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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北京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燃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日益广泛地运用于炊事、采暖、制冷、发电、车用以及空调、洗衣、烘干等多个领域,与公众的生活密切相关。

同时,随着燃气的广泛运用,在城市中也分布着各类燃气设施,尤其是地下燃气管网,基本覆盖了本市的城区范围。

而燃气属于易燃易爆物质,一旦出现燃气无法正常供应或者发生燃气突发事件,将直接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和人们的生活,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做到对燃气供应与使用中可能或正在发生的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

  1.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科学合理供气、保障首都安全用气为出发点,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建立“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增强意识、预防为主”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本市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能力。

  1.2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置本市燃气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确保在处置过程中能够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建立政府、行业及企业间社会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体系,提高本市燃气行业防灾、减灾及确保安全稳定供气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国家法律法规、预案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预案和办法,结合本市燃气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基本原则

  1.4.1 “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原则。

  为确保本预案的实施,特别是在应对较大以上级别燃气事件的处置中,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燃气供应单位等相关单位,都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到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同时,根据事故的地点、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按照专业管理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响应程序分区、分级进行处置,属地政府全力协调配合。

  1.4.2 “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原则。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坚持以“人民生命财产高于一切”为前提,以尽可能控制事件影响范围,最短时间有效处置事件为目标。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燃气供应单位应做到及时发现、准确判断、迅速报告,同时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当需要启动高一级的应急响应时,应服从上一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属地政府应及时掌握事件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协助燃气供应单位快速处置事件,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1.4.3 “增强意识、预防为主”原则。

  本市燃气行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预防、预警机制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中,通过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工作,掌握本市燃气风险源的分布,增强燃气供应单位和管理部门对燃气突发事件的预警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引发事件的各种隐患,提高防范水平,力争防止重大燃气事件的发生;要加强对燃气供应单位、用户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用气意识;随时做好处置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一切准备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种预案进行演练,做好各种应急准备工作。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与燃气供应及使用有关的突发事件。

  1.6 事件等级

  根据本市燃气供应和使用情况,按照事件所在燃气供应系统的压力等级、影响的用户性质及数量、事件发生地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方面因素,将燃气突发事件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6.1 特别重大燃气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燃气事件:

  

(1)长输燃气管线市内部分、城市门站及高压B(2.5MPa≥P≥1.6MPa)以上级别的供气系统、输配站、液化天然气储备基地、液化石油气储备基地发生燃气火灾、爆炸或发生燃气泄漏事故,或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

  

(2)供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或以上)。

  (3)燃气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造成铁路、高速公路运输长时间中断,或造成供电、通信、供水、供热等系统无法正常运转,使城市基础设施全面瘫痪。

  1.6.2 重大燃气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燃气事件:

  

(1)次高压以上级别的天然气供应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天然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储罐站、液化石油气管网(包括气化或混气方式的供气系统)、瓶装液化气供应站、车用燃气加气站等燃气供应系统及用于燃气运输的特种车辆发生燃气火灾、爆炸或发生燃气泄漏,或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

  

(2)供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本市大部分地区燃气设施超压运行,且严重影响用户安全用气;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高等院校的公共食堂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3)全市天然气供应系统的高压B级管网(2.5MPa≥P≥1.6MPa)出现压力异常,当压力低于1.0MPa时或压力低于1.2MPa在2小时内未恢复正常;液化气储量连续两天低于3000吨。

  (4)城市气源或供气系统中燃气组份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满足终端用户设备正常使用。

  (5)燃气突发事件的次生灾害严重影响到其他市政设施正常使用,并使局部地区瘫痪。

  (6)事件发生在重要会议代表驻地、使馆区等敏感部位,可能造成重大国际影响。

  (7)造成夏季供电高峰期的燃气电厂停气或供暖期间本市各大集中供热厂停气。

  1.6.3 较大燃气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燃气事件:

  

(1)各级燃气供应系统发生火灾、爆炸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影响到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且燃气供应单位通过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处置的。

  

(2)供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本市局部地区燃气设施超压运行,且影响用户安全用气;或造成停气影响的居民用户数量在1000以上10000户以下,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

  (3)根据气象预报,未来3天内持续高温或低温,且经过预测3天内的全市天然气日用气负荷均高于上游供气单位日指定计划的5%;全市液化气储量连续3天低于5000吨。

  (4)发生在城市主干道上,造成交通中断。

  (5)供暖期间造成居民采暖锅炉停气,形成较大供热事件。

  (6)在大型公共建筑或人群聚集区,如广场、车站、医院、机场、大型商场超市、重要活动现场、重要会议代表驻地及本市重点防火单位和地区等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1.6.4 一般燃气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燃气事件:

  

(1)各级燃气供应系统发生燃气泄漏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影响区域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但燃气供应单位通过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处置的事件。

  

(2)燃气供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本市一定区域内燃气设施超压运行,但未影响用户安全用气的;停气影响1000户以下居民,且24小时内无法恢复,或影响1000户以下居民采暖2小时以上。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本市燃气突发事件的领导工作,对全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统一指挥。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政管委主任担任。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职责包括:

  

(1)研究本市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指导、检查区县开展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分析总结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燃气应急保障资金;

  (4)负责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管委主任担任。

根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落实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应对本市燃气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2)负责协调燃气气源供应保障;

  (3)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燃气突发事件信息;

  (4)具体负责按程序成立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5)负责提出特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方案;

  (6)负责本市燃气事故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管理工作;

  (7)负责联系燃气专家顾问组,针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相应意见;

  (8)组织制定(修订)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县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9)协调、指导区县政府和燃气供应单位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监督、检查区县政府和燃气供应单位的相关工作;

  (10)负责发布和解除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和解除橙色、红色燃气预警信息的建议;

  (11)组织排查并协调消除燃气突发事件的事故隐患;

  (12)分析总结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3)组织建立燃气应急救助体系;

  (14)组织建立市级燃气应急队伍、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

  (15)开展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16)其他与燃气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委宣传部: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对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组织市属新闻单位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

  

(2)市发展改革委:

在突发燃气事故时,负责组织协调电力企业做好电力应急保障及电力系统抢险救援工作。

负责承办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涉及电力应急保障的其他工作。

  (3)市教委:

负责安排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作息时间,配合实施燃气供应方案。

中小学校等若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由相关区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重大问题由市教委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给予协调。

  (4)市公安局:

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负责协助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进入现场处置事件。

遵照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协助组织群众疏散,如有必要,协助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险场所,并维护公共秩序。

负责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

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燃气供应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

  (5)市民政局:

负责在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预警或发生特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中,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负责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市财政局:

为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市建委:

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抢险工作。

  (8)市市政管委:

具体负责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负责燃气供应系统的运行调度、资源调配、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

  (9)市交通委:

负责在燃气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在燃气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本市市管道路、公路、桥梁的抢修与恢复。

  (10)市水务局:

负责组织抢修与恢复在燃气突发事件中损坏的有关供水、排水等市政管线、设施。

负责与河湖水政管理有关的协调工作。

  (11)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商业燃气用户配合实施燃气应急供应方案。

  (12)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北京急救中心(120)和各医院,开展受伤人员现场救治和伤员转院治疗工作。

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

  (1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组织或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险和事故调查与处置相关工作。

  (1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燃气突发事件中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上报、统计工作。

  (15)市旅游局:

负责协调旅游星级饭店,配合实施燃气应急供应方案。

  (16)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

负责协调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港澳及外国人员的应急处置工作。

  (17)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对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的行为进行查处。

  (18)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维护疏导工作。

依据现场燃气浓度监测结果,按照现场指挥部确定的警戒范围,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同时保证救援车辆顺利通行。

  (19)市公安局消防局:

配合燃气应急救援队实施灭火工作,(在对泄漏燃气进行喷水稀释时应听取专业抢险人员的意见),对燃气突发事件中的被困人员进行救助,并配合燃气供应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侦检及市燃气应急救援队进行器具堵漏、冷却抑爆、关阀断源等工作。

  (20)武警北京市总队: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需要,协助完成抢险救援、现场警戒任务。

  (21)市通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实施在燃气突发事件中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并为抢险救援指挥系统提供通信保障。

  (22)市气象局:

组织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针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观测,提供燃气扩散模拟结果,为决策提供依据。

  (23)北京电力公司:

负责组织实施在燃气突发事件中引发电力系统事故的抢险救援。

为抢险救援及其指挥系统提供用电保障。

根据燃气泄漏事故大小和扩散范围,组织相应范围内电力系统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2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天然气长输管线安全运行、维护及应急抢险工作。

负责调度气源保证城市管网安全压力。

协助市燃气供应单位的天然气调度工作。

提供相关抢险技术及施工支持。

  (25)市热力集团公司等供热用气单位:

制定供气中断情况下的应急供暖计划,配合实施天然气供气计划,提出用气建议。

  (26)市燃气集团公司:

负责组建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

负责调度气量平衡,保证供应。

负责指挥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紧急状态下,听从政府指令采取紧急停供措施。

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

必要时支援辖区外燃气突发事件抢险救援。

作为市政府处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及燃气供应接管单位,随时听从政府的调遣。

  (27)燃气供应单位(不包括市燃气集团):

制定本单位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负责根据本单位经营规模和供气方式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

负责按照预案等级处置相应的突发事件。

负责组织实施供应区域燃气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

协助有关部门实施非供应区域的抢险救援工作。

  (28)各有关区县政府:

按照燃气供应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保障本辖区燃气安全稳定供应。

协调解决供、用气纠纷。

制定本辖区相应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处置一般燃气突发事件,负责协助处置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并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过程的属地保障和善后工作。

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事件发生。

  2.4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燃气相关专业以及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为应急抢险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指导与建议;协助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5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5.1 现场指挥部职责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职责包括:

  

(1)负责按照各级指挥机构相应的处置程序对燃气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负责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制定救援抢险方案;

  (3)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调配抢险力量,解决抢险当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负责及时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及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情况;

  (5)负责启动和结束应急处置程序。

  2.5.2 现场指挥部组成

  根据事故等级确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人选。

现场指挥部可由抢险指挥组、社会面控制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宣传信息组、事故调查组和专家顾问组等组成。

  3 预测预警

  3.1 监测与预测

  3.1.1 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市政管委牵头,建立政府部门、燃气供应单位、用户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燃气供应系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并相互传递与研究分析。

  

(1)实施对上游燃气供应企业和市内各燃气供应单位以及用气企业生产日报、月报的监控,实现实时监测本市供气动态以及预测燃气资源的供需平衡情况。

  

(2)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燃气安全供应状况的监测。

  (3)建立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件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4)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冬季保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3.1.2 各区县燃气主管部门要与各燃气供应单位保持联络畅通,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供气情况和动态。

  3.1.3 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用气预测、系统改造等相关信息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

对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其他渠道传递来的信息,应密切关注,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3.2 预警级别

  根据本市燃气供应短缺可能对用户及社会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本市建立燃气供应四级预警指标体系,由低到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种颜色表示,并分别采用不同预防对策。

  3.2.1 蓝色预警

  

(1)根据气象预报,未来3天内持续高温或低温,且经过预测3天内的日用气负荷均高于上游供气单位日指定计划的5%;

  

(2)液化气储量连续3天低于5000吨。

  3.2.2 黄色预警

  

(1)本市高压B级管网(2.5MPa≥P≥1.6MPa)出现压力异常,当压力低于1.0MPa时或压力低于1.2MPa在2小时内未恢复正常;

  

(2)液化气储量连续两天低于3000吨。

  3.2.3 橙色预警

  

(1)本市高压B级管网(2.5MPa≥P≥1.6MPa)出现压力异常,当压力降至0.8MPa以下;

  

(2)液化气储量低于2000吨。

  3.2.4 红色预警

  

(1)当高压B级管网(2.5MPa≥P≥1.6MPa)出现压力异常,当压力降至0.6MPa以下;

  

(2)液化气储量低于1000吨并造成大面积脱销。

  3.3 预警的发布、解除和变更

  3.3.1 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和黄色预警:

燃气供应单位在1小时内正式报告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2)橙色预警:

燃气供应单位在半小时内正式报告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确认预警,提出发布橙色预警建议,报告市应急办,经主管副市长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

  (3)红色预警:

燃气供应单位立即正式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确认预警,并提出发布红色预警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

  3.3.2 预警变更

  根据本市燃气供应短缺可能对用户及社会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的变化,燃气供应单位应适时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市应急办提出调整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建议。

  3.4 预警响应

  3.4.1 蓝色预警响应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气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保证预测数据的准确性;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调整供用气计划,尽可能满足本市需求。

  3.4.2 黄色预警响应

  

(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启动预案的准备工作。

燃气供应单位密切监控气量、压力和气温变化,加强值班调度,随时报告情况。

  

(2)若压力异常是由供气方造成的,应随时与供气方保持联系;若压力异常是由用气方设施造成的,应随时与抢修单位保持联系,并掌握恢复供气时间。

  (3)通知大型燃气用户准备停运,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4.3 橙色预警响应

  

(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启动预警响应的同时,启动燃气供应应急处置体系。

  

(2)通过各种渠道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将采取限量供应措施,请相关用户做好停供准备。

各工业用户、采暖制冷用户,做好限量用气的准备。

  (3)通知属地区县政府,做好居民宣传工作。

  3.4.4 红色预警响应

  

(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启动预警响应命令的同时,启动一级响应和燃气供应应急处置体系,协调指挥本市所有燃气用户做好限量供应的准备;关闭部分采暖锅炉,限制工业用户用气量,同时通知所有工业、采暖用户做好全面停气的准备。

  

(2)新闻单位加强相关宣传,对燃气供应形势和工作情况进行报道;广大市民做好采取紧急措施的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响应

  当确认燃气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时,属地区县政府和市、区县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机构应立即做出应急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指挥协调各部门开展先期处置。

在事件发生的初期,由燃气供应单位快速处置,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 分级响应

  4.2.1 一般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时,由区县政府和燃气供应单位按照区县和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上报处置情况。

燃气供应单位没有能力单独处置和控制时,可请求相关区县应急办或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

  4.2.2 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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