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庄矿综合防尘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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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庄矿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井下作业环境,治理粉尘,全面提高矿井综合防尘管理水平,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涉及矿井综合防尘的所有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通风科负责矿井综合防尘总体业务协调、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考核及矿井综合防尘资料的统计上报。
(一)通风队负责各地点的防尘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抽放工区负责打钻地点标准化范围内的防尘工作。
(三)防尘队
1、负责矿井主井的巷道冲洗。
2、负责全矿井主井的刷白工作。
3、负责矿井日常测尘和相关资料的管理工作。
4、负责矿井、盘区、采掘面综合防尘管路、防尘设施的监督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条 机电管理科负责矿井主要巷道、各盘区大巷的消防洒水管路的设计、安装、组织验收、移交等工作,其系统必须保证各采掘头面及大巷的防尘洒水用水的流量、压力符合要求。
第五条 井下各队组
(一)负责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责任区域巷道内的防尘系统设施设备的管理(安装、使用、维护、拆除、回收等)工作。
(二)负责定期冲洗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责任区域内的巷道,负责定期对分管范围内需要刷白的巷道进行刷白,并做好相关记录,月底上报通风科防尘队。
(三)协助通风部门推广使用防尘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
第六条 关键岗位人员综合防尘职责
(一)各单位通风负责人对本单位综合防尘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瓦检员负责落实所检查范围内的防尘设施使用情况,对未按规定使用或达不到要求的地点要及时通知当班跟班干部、班长,并监督落实,同时向通风调度汇报。
(三)安检员负责监督所管辖区域内的防尘设施使用情况,对未按规定使用或达不到要求的地点要及时通知当班跟班干部、班长,并监督落实,仍达不到要求时有权停止生产作业活动,待处理完好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活动。
(四)跟班干部对当班的防尘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
(五)班组长负责对当班的防尘管理负直接责任,防尘设施不完好不得组织生产。
(六)爆破工负责落实爆破作业地点的隔爆水袋、爆破喷雾、防尘水幕的使用、完好情况。
(七)其他岗位如机组司机、支架工、三机司机等执行其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矿井综合防尘规定
(一)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必须有两个容量不小于200m3的静压水池(一用一备)。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盘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掘进巷道(包括大于100m的措施巷、横川)、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胶带机运输巷道每隔50m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在巷道拐弯、分叉等处必须预留三通阀门。
(二)采区巷道、采掘工作面巷道的分支管路中,都要安装过滤器,每月要冲洗一次过滤器,保证水的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的范围内。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新安装的采掘工作面在开工验收时,必须进行综合防尘项目的验收,凡防尘系统设施不完善,不符合防尘有关标准,不予验收,采掘面不准开工。
(三)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转载点喷雾必须使用支架固定于转载点前上方0.5~1m处,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喷雾要正对并罩住落煤点。
防尘设施的控制开关必须设置在人行侧,便于操作。
各转载点附近应配备20m的软皮管,经常清扫积尘冲洗转载点附近20m内的巷道。
(四)溜煤眼不得兼做风眼使用。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
无法保留存煤时溜煤眼下口必须设置挡风皮带,挡风皮带应能够完全挡住放煤口。
(五)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和盘区进回风巷必须安装一道能够封闭全断面的风流净化水幕。
运输大巷中应安设自控式净化风流的常开水幕,以实现有行人通过时能自动停止喷雾,过后能自动恢复喷雾。
矿井各类自动水幕的使用单位每周必须对自动喷雾检查一次。
每月底向通风科汇报自动喷雾的使用情况。
日常有故障应及时汇报通风科,并限期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向通风科书面汇报故障。
(六)粉尘地点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防尘用品。
(七)矿井消防防尘管路未经通风部门许可不得随意挪作它用。
(八)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的设计中应含有综合防尘设计,要有明确的供水系统及供水参数、综合防尘措施等具体内容。
(九)矿井在煤岩层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
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采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在孔口附近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十)矿井主要大巷及盘区大巷防尘
1、井下巷道中不得有积尘(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或岩层堆积)。
2、矿井主要大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刷白。
3、矿井主要大巷每半月冲洗一次;盘区进回风巷道及采掘面进回巷道每周冲洗一次;其它巷道至少每周冲洗一次。
第八条 采煤工作面防尘规定
(一)巷道防尘
1、皮带运输巷内各转载点、破碎机及溜煤眼上、下口处必须安装喷雾防尘装置。
2、进回风巷应在距工作面30m以内各安装一道净化风流水幕,要求水幕必须覆盖全断面,并确保正常使用。
3、综采工作面必须进行煤层注水。
(二)机组防尘
1、采煤机割煤必须采取喷雾降尘,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MPa。
喷雾系统应与采煤机联动,工作面的高压胶管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高压胶管的耐压强度应大于喷雾泵站额定压力的1.5倍。
2、采煤机截齿必须锋利,对磨损的截齿,在前角减到零之前必须更换新齿。
3、加强喷雾系统的管理和维修。
检修班必须对喷雾系统进行全面维修,在割煤过程中必须随时更换损坏的喷嘴和疏通被堵塞的喷嘴。
4、在静压供水的水压达不到喷雾要求时,必须设置加压泵,其供水压力及流量必须与采煤机或液压支架的喷雾参数相匹配。
5、泵站需安装两台喷雾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
(三)液压支架自动防尘
1、支架喷雾配置要求
放顶煤支架:
放煤口处和支架架间每架必须安装一组自动喷雾,放煤口喷雾要求在收插板、放煤过程中、升紧插板之前实现自动喷雾,其余情况下自动关闭喷雾。
架间喷雾要求支架在降短梁、移架、升紧支架前实现自动喷雾,其余情况下自动关闭喷雾。
分层采支架:
支架架间每架必须安装一组自动喷雾,要求支架在降短梁、移架、升紧支架前实现自动喷雾,其余情况下自动关闭喷雾。
2、喷雾系统各部件的设置,应能避免损坏,并便于从工作面一侧进行安装和维修;
3、自动喷雾装置不得影响支架原有工作状况,不得串漏液。
进入喷雾系统的水必须经过有效的过滤净化。
4、支撑掩护式液压支架的喷雾系统,应安设向相邻支架之间的顶梁、采空区及空间进行喷雾的喷嘴,喷雾压力达0.8~1.5MPa。
第九条 掘进工作面防尘规定
(一)机掘作业的防尘
1、机掘巷道防尘
(1)机掘巷道的转载点、溜煤眼上下口处必须安装喷雾等防尘装置。
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质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各相关队组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并及时将检查记录记入《隔爆设施检查记录》(同时备注每组隔爆设施的安装、拆除时间)。
(2)机掘巷道在距工作面50m以内安装一道净化风流水幕,要求喷雾必须覆盖全断面,并确保正常使用。
(3)机掘巷道须定期清扫或冲洗煤尘,并清除堆积的浮煤。
洗巷周期为距工作面50m以内每班一次,50m以外至少每周一次。
(4)机掘工作面必须采用除尘风机,巷道中的风速不得低于0.25m/s。
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要经常保持符合规程(或措施)的要求,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除尘风量。
通风除尘装备应指定专人管理。
2、掘进机防尘
(1)掘进机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3.0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并必须使用除尘器除尘。
(2)加强喷雾系统的管理和维修,检修班必须对喷雾系统进行全面维修。
(3)掘进机的截齿必须保持完整、锋利,损坏或磨损后应立即更换。
(4)进入掘进机喷雾系统的水必须先经过净化。
要求的供水压力达到1—1.5MPa。
(二)炮掘作业防尘
1、打眼工序必须采取湿式作业。
2、封眼采用水炮泥。
3、放炮前必须对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行冲洗。
4、炮掘工作面安装爆破自动喷雾装置,距迎头不超过20m,喷雾时间不少于10分钟。
5、放炮后、装煤(岩)前,必须对距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和岩堆洒水,在装岩过程中,边装煤(岩)、边洒水。
6、用风镐维修巷道时,必须采用水风镐或在干式风镐上安喷嘴或者水环等,实施湿式作业。
7、炮掘巷道须定期清扫或冲洗煤尘,并清除堆积的浮煤。
距工作面5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应冲洗一次;50m以外至少每周清洗一次。
8、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质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各相关队组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并及时将检查记录记入《隔爆设施检查记录》(同时备注每组隔爆设施的安装、拆除时间)。
(三)锚喷支护的防尘
1、锚杆、锚索施工过程中必须实施湿式打眼。
2、锚喷支护作业的防尘
(1)混凝土的混合料应先洒水预湿,然后按配比进行拌料,拌好的料应当是手捏成团,打开即散,嘴吹无灰。
(2)使用锚喷机时,应在装料矿车与喷射机之间,安放接料盘,上料时,使混合料溜进喷射扒斗内,减少粉尘飞扬。
(3)为避免喷射机上料口及排气口的粉尘逸出,应配捕尘除尘装置。
第十条 工班粉尘测定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第十一条 矿井粉尘检测
矿井要建立矿井粉尘实验室,按规定进行粉尘测定,并按规定上报粉尘浓度测定报表。
(一)矿井的粉尘测定工作由通风科防尘队负责。
(二)井下产尘点粉尘浓度每半月全面测定一次。
原煤车间、洗煤车间、地面装车站每月在主要产尘点测定一次。
(三)粉尘分散度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由集团公司通风处统一安排,每半年检测一次,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少于4个。
测尘时间与测尘次数:
每个测尘点,每半月测一次。
(四)粉尘检测仪器必须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每次粉尘测定结果都要及时填表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二条 通风科应根据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牵头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第十三条 通风科要建立矿井必备的防尘资料
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管理牌板、煤层注水台帐、煤层注水钻孔台帐、防尘管路管理台帐、采掘工作面防尘措施台帐、隔爆设施管理台帐、测尘台帐、防尘设施管理台帐、巷道冲洗清扫记录、隔爆设施检查记录、井巷刷白记录、粉尘测定记录、采掘工作面开工防尘设施验收记录(或采掘工作面开工验收记录中包含防尘设施验收内容)、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设置综合防尘设施或私自拆除防尘设施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0-1000元。
第十五条 井下检查巷道每发现一处积尘,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六条 防尘及隔爆设施安设位置不当或未正常使用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进行粉尘测定或测尘无记录、无台帐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十八条 其他未执行其它相关管理规定的,不符合要求的,执行《寺河矿“一通三防”管理考核办法》相关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