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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爆破器材、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审批:

 

中原石油勘探局工程建设总公司

普光气田工程建设项目部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爆破器材、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一、总则

(1)本规定所指爆破器材系一般钻爆法施工所使用的各类火工材料。

(2)对爆破器材的申购、运输、贮存保管和使用,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3)采用新的爆破器材和爆破技术均需经上级领导批准,制定相应的安全规定,否则禁止采用。

(4)未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工人,严禁单独从事有关爆破工作。

(5)从事爆破工作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爆破器材领发制度,清退制度、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培训制以及重要爆破技术措施的审批制度。

(6)爆破器材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内,不得任意存放。

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7)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可由技术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重要者应报请上级领导批准。

二、对爆破管理人员的要求

⑴参加施工的爆破人员,应参加过专业培训,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市、县公安局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⑵爆破工作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

⑶爆破员、管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年满十八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领取《爆破员作业证》的,并有一年以上从事与爆破有关工作经历的人员;

②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的人员;

③从未发生任何责任事故,有较强的安全意识的人员;

④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有较强事业心的人员;

⑤对爆破员应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应及时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权利。

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收回交原发证单位。

三、领购与运输管理

⑴爆破器材属于国家专控物资,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所以领取、购买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向物资部门提出申请,由物资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按照国家分配计划签订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必须经物资供应部门签证盖章方为有效。

合同副本应及时送交所在地市、县公安局,以备查验。

⑵供需双方要严格按照分配单签订购销合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属企业供货的购销合同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购销合同须经民用爆破器材专卖办公室签证盖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购销合同由所在地物资厅(局)部门签证盖章。

⑶因实际生产需要,分配计划需调整时,应按申请渠道提报,经审批调整后,给供需双方下调整调拨单,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购销计划执行。

计划当年有效,未执行部分跨年不予结转。

严禁私自转让计划或转卖爆炸器材。

⑷领购爆炸物品前持本单位爆破资质到宣汉县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然后凭有效手续到宣汉县民爆公司在净化厂的炸药库领取炸药和雷管,当天领取的炸药和雷管未消耗完时,用专车及时退回。

运送爆炸物品时,选派专人装卸、押运。

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能同车混装。

⑸装卸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懂得所装卸爆破器材的安全常识。

装卸时要轻拿轻放。

装车不能超高,要捆紧、捆牢,装卸工作最好在白天进行,必须在夜间装卸时,要有充分的组织和安全照明设备。

⑹要使用专用车辆装运,车况要好,排气管必须加装防火器,严禁使用翻斗车、拖挂车、三轮车、畜力车及自行车运输。

前后车应保持防爆规定300m以上的距离,严格控制车速,做到操作平稳。

车上应明显悬挂按规定要求样式的“危险”标识。

车上应采取防晒、防风沙、防雨水、防冻、防滑、防爆等六防措施。

⑺途经道路应该是坚固、平坦的沥青或水泥路面,运输干线纵坡不宜大于6%。

⑻途经人员稠密的城镇、集市、国家重点保护桥梁等建筑,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过。

运输车途中停歇要远离建筑物及人员稠密的地方。

如车辆突然发生故障,不得采取有着火危险的修理手段,应该换车或卸车修理,对卸下车的爆炸物品要按规定保管,并严禁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用火。

⑼运到使用现场,须经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或指定有资格验收的人员验收,存放在经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认可的施工现场临时库房内,且不得超过公安部门核定的数量,其他人员不得接触。

⑽对承运爆炸物品驾驶员的要求

①必须有三年以上或行车五万公里以上驾驶经历的人员担任。

②思想作风好,组织观念强,责任心强的驾驶员。

③选择安全意识强,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的驾驶人员。

④驾驶人员及押车人严禁在行车装卸期间吸烟和携带引火器具。

四、爆破物品的使用

1、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准使用。

2、露天、地下、水下和其他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3、硐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属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裸露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4、在居民区附近进行爆破,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并征得当地市、县以上公安机关同意。

大型爆破应有现场指挥。

大型爆破的审批作业除报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征得当地市、县以上公安机关同意。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⑴地质不清,周围情况不明,有意外冒顶及意外滑坡危险的场所。

⑵安全通道不畅的场所。

⑶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⑷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的场所。

⑸视线不清无安全照明场所。

⑹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雷雨天气的。

⑺未按本规定要求做了准备工作的。

6、禁止爆破人员穿戴容易引起静电火花的化纤等类衣装。

7、在大雾、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同意。

8、装药

⑴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⑵大型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负责人批准。

⑶必须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⑷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和冲击。

⑸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质长杆处理。

⑹装药场所禁止烟火、装药时禁止使用冻结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⑺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加工完毕须按要求封堵适当的封泥,不得留成品备用,制做好的药包按规定存放并应专人看管。

⑻联结导火索和雷管,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

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9、填塞

⑴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

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⑵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泡孔。

⑶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⑷禁止直接捣固药包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⑸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10、禁止拔出或硬立起炸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引爆线。

11、炮响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方准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12、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3爆破警戒与信号。

⑴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⑵地面爆破在危险区的边界调协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⑶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所有通路岗哨,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看到和听到。

⑷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时间的方法,严禁使用人工传呼的信号方式:

①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

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设备,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到指定的安全地点。

向危险区边界、路口派出警戒人员;

②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

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起爆;

③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

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

除爆破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

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14、电力爆破

⑴电源放炮器应有二人以上专人分别看管和控制,引爆电源、雷管,炸药要求按规定隔离存放保管,严禁电源雷管一人保管携带。

闸力箱要上锁。

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接线盒内。

⑵同一路电炮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

各雷管的电阻误差,按照说明书要求一般控制在±0.2Ω以内,严禁使用摇表测试雷管电阻。

⑶使用前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成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立线末端末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待第二次引爆信号发出后方可接通电源,防止误触电源。

⑷装药前,严禁将电源引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

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雨天气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⑸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电照明灯撤出工作面3米以外。

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米以外。

严禁使用火焰灯具照明。

⑹在电爆网路敷设后,经第二次信号发出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检查网路导电是否正常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⑺露天爆破允许使用架设在电杆瓷瓶上的裸露导线,但不能使用直流电机车的架空线。

⑻电力起爆时,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为:

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大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

⑼爆破作业现场的杂散电流经测试电流值大于30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⑴有沼气和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⑵借助长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而且较难迅速撤至安全地点的爆破活动。

⑶深孔爆破

16、爆破后的安全检查与处理。

⑴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危石、意外冒顶和盲炮等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采以措施,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⑵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两人(次)以上的检查],并经现场负责人同意后,方准工作人员进入爆破区域。

⑶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记录。

17、盲炮的处理

⑴发现盲炮或怀疑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同时在附近设明显的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⑵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的负责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型爆破的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⑶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得在现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不得有人员、设备进入。

⑷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⑸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⑹盲炮处理完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⑺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盲炮者认真填写记录(登记卡)。

⑻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只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⑼处理浅眼爆破盲炮时,可采取下列方法:

①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②打平行眼爆破。

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

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

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木;

③用木、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④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⑤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或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五、爆破器材的储存

⑴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等的设置,原则上应按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委托设计,并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当地市、县公安机关许可。

⑵爆破器材必须贮存在爆破器材库里,并派专人保管。

爆破器材不得在工地上过夜,更不能私自存放在家里。

每天剩余爆破器材必须及时交爆破器材库保管。

特殊情况下,须经主管部门审批报当地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准库外存放。

⑶库房不得布置在山洪、滑坡和地下活动危害的地方,应尽量利用山丘等天然屏障。

⑷库房多时,相邻库房不得长边相对布置,雷管库应布置在库区的一端。

⑸在库区周围应设密实围墙(或双层铁丝网)。

围墙到最近的库房脚的距离不得小于25m,围墙高度不得小于2m。

⑹库房内净高不得低于3m,炎热地区不得小于3.5m。

六、各类爆破器材库的电器照明要求

⑴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供电危险等按1类供电场所设计;辅助建筑按一般供电场所设计。

⑵从库区到各库房的外部线路,应采取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或挂设,外部电气线路禁止通过危险库房上空。

⑶库房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可采用自然光或库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采光。

⑷电源开关和保险器应设在库房外面,并装在配电箱内。

⑸采用移动或照明灯时,只准使用安全手电筒,禁止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⑹凡有雷击的地区,地面爆破器材库,必须按要求设置避雷装置,其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七、爆破器材的管理

⑴每个库房的贮量不得超过其设计容量。

⑵在架上堆放的硝化甘油类炸药、雷管禁止叠放。

⑶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袋)的宽度。

⑷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

⑸堆放导火索和硝铵类炸药等的货架(堆)、高度不超过1.6m。

⑹库房必须清洁,做好防潮、防晒、防火、防盗、防雷、防静电、防鼠害等七防保卫工作。

⑺库房内严禁用明火取暖和照明。

严禁用灯炮烘烤爆破器材。

⑻库房内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⑼库房内必须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设备入内。

⑽库房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每月仔细检查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⑾爆破器材堆放场应选择在安全地方。

⑿爆破器材要严加看管,昼夜有人巡逻警卫。

⒀堆放爆破器材的场地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⒁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

⒂炸药堆与雷管的距离不小于25m,严禁混放。

⒃在爆破器材堆放上,应覆盖帆布或搭简易的帐棚。

⒄在爆破器材堆四周,应设置铁丝网或其它障碍;距堆放周边100m范围内严禁明火。

⒅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⒆爆破器材的收发

①库房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②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做性能检查。

③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准使用和发放。

④应设立爆破器材发放间,尽量与库房远离。

严禁在库房、硐室里发放。

⑤发放、保管、取用及进入库房的所有人员,严禁穿钉鞋、经纤衣服和带手机进入。

为此,门卫前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避免发生事故。

⑥必须经常和定期测定库房的温度、湿度,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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