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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管理告知书

建筑节能管理告知书

为了加强新型建材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现将工作程序告知如下:

一、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机构颁发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山东省居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到高新区市政建设管理局建筑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进行备案。

节能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

自2011年8月1日起,所有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具备完善的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达到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用热量收费的条件。

二、基金征收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工程面积,按每平方10元标准,到建管处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依据设计所用标准砖总量计算预缴数,标准为每块砖0.05元。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工程项目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楼梯间隔墙、阳台、玻璃幕墙、地下室顶板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分部(分项)工程计划施工7日前,建设单位应填写《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附件1),报建管处。

工程项目施工中,建管处按照检查计划对受检工程建筑节能施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

2、新材节能产品和建筑节能标准合理变更时是否报审。

3、是否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降低标准。

4、监理单位是否对工程使用的新材、节能产品和专项施工质量做出验收记录。

5、新型建材与节能产品使用情况检查:

(1)是否和经审查备案文件相一致。

(2)使用产品是否具备推广备案证、统一合格证、单项工程产品备案证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

四、新型墙材验收和建筑节能专项检测认定

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墙体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管处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查验申请,填写《山东省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表》(附表2),并提交“山东省非税收款收据”复印件、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和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经核实后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作为按比例返还新型墙材基金的依据。

2、工程节能检测认定。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对工程进行节能检测,建筑节能检测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承担,节能检测合格出具《山东省建筑节能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建设单位持报告于10日内向高新区市政建设管理局申请节能认定,填写《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附表3),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设计文件;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建筑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测试报告、产品合格证和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 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4)施工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施工资料;

 (5)监理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监理资料。

建管处受理认定申请后及时组织认定评审。

经评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颁发《山东省建筑节能认定证书》,做为按比例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依据和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未取得认定证书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新型墙材基金的返还

经过查验和认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颁发认定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管处申请结算专项基金,填写“新型墙材基金返还申请表”(附件4),并提交《山东省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表》、“山东省非税收款收据”复印件、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和《山东省建筑节能认定证书》。

1、专项基金的返还办法按鲁财综[2008]53号文执行。

2、不予返还的情况

(1)工程墙体完工后15日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新型建材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查验申请,或者擅自进行了墙面隐蔽处理且拒不整改的建筑工程。

(2)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提出节能认定申请的建筑工程。

(3)经查验和认定符合返还标准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申请结算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

(4)提供虚假、伪造或资料不完整的工程。

七、建设单位的责任及义务

1、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2、及时足额交纳墙改基金,不得瞒报建筑面积;

3、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

5、建设单位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情况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建筑节能设计的主要内容(附件5)。

公示时限是:

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八、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或偷工减料,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2、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新型建材进行检验,保证各类产品证件齐全;

3、对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改正提交整改报告。

九、监理单位的责任及义务

1、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监理;

2、对重点施工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3、对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不得签字认可。

十、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1、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将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验收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第五十八条规定,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同时有以上两项违规行为的,只执行第一款处罚。

建设单位超过限时期限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六十五条规定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行检验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依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部长令81号)第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对监理单位的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以上告知,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签章)(签章)(签章)

 

年月日

附件1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

建筑单位

建设地点

项目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筑类型

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结构类型

总建筑面积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监理单位

总监理师

总承包单位

施工技术负责人/电话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

节能分项工程

计划开、竣工时间

节能分项工程

计划开、竣工时间

(1)屋顶

(8)地面(包括周边与非周边)

(2)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9)采暖、空调地下室外墙

(3)不采暖楼梯间隔墙

(10)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4)窗户(包括透明幕墙)

(11)屋顶透明部分

(5)飘(凸)窗(包括顶板和底板)

(12)供热采暖系统主要设备

(6)不采暖地下室顶板

(13)制冷系统主要设备

(7)接触室外空气楼板

(14)其他

工作说明

1、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委托为节能施工审查负责人。

联系电话:

2、采用的外保温技术为,节能产品省统一认定证书编号。

3、建设单位应在各分项工程实际开工前2日内,告知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收到告知后,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派出人员,及时到达检查工地。

4、本表一式贰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交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公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山东省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表

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市)  NO

工程名称

结构型式

建设单位

(公章)

联系人

电话

建设地址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总建筑面积

预缴专项基金

预缴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人

墙  体  材  料  用  量

墙  体  材  料  核  实  用  量

名    称

单位

数量

折标准砖(万块)

占总量比例(%)

名    称

单位

数量

折标准砖(万块)

占总量比例(%)

总  计

总   计

应返还专项基金

返还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人

墙改节能办审查验收意见

参加工程墙体验收单位

墙改节能办代表

建设单位代表

监理单位代表

施工单位代表

验收时间

年月日

注:

1、本表由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墙体查验时填报。

本表一式两份,墙改办与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2、“墙体材料用量栏”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于墙体完工后填报,“墙体材料核实用量”须由墙改节能办验收核实确认后填写。

附件3:

 

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工程名称:

申请时间:

 

山东省建设厅印制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筑面积

分工时间

竣工时间

建设(开发)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项目负责人

电话

项目联系人

电话

设计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项目负责人

电话

施工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话

各朝向窗墙面积比

东:

西:

南:

北:

体形系数

供热采暖系统

空调制冷系统

二、附下列资料文件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文件

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文件和热工计算书)

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具备节能检测条件的地区须提供)

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相关性能指标测试报告及产品合格证、认定证书

施工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施工资料

监理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监理资料

备注:

 

三、建筑节能构造做法确认表

工程名称

外围护墙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屋面

采暖、空调地下室外墙

热桥

地面

周边地面

屋顶透明部分

非周边地面

不采暖楼梯间隔墙

飘(凸)窗

顶板

不采暖地下室顶板

底板

接触室外空气地板

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窗户(包括透明幕墙)

户门

采暖系统

制冷系统

 

建设单位

 

(签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

 

(签章)

年月日

 

设计单位]

 

(签章)

年月日

 

施工单位

 

(签章)

年月日

 

四、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组长(签字):

年月日

五、工程所在地墙改节能办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新型墙材基金返还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工程名称

 

经办联系人

 

建设单位

单位全称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预缴金额

 

缴款书编号

 

缴款日期

 

建筑面积

 

工程竣工日期

 

墙体材料使用量

 

节能认定证书编号

 

 

发证时间

 

市政建设管理局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局长

财政分局意见

签字:

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居住建筑节能公示内容表

工程名称

部位名称

节能做法

屋顶

外墙

主墙体

热桥部分

窗(包括阳台门透明部分)

不采暖楼梯间

隔墙

户门

楼板

接触室外空气楼板

与不采暖空间相邻的楼板

地面

周边地面

非周边地面

凸(飘)窗

顶板

底板

伸缩缝、沉降缝两侧外墙

抗震缝两侧外墙

分户墙

层间楼板

公共建筑节能公示内容表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砌体()框架()剪力墙

()钢结构()其它

建筑外表面积㎡

建筑体积m3

窗墙面积比:

南东西北

围护结构部位

做法说明

屋面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变形缝两侧墙体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同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0

0.20<窗墙面积比≤0.30

0.30<窗墙面积比≤0.40

0.40<窗墙面积比≤0.50

0.50<窗墙面积比≤0.70

屋顶透明部分

地面

采暖、空调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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