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瀛海集团审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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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瀛海集团审计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审计管理制度

责任部门

审计部

2011年与2010年制度相比主要修改的内容

主要

修改内容

1、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财政部等国家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的应用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集团关于审计机构人员工作职责等,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增加:

“本制度适用于宁夏瀛海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3、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办理集团执行董事、总裁及总监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选择恰当的会计师事务所,并配合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和鉴证”。

4、第二十二条增加:

“绩效考评资料”内容。

5、第三十三条中“三”修改为:

“(一般为三个工作日)”。

6、第四十二条删除“本制度所称行政处分是指刑事处分之外的处分”内容。

修改内容详见后附制度。

 

修改时间

2010年12月1日

特别说明

2011年制度以此页附后内容执行

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财政部等国家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的应用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集团关于审计机构人员工作职责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提出建议,促进改善企业运行的效率、效果,实现企业发展目标。

本制度适用于宁夏瀛海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三条集团内部审计对象

一、宁夏瀛海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控股下的所有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委托经营公司等;

二、集团总部有关部门以及集团、公司高管和部分集团委派工作人员等;

三、上述对象在本制度中均称为被审计单位。

第四条审计工作内容

一、集团内部审计在集团执行董事会和总部的授权下开展工作。

二、工作内容包括并不限于:

(一)遵循性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遵守国家和集团相关法规、政策、流程、计划、预算、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作出审查和评价。

(二)风险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绩效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经济管理效率和效果进行审计。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高层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其他审计:

包括集团重大项目的公开招投标活动审计、建设项目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等专项审计以及集团执行董事、总裁、财务总监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职能和目的

集团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职能

(一)经济监督;

(二)经济评价;(三)经济鉴证。

二、目的

(一)加强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二)加强对被审计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杜绝徇私舞弊;

(三)提高集团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提高集团整体经济效益,促进集团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宁夏瀛海集团内部审计的主体是集团审计部及其审计人员,集团执行董事会和集团总裁赋于审计部及其审计人员具备内部审计资格,是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者。

一、集团审计有对外审计和对内审计之分。

对外审计主要指集团投资(控股)公司、集团委托经营公司(如宁夏瀛海花园酒店、宁夏瀛平化工公司)等。

除此之外全部称为内部审计。

二、集团审计从形式上分为常规审计、非常规审计以及重点审计(重点审计由总裁临时决定)。

三、集团审计从时间上分为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新建公司为不定期审计,老公司为定期审计)。

四、以上均在审计工作中充分体现。

自主灵活,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集团执行董事会、总裁及总监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审计机构的任务

第七条不定期的对被审计单位的资金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进行真实性和合理性专项审计。

第八条不定期地对被审计单位的资金预算及执行的整体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定期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政策执行情况。

第一十条不定期地检查被审计单位税收情况,评估其税收风险。

第一十一条全程参与集团新上项目或被审计单位的公开招投标和竞标活动;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包括集中采购合同)的谈判与签字活动;抽查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以上活动不通知审计机构参与,则视为违规操作。

第一十二条定期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合法、合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一十三条定期对被审计单位委托经营责任的审计评议。

第一十四条定期对被审计单位(投资控股公司)经济效益的审计评议。

第一十五条定期对被审计单位的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一十六条不定期地对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对集团施行的绩效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一十七条针对被审计单位发生的侵占企业资产、行贿受贿、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重大经济案件以及造成严重损失与浪费行为,经集团总裁、总监批准后进行专案审计。

第一十八条对被审计单位的高层经理或委派人员实行任职期间、期中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该项审计工作由集团总裁、总监批准实施。

第一十九条处理信访举报案件反映,对信访件的调查,回复及处理。

公布审计机构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

对检举揭发人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条在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过程中,检查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是否发挥了集团所赋于的各项职能、管理人员是否尽职尽责、是否存在渎职、玩忽职守、是否廉洁自律等。

第二十一条办理集团执行董事、总裁及总监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选择恰当的会计师事务所,并配合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和鉴证。

第三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职权

第二十二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审计人员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会计报表、文件资料、绩效考评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检查实物、数据、凭证、账册、有关文件和资料;检查银行账户,进行现金盘点;检查电子计算机的磁带、磁盘、磁鼓等。

以上检查分为正常检查和突击检查两种方式。

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他人不得干扰。

第二十四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参与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五条制定临时预案,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纪,造成严重损失和破坏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为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可越权采取处置措施,并于4小时内向集团总部领导报告事件原因及处置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对人为设置障碍或条条框框、阻挠、刁难、故意误导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审计机构有权按照纪检和监察工作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审计机构发出的《征求意见稿》在规定时间内既无回应,对定稿后的《审计报告》所给予的结论和意见又无纠正措施,并且长期坚持错误,拒不整改,从而给企业带来潜在利益风险,审计机构有权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审计检查时发现的非正常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集团总裁及时反映。

第三十条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财经纪律,造成企业财产流失并造成大量浪费和损失等行为的被审计单位高层经理及高管人员,有权建议总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集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一、审计机构于每年11月-12月根据审计工作实际和总部领导意见,独立编制审计工作下一年度计划(具体分解为每半年一次),报请集团财务总监批准后实施。

二、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编制审计方案,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应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并通知被审计单位,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确定固定的协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人员做好工作。

第三十二条实施审计

一、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二、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报告和建议。

三、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审计调查记录应有被调查对象的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第三十三条编制审计报告

一、每项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星期提出正式审计报告。

二、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三、审计报告定稿前,审计机构发出《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在审计机构规定时间内(一般为三个工作日),被审计单位应积极做出反馈意见,审计机构可以采纳或维护意见稿。

逾期无任何回应者,则视为被审计单位认可《征求意见稿》全部内容。

审计机构依据意见稿内容正式按时定稿并撰写审计报告。

四、审计报告以邮件方式报送总部总监或总裁审阅批示。

作出处理决定,由审计机构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

除此之外,审计报告的报送使用范围由总裁、总监或审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四条复审

一、被审计单位接到总监或总裁审阅或批示过的审计报告5天内,如有新的从未出示过的重要证据和数据需要复审,必须向集团审计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审计机构是审计复审的主体。

要求复审必须证据确凿,不得弄虚作假、故意误导。

经审计机构审核无误后,由该机构受理并提出报告,报财务总监批准,随后由审计机构组织复审。

逾期或者不按以上程序进行办理的,审计机构一概不予受理。

二、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三、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秉持职业谨慎,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集团应对复审行为免责,考核时不视为审计人员工作失职。

第三十五条审计结果的实施

一、集团审计机构应当对内部审计结果的实施效果进行后续审计工作,以确保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采取及时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二、被审计单位对集团总裁、总监批示的审计报告必须执行。

审计人员在一定时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上述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章奖罚

第三十六条集团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审计工作人员以及检举揭发中的有功人员每年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审计人员泄露审计机密、散布不正当的审计信息、泄露审计检查中知悉的集团商业秘密、渎职、以权谋私、审计舞弊者等,集团总部应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集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集团审计部负责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每份审计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等资料,结案后必须在一个月内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如下内容: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裁、总监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四十条审计档案的管理,参考集团档案与保密管理等规定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结案后的审计档案,于每年的12月底─次年的1月31日前,登记造册,移交集团档案室保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行政处分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处分包括:

警告、严重警告、降薪、降职、撤职、调离工作岗位、待岗、解聘或者开除等;

(二)处以行政处分者,不得参与公司或集团的年度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并且该处分存入本人业绩档案,做为集团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二、经济处罚:

本制度所称经济处罚,即通常所说罚款。

(一)规定2000元以下罚款(含2000元),由审计机构直接决定并执行;

(二)2000元以上及高管人员的罚款,由审计机构报告和建议,经集团总裁、总监批准并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审计法规不符的,应以国家法规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集团执行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批准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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