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变电站电气部分执行计划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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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变电站电气部分执行计划表检查表
表3.0.2变电站电气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序号
图纸卷册分类
责任单位
强制性条文执行表号
设计
单位
设计
监理
建设
单位
1
公用部分
●
○
○
表4.1.2~表4.9.2
2
电气一次
●
○
○
表5.1.2~表5.5.2
3
电气二次
●
○
○
表6.1.2~表6.2.2
表4.1.2变电站抗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2006)
1
1.0.5电力设施应根据其抗震的重要性和特点分为重要
电力设施和一般电力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为重要电力设施:
4330kV、500kV变电所,500kV线路大跨越塔;
5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的通信设施;
6经主管部(委)批准的,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
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
二、除重要电力设施以外的其他电力设施为一般电力
设施。
2
1.0.6电力设施中的建筑物根据其重要性可分为三类,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要电力设施中的主要建筑物以及国家生命线工
程中的供电建筑物为一类建筑物。
2一般电力设施中的主要建筑物和有连续生产运行设
备的建筑物以及公用建筑物、重要材料库为二类建筑物。
3其他次要建筑物等为三类建筑物。
表4.2.2变电站防火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1996)
1
9.1.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附表9.1.1(见本部分表A.1)规定。
执行
D0101-03总平面布置图;
2
9.1.4变电所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附表9.1.4(见本部分表A.2)规定值。
表4.3.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1
4.2.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
有充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2
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附表5.0.1(见本部分表A.3)的规定。
3
5.0.2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4
5.0.3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附表5.0.1(见本部分表A.3)规定值的1.3倍确定。
5
5.0.5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附表5.0.5(见本部分表A.4)的规定。
6
5.0.10水幕系统的设计参数应符合附表5.0.10(见本部分表A.5)的规定。
7
5.0.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连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8
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附表6.1.1(见本部分表A.6)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屋架等建构物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的限制。
9
6.1.3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级危险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10
6.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
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构物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
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11
6.2.5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
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12
6.2.7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
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13
6.3.1除报警阀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14
6.3.3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15
6.5.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16
6.5.2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
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
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17
7.1.1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
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18
7.1.2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位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附表7.1.2(见本部分表A.7)的规定。
19
7.1.3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且不大于150mm。
20
7.1.4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附表7.1.4(见本部分表A.8)的规定。
21
7.1.8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22
7.1.9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开口的外侧,应设喷头。
23
7.1.10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24
7.1.15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6m。
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小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小于2排。
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25
8.0.1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26
8.0.2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
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27
8.0.3系统管道的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
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28
8.0.6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
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29
8.0.7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应超过附表8.0.7(见本部分表A.9)的规定。
30
8.0.8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31
8.0.9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预作用系统与雨淋系统的配水管道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32
9.1.3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
Qs——系统设计流量(L/S);
iq——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接点的流量(L/min)
n——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喷头数
33
9.1.4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应保证任意作用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不低于本规范表5.0.1(见本部分表A.3)和表5.0.5(见本部分表A.4)的规定值。
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任意4只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均喷水强度,轻危险级、中危险级不低于本规范表5.0.1(见本部分表A.3)规定值的85%;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
范表5.0.1(见本部分表A.3)和表5.0.5(见本部分表A.4)的规定值。
34
9.1.6建筑物内设有不同类型的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其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35
9.1.7当建筑物内同时设有自动喷水和水幕系统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并取二者之和中的最大值确定。
36
9.1.8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雨淋阀控制的喷头流量之和确定。
多个雨淋阀并联的雨淋系统,其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雨淋阀的流量之和最大值确定。
37
10.1.1系统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
可由市政或企业的生产、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确保持续喷水时间内的用水量。
38
10.1.2生活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储水的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标准。
39
10.1.3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冰冻影响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
40
10.3.1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41
11.0.1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的喷头动作后,应由压力开关直接连锁自动启动供水泵。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及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在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立即自动向配水管道供水。
42
11.0.2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启动供水泵和开启雨淋阀的控制方式:
1自动控制
2消防控制室(盘)手动远控;
3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
43
11.0.3雨淋阀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电动、液(水)动或气动。
当雨淋阀采用充液(水)传动管自动控制时,闭式喷头与雨淋阀之间的高程差,应根据雨淋阀的性能确定。
44
11.0.4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应在启动供水泵的同时开启。
45
11.0.5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水泵、消防水箱及水箱水位、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和备用动力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反馈信号,并应能控制水泵、电磁阀、电动阀等的操作。
表4.4.2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
1
7.3.2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室外变压器之间,如无防火墙,则防火距离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35kV及以下5m
63kV6m
110kV8m
220kV~500kV10m
油量在2500kg以上的变压器与油量在600kg以上的充油
电气设备之间,其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
执行
D0101《总的部分》电气总平面布置图
2
7.3.4室外单台油量在1000kg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电气设备,应设置储油坑及排油设施;室内单台设备总油量
在100kg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电气设备,应在距散热器或外壳1m周围砌防火堤(堰),以防止油品外溢。
储油坑容积应按容纳100%设备油量或20%设备油量确定。
当按20%设备油量设置储油坑,坑底应设有排油管,将事故油排入事故储油坑内。
排油管内径不应小于100mm,事故时应能将油迅速排出,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
储油坑内应设有净距不大于40mm的栅格,栅格上部铺设卵石,其厚度不小于250mm,卵石粒径应为50mm~80mm。
当设置总事故油坑时,其容积应按最大一台充油电气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
当装设固定水喷雾灭火装置时,总事故油坑的容积还应考虑水喷雾水量而留有一定裕度。
应定期检查和清理储油坑卵石层,以不被淤泥、灰渣及积
土所堵塞。
3
7.3.7高层建筑内的电力变压器、消弧线圈等设备,应布置在专用的房间内,外墙开门处上方应设置防火挑檐,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而长度为门的宽度两侧各加0.5m。
4
7.4.3凡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保护盘等处的电缆孔、洞、竖井和进入油区的电缆入口处必须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
发电厂的电缆沿一定长度可涂以耐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质。
靠近充油设备的电缆沟,应设有防火阻燃措施,盖板应封堵。
执行
D0303《电缆敷设》分册
表4.5.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1
2.5.10除本安全系统的电路外,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附表2.5.10(见本部分表A.10)的规定。
明敷塑料护套电缆,当其敷设方式采用能防止机械损伤
的电缆槽板,托盘或桥架方式时,可采用非铠装电缆。
在易燃物质比空气轻且不存在受鼠、虫等损害情形时,在2区电缆沟内敷设的电缆可采用非铠装电缆。
铝芯绝缘导线或电缆的连接与封端应采用压接、熔焊或钎焊,当与电气设备(照明灯具除外)连接时,应采用适当的过渡接头。
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
2
2.5.1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做好隔离密封,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下列各处须做好隔离密封:
1当电气设备本身的接头部件中无隔离密封时导体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前的管段处。
2直径50mm以上钢管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以内处,以及直径50mm以上钢管每距15mm处。
3相邻的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之间;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与相邻的其他危险环境或正常环境之间。
进行密封时,密封内部应用纤维作填充层的底层或隔层,以防止密封混合物流出,填充层的有效厚度必须大于钢管的内径。
二、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
3
2.5.14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少距离。
4
2.5.15爆炸性气体环境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1在不良导电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2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
二、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三、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5
3.4.5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严禁采用绝缘导线或塑料管明设。
当采用钢管配线时,电压为1000V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附表3.4.5(见本部分表A.11)规定。
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为防止腐蚀,钢管连接的螺纹部分涂以铅油或磷化膏。
在可能凝结冷凝水地方,管线上装设排除冷凝水的密封接头。
6
3.4.6在10区内敷设绝缘导线时,必须在导线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以及与相邻的其他区域之间作密封,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
7
4.3.8火灾危险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可采用非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明敷设。
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或23区内,可采用硬塑料管配线。
在火灾危险环境23区内,当远离可燃物质时,可采用绝缘导线在针式或鼓形瓷绝缘子上敷设。
沿未抹灰的木质吊顶和木质墙壁敷设的以及木质闷顶内的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明设。
二、在火灾危险环境内,电力、照明线路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低于500V。
三、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当采用铝芯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封端。
四、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或22区内,电动起重机不应采用滑触线供电;在火灾危险环境23区内,电动起重机可采用滑触线供电,但在滑触线下方不应堆置可燃物质。
五、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的线路,应采用移动电缆或橡套软线。
六、在火灾危险环境中内,当采用裸铝、裸铜母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需拆卸检修的母线连接处,应采用熔焊或钎焊。
2母线与电气设备的螺栓连接应可靠,应防止自动松脱。
3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和23区内,母线宜装设保护罩,当采用金属网保护时,应采用IP2X结构:
在危险环境22区内母线应有IP5X结构的外罩。
4当露天安装时,应有防雨、雪措施。
七、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火灾危险区域。
表4.6.235kV~110kV变电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35kV~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1992)
1
4.1.3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等级,均应采用二级,相应的结构重要性系数为1.0。
2
4.2.4房屋建筑的活荷载应根据实际的工艺及设备情况定。
其标准值及有关系数不应低于本规范附表4(见本部分表A.12)所列的数值。
表4.7.2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
1
8.2.4房屋建筑的均布活荷载及有关系数不应低于表8.2.4(见本部分表A.13)所列的值。
如果设备的实际荷载超过该
表的数值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荷载进行设计。
2
8.2.6设备支架及其基础应以下列三种荷载情况作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其中最大风荷载情况及操作荷载情况还宜作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条件对变形裂缝进行检验。
1最大风情况:
取50年一遇的设计最大风荷载及相应的引线张力、自重等;
2操作荷载情况:
取最大操作荷载及相应的风荷载相应的引线张力及自重等;
3地震情况:
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及相应的风荷载、引线张力、自重等。
地震情况下的结构抗力(抗拔、抗倾覆等)或承载力调整系数按GB50191采用。
表4.8.2变电所总布置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056—1996)
1
4.1.1变电所的所址设计标高应根据变电所的电压等级确定:
110kV变电所所址标高宜在频率为2%的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
防洪措施相一致,但仍应高于最高内涝水位。
表4.9.2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35KV~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程》DL/T5103—1999
1
7.1.6全户内及地下变电所建筑
2建筑物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少于两个,其中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如地下变电所用防火墙分隔成几个防火
分区时,应符合国家标准GBJ16的有关规定。
4应考虑建筑物内外噪音对相邻环境的影响,采用有效的隔声、消声及吸声设计,变电所边界处的噪声应满足GB
12348的有关规定,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见附录B(见本部分表A.14)。
5变电所应有可靠的防止由外部电缆隧道进水的设施。
地下变电所的地下建筑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执行
D0303《电缆敷设》
2
7.2.6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排风口应设在室内下部和上部。
通风设备应满足
事故时的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4次。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的通风及报警设置应符合电力行业标
准DL/T5035及DL5053中的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部分的规定。
表5.1.2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
1
c)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d)发电机中性点柜外壳、发电机出线柜和封闭母线的外壳等;
e)气体绝缘全封闭组合电器(GIS)的接地端子;
f)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
g)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
h)屋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和钢筋混凝土架构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i)电力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外壳,电缆的外皮,穿线的钢管和电缆桥架等;
j)装有避雷线的架空线路杆塔;
k)除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外,其他居民区内,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中无避雷线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1)装在配电线路杆塔上的开关设备、电容器等电气设备;
m)箱式变电站的金属壳体。
执行
D0301《防雷接地》
2
5.1.3发电厂和变电所有爆炸危险且爆炸后可能波及发电厂和变电所内主设备或严重影响发供电的建(构)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3
5.1.4发电厂的易燃油和天然气设施防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4
6.2.4发电厂、变电所的接地装置应与线路的避雷线相连,且有便于分开连接点。
当不允许避雷线直接和发电厂、变电所配
电装置架构相连时,发电厂、变电所接地网应在地下与避雷线的接地装置相连,连接线埋在地中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执行
D0301《防雷接地》
5
6.2.5发电厂、变电所电气装置中下列部位应专门敷设接地线接地:
a)发电机机座或外壳,出线柜、中性点柜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封闭母线的外壳;
b)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件支座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
c)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d)直接接地的变压器中性点;
e)变压器、发电机、高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所接消弧线圈、接地电抗器、电阻或变压器等的接地端子;
f)GIS的接地端子;
g)避雷器、避雷针、线等的接地端子。
执行
D0301《防雷接地》
表5.2.2供配电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995)
1
2.0.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