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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论文论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与保护

福建农林大学

 

毕业论文

 

专业年级:

2020级法学专业

学号:

**********

学生姓名:

***

论文题目:

论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与保护

指导老师:

***

 

2020年8月31日

 

第一章引言………………………………………………………………………1

第二章网络隐私权概述…………………………………………………………2

2.1网络隐私权的涵义……………………………………………………………2

2.1.1隐私权的概念………………………………………………………………2

2.1.2网络隐私权的含义…………………………………………………………2

2.1.3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涉及领域…………………………………………3

第三章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与保护………………………………………………4

3.1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4

3.1.1个人的侵权行为……………………………………………………………4

3.1.2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5

3.1.3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5

3.1.4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5

3.1.5网络监视及窃听……………………………………………………………5

3.2网络隐私权领域侵权问题保护现状…………………………………………5

3.2.1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滞后………………………………………………6

3.2.2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滞后………………………………………………6

第四章解决网络隐私权的建议…………………………………………………7

4.1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7

4.1.1个人控制、支配原则………………………………………………………7

4.1.2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原则……………………………………………………7

4.1.3安全和完整原则……………………………………………………………8

4.1.4兼顾国家与社会安全原则…………………………………………………8

4.2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建议…………………………………………………8

4.2.1选择强调行业自律加强立法的综合保护模式……………………………8

4.2.2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8

4.2.3立法界定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构成………………………………9

4.2.4将电子证据作为证据予以认定……………………………………………9

4.2.5用好现有的法律资源………………………………………………………10

第五章结束语……………………………………………………………………11

参考文献……………………………………………………………………………12

论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与保护

姓名:

***学号:

********

【摘要】网络改变了隐私传播、加工和利用的技术条件、使得现行整个隐私保护制度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基本条件发生巨大变化。

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空间的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网络给我们带来福祉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构成巨大的威胁,网络空间的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受到社会的高度广泛关注,本文从了解网络隐私权的含义,了解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分析当今社会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原则等方面入手,并提出一些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侵权基本原则法律保护

第一章引言

网络技术的普及,互联网已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逐渐改变着人们的信息获取方式和生活习惯,正如当下流行的信息流转工具:

“微信”。

网络改变了隐私传播、加工和利用的技术条件、使得现行整个隐私保护制度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基本条件发生巨大变化。

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空间的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网络给我们带来福祉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构成巨大的威胁,网络空间的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受到社会的高度广泛关注,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隐私权已经是公民保持人格尊严和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

因此从了解网络隐私权的含义,了解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分析当今社会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原则等方面入手,并提出一些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建议,进而强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第二章网络隐私权概述

2.1网络隐私权的涵义

2.1.1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其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私人信息保密权。

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内的事情,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刺探、公开和传播。

2.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

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

3.维护权。

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保护。

也可以找有关人员、组织调解,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

4.私支配权。

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可以公开隐私,也可以准许他人对个人活动 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

2.1.2网络隐私权的含义

网络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选择权。

网站收集个人资料前须征得用户的同意,用户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资料以及提供哪些个人资料。

2.知情权。

当网站搜集的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时,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他的哪些信息、信息的内容是什么、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这些信息会不会与他人共享等。

如果用户无法得知上述情况,知情权就是不完整的,也就无法充分正确地行使其他权利。

3.安全控制权。

用户有权控制其个人信息的使用,包括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其个人资料,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和补充等,并在利用个人资料的特定目的消失后享有永久删除其个人资料的权利。

4.赔偿请求权。

用户有权要求网站保护其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当网站或其他侵权者利用用户信息资料侵犯其隐私权时,用户有权要求网站经营者或其他侵权者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5.请求司法救济权。

用户针对任何机构或个人侵犯自己信息隐私权的行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1.3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涉及领域

1.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资料的保护。

任何对个人资料的非法收集、存储、使用都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2.个人生活秩序的保护。

网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网上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

3.个人私事的保护。

任何人包括网络服务商,不得窥视、泄漏、干涉他人的私事。

4.个人领域的保护。

国家、网络服务商、黑客等不得对个人的信息系统进行攻击、破坏。

若国家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网络进行监视而触及网络使用者的隐私时,应依法可免责。

第三章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与保护

3.1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网络领域侵害隐私权问题是网络领域引发的侵权问题中最为普遍的问题。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的商业化,用户的个人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网络资源,被收集和利用是无法避免的,这势必会对用户的网络隐私权造成侵害。

其侵权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3.1.1个人的侵权行为

1.侵犯个人隐私。

即个人XX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8条规定:

用“户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事实上,这一类侵权行为时有发生,表现为损害他人名誉,或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肖像权。

2.非法收集传递个人信息。

其表现为个人XX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XX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

这类“侵权者”大多是黑客,他们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窃取和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被侵权者几乎无法发现或知道黑客身份。

黑客XX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虽然表现形式上与传统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不同,但实质上与传统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无本质区别。

3.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即个人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1.2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

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进行窥探业务非法获取、利用他人隐私。

某些网络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工具浏览和定时跟踪用户站上所进行的操作,并将自动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并将详细资料发送到网络公司中,网络公司根据这些资料掌握个人的情况,并建立庞大的资料库。

这可能导致某些用户重要信息的失窃,并极有可能让用户造成损失。

例:

股票信息、信用卡资料等。

3.1.3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

有些软件和硬件厂商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埋下了伏笔,用于收集消费者的隐私。

例如,英特尔公司1999年就曾经在其PⅢ处理器植入“安全序号”。

每个使用该处理器的计算机在网络中的身份极易识别,从而可以监视用户接、发的信息,使计算机用户的私人信息受到不适当的跟踪。

对于这种侵权行为的识别需要极高的技术要求,所以用户个人是无法得知的。

3.1.4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

网站经营者能够直接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

例如,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对其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造成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3.1.5网络监视及窃听

某些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会通过网络中心监视或窃听局域网内的其他电脑,监控网内人员的电子邮件。

这种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但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却以各种理由来掩盖自己的侵权行为。

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没有对用户尽到如下的告知义务:

用户发的电子邮件或其他信息是没有个人隐私的,能够被所有者或管理者监控;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得到的用户隐私的信息,不得用于传播或其它目的。

3.2网络隐私权领域侵权问题保护现状

在行业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我国现有法律对网络隐私权领域的涉及是很有限的,或者说,难以实现有力的约束,原因有以下方面:

3.2.1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滞后

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状在我国司空见惯,但迄今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从立法上予以确认。

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情况来看,其依据仅是《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基本原则和《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个别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的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条款: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但是,在我国,民法作为最基本保护公民各项人身权利的法律却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而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

而事实上,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同属于人身权中不同性质的权利,这样所带来的结果是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实际效力减少,隐私权寻求法律保障的实际可诉性、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受害者请求司法救济。

笔者认为,不对隐私权进行专门立法保护不仅无法解决我国在隐私权传统保护领域的难题,更无法面对网络空间对个人隐私权提出的挑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确定隐私是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但是该解释仍未从法律上确立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隐私权仍不能与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并列,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3.2.2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滞后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网上消费者既无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规定可供适用,也无法求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手段进行救济。

对网络隐私的保护仅仅限于国内一些网站形同虚设的隐私保护声明和各部委的零散文件:

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

“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这些隐私政策公告和文件大多内容简单、过于原则,且不涉及对个人资料的使用说明以及相关的安全保证,可以说,由于我国在隐私权法律保护上的滞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上几乎是一片空白。

第四章解决网络隐私权的建议

4.1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之中,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

4.1.1个人控制、支配原则

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收集有关用户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时候,首先通报经营者的身份,收集信息的目的和用途,个人对是否提供信息、对提供的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有决定权。

收集个人资料应取得个人明示同意后才可进行。

4.1.2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原则

我国的隐私权观念也应建立在保护人格尊严的基础之上。

这是因为我国历史上就缺乏个人权利主体意识,人格尊严向来不被重视。

个人的情感、个人生活的空间与安宁也同样不能受到尊重。

所以,以法律的导向性,以人格尊严为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基础,相信对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建立有良好的作用。

4.1.3安全和完整原则

数据应完整,准确,使用规范的资料源,及时更新。

被合法收集的个人数据持有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个人数据未经许可而被扩散、更改、透露或销毁。

4.1.4兼顾国家与社会安全原则

对隐私权的保护,不只涉及电子商务与隐私保护的领域,还应涉及兼顾国家与社会安全。

例如计算机犯罪、色情信息对儿童的侵害及国家安全问题。

4.2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建议

由于世界各国对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呈专门化的趋势,因此,应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经验与成果,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加以立法,以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和具体法律方法。

4.2.1选择强调行业自律加强立法的综合保护模式

在国际上,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一种是以欧盟国家为代表的立法模式。

比较而言,两种模式各有利弊。

网络是一个新事物,单纯的立法难以胜任对网络经济的调控,同时僵化的立法还可能束缚网络经济的发展。

单纯的行业自律则缺乏有效的执行和保障手段,这就使得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可能受到毫无顾忌地侵犯。

因此认为,鉴于我国的法律体制和法律传统,应采用综合模式为宜,既要加强立法,也要从行业、技术等多个角度去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4.2.2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

将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到对名誉权的保护中,这种以间接方式来保护隐私权的做法在实践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法律规定的薄弱正是许多人敢于侵犯别人隐私的重要原因,立法机关应通过法律规定明确隐私权的内涵、外延以及侵权的责任形式,使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法律上有明确的依据,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我们的隐私不受侵犯。

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中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并将其单列。

该草案第七章第25条和第26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将隐私权明确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这不仅是立法上的进步,更有利于完善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4.2.3立法界定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构成

网络隐私权由于其承载的载体的特殊性,其侵权行为的构成与传统隐私权相比也具有特殊性。

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散布他人信息行为未经合法授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该XX的行为包括未经发布个人信息的用户授权、未经法律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而发布信息。

另外,发布的他人信息应是他人的真实信息,若是行为人编造或虚构的“隐私”,则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或其他人身权利而不构成侵害隐私权。

(2)散布他人信息行为造成了他人物质上或精神上的损害(行为具有损害后果)。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掌握或知悉了他人的网络隐私,就有义务和责任予以保密,若由于自己的疏忽或轻信可以避免而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泄露了个人隐私的,也构成侵权。

总之,为了更好的保护我们的网络隐私权,法律必须对构成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作明确界定,使我们在打击这一违法行为时有法可依。

4.2.4将电子证据作为证据予以认定

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难就难在取证上。

由于电子证据无论是在收集上,还是在证明力上都与传统证据有很大的不同,若没有相应的技术支持将会出现无法获取的可能。

而网络环境下侵害隐私权的证据就是电子证据,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致使电子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已成为认定侵害网络隐私权的主要问题。

所以,应修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明确规定为证据的一种,并明确在什么条件下电子证据可以被采信,其证明效力如何确定,只有这样才会利于这类纠纷的解决,确保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行为真正受到惩处。

4.2.5用好现有的法律资源

我国采取间接、分散的立法方式,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面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资源。

1.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是指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讲,除去侵害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行为方式,对一般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均可适用。

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利益的赔偿。

2.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方法:

是指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以承担刑事责任作为救济手段。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隐私权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承担刑事责任的方法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应该是隐私权保护的最高境界。

但目前也不能说侵犯隐私权就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原理,只要一种侵权行为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要件构成犯罪,那么这种行为就从普遍的民事侵权行为转化为刑事责任。

3.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里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包括用宣扬他人隐私的方式,而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也当然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而公民的某些个人生活规律也属于个人隐私,本条确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扰,也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生活隐私权;宪法第四十条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如上所述,我国宪法没有对隐私权做出明确直接的保护性规定,但却间接地从其他方面对公民的隐私权不容侵犯给予了确认。

4.隐私权的行政法规保护。

我国关于新闻、出版、广告、宣传、广播、电视、电影、医疗卫生、档案管理、邮电、社会治安等许多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中都有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例如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就规定了任何报纸不得刊载的内容,其中包括诽谤或者侮辱他人的以及法律禁止刊登的其他的内容。

国家通过对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5.隐私权的程序法保护。

我国法律确立了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一般原则,但对于有些涉及到当事人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该法是对公民隐私权最明显的司法保护。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妇女的隐私权、残疾人的隐私权以及消费者的隐私权,都作了明确的特别规定,我国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的一些法律中,凡是涉及到民事权利保护的,几乎都有对隐私权的规定。

善于用好这些法律资源,是能够提供对网络隐私权作的有效保护。

第五章结束语

总之,虽然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不尽人意,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频发,但是,在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原则之下,运用科技的发展成果,一边完善立法,同时运用好现有的法律资源,随着社会的进步,网络隐私权领域的侵权的问题必将得到逐步解决,网络隐私权也必将得到多层面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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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杨立新著.侵权责任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74-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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