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冰箱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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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冰箱买卖合同

电冰箱买卖合同

  篇一:

  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有关_海尔电冰箱的买卖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货总值为10万人民币元的电冰箱,其配置标准、单价、总价等如下:

标的物名称:

对开门649升节能增鲜冰箱

  型号:

BCD-649WABV

  单价:

10000元

  台数:

10

  总价:

100000元

  第二条定货、交货及验收

  1、定货日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

  2、交货日期;

  3、交货地点;

  4、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付:

  

(1)定金  元;

  5、验收方式:

甲、乙双方合验。

甲方向乙方说明商品的配置,核对商品品牌、型号和编号,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明示的配置和产品的质量状况,经乙方确认,当面向乙方交验商品,并介绍产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明示三包有效期,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产品(选配件)合格证和使用说明。

  第三条质保规定

  2、冰箱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在3日内免费维护、修理,并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故障,甲方负责在5日内免费修理或免费更换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3、自售出之日起7天内,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性能故障时,乙方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乙方要求退货时,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4、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性能故障时,乙方可选择换货或修理。

乙方要求换货时,甲方负责5日内为乙方调换新的同型号同规格商品;。

  5、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记录,甲方负责在5日内免费为乙方调换新的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停产的,调换新的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若甲方既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又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的,乙方要求退货时,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6、在三包有效期内,选购件出现性能故障,甲方负责在日内为乙方免费调换新的选购件。

选购件更好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7、在三包有效期内,乙方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如乙方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甲方负责修理、更换。

  第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实行三包:

  1、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2、未按三包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4、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5、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6、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9、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10、因不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自电冰箱售出之日起3年内城区用户免费上门硬件维修服务

  第七条质保期外,甲方提供有偿跟踪服务,服务费按每台机50元/次收取。

  第八条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时交货,则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付款逾期,则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修理、更换或退货,应付违约责任。

  第九条甲、乙双方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相关理由。

  第十条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解除,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或解除,对方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变更、修改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其在法律上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十三、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

  篇二:

  篇一: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货总值为10万人民币元的电冰箱,其配置标准、单价、总价等如下:

标的物名称:

对开门649升节能增鲜冰箱

  型号:

bcd-649wabv

  单价:

10000元

  台数:

10

  总价:

100000元

  第二条定货、交货及验收

  1、定货日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

  2、交货日期;

  3、交货地点;

  4、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付:

  

(1)定金  元;

  5、验收方式:

甲、乙双方合验。

甲方向乙方说明商品的配置,核对商品品牌、型号和编号,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明示的配置和产品的质量状况,经乙方确认,当面向乙方交验商品,并介绍产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明示三包有效期,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产品(选配件)合格证和使用说明。

  第三条质保规定

  2、冰箱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在3日内免费维护、修理,并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故障,甲方负责在5日内免费修理或免费更换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3、自售出之日起7天内,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性能故障时,乙方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乙方要求退货时,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4、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性能故障时,乙方可选择换货或修理。

乙方要求换货时,甲方负责5日内为乙方调换新的同型号同规格商品;。

  5、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记录,甲方负责在5日内免费为乙方调换新的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停产的,调换新的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若甲方既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又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的,乙方要求退货时,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6、在三包有效期内,选购件出现性能故障,甲方负责在日内为乙方免费调换新的选购件。

选购件更好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7、在三包有效期内,乙方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如乙方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甲方负责修理、更换。

  第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实行三包:

  1、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2、未按三包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4、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5、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6、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9、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10、因不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自电冰箱售出之日起3年内城区用户免费上门硬件维修服务

  第七条质保期外,甲方提供有偿跟踪服务,服务费按每台机50元/次收取。

  第八条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时交货,则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付款逾期,则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修理、更换或退货,应付违约责任。

  第九条甲、乙双方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相关理由。

  第十条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解除,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或解除,对方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变更、修改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其在法律上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十三、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篇二:

冰箱协议

  冰箱陈列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冰箱并提供给乙方用于陈列甲方产品事宜,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履行。

  一、提供数量:

型号台;

  二、为保证双方严格执行本协议,乙方应缴纳冰箱押金:

人民币元/台;

  三、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冰箱后一个月内,依双方约定将冰箱投放至终端客户。

自乙方将冰箱全部投放完毕之日起,甲方每月给予乙方“当月出货金额*2%”的金额做为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每月返还乙方冰箱保证金上限为“140元/月/台*检核合格台数”;该保证金发放累计总额达到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总额即(元/台)后不再发放。

该保证金发放时间为每月发放一次,保证金每月应返金额由甲方核算出明细后,于次月依此明细将应返金额直接返还入乙方帐户;

  四、乙方投放至终端客户的冰箱内必须完全陈列甲方饮料产品。

乙方投放完毕当月,需向

  甲方提供投放终端客户明细,每月必须接受甲方人员实地拍照检核并保证乙方或终端客户达到陈列要求,如有发现未按双方约定进行陈列,每发现一次,甲方有权扣除100元/台/次做为违约金,并在3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冰箱、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以现金形式返还已支付之履约保证金;

  五、若双方解除经销协议,则自解约之当月起停止按月返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余款及押金将在甲方与新客户签订此协议后无息退还,同时乙方负责退回甲方全部冰箱;

  六、如投放终端客户有变更,乙方需在与新的终端客户签署《终端冰箱投放、陈列协议》的一周内,向甲方提供协议复件及变更终端客户信息;

  七、双方合作期间,冰箱保修期为3年,在保修期间冰箱出现质量问题,则由乙方直接与冰箱厂家洽谈维修,若是非质量问题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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