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委EPC总包合同通用合同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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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委EPC总包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件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以下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局部的文件。
合同协议书:
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局部。
投标函: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局部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投标函附录: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发包人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局部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工程的目的、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价格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局部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承包人建议书: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局部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
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其他合同文件:
指经合同双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发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承包人工程经理:
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施工负责人: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采购负责人: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分包人:
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一局部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监理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属于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总监理工程师:
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永久工程:
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区段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方案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效劳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承包人设备:
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局部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永久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临时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检验和竣工
开场工作通知: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场工作的函件。
1.1.4.2开场工作日期: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场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场工作日期。
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竣工日期:
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缺陷责任期:
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基准日期:
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场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场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竣工试验:
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展的试验。
竣工验收:
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展的验收。
竣工后试验:
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展的试验。
验收:
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签约合同价:
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展的变更和调整。
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暂列金额:
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效劳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式支付的金额。
暂估价:
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效劳、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
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质量保证金:
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数据电文、电子、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容的形式。
1.1.6.2承包人文件:
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
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批复。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一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
1.6.4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
发包人有权在任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局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局部转让合同义务。
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局部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禁贿赂
合同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开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币或物品属于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丧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承包人在进展设计,以及使用任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
1.12文件及信息的
未经对同意,任一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
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以下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局部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
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责任。
2.2发出承包人开场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场工作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立工程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专用合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