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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浅议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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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每一个市场主体都不可避免地面临来自国内和国外同行业其他对手的激烈竞争。

要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只有不断加大创新力度,提高自身竞争力,以切实满足市场的实际需要。

而金融业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核心和基础,其行业竞争更是异常残酷,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创新压力不言而喻,客观上促使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通过不断地金融创新来维持竞争力。

但是,金融业发展的实践特别是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海啸的事实无情地警醒着我们,金融创新虽然极大地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而与此同时,金融创新如果缺乏适度有效的引导和监管,无疑将加大金融体系的风险,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甚至引发地区性、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有鉴于此,如何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找到创新和监管、收益与安全之间的平衡,从而推动我国整个金融业稳健、可持续地良性发展,已成为我们金融同业和监管部门应当共同面对和思考的重要课题。

本文拟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现状出发,尝试探讨如何正确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并做好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

       一、金融创新

    

(一)金融创新的定义与发展

      所谓金融创新,是金融业为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金融产品、金融工具、金融制度等方面所进行的创新活动。

可以说,金融发展史实际上就是金融业不断创新、谋求发展的过程。

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金融创新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动力,产品创新、制度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服务创新等层出不穷,在有效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的同时大大增加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润收益。

       在上述各个环节的金融创新中,金融产品的创新无疑是重中之重,而金融产品的创新又以投资银行业务的创新为其亮点。

以金融业最发达的美国为例,其投资银行业务的创新和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包括证券承销、经纪和自营等业务在内的传统业务兴起,这是投资银行业务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

第二阶段,诸如企业并购、重组等收费性咨询业务以及证券化业务自20世纪60至70年代开始发展并日趋成熟。

第三阶段,资产管理和新的衍生品交易类等引申型业务自20年前兴起并迅速发展。

      

(二)我国金融创新的现状

        我国的金融创新由于起步较晚,同时受金融体制、市场程度、技术手段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金融创新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就投资银行领域来说,我国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基本上仍然集中在证券承销、经纪等传统业务方面,但个别大型商业银行在近年也已经在借鉴国外银行的先进经验基础上,一方面对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进行创新,另一方面也开始办理并购等融资类和理财类、服务类新型投资银行业务。

        就我分行来说,为了抵御来自国内外同业对手的竞争,我分行在投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走出了一条有我分行特色的创新之路:

       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我分行先是在2007年根据当时股票和房地产市场风险日增、通货膨胀持续走高的现状,推出了“新股宝”新股申购类理财产品。

该产品主要是通过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差价来获利,由于新股上市首日跌破发行价的概率极微,而且收益率基本上都高于通胀率,因此有利于客户分散风险、保证收益。

2009年,我分行又陆续推出“乾元-周周利”、“乾元-天天利”等多个短期人民币理财产品。

该产品投资周期较短,满足了客户对高流动性产品的需求。

同时,该产品采用组合投资的模式,将募集资金投资于信托受益凭证、债券市场、银行票据资产、货币市场基金等金融工具,抗风险能力更强,其收益率也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使客户获得较高且安全的收益回报。

2010年至今,我分行进一步加大了创新产品的研发力度,努力贴近市场需求进行产品创新,在继续推出多种理财产品的同时,推出了“并购通”、“股权通”、“集团通”、“融信通”等融资产品,从当初简单地担当中介到代客理财,再到为客户提供多元融资并担当财务顾问,逐渐形成了理财业务、财务顾问、债券承销、投融资等几大投行业务产品线。

此外,我分行还针对市场金融热点、难点问题,推出了“量身定做”的投行服务,如2010年广东省城市“三旧改造”政策出台,我分行马上推出了“三旧改造通”项目融资产品;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推出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等。

         在电子银行业务方面,我分行在2009年为配合乾元系列理财产品的推出,推出了“乾元电银通”,通过各种电子渠道实现客户自助办理乾元系列理财产品的“恢复扣款约定”、“协议额度变更”、“赎回申请”等业务,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更好地适应了市场需求。

在2010年,针对当时盗取银行卡账户资金的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我分行为保护客户存款的安全,在同业内首创“短信锁”业务,让客户自行控制自己账户办理资金支出业务的权限,客户可通过签约手机编辑短信发送至建行端口锁定账户,一旦锁定成功,该账户所有资金支出交易均不可以办理,有效避免了客户因遗失卡(折)或相关信息被盗而导致资金损失的潜在可能。

另外,在电子商务方面,我分行在2010年推出“结算E”业务,基于电信或移动通信网络,依托建行各业务系统,通过电话终端为个体商家提供银行支付、账户查询、转账、缴费充值等业务。

同时,我分行进一步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务求以专业化电子商务平台为服务对象,为商户提供资金划拨、结算、托管和信贷等服务。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从上述我国金融创新的现状可以看到,包括投资银行业务在内的银行创新业务正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我国对于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金融创新缺乏法律层面的监管和引导

        一方面,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等创新业务的时间较短,再加上立法所固有的滞后性,因此在法律层面尚没有关于投资银行等创新业务的系统而具体的规定。

而创新业务的迅速发展,更使法律相对于具体的创新业务而言,面临着立法空白的尴尬。

即使在个别方面有规定,也只是监管部门的一些通知或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较低,行政命令色彩较浓,在内容上缺乏对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而且监管部门在执行和解释相关监管规定时有时会显得过于随意,导致创新产品在法律效力、法律关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造成创新产品的交易各方难以对交易后果进行合理预期,客观上也造成了较大的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由于投资银行业务大多属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交叉经营的领域,但我国长期以来分业经营的法律模式严重制约着银行的业务范围,在较大程度上使投资银行业务产品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束缚,使银行难以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更多的金融合作,严重限制了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创新空间。

       

(二)监管机构的识别能力及设置与金融创新的发展不相适应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从事的都是传统的信贷业务,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习惯于对传统业务的监管,对大部分金融创新业务了解不多,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经验更是少之又少。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还处于相对原始的阶段,但考虑到金融创新的速度之快,在创新产品不断增多、产品机构日益复杂、交易手段日渐丰富、行业界限越发模糊、金融风险难以捉摸的情况下,金融监管机构对创新产品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的准确识别将显得至关重要。

客观来讲,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识别创新产品所带来的金融风险的经验和能力方面尚有所欠缺。

而且,在创新产品越来越多,金融风险转移频繁、创新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的情况下,金融监管的难度只会越来越高,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挑战也将越来越大。

另外,我国金融监管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但金融创新中最大的特点就是混业经营或合作,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之间的合作范围正在不断扩大,所以,目前我国分业监管的模式显然在有效监管金融创新时存在较大局限,无法有效地对创新业务进行有效引导和监督。

        三、如何做好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一方面,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并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客观上会促使金融监管机构提出新的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架构,提升监管水平,切实消除或控制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

另一方面,在保证金融体系安全运行的同时,适度的金融监管将给予金融创新相对宽松的法律和政策环境,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合理的范围内合理进行创新活动,从而进一步促进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

在两者的互相促进和影响之下,金融创新的效率将得到提高,金融交易的安全将得到增强,金融市场将得到可持续的良性发展。

       

(二)对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在正确把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相互促进而非矛盾对立的特殊关系的基础上,我们对如何做好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建议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只有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再结合前瞻性的立法,才能真正根据市场需要、从金融发展的趋势出发,制定具体有效的监管制度,通过明确金融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避免行政命令式的突然袭击和随意解释,从而使金融交易各方都能够对可以创新的边界以及拟创新业务的法律效力有清晰的判断和明确的预期,从而为消除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最终维护金融市场的平稳秩序,促进金融业的稳健发展。

而且,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建议考虑我国金融创新已经存在的混业经营现状,制定统一的涵盖整个金融业的监管措施,为投资银行业务等金融创新提供一个更加广阔的法律环境。

此外,考虑到我国大部分的金融创新实际上都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现成金融产品的基础上吸收移植而来,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特别是我国在加入WTO之后,更需要制定符合WTO规则要求和与国际接规的金融监管制度。

        第二、建议完善金融监管形式,转变监管重点。

考虑到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为避免交叉监管、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真空,建议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切实改变原有各自为战的监管模式,积极寻求彼此之间的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可能存在的不相容问题甚至政策冲突,并在时机成熟时逐步将银行、证券、保险业的分业监管转为最终的混业监管。

而且,监管重点应由合规性监管转向风险性监管,应更多地关注金融机构及其资本所将承担的最大风险,同时通过对监管制度和方法的相应调整,不断加深对金融创新业务的了解,逐步积累对各种创新产品的监管经验,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金融机构风险预警与化解机制的检查,并加大力度引导金融机构进行合理创新,最终全面提升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水平。

此外,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金融队伍建设,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素质高、经验足的金融监管队伍。

         第三、建议在金融监管中多引导、少限制。

从目前金融监管机构发布的监管通知或要求来看,限制和禁止金融机构进行创新的内容相对较多,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进行创新的内容则相对较少。

其中当然不排除某些金融创新可能已经触及法律的边界,又或者已经产生较大的金融风险。

但某些情况可能并不存在上述因素,金融监管机构的做法就可能显得有些过于严厉和保守,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创新,反过来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因此,我们建议金融监管机构应充分尊重金融机构对于合理创新的需求,在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基础上,鼓励并赋予金融机构以更大的创新空间,应允许金融机构运用国际金融市场上成熟的金融产品为客户服务。

作为金融监管机构,只需要做好风险提示和引导,无须过分恐慌,作出过多无谓的限制甚至中途叫停,任何成熟理性的金融交易各方理应自觉承担自主决策所带来的交易风险。

        综上所述,金融创新是我国金融市场乃至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只要处理好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关系,实现“引导(监管)——创新——再引导(监管)——再创新”的良性循环,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监管机构,都会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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