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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鉴于:

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交易机构”)已经接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下称“委托人”)的申请,对委托人依法持有的“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项目拟按人民币2933万元价格公开转让,公开征集意向受让人。

二、2015年

第一条

本投资人的陈述和声明

本投资人向交易机构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承诺书出具之日均为真实和准确,且将在全部交易过程亦为真实和准确:

1.1投资人资格。

本投资人具有签订本承诺书及签订和履行《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等文件的主体资格。

1.2交易文件知悉。

本投资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交易机构发布的《债权资产受让申请书》,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全部条款和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1.3风险和瑕疵知悉。

交易机构已经对标的资产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说明、提示和披露,本投资人已经对标的资产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标的资产的所有瑕疵、风险。

1

1.4.1本投资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本投资人成为最终受让人并受让标的资产后,就标的资产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而言,本投资人可能无法享有委托人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4.2本投资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承诺书及《债权资产受让申请书》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本投资人充分理解并知悉本次拟转让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

1.5.1本投资人明确并已知悉,就本项目提交有效受让申请时,须同时对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债权以及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项目提交有效受让申请,否则意向受让方就本项目递交的受让申请无效。

1.5.2本投资人明确并已知悉,不符合受让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债权项目以及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项目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即使其已符合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其仍无权参与本项目,其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无效;若撤回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债权以及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项目的受让申请,则视为同时撤回本项目的受让申请。

第二条本投资人的承诺

2.1本投资人承诺在挂牌截止日17点前向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户名: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

11-210601040007180;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支行)支付人民币500万元作为竞价保证金。

本投资人确认如竞价成交,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保证金;在本投资人与委托人最终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后,该保证金在合同签订之日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2本投资人已知悉,如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后,本投资人未受让成功,交易机构将在5个工作日之内无息返还本投资人所交纳的保证金。

2.3《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的签署。

本投资人保证并承诺当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日内与委托人签署《债权资产交易合同》;本投资人确认并已知悉当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日内未与委托人签署《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交易机构扣收全部交易保证金,且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并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

2.4剩余交易价款的支付。

本投资人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保证并承诺在与委托人签署《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

2

易价款交付至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户名: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

11-210601040007180;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支行)。

2.5本投资人确认并承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由交易机构扣除全部保证金,扣除的保证金除去交易机构的交易组织费用后,作为对委托人的补偿金:

(1)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本投资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2)本投资人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本投资人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本投资人及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5)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的;

(6)与委托人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后,未按期向交易机构指定帐户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7)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6本投资人确认并知悉,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延长挂牌7个工作日,在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与竞价的情况下,由交易机构组织委托人与本投资人按挂牌价直接签约;若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拍卖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本项目与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债权以及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标的。

2.7本投资人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承诺同意交易机构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将交易价款划转到委托人指定账户。

2.8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

本投资人承诺,一旦竞价成交,本投资人作为最终受让方将按照标的资产截至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之日的现状受让标的资产,接受标的资产的瑕疵和风险,不因标的资产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委托人和交易机构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本投资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标的资产自签署《债权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至标的资产按照《债权资产交易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交付并移转给本投资人之日发生变化的,本投资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资产的变化而请求委托人和交易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或以此作为本投资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2.9本投资人确认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农行工作人员、参与该项目处置工作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及其关联人、上述人员和机构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农行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和参与本项目中介机构负责人员的直系亲属等。

2.10本投资人确认并知悉,除委托人委托费用外,其余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11本投资人确认并知悉,如未按《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委托人有权要求交易机构没收其全部保证金,有权单方面解除债权转让合同,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本投资人之前支付的交易款项不再退还。

2.12本投资人确认并知悉,对债权披露的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对委托人未掌握的转让债权瑕疵或者其他潜在瑕疵及风险,本投资人应自行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委托人对上述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本投资人不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行使追索权。

2.13本投资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债权及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重大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本投资人受让的债权及从权利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本合同所指抵押物,是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所列抵押物,实际抵押物及其权属等状况以房管部门登记的情况为准。

标的资产的全部抵押物目前被法院查封,部分抵押物存在对外出租情况,租赁情况不详;抵押物可能无法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等手续。

抵押物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海运仓危改小区5号楼53套住宅、7号楼1/2,抵押面积2025.12㎡。

抵押房产属于预售商品房,未办理房产证。

抵押物目前剩余情况是:

仅剩余5号楼的28套住宅未拍卖,其中27套有执行异议,27套中15套房主已对农行的执行提出了异议,并进行了起诉,目前法院已支持其中3名业主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农行的抵押登记。

另外13套房产中的12套已出租或已出售。

目前只有1套空置毛坯房可处置,建筑面积171.2平方米。

另外,(2011)二中民再初字第12847号民事判决变更(2011)二中民初字第155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对京市东其国用他项(2000出)第10032号抵D02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载明的北京中

4

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中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至第三人名下的房产部分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上述剩余27套房产中,如果未来再有法院判决其中应办理过户登记至第三人名下的,则对该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产,债权人无法申请执行。

查封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1号的华普中心大厦,中地公司与中天宏业公司因该楼的产权问题有仲裁官司,目前仲裁已有明确结果,中地公司需履行与中天宏业公司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华普中心I段A座、B座以及C座的1-5层商品房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向中天宏业交付该物业,并为其办理权属证明等手续。

目前,北京市二中院已通过北京市东城区建委将华普中心大厦I段过户至中天宏业公司,并办理了相应产权登记。

查封了中地公司名下所有华普中心大厦、华普花园项目的全部未预售房产。

上述房产属于广义查封,在登记部门做的查封手续,但并无法确定查封的是哪些房产。

另外,债务人目前还涉及与其他多家金融机构的债务纠纷,其名下资产已被多个法院查封。

债务人公司目前还涉及建设工程价款等纠纷,其名下资产存在被查封的可能性。

本投资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

2.14本投资人确认并知悉,转让债权以现状为准,本投资人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委托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债权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本投资人对债权现状无异议。

2.15本投资人承诺,对债权的风险已有充分理解,不以转让价格“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向委托人主张权利。

2.16本投资人已知悉,关于债权档案的移交,委托人在收到债权转让全部交易价款且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移交与转让债权相关的贷款合同、账务凭证、法律文书等委托人档案中留存的相关资料(不包含委托人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不良贷款形态认定分类、责任人认定处理等内部文件资料)。

委托人移交的相关文件以委托人档案中现有文件资料为准、为限,即《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档案移交清单》中列明的文件。

转让债权的交割地点为北京市,委托人在北京将上述文件资料移交给受让

5

方。

委托人完成上述文件资料的交付即视为完成了对受让方的交付义务。

2.17本投资人已知悉并认可,自转让债权交割之日起,委托人对转让债权实际享有的全部权利由受让方享有,受让方取得转让债权的债权人地位并自行管理转让债权;转让债权的风险也同时转移给受让方。

转让债权依照《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交割前,委托人不转移转让债权的任何权利。

转让债权交割后,受让方自行办理抵押房产解封和产权变更手续等事项,委托人给予必要协助。

2.18本投资人已知悉,关于债权转让通知,如受让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委托人于转让债权交割后协助受让方将有关债权及从权利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委托人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委托人已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委托人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损失等类似要求。

2.19本投资人保证并承诺,在本交易中获知的商业秘密、经营信息、资产信息及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委托人移交的档案资料不得用于债权转让之外的其他用途。

2.20本投资人保证并承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委托人赎回或回购该债权。

2.21本投资人已知悉,委托人在收到全部交易款项且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再给予办理产权过户及权证移交。

标的资产涉案诉讼主体、产权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委托人可给予必要协助。

2.22本投资人已知悉,除委托人委托费用外,其余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第三条交易保证金

本投资人承诺向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价款结算专用账户(户名: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

11-210601040007180;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支行)交纳竞价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

如本投资人竞价成交,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保证金。

本投资人与委托人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当日,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第四条

交易服务费

本投资人承诺,在《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的收费标准缴纳交易服务费。

6

第五条违反本承诺的责任

本投资人承诺,本投资人违反本承诺的规定的,愿意根据本承诺书与《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和相关法规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本承诺的效力

本承诺一经本投资人签字、盖章即对本投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本承诺的文本

本《投资者承诺书》一式叁份,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各执一份。

本投资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7

XXX基金

投资人承诺书(机构)

深圳前海汇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本机构作为XXX基金(以下简称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现向贵公司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机构承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

本机构承诺向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贵公司。

2.本机构承诺本次投资的财产为本机构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本机构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贵公司进行合伙企业财产的投资管理。

3.本机构承诺已充分理解合伙协议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投资的合伙企业的风险收益特征,了解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安排,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机构承认,贵公司未对本次投资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4.本机构承诺,贵公司有权要求本机构提供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证明,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及合法性进行调查,本机构愿意配合。

5.本机构承诺,本机构在参与本次投资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机构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投资者(盖章):

年月日

XXX基金

投资人承诺书(自然人)

深圳前海汇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本人作为XXX基金(以下简称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现向贵公司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

本人承诺向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贵公司。

2.本人承诺本次投资的财产为本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本人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贵公司进行合伙企业财产的投资管理。

3.本人承诺已充分理解合伙协议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投资的合伙企业的风险收益特征,了解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安排,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人承认,贵公司未对本次投资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4.本人承诺,贵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提供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证明,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及合法性进行调查,本人愿意配合。

5.本人承诺,本人在参与本次投资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投资者(签字):

年月日

投资者承诺函

本基金投资者(下称“本投资者”)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本投资者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三、本投资者即为基金投资账户的实际持有人和实际受益人。

四、本投资者已经认真阅读下述风险揭示函之内容。

承诺人:

(个人签字/机构盖章)年月日

风险揭示函

1.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本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本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3.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货币市场基金不等于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5.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6.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我司管理的各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旗下其他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投资实行“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7.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机构投资者合规交易承诺书本机构在贵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贵营业部已向本机构全面揭示了证券交易风险,并告知本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证券交易,不得从事属于交易所和监管机构认定的以下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否则将可能因此受到相应监管措施: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十一)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

(二)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三)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四)单独或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五)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六)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七)对单一证券品种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八)同一证券账户、同一会员或同一证券营业部的客户大量或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九)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十)在证券价格敏感期内,通过异常申报,影响相关证券或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十一)单独或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前买入或卖出有关证券,或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十二)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合规守序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现本机构郑重承诺:

一、本机构已了解有关证券交易行为的规范要求及交易所和监管机构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了解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相关实施细则;二、本机构的一切证券交易行为规范运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证券交易;三、一旦本机构证券交易行为被监管机构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本机构将积极配合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四、一旦证券交易行为被监管机构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本机构将积极配合并同意贵营业部采取的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高手续费率、限制或拒绝本机构进行交易和委托,或终止、变更与本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和代理产品品种,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五、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本机构将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经办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受理机构业务章:

日期:

年月日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或: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人/机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本单位投资本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2.本个人投资本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3.本个人投资本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4.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5.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6.本人为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人/机构承诺本人/机构是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不存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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