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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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

报送机构:

xx支行

自评年份:

202x年

一、自我评估开展情况

为确保评估工作的有序开展,本次评估工作由支行行长牵头,营运部授权会计作为主要负责人,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按照总行及分行的规定,xx支行对照《xx银行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分支机构)》对202x年度支行的案件防控工作组织、案件防空措施落实、内控执行力建设、案件责任追究与整改、员工行为管理与培训五个方面进行了自我评估。

二、自我评估得分情况

经过认真学习《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对照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指标评价说明,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细致的开展自我评估,经过计算我支行得分为98分。

三、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发现的问题

本次自我评估未发现案件风险或案防工作未落实的情况。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或安排继续认真贯彻银监会、总行及分行案防工作要求,严格账户操作管理,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和监察,提高内控执行力,落实责任追究,切实防控案件风险。

严格按照xx银行网点主要负责人案防日常基础工作实施细则》,做好网点的案防日常基础工作,做好案防工作的记录、归

1档工作。

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组织、内控执行力建设、员工行为管理与培训方面的工作,积极开展各项业务的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完成全年的各项案件防控工作任务。

第二篇: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附件四:

(模版)报送机构:

自评年份: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自我评估开展情况

(包括:

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自我评估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各参与部门职责划分情况;自我评估覆盖情况和涉及的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情况等)

二、自我评估得分情况

(描述自我评估总得分,并附法人总行和一级分行自我评估打分表,模版样例详见《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

三、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发现的问题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各项内容)

四、整改措施

(针对自我评估发现的问题应逐项提出整改措施)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或安排

第三篇: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

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应当制定年度自我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规范评估流程、合理分配资源并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和保障机制。

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应当依据分支机构评估指标体系,细化工作方案,做好自我评估的准备、组织实施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明确分支机构评估指标体系构成,汇总、复核下级机构自我评估情况,开展自我评估工作。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整理、汇总案防自我评估情况,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并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监管评价

第九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管评价,即银监会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评价,属地监管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属地银监局评价。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案防监管评价由属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组织开展,重点对网点众多、内控薄弱、案件多发、特别是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发案数量较多的分支机构开展评价。

第十一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成立由机构监管部门牵头,案防部门和法律部门参加的评价小组,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开展监管评价,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分行自我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后,得出该法人机构案防工作监管评价得分和相应等级,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监管评价初评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同接受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属地银监局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监管评价报告》,并抄送银行业案件稽查局。

第四章评估指标

第十五条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各项评估内容所占权重分别为:

案防工作组织13%,制度及质量控制15%,案防工作执行45%,监督与检查14%,考核与问责13%。

第五章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监管评价等级。

评价结果按百分制计算,综合评分85分(含)以上为“绿牌”,综合评分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为“黄牌”,综合评分70分以下为“红牌”。

第十七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把案防监管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机构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

评为“绿牌”的,可以在监管评级原有级次基础上酌情调高一个评级细项;评为“黄牌”的,应当给予警示;评为“红牌”的,可以在监管评级原有级次基础上下调一个评级细项,并约谈法人机构主要负责人,督促其加强案防工作。

第十八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监管评价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3日印发

第四篇:

银行业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银行业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

加强职业操守教育。

定期组织学习业务知识、职业操守相关内容共4386人次,同时利用各种形式、各种载体深入开展员工理想信念教育、职业操守教育,继续抓好《***办法》的学习培训,强化教育的广泛性和深入性,引导干部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遵纪守法和诚信合规意识。

结合《***》警示教育片和近年发生在农信社的典型案例,在辖内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案件警示教育,以案说法,警钟长鸣。

一线员工参加案防合规培训率100%。

(四)监督与检查情况。

年度内开展了一次“五大风险”排查。

重点排查了基层营业网点负责人、员工是否利用银行平台及员工身份,以高息为诱饵参与社会非法集资、民间融

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风险排查;二是对员工内外勾结、盗用或挪用客户资金行为进行风险排查;三是对员工异常行为进行风险排查,包括对员工和直系亲属银行账户大额资金异常变动情况的排查,以及对员工炒股、做期货、包养情人、吸毒、投资经商等情况的排查。

通过2个月排查,未发现我行有以上风险隐患。

开展了二次案件风险隐患排查。

对全辖所有机构、所有岗位、所有人员以及ⅩⅩ年度所有业务进行全面风险排查。

自查阶段边排查边整改,有力提升了我行案件防控水平。

(五)考核与问责情况。

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畅通信访举报受理渠道,提高信访案件直查快办能力。

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贿赂、腐化堕落案件和

发生在一线岗位中以贷谋私、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和银行权益的案件。

坚持惩治和保护并重,做到严惩腐败者、保护干事者、宽容失误者、打击诬告者。

通过查办案件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制度建设,发挥治本功能。

三、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发现的问题

一是我行在案防培训考核机制方面还有待完善,目前案防培训还未建立与员工岗位、待遇、职业晋升等挂钩的考核机制。

二是目前审计检查做到依据审计方案组织开展稽核检查,因方案设定时间的约束,未能做到延伸检查。

四、整改措施

一是制定案防培训考核制度,坚持贯彻执行。

二是针对审计部门、监管部门对本行案防考评中发现问题以及问题暴露情况制定稽核检查的频度及深度。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或安排

ⅩⅩ年我行将继续做好案件防控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示范教育、关爱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不断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层层签定预防案件责任书做好案件情况统计及上报工作,争取我行案件防控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第五篇: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银监办发〔2013〕25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文件

银监办发〔2013〕258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2013年11月12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

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

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应当制定年度自我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规范评估流程、合理分配资源并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和保障机制。

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应当依据分支机构评估指标体系,细化工作方案,做好自我评估的准备、组织实施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明确分支机构评估指标体系构成,汇总、复核下级机构自我评估情况,开展自我评估工作。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整理、汇总案防自我评估情况,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并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监管评价

第九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管评价,即银监会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评价,属地监管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属地银监局评价。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案防监管评价由属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组织开展,重点对网点众多、内控薄弱、案件多发、特别是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发案数量较多的分支机构开展评价。

第十一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成立由机构监管部门牵头,案防部门和法律部门参加的评价小组,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开展监管评价,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分行自我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后,得出该法人机构案防工作监管评价得分和相应等级,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监管评价初评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同接受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属地银监局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监管评价报告》,并抄送银行业案件稽查局。

第四章评估指标

第十五条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各项评估内容所占权重分别为:

案防工作组织13%,制度及质量控制15%,案防工作执行45%,监督与检查14%,考核与问责13%。

第五章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监管评价等级。

评价结果按百分制计算,综合评分85分(含)以上为“绿牌”,综合评分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为“黄牌”,综合评分70分以下为“红牌”。

第十七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把案防监管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机构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

评为“绿牌”的,可以在监管评级原有级次基础上酌情调高一个评级细项;评为“黄牌”的,应当给予警示;评为“红牌”的,可以在监

管评级原有级次基础上下调一个评级细项,并约谈法人机构主要负责人,督促其加强案防工作。

第十八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监管评价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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