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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水供电工作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学校水电资源,确保教学、科研、生活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用水用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全校水电的运行、管理和收费等工作,协助学校其它部门做好全校水电规划、水电设施的新建、改建和维修工作。

第三条凡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水电用户)所用水电一律实行装表计量,并按国家和学校公布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交费。

第四条学校水电设施属于学校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学校资产不受侵害的义务。

第五条学校各水电用户必须服从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良好的用水用电秩序。

第二章水电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积极创建节约型校园,构建水电管理部门和各水电用户组成的二级水电管理体系。

第七条学校后勤管理处是水电资源日常管理的实施部门。

具体职责:

保证学校水电正常供应,负责供水供电管线、泵房、高低压配电房的日常维护、巡查和值班等工作;负责与地方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

具体职责:

(一)受理各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用电申请,负责全校所有水电用户的日常用水用电管理;

(二)参与学校供电、供水的规划和改造工作;

(三)完成学校水电计量及收费工作,定期上报各类水电统计、分析报表;

(四)做好学校节能宣传及相关管理工作;

(五)做好学校水电管网图纸、建筑水电竣工图纸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八条水电用户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自身的日常水电管理工作;

(二)配合学校职能部门的抄表,核对抄表数据及水电费用,并按时缴纳水电费;

(三)做好避峰用电、降压供水和水电紧急抢修时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水电节能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用水用电申请和受理程序

第九条凡需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开户手续,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实施。

水电费实行指标化管理的用户,其结算水电表的安装费用由学校承担,其他用户的水电表安装费自理。

第十条后勤管理处应与用户签订《水电供用管理协议》,按协议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均应事先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全校所有水电用户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第四章指标管理及计量收费

第十三条水电经费指标管理

(一)水电经费指标管理是学校实行全面计量收费改革的一项管理手段,是节约型校园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学校将通过试点逐步在全校推行水电经费指标管理,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

(二)水电经费指标的测算办法及适用范围,指标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指标节约和超支的奖惩办法另文规定。

第十四条表计管理

(一)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用户均应安装水电表,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

(二)用户结算水电计量表计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三)集中改造项目中的水电计量表计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完工资料须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临时用水用电(指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5日)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计,按表计费,对未安装计量表计的,则按用水管径流量及用电设备装机容量、水电使用时间、规定的水电价格收取水电费。

(五)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承担维修表计费用。

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承担。

(六)用户如对表计计量结果有异议,可向计量设备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如表计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由用户自行承担验表及相关费用;若表计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由学校承担验表及相关费用,并按规定退补水电费。

在申请验表期间,水电费仍应按期交纳。

(七)如计量表计经校验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的,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如因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水用电量为基准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

退补费用未确定前,用户应先按抄见水电量如期交纳费用。

(八)如由于电表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更正之日止;如因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校正与错误倍率的差额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退补费用未确定前,用户应先按抄见水电量如期交纳费用。

第十五条水电定价与收费管理

(一)水电价格由学校根据物价部门及行业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经学校发文后在全校统一执行。

(二)学校财务处建立水电费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与无锡市电力局和无锡市自来水公司的往来票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核核实后报财务进行结算。

后勤管理处根据水电抄表计量凭证建立相应的水电管理台账。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建立水电抄表、审核、收费工作的规范程序和考核制度。

(四)各水电用户需设水电管理联系人一名,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并对抄表数据进行核对和签字确认。

(五)学校应固定抄表日,按期抄表收费,用户水电表每两个月抄表一次。

(六)对租用学校房产的用户,水电费由房产出租方统一向学校缴纳。

第十六条收费分类

(一)由学校统一支付水电费的用户(水电目标指标考核部门)根据学校管理职能划分,属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单位的用水用电;上述用水用电部位,由后勤定期抄表计算水电费用,通过节电节水指标体系考核。

(二)实行定额管理的用户

1.学生公寓: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无锡市物价局等单位的文件精神,学生公寓按学生人数进行定额管理。

定额部分由学校承担,超额部分由学生自行承担,按无锡市电力局和无锡市自来水公司对居民用电用水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2.教职工公寓宿舍:

用水用电量按教职工公寓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3.其他已纳入定额管理的部门。

(三)实行按实收费的用户

1.食堂承包经营户、资产经营门店与房屋出租户、校企合作与学生创业经营户。

2.经济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和部门。

3.学校教职工宿舍。

校内教职工用水用电按无锡市居民用水用电单价及计费方法收取,在校内承包经营的职工住宿用水用电按照学校水电费收费标准收取。

4.封闭施工的基建改造工程应装表计量,经确认后由施工单位按月支付;其他零星改造工程按行业及学校审计部门规定计取水电费,工程竣工后在工程款中扣除其水电费。

5.上述分类中未包含的其他用户。

第十七条水电费计量与收费的实施

(一)由学校统一支付水电费的用户(水电目标指标考核部门),其水电费计量与收费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水电计量考核奖励办法实施。

(二)实行定额管理的用户,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对学生宿舍定期抄表,对照收费标准统一收费,上缴学校财务处;教职工公寓宿舍等其他定额管理用户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三)按实收费的用户,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每月计量收费的抄表和统计上报工作,并对抄表数据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公共部位和基建项目水电计量收费的抄表和数据统计,同时负责做好所有按实收费的用户计量收费数据的审核和水电费收缴工作。

第五章电力空调及电热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凡具有制冷制热功能,用于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机组,均视为空调设备。

第十九条新增空调器或电热设备必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新增手续。

空调电力线路应由后勤管理处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符合装机条件的方可安装,并由其选派专业人员安装空调电源线路。

第二十条对已批准使用的空调及电热设备需移位的,由各部门的专职人员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迁移手续,同时报后勤管理处办理水电配套事宜。

第六章水电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二十一条后勤管理处应保障学校水电的正常供应。

建立泵房、供配电间、水电管线、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后勤管理处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值班电工的上岗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学习省、市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第七章水电工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一般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须先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施工完毕后,由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二十四条凡新建、修缮改造项目在实施前,应按照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实施审批,办理工程施工图设计。

后勤管理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使用部门参与验收,施工方应提供水、电竣工图纸三份、电子版一份,以备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凡人为造成水电设施损坏,视情况追究肇事者责任。

第八章节能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各水电用户应注重节能管理,杜绝“无人灯”“长流水”现象,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开展水电设备的节能改造,推广节能产品。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

空调的使用应科学合理,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办公室人员应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

电器在不使用时均应关闭电源,长期不用的应断开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耗能。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宿舍、教室用电管理规定。

管理人员应加强节水节电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学生。

第三十条无特殊需要,不开各种装饰灯和庭院灯。

路灯开关时间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相应调整,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

第三十一条禁止用自来水降温或随意开启消防龙头。

确需使用自来水浇灌校园绿化的,应向后勤管理处申请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校各水电用户应管理好属于自身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及窃水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三十三条加强宣传教育。

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师生员工节能意识的宣传教育,杜绝浪费现象。

学校将适时对节约水电措施不力、浪费现象严重的水电用户予以曝光和通报批评。

第九章违约用水用电及处置

第三十四条违约欠费处理办法

(一)用户应按规定缴纳水电费,逾期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后勤管理处发放《缴款通知单》之日起7天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0.2%计收。

(二)后勤管理处应向欠费用户送交《催交通知单》,拖欠水电费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两个月经催交仍不缴纳水电费的,后勤管理处可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实施停水停电,确保水电费回收。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违章之一者,水电管理部门除按最大用量计算追回水电费(含滞纳金)外,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并通报全校:

(一)未经批准在学校公共水电管线上私自接水接电;

(二)改变计量装置接线,伪造、启动表计封印用水用电;

(三)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四)故意损坏计量装置,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五)未经许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

第三十六条违约用水用电,窃用水、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一)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水、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二)以其它行为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三)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的,其窃用时间以入住时间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

电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三十七条窃用学校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费外,还应承担水、电违约使用的费用,一次罚款500元,两次加倍,依此类推。

第三十八条因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对不服从水电部门管理、拒绝承担违章责任的,水电管理部门将依相应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肇事者,从严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学校安保处,按学校有关治安管理规定处理。

私自更换、改动水电表的,按照窃用学校水、电者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于违章用水用电、浪费水电及不符合水电规范的现象,水电管理部门有权责成使用单位限期改正,追缴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章安全用电用水

第四十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水电安全和管理的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所辖范围水电正常使用,发现水电设施异常和损坏应该及时报修。

第四十一条学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水电设施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的责任部门,必须定期对学校水电线路进行检查,经常与供电、供水部门联系,确保正常供应。

第四十二条校园内任何地方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私自安装电器、使用各类电炊具、拨弄电表隐瞒用电量,对造成线路、管道破坏或发生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学校安装电器、改造水电线路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禁止非电管人员摆弄电插座和日光灯等用电设施,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等造成火灾、触电事故发生。

第四十四条凡电器设备(如计算机、饮水机、复印机、打印机、空调器、抽油烟机等)使用部门均应在离校时切断电源。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校内教师集体宿舍、学生宿舍、办公室等使用电热壶、“热得快”、电炊具。

违禁使用将没收其违章电器,并予以经济处罚,若造成线路故障或引起火灾等事故,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后勤管理处要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对校内线路和电器设备定期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七条后勤管理处严格实行值班、定期检查制度,保证设备运行性能良好,确保学校供水、供电正常,有效预防停电、停水事故发生。

第四十八条后勤管理处收到报告或发现供电、供水设施系统性故障,应立即提交项目维修报告报校领导审批,并组织力量修缮。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电梯、中央空调、学生饮水设备、水泵房、电配房等重要设施和场所,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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