使用,防止中水误接、误用、误饮提出了要求,建筑给水对人们日常生活、对饮水健康影响较大,设计做法十分关键,因此,涉及此类问题的规范条款均纳入了强制性条文。

在环境保护方面,将控制含有放射性物质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污水排放、臭气排放、噪声等规范条文纳入了强制性条文。

在保护公众利益方面,收入了一些相关条款,如水温控制、水封设置等规定。

另外新增了热水器、游泳池等章节内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已于2003年9月1日实施,与前版规范相比,本版规范进行了大幅修改,并新增了许多内容;《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已于2003年3月1日实施。

因此,与2002版强制性条文相比,给排水部分纳入的强制性条文有较大变化。

燃气部分的条文均摘自《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除一般规定外,还包括室内燃气管道、燃烧烟气的排除及设备等方面的内容。

使用燃气设备时,必须防止由于燃气、烟气泄漏等滞留室内而引起的着火、爆炸和中毒事故。

为防止和减少燃气事故,必须对燃气设备的产品质量、安装质量、使用和维修质量,以及燃气质量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

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用于在建筑内创造一个舒适、健康、卫生的环境,这是人们生活、工作所必需的。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对室内热环境及空气品质的要求也不断提高。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为了保证质量、安全、环保、人身和公众利益而采取的技术控制要点。

从“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章的内容来看,暖通空调的内容涉及到人身健康、公众利益和环保。

良好的室内热环境不仅使人民舒适,而且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及身体健康。

但是,要保持室内热环境,暖通空调设备及系统需要运行,当然,耗费能量(主要为电、燃气、燃油及煤等)是必不可少的,与此同时,对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

我国近年来每年建成建筑面积超过17亿m2,其中城镇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超过10亿m2。

据统计,2001年末,我国建筑消耗商品能源共计3.58亿吨标准煤,占全社会终端能耗总量的27.45%,采暖空调通风的能耗占建筑能耗的大部分,由此也排放了大量的CO2及有害成分。

所以,“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在保证室内良好热环境的前提下,控制暖通能耗无序增长,以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

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将内容控制在直接涉及质量、安全、环保、人身健康和公众利益方面。

这一章质量控制技术要点主要涉及设计阶段,在设计时规定了室内设计参数,围护结构的热工要求;从保持居住建筑室内空气品质角度,规定了通风排气要求;以及集中采暖系统分户计量、室温控制要求和供热采暖系统的参数要求等。

这一章强制性条文总共有43条强制性条文,分别引自《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除一般规定外,主要内容包括采暖、通风和空调与制冷设计几部分。

其中一般规定部分2条,采暖部分21条,通风部分29条,空调与制冷部分21条。

这些条文的实施,主要由设计人员和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协同予以保证。

电气部分的供配电系统,依据两本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选有3条;《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选有11条。

变电设备,依据《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选有8条。

防雷,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局部修订),选有12条。

本章新增强制性条文较多,涉及的标准、规范、规程,详见09版强制性条文P2-4-14附录所示。

房屋建筑电气专业的关键,第一是安全可靠,这是最重要的,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第二是经济实用。

关于电气安全,含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人身安全,主要是避免人身直接或间接触电造成电击伤害,以及因触电造成的二次伤害(如触电后摔伤)等。

设备安全,主要是设备的过电压、过电流、过热、干扰、中断供电造成设备损坏等,从而造成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

关于经济实用,主要是在保证供电安全可靠、高质量、少电能损失、节省运行费用,易于管理维护的条件下,尽量节约投资。

以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篇建筑防火

建筑防火主要由被动防火体系和主动防火体系构成,同时考虑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疏散要求。

建筑被动防火体系:

主要是根据燃烧的基本原理,采取措施防止燃烧条件的产生或削弱燃烧条件的发展、阻止火势蔓延,即控制建筑物内的火灾荷载密度、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材料的燃烧性能、控制和消除点火源、采取分隔措施以阻止火势蔓延。

建筑主动防火体系:

主要采取措施及早探测火灾、破坏已形成的燃烧条件、终止燃烧的连锁反应,使火熄灭或把火灾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减少火灾损失。

主要依靠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设施和排烟系统来实现。

建筑防火的质量控制目标为:

一、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的耐火极限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合理,房屋建筑构件选用应符合相应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选用应满足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要求、耐火极限和建筑部位的内部装修防火要求。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由构筑整个建筑物的所有构件的耐火性能共同决定的,其中的墙体、支承柱、梁、楼板、屋面承重体系等主要承重构件的耐火性能起着决定性作用,设计时主要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火灾荷载密度等确定。

质量控制目标:

建筑物的分类、耐火等级确定和构件的耐火极限符合规范要求,使不同用途的建筑物具有与之相适应的耐火安全储备,达到较高的投资效益比,实现安全与经济的统一。

主要要求如下:

(1)所设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与其使用功能、建筑高度相适应,使建筑物在受内部火灾作用时能保持足够的结构稳定性和承载力,并能在外部火和(或)高温影响时不致起火导致火灾蔓延扩大,保证内部人员疏散和外部消防人员救援与灭火的安全。

(2)设计中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相应耐火等级的要求,尽可能减少其发烟量、火焰传播速度、发热量等。

(3)设计的建筑构件在其设计使用年限内和偶然火灾作用下应能使建筑物具有相应足够的耐火能力,并能为火灾后建筑物的修复使用提供有利条件。

重点控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以及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相应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特别是钢结构构件。

严格控制发烟量大、燃烧性能低的有机材料在公众聚集场所和地下建筑中的使用。

二、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建筑物的防火总平面布置应服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规划要求,根据建筑物的高度、使用性质、体量或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特别是对于高层建筑、生产厂房与仓库等建筑高度高、人员密集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物,更应认真调查研究,通过综合分析后再进行布置。

其目标为:

通过对建筑物进行合理布局和设置防火间距,防止火灾在相邻建筑物之间相互蔓延,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使建筑物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或通过)建筑外部的蔓延,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减少火灾时建筑物、邻近建筑物及其居住(或使用)者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

消防车道质量控制为:

建筑物周围消防车道的平面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使消防车道布置合理,满足火场供水、灭火和救援需要。

建筑内部平面布置的质量控制目标为:

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通过对建筑物内部空间进行合理分隔,防止火灾和烟气在建筑内部蔓延扩大,确保火灾时的人员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使得:

(1)建筑内部某部位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或通过)建筑内部和外部的蔓延,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

(2)建筑物内部某处发生火灾时,减少邻近(上下层、水平相邻空间)分隔区域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

(3)消防人员能方便进行救援、利用灭火设施进行作战活动。

(4)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建筑设备设置部位,能防止对人员和贵重设备造成影响或危害。

(5)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及时控制灾害的蔓延扩大。

重点控制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内部的防火分区面积和分隔构件、有较大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的设备布置位置。

三、建筑防火疏散

事实说明:

在建筑防火设计时,必须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认真确定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疏散宽度。

其主导思想是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数量,应结合建筑的空间合理组合,兼顾其使用功能和安全性,使建筑物内的人员能在接到火警信息后,在最短时间内,全部安全疏散到室外或其他安全地带。

在《强制性条文》中纳入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安全疏散的大部分条文作为一般要求,并将一些涉及人员较密集的公共建筑和汽车库等专业规范中的安全疏散条款纳入到《强制性条文》中,作为相应建筑安全出口的宽度足够,出口数量足够并能满足不同情况下的安全疏散距离要求,疏散指示明显正确,使人员能在火灾发展过程中的可用疏散时间内及时、安全疏散完毕。

安全疏散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疏散距离的确定,即疏散走道的长度。

安全疏散距离直接影响疏散所需时间和人员安全。

它包括房间内最远点到房间门或住宅户门的距离和从房间门到疏散楼梯间或外部出口的距离。

重点控制疏散通道的距离和防护措施、出口数量和宽度,使其与建筑的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等疏散、扑救难易程度相适应。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门应采取措施防止在火灾时无法打开和防止脱落物、烟与火对疏散通道的危害。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标识应正确、清晰明了。

地下室的楼梯间与建筑物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必须在首层分隔或直通室外。

四、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主动防火设施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防排烟系统、固定的自动灭系统(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和其他灭火设施(建筑灭火器、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等)。

这些防火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设计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相应的设计规范与施工验收规范,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重点控制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中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的建筑中是否设有这些设施,要求所设计的室内、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能保证灭火时的用水可靠性、用水量和水压要求,使这些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能保证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设置是否与保护对象及系统的使用条件相适

安装与调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标准等。

五、2009年版的修订情况

在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实施后,有效地遏制了重大伤亡的火灾的发生,但仍然经常发生建筑安全疏散设施、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和管理方面的问题,导致火灾时人员的重大伤亡和火灾不能在初期得到控制。

为此,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主要对大中型商场、地下商店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建筑的防火进行了加强,一是安全疏散设施,包括内部装修材料控制、疏散通道、楼梯间的设置、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门的设置、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方面都进行了加强,有效地控制了这些场所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还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的强制性条文(共12条)纳入了强制性条文中。

《建筑防火》篇共涉及33本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摘录的规范、规程,见09版强制性条文P3-8-3标准目录。

与02版相比,本篇共分8章(02版为5章),内容包括:

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

5、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6、防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7、电气;

8、建筑装修。

第四篇建筑节能

建筑节能,从总体上说,是通过政策指导,以节能技术和产品为基础,实现建筑产品的生产过程、建筑的施工过程和建筑的使用等三个方面的节能目标。

在这些过程中,普遍推广和应用建筑节能技术是实现这个目标的一个关键环节。

而标准是科学技术成果和实践经验的综合反映,是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等工程实践和工程建设管理的准则和依据。

因此,标准化是实施建筑节能的技术基础和前提,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准是促进和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的科学依据。

标准是建立在生产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上,保持其先进性和科学性,科研成果一旦为标准所采纳,必将在相应范围内产生巨大的影响,促进科研成果的普遍推广和应用。

20多年来,我国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各科研、设计、施工单位和工厂企业及大专院校的工程科学技术人员,围绕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了广泛的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城市供热采暖温度控制与计量技术、外墙外保温技术、新型高效节能窗技术、民用建筑建筑设计技术、太阳能利用技术、新型墙体材料技术研究与开发等,都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一批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陆续面世。

这些新的技术和成果,经过一定范围的试点的试用,纳入标准后,它在整个工程建筑过程中的应用才有了依据,产品和技术的推广才有了可能,因而大大地加速了推进实现建筑节能的目标。

2、标准是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明确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在《标准化法》中对标准确定了应有的法律属性: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并通过合同确认后按合同条款执行。

2000年2月18日,建设部令第76号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节能必须按强制性标准执行,违犯的要予以严格处罚,轻则罚款,重则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004年10月12日,建设部印发了建科[2004]17号《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2005年4月15日印发了建科[2005]55号《关于新建居住建筑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进一步重申了严格执行标准的要求。

由此可见,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必须贯彻执行。

这样,就为建筑节能的实现提供了不仅在技术而且在法律上的有力保证和重要手段。

3、建筑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是建筑节能技术发展的重要动力。

在建筑节能标准制定过程中,编制人员可以发现其不尽完善的问题,为建筑节能技术的进一步研究和开发提出了目标。

同时,在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过程中,通过对反馈意见的分析,也必然对建筑节能技术不断提出新的研究课题,经过对这些课题的研究和产品开发,也会大大的促进建筑节能技术的发展。

(一)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适应建筑节能事业迅速发展

1、建筑节能标准化的现状

我国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伴随着我国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而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建筑节能方面的标准。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耗能,主要是采暖和空调的耗能,1986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发布了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86),要求第一阶段北方地区采暖居住建筑节能达到30%的目标;华北、东北、西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定了本地的实施细则,推动了各地的建筑节能工作。

1993年,建设部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旅游旅馆建筑热工和空气调节标准》,促进了旅游旅馆的建筑节能工作;同时,还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作为建筑节能的基础性标准。

按照建设部第二阶段节能50%的目标,经过修订,建设部于1995年批准发布了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我国现有建筑数量巨大,使用中能源浪费严重,为了开展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建设部2000年批准发布了行业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为了解决建筑节能检验方法,建设部于2001年批准发布了行业标准《采暖居住建筑节能验收标准》;为了贯彻居住建筑节能由北向南推进的战略,建设部于2001年、2003年相继批准发布了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了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全面展开,建设部于2005年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等。

在制定工程建设专项建筑节能标准的同时,加强了与之配套的相关标准的编制,完成了一系列的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建筑照明标准和建筑材料、设备、制品、构配件的产品标准,为落实建筑节能工作和推广应用新的节能材料、设备和制品起到促进作用。

目前,列入计划正在编制的还有一批标准: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建筑能耗统计标准》、《城市供热规划规范》、《民用建筑太阳能和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等,随着建筑节能工作的大力推进,还将会有一大批有关建筑节能标准进行研究与编制。

2、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由于起步晚,20多年来做了一些工作,但从总体上讲,与我国建筑节能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不相适应,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是建筑节能标准数量不足,工业建筑、农村建筑节能以及检测、评价方法标准缺乏;二是建筑节能技术研究不够,成果不足,使标准制定缺乏科学依据;三是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不清,整体规划不强,零打碎敲,相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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