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范本具备土地锁定条款17615更新锁定版副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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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范本具备土地锁定条款17615更新锁定版副本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范本,具备土地锁定条款)17.6.15更新锁定版-副本

土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住址:

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法定代表人:

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承租方(乙方):

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住址:

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法定代表人:

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鉴于:

1、国家大力支持绿色能源光伏发电产业的发展和建设;

2、甲方拥有不适宜农业经营的四荒闲置土地,该土地能用于光伏电站项目建设;

3、甲方出租闲置荒地不仅能为甲方带来良好的经济收益,且能响应国家政策号召,支持绿色生态产业的发展,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甲方承诺对出租土地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有权将土地出租给乙方用于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经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节约集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及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从事光伏电站建设事宜,就有关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履行。

第一条、租赁土地所在位置(坐落)、租赁面积、土地性质及地表现状:

1.1租赁土地位于:

【此处填写土地的具体行政区划地址】,四至范围详见乙方光伏电站项目用地宗地图、红线图。

1.2租赁面积:

约【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亩,具体以乙方项目实际占地面积为准,甲方承诺提供满足乙方【MWp】项目全容量并网发电所需的足额土地。

若后续本合同项下租赁土地被乙方永久征用,则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应从本合同租赁面积中扣除。

1.3租赁土地所有权性质为:

集体所有。

1.4

租赁土地规划用途为:

【请填写符合光伏项目用地政策的土地性质,如未利用地】。

1.5租赁土地地表现状情况:

【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

出租人承诺地下无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管线、文物、矿产。

地上附着物(如房屋、水塔、水井、道路、管线、树木、青苗等)由出租人负责在土地交付前移除、清理干净。

第二条、土地租赁用途:

2.1乙方租赁甲方土地用于【此处填写项目具体名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及经营,光伏电站运营期限为自电站建成并网发电之日起不低于25年。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续租:

3.1租赁期限:

乙方对租赁土地的期待使用期限为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不低于25年,但鉴于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故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分二期进行,其中一期租赁期限为【20】年整,一期租期起算日为乙方电站项目开工之日,二期租赁期限为【5】年,自一期租赁期限到期日之次日开始起算,自动续期。

3.2续租:

鉴于乙方电站的运营期限为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不低于25年,故首期20年租期届满后,自届满之次日起本合同项下土地租赁期限无条件自动续延5年,双方开始履行第二个租赁期限,续延期间相关权利义务仍适用本合同约定。

第二个5年续租期限届满后,乙方有权根据电站运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续租,乙方决定续租的,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享有优先承租(续租)权。

续租期限,以乙方书面通知确定的期限为准,续租期间双方权利义务仍适用本合同约定。

第四条、租赁土地的交付:

4.1甲方应按以下【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条约定向乙方交付土地:

4.1.1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租赁土地,并在交付前将地上附着物(如房屋、水塔、水井、道路、管线、树木、青苗等)移除、清理干净。

4.1.2甲方应自收到乙方要求交付土地的通知之日起【】内向乙方交付租赁土地并在交付前将地上附着物(如房屋、水塔、水井、道路、管线、树木、青苗等)移除、清理干净。

第五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5.1租金:

【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元/亩/年,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租金包含开票税金、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及地上或地下附着物(如房屋、水塔、水井、道路、管线、树木、青苗等)清理费、赔偿费等所有费用,乙方除向甲方支付租金外,无需就土地使用事宜向甲方或第三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如遇第三人主张,均由甲方承担支付)。

若后续本合同项下租赁土地全部或部分被乙方或其他第三方征用,则自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公布之日起,乙方无需再向甲方支付被征用部分土地租金,租金已预付的,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返还或征得乙方同意后折抵后期租金。

5.2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按以下【5.2.2】条约定支付租金:

5.2.1租金每【】年支付一次。

乙方于项目开工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预付首个【】年租金,计人民币【】元。

首个【】年租金对应的期限届满前预付下一个【】年的租金,以此类推(例:

项目开工日为2015年8月10日,如果租金约定为每2年支付一次,则首个2年租金支付后,第二个2年租金的支付时间为2017年8月10日前)。

租金支付前甲方应先向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租赁发票,逾期开具的付款期限同期顺延。

5.2.2租金每【】年付一次。

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诚意金【】元(项目开工后诚意金抵作首期租金),于项目开工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预付首个【】年租金,计人民币【】元(诚意金抵扣后实际向甲方支付【】元),首个【】年租金对应的期限届满前预付下一个【】年的租金,以此类推(例:

项目开工日为2015年8月10日,如果租金约定为每2年支付一次,则首个2年租金支付后,第二个2年租金的支付时间为2017年8月10日前)。

租金支付前甲方应先向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租赁发票,逾期开具的付款期限同期顺延。

5.3甲方指定乙方将租金支付至如下账户:

户名:

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开户行:

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账号:

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6.2出租土地交付乙方前,甲方可根据距离交付土地的期限合理利用土地,但应在土地交付乙方前,将地上附着物(如房屋、水塔、水井、道路、管线、树木、青苗等)移除、清理干净。

若未清理,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土地或委托第三人清理,但清理费用和土地逾期交付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代为清理的,有权从租金中等额抵扣代为支付的移除费、清理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6.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解除)合同、不得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

甲方需确保乙方使用土地期限不低于25年。

6.4甲方应保证对出租土地享有租赁、发包、转包等处分权,保证不因甲方权利瑕疵、灭失等原因影响乙方对土地的使用。

租赁土地已分包到户的,甲方应保证已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委托甲方将土地出租给乙方授权。

6.5甲方不得在租赁土地上设立地役权、抵押权,不得再将租赁土地出租、发包、转包给第三人。

6.6

甲方应保证出租土地上无任何纠纷。

用地过程中乙方与村民及其他第三人发生争议、纠纷的,乙方应及时出面协调、解决、排除妨害,确保乙方进入租赁土地的道路畅通、不发生妨碍乙方项目施工、建设、运营之任何不利事件,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工、窝工损失、工期延误导致的发电收益损失、乙方项目不能取得国家电价补贴损失)。

乙方有权在支付甲方租金时等额抵扣因甲方违约行为而致乙方遭受的损失。

6.7甲方应保证,就土地出租给乙方建设光伏电站事宜,事先已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并已取得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且已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时或签订后【10】日内向乙方提供前述村民会议决议文件及政府批准文件的原件,并确保文件上的签章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保证村民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无瑕疵。

甲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证义务的,应按照25年租金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导致乙方无法使用土地的,甲方应按照本协议9.2条约定赔偿乙方投资损失和应获预期发电收益损失。

6.8甲方应及时合理的将土地租金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

若甲方系通过租赁或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甲方应及时足额向出租人、发包人支付租金、承包款。

甲方应保证不因土地租金收益分配问题、土地租金(或承包款)支付不及时等问题,出现村民、出租人、发包人或其他第三人向乙方主张权利或作出有碍于本合同履行、有碍于乙方使用土地、有碍于项目建设、运营的行为。

合同履行期间村民或其他第三人妨碍乙方使用租赁土地的,甲方应及时排除妨害,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9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需征用租赁土地的,甲方应支持、配合乙方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手续。

6.10甲方应保证出租土地的规划用途、现状符合国家光项目用地政策,能合法用于光伏项目建设。

6.11甲方应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土地出租所涉及的相关行政审批或备案手续,本合同签署后由甲方负责到县级国土部门、农业部门办理土地租赁合同备案并将备案通知原件交付乙方。

6.12甲方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乙方有权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在租赁土地上投资建设光伏电站或其他经济项目。

7.2乙方投资建设于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光伏电站及相关设备、设施等财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均属于乙方。

7.3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转租土地,有权将租赁土地上的光伏电站、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抵押、转让。

租赁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时,其占用

范围内的租赁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受让人按照受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占用的土地比例,取得相应的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承继本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7.4乙方可以将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为与他人合作、联营的条件。

7.5租赁期间乙方投资建设于租赁土地上的光伏电站、房屋及其他资产、设备、经济项目被强制征收或拆迁的,征收或拆迁补偿均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拆迁补助和奖励、地上青苗补偿、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等)。

针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归甲方所有。

7.6乙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按约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条件及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8.1合同解除的条件:

8.1.1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8.1.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经没有意义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8.1.3非任何一方原因,出租土地灭失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8.1.4乙方破产清算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8.1.5甲方在出租土地上为第三人设定抵押权、地役权等担保权或用益物权或将土地再出租、发包、转包给第三人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8.1.6乙方项目未能按期取得项目备案(核准)文件、项目建设指标、电力公司关于同意项目接入电网系统的批复、项目土地预审文件、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项目征占林地、耕地(若涉及)许可以及环评、安评、水保、压覆矿、文物等项目合法建设所需的相关前期批准(批复)文件、支持文件等导致项目不具备合法合规建设条件的或租赁土地不符项目设计要求导致项目不具备现场施工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8.1.7租赁土地规划用途或现状性质不符合光伏电站项目合法用地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8.1.8乙方实际提供的土地面积不能满足甲方【MWp】项目全容量建设需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1.9其他法定解除条件。

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按照法定条件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说明解除的依据和理由。

8.2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8.2.1本合同依据第8.1.6条的约定解除的,若解除时乙方实际未使用土地,乙方需按照已预付租金(或诚意金)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已预付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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