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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诚信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单位:

现将《杨凌示范区企业诚信等级综合评定办法(修订本)》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杨凌示范区企业诚信等级综合评定办法(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保护品牌、创立名牌、建立诚信杨凌”的行动精神,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企业诚信状况,推进示范区企业诚信建设,促进企业健康成长,推动示范区经济发展,根据各企业诚信监管单位的行业管理制度及《杨凌示范区企业诚信建设暂行办法》,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诚信综合等级评定,以企业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情况和其在工商、地税、国税、劳动、质监、药监、安监、规划、建设、环保、银行、国土、统计等部门的监管记录为主要依据,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各自独立评估确定企业的行业诚信等级基础上,经上述部门联合评估确定。

第三条 国家相关法律调整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能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亦同时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企业诚信综合等级评定方式:

每年集中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为每年3月份。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每月按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向示范区经贸发展局提供其对企业的行业诚信监管纪录。

第五条 企业诚信综合等级的评定,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示范区内所有入区企业。

第二章 评定指标

第七条 企业诚信综合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信守合同、保护劳动者权益、杜绝假冒伪劣行为、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况。

第一部分 依法经营

企业依法经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主要监管部门有:

杨凌示范区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药监局、环保局、国土局、财政局、金融办(担保公司)、统计局等部门。

企业是否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是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判定企业是否依法经营的标准:

一、工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广告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得有以下违法行为:

(一)违反登记管理行为

1、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

(1)虚报注册资本;

(2)提交虚假证明文件;

(3)虚假出资;

(4)抽逃出资;

(5)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6)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

(7)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8)应办理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

(9)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10)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1)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12)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1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14)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1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

(16)超出经营期限又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17)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

(18)分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

(19)其他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2、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

(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

(3)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4)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

(5)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

(6)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7)不按照规定年检;

(8)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

(9)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10)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11)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

(12)其他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3、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

(1)违反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

(2)违反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3)违反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4)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

(5)清算结束后不办理注销登记;

(6)不依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7)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8)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9)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10)其他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4、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

(1)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登记;

(2)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

(3)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承租、受让营业执照;

(4)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5)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

(6)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不接受年度检验;

(8)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9)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

(10)其他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5、外资企业违法行为

(1)未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投资;

(2)外国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又不办理注销登记;

(3)未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

(4)其他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1)不依照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

(2)未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

(3)其他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1)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出资;

(2)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3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

(3)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

(4)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

8、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法行为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规定直接从事经营;

(2)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注销登记;

(3)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

9、企业集团违法行为

(1)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

(3)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

(4)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

(5)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

(6)冒用企业集团名义;

(7)其他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

5、商业贿赂

(1)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

(2)其他商业贿赂。

6、虚假宣传;

7、侵犯商业秘密;

8、不正当有奖销售

(1)欺骗性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3)抽奖式有奖销售中的违法行为;

(4)其他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9、商业诋毁;

10、低价倾销;

11、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

12、串通招投标;

13、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

14、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

15、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16、其他不正当竞争。

(三)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9、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侵害消费者权益;

l0、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四)在流通领域中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5、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识标志等质量标志;

6、违反产品标识规定;

7、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

8、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9、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行为;

10、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行为;

11、其他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城乡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

1、出售禁止上市的物品;

2、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3、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

4、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5、其他违反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合同行政违法行为

1、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当事人以欺诈手段骗取财物;

3、合同当事人侵占、损害国有资产;

4、合同当事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5、为违法合同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6、其他合同违法行为。

(七)拍卖违法行为

1、擅自设立拍卖企业;

2、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3、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4、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5、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

6、违反举办拍卖活动应当备案规定;

7、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8、其他拍卖违法行为。

(八)招投标违法行为

1、串通投标;

2、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非法转让中标项目;

4、中标人不履行合同;

5、其他招投标违法行为。

(九)动产抵押登记

1、骗取抵押物登记;

2、未按规定办理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

(十)商标违法行为

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违法使用注册商标;

3、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

4、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5、违反国家规定,在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未使用注册商标,并在市场销售;

6、违反特殊标志管理规定;

7、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定;

8、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

9、违法代理商标;

10、其他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一)广告违法行为

1、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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