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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ResA67316近海供应船散装运输和装卸有限数量有毒有害液体物质指南中文

A.673(16)决议—近海供应船散装运输和装卸有限数量有毒有害液体物质指南

大会,

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大会在海上安全防止和控制来自船舶海洋污染规则的职责和指南第15条(j)条,

现时没有关于维修和补给近海移动钻井单位和近海平台的近海工业惯例。

包括那些在海床从事探索和发现碳氢化合物的行业。

在其经营的正常过程中,没有继续对近海供应船散装运输和装卸有限数量有毒有害液体增加要求,

还注意到国际公约船舶污染防治规则13(4)附件ii,1973,由1978修改有关的协议,要求指南是在此基础上发展,除了运载散装化学品A,B或C类有毒液体物质,管理机构须建立适当的管理措施。

认识到全面应用有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构造和设备的国际法规,有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构造和设备的法规,有关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船舶构造和设备的国际法规,据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订1973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如1978有关协议的修改,包括安全和污染方面是禁止的近海供应船,考虑到允许运输数量有限的化学品,对上述的修改要求,包含在本决议附件中追加。

考虑到海上安全委员会的建议,在其五十七届会议,和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在二十六届会议,

1.采用的近海供应船散装运输,危险和处理有限数量有毒有害液体物质指南,该文本包含在本决议附件;

2.请各国政府关注;

(a)尽早适当步骤去实施指南;

(b)通知管理机构采取的措施运用指导方针;

3.如有必要的,授权海事安全委员会和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修订指引。

***

前言

1该指南已为近海运输船设计,建造和操作发出指引,散装运输有限数量有毒有害液体来维修和补给近海平台和近海移动钻井单位和其他近海装置

包括那些在海床从事探索和发现碳氢化合物。

2该指南参照已制定的附件二的13(4)决议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公约,认识到制定标准的需要,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法案,国际船舶建设和装备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规范和国际船舶构造与设备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规范。

3该指南旨在允许近海供应船散装运输有限数量的危险和有毒液体物质,运输以最小风险保障船舶,其船员和运行环境安全。

4该指南的基本思想,是运用包含在国际船舶建设和装备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规范和国际船舶构造与设备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它是可行的合理的,考虑到近海供应船独特的设计特点和服务特点,以及限量作业的要求,制定标准。

5设计与建造近海供应船指南(决议A.469(XII))在1981年11月19号采用,近海支援船也适用该指南。

6离岸行业的技术复杂是公认的,专门的船舶数目的持续增长,如油井增产船。

为了满足行业的需求,该指南不应该保持不变的。

因此,管理机构会定期检讨的指导方针,考虑到时间流转和技术发展。

该指南修订涉及到更新的要求,货物将定期流转,新货物提供运输,提出的运输和要求是不断发展的。

第一章概述

1.1申请

1.1.1

无论尺寸或航程,本指南适用于近海供应船,而不是建造或主要适用于运输散装货物,运输有限的数量,据1.2.2分类的物质。

当运输这些货物,本准则适用。

1.1.2

在1990年4月19号当时或者之后建造的近海供应船,都适用于第1章到第6章的要求。

在1990年4月19号之前建造的近海供应船,都适用于第7章的要求。

1.1.3

船舶无论施工的日期,转换为散装液体运输船,按照这些指南或在1.1.2指定的日期之后应被视为船舶建立在这种转换的开始日期。

按照这些指南,现有的近海供应船运输货物,经过改装以得运输更多货物,不归入这些指南,不应被视为船舶发生了转换。

1.1.4

据该指南,“限量”的意思是合计散装液体,在1.2.2定义是总量不超过最大值为800立方米或体积等于容器重担40%立方米,密度1.0。

如1.3.4.2所指的船舶,如油井增产船,主管机构允许运输超过上述规定的最大数量。

1.1.5

其他船舶,主管机构允许运输超过上述规定的最大数量,据第2章对现有容量的要求,符合国际散装化学品规范或国际气体运载法规。

1.1.6

该指南只适用于散装运输涉及转移货物,或从其运输体是船体一部分或还在船上。

1.1.7

运输和处理危险货物,包装形式船舶污染物应与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建议一致。

1.1.8

该指南适用于近海供应船的设计和建造指南(A.469(XII)决议)。

包含在A.469(XII)决议,该指南阐述替代安全标准,现行的准则标准应跟随。

1.2管理范围

1.2.1

该准则的规定已经制定出来,所以这些准则规定近海供应船以最小的风险保证其船员安全和环境保护运输有限数量的货物。

1.2.2

按照指导方针,产品可运输:

1.2.2.1

在附录1,这些有毒有害液体和其他的产品可能被分配到附录1,根据以下标准:

1.2.2.1.1

产品为安全原因,可以分配运输在国际散装化学品规范定义的3型船和在这个规范15.12部分的内容,不要求符合有毒产品的要求。

1.2.2.1.2

A类,B类和C类的有毒液体物质允许在3型船运输。

1.2.2.2

易燃液体

1.2.3

在第1.2.2章,添加剂被认为是超出产品范围,可携带符合管理机构接受的少量。

据这些指南这样的添加剂总数目,可运应不超过10%

的最大允许的产品数量。

单独舱应装载这些添加剂不超过10立方米。

禁止近海供应船排放这些添加剂入海。

1.2.4

参照1.2.2节,附录1中未列出的运输产品应只按主管机关规定的合适的初步运输条件进行,考虑到管理组织批准散装化学品的危害性评价标准和局限性。

组织应当通认识到初步评价和条件,有害物质可能被视为附录1中的内含物。

1.3规定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国际散装化学品规范第1章和第4章包含定义适用。

1.3.1

货物装卸区是近海供应船的一部分,货物及货物蒸汽是可能存在的,包括货物舱和货物泵室,位于拥有空间的独立舱,隔离舱周围的整体舱和下面的甲板地区:

1.3.1.1

一个货舱口3米之内在甲板上安装。

1.3.1.2

一个货舱口3米之内在甲板下面独立舱的情况下安装;

1.3.1.3

在整舱的情况下,安装甲板下货舱口3米之内和从露天甲板分离,由一个空隔舱隔离;

1.3.1.4

在一个整舱上甲板区域没有遮掩空隔舱,加上该舱每个边甲板横向竖向延伸3米的距离;

1.3.1.5

任何货物的液体或蒸汽管道3米范围内,法兰,货油阀,气体或蒸汽出口或入口,或通气口面向货油泵舱。

1.3.2

重量意味着公吨在近海供应船排水量在水密度1.025在装载水线,对应于载重吃水线指定的夏季干舷和船舶的轻量之间不同的差异。

1.3.3

轻量意味着在公吨近海供应船排水量没有货物,燃油,润滑油,压载水,淡水和给水,消费品存储舱,乘客和船员和他们的物资。

1.3.4

近海供应船是:

1.3.4.1

船舶主要从事运输物品,材料和设备来往于海上移动式钻井装置,固定和浮动平台和其他类似的近海上设施;或

1.3.4.2

船舶,包括油井增产船,但不包括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起重机驳船,铺管驳船、浮住宿单位,另外这是主要从事支持海上设施工作。

1.3.5

有害物质是任何物质或者国际散装化学品规范第17章中列明的或有比该组织认可的散装化学品危险标准评定最小准则更严危害重的物质。

1.3.6

有毒液体物质是任何物质被列为A类物质,B类物质,C类物质,D类物质,和暂时列在这些类别的任何物质。

1.3.7

污染危害物质是指物质具有一个入口只有“P”在国际散装化学品规范17章在D列。

1.3.8

安全危害物质是指物质进入“S”或“S/P”在国际散装化学品规范17章D列。

1.3.9

可燃液体是任何液体有一个的闪点液体具有不超过60øC(闭杯试验)。

1.3.10

国际散装化学品规范是指国际规范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构造和设备(决议MSC.4(48)和决议MEPC.19(22))。

1.3.11

国际气体运输船规范是指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的构造和设备(决议MSC.5(48))。

1.3.12

MARPOL73/78是指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3,由协议的修改1978。

1.3.13

1974SOLAS公约,修正,意味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国际船舶防污染公约,1974,修订。

1.4对等物

1.4.1

该指南要求,特殊安装材料,器具,仪器,设备或类型的项目,应在在近海供应船安装和运输,或作出任何特别的规定,或任何程序或安排应遵守管理机构有关允许任何其他配件,材料,器具,仪器,设备或类型的项目安装或运输,或在那条船上制作的任何其他规定,程序或安排,如果它符合试验方法,或这样配件,材料,器具,仪器,设备或类型的项目,或任何特定的规定,程序或安排,是至少如本指南要求的有效。

然而,管理机构可能不允许操作方法或程序去提出替代的方法,这指南所规定的一个特定的配件,材料,器具,仪器,设备项目,或类型,除非这指南明确允许这些替代物。

1.4.2

当管理机构允许任何配件,材料,器具,仪器,设备项目,或类型,由此或规定,程序,或安排,或新的设计或应用被取代之后,应向组织传达详情,证据和报告一起提交,该组织可以传递相同的信息给其他缔约国政府,1974SOLAS公约,修改,和MARPOL公约73/78一起,对官方有关的信息。

1.5检验和证明

1.5.1

在对近海供应船作一个合格的初步检验后,管理机构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证书,其中模本形式在附录2,适当的签名去证明遵守该指南的规定。

该证书应表明船载负荷,符合该指南的规定,准许船舶携带任何有关运载条件物品,应该不超过一个有效期五年。

1.5.2

在该指南原则下,发布证书应该有同样的效力和接受认可,证书发放出自MARPOL公约73/78附件II决议11和1974SOLAS公约,决议VII/10和VII/13,如修正。

1.5.3

当船舶只能运输海洋污染危害物质,那么国际污染防治证书对于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如MARPOL公约73/78附则II的要求,可以适当地签名和符合第1.5.1节的要求。

1.5.4

证书的有效性参照1.5.1节和1.5.3节,应该顺从于国际散装化学品规范额外的期刊,中间刊,年刊的调查,国际气体运输船规范和MARPOL73/78,附件II。

第二章-稳定性和船载负荷舱的位置

2.1稳定性

2.1.1

近海供应船的建造依照该指南,设计应符合完整稳定性的要求,分舱和(船舶)破损稳性包含在近海供应船的设计和建设的指南(决议A.469(XII))。

2.1.2

在第1.1.4节定义,油井增产船被允许携带超过最大额,设计应满足完整稳定性的要求,分舱和(船舶)破损稳性包含在近海供应船的设计和建设的指南,但如该指南第3.2.1节所提到在任何横水密舱壁发生船舶长度的破坏。

2.2货物舱的位置

据指南的规定,货舱装载的物品,应设至少760毫米的舷内测量,船舶垂直线到中心线于船舶侧夏季载重吃水线。

第三章-船的设计

3.1货物的分隔

3.1.1

该指南规定,舱含货物或货物的残留物应与机械空间和螺旋桨轴的隧道隔离,如果合适,干燥货舱空间。

住宿和服务空间和从饮用水和供消耗品存储室,通过一个空隔舱,空隙空间,货油泵舱,空舱,燃油舱,或其他类似的空间。

在甲板上独立舱或安置其他独立空舱应该被视为符合这一要求。

3.1.2

货物和其他货物反应以一个危险的方式或者燃油应该:

3.1.2.1

用一个空隔舱隔离其他货物或石油燃料,空隙,货泵房,泵房,空舱,或含相互兼容的货物舱;

3.1.2.2

有独立的泵和管路系统不应该通过其他货油舱装载那样的货物,除非被封装在一个隧道;和

3.1.2.3

有一个的独立舱通气系统。

3.1.3

货物管路不经过任何住宿,服务或机械空间,除了货物泵室和泵室。

3.1.4

泵,压载管,通风管和其他类似设备,固定为压载舱工作应该与货舱类似的设备分开。

3.1.5

舱底泵安排货泵舱或独立货舱安装在持有的空间,应全部位于货物区域内。

整体舱的隔离要求

3.1.6

在那里没有被船底壳板限制,燃油舱,一个货泵室或泵舱,货舱应被空隔舱包围着。

为其他目的舱(除了淡水和润滑油)可能被视为这些舱的空隔舱。

3.1.7

访问所有的空间,货舱边界和相邻船的结构之间的最小间距应该是600毫米。

3.1.8

货舱可以延伸到甲板上,假设干货不是在这区域处理。

干散货在货舱以上的甲板区域处理,货舱不得延伸到甲板电镀,除非连续,永久甲板木层覆盖物或适当的厚度的其他合适材料,建造是符合主管机构的要求。

3.1.9

根据指南,货物不应该放在艏舱或后尖舱。

3.1.10

污染危害的物质具有闪点超过60℃(闭杯试验),管理机构参照3.1.1节和3.1.3节,可能放弃安排,假设住宿空间,饮用水,消费品存储舱的隔离要求观察。

此外,3.1.6节和3.1.7节不需要应用。

3.2住宿,服务和机械空间和控制站

3.2.1

住宿,服务和机械空间和控制站不应安排在货物区域。

3.2.2

除非他们距离货物装卸区易燃产品至少7米以外,入口,气孔和住宿,服务和机器空间和控制站的入口不应面对着货物装卸区。

住宿,服务和机器处所和控制站没有入口,这样货物控制站和储藏室,管理机构在允许的7米的区域内,如上述指定,这些处所的分界线是绝缘A-60标准。

当设置7米内上述区域内,面对空运货物装卸区的窗户和舷窗应为固定式。

在主甲板层第一个这样的舷窗应装有钢内部封面或等效材料。

3.2.3

为了防止有害气体的危害,应考虑到住宿,服务和机器空间和控制站关于货物管道和货物通风系统的空气吸入口和开口的位置。

3.2.4

污染危害的物质具有闪点超过60℃,参照3.2.1节到3.2.3节,安排可以放弃。

3.3货物区域的通道

货物区域的通道需符合国际散装化学品规范3.4节的要求。

3.4货船舱的建造

3.4.1

货舱应至少为货物所需类型,由国际散装化学品规范或国际气体运输船规范的要求,如适用。

3.4.2

移动式舱应符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概括介绍第13节的要求,货物有关的或其他移动式舱由管理机构特别核准可以使用,只要正确定位并固定到船舶。

3.4.3

除了舱连接到货物泵室之外,所有舱的开口和连接舱应终止在风雨甲板以上,应设置于舱的顶部。

在整体油箱提供空隔舱,小围井

可以用来穿透空隔舱。

3.4.4

下列设计压力大(测量仪器)应较好地确定独立压力舱尺寸:

3.4.4.1

0.7条;

3.4.4.2

货物的蒸汽压力在45摄氏度;

3.4.4.3

货物的蒸汽压力在15摄氏度以上,这个温度能正常进行;或

3.4.4.4

在装载或卸载期间,舱内有压力。

舱的设计应符合管理机构可接受的标准,考虑到运输温度和相对货物密度。

也要兼顾动态力和舱可以承受的任何真空的压力。

3.4.5

根据管理机构的标准,考虑运输货物的温度和货物相对密度,整体和独立重力舱要构建和测试。

3.4.6

污染危害的物质具有闪点超过60摄氏度的要求,第3.4.3节要求不适用。

3.5建造材料

舱的建筑材料,管道,配件和泵应符合国际散装化学规范第6章,或国际气体运输船规范第6章,如适用的。

3.6货舱排气孔系统

3.6.1

独立的压力舱应配备泄压装置,这样设计用于帮助船员直接卸货和有一个设定压力和容量,是按照管理机构的标准并参照3.4.4节提到的设计压力。

3.6.2

完整的或独立的重力舱货物通风系统,应符合国际散装化学规范的要求,除规范的第8.2.2节指定的高度可以降低到2米之外。

3.6.3

独立的压力舱的货舱排气口的位置和货舱用于运输污染危害物质闪点超过60℃(闭杯试验)应符合管理机构的要求。

3.6.4

据第3.4.2节,移动式舱的货物舱通风系统应符合主管机构的要求,考虑到

第3.6节的要求。

3.7货物调动

3.7.1

货物传输系统应符合国际散装化学品规范第5章或国际气体运输船规范第5章的要求,考虑到管理机构的适用性和实用性,考虑到现有的工业标准与惯例。

3.7.2

所有货物泵及类似装置有远程关机设备,符合国际散装化学品规范第5.6.1.3节的要求,应该能够被一个专门的货物控制装置激活,是在货物转运时操纵,和至少在货物区域外的距离它一个的安全距离的另一个装置。

3.8电气安装

电气安装应符合国际散装化学规范第10章。

3.9消防要求

3.9.1

对于在附录1中确定的运输易燃液体,据1974年SOLAS会议第II-2章对油轮的要求,修订,应适用于指南包含的船舶,无论吨位,包括小于500总吨位的船只,除了:

3.9.1.1

决议60,61,62和63不适用;

3.9.1.2

决议56.1(即,对机械空间和货舱,污油舱,货物泵室和隔离舱的尾部定位),决议56.2(即,主要货物控制站位置的要求),决议56.4和56.8不适用。

此外,决议56.7不应用,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包围住宿的外部分界线,和包括任何悬伸甲板支持住宿空间,从货物地区间距至少7米以外。

这些分界线的隔离应无论如何符合主管机构的要求;

3.9.1.3

关于决议57.1,除了IC在决议42.5.1的定义,使用管理机构认可方法是适当的;

3.9.1.4

决议44条的要求,管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地方,可用于代替决议58的那些内容;

3.9.1.5

决议59的规定只适用,管理机构认为是适当的,考虑到指南第3.6.2节的要求,货舱通风系统应符合国际散装化学品规范有关要求;

3.9.1.6

决议4和决议7适用于货船,适用于油轮2000总吨及以上的;

3.9.1.7

3.9.2.3的规定应代替决议61;

3.9.1.8

3.9.2.5的规定应代替决议63;

3.9.2

在附录1的下列条款也适用于运输易燃液体:

3.9.2.1

转移货物时,消防总管应保持水压。

3.9.2.2

消防软管,安装批准的两用喷嘴(即带阀门喷雾/喷射型),在易燃液体附近应联系到消防栓。

3.9.2.3

任何一个固定的甲板泡沫系统或干化学式固定灭火系统,符合下列应提供:

3.9.2.3.1

在货舱区域安置灭火系统,保护甲板:

3.9.2.3.2

灭火系统能够在货物区域覆盖甲板,不被移动。

3.9.2.3.3

设置一个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它应该符合国际散装化学品规范第11.3.3节到11.3.12节的要求。

物品运输只有泡沫合适利用。

3.9.2.3.4

管理机构应该认可一个固定灭火系统,在下列条件下:

3.9.2.3.4.1

在一个45平方米或更少的甲板面积,有两个或两个更多的干粉灭火器,总容量不小于135公斤;

3.9.2.3.4.2

在一个面积超过45立方米甲板的,有三个或更多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剂的总容量不小于:

C=3Akg

A是甲板面积(平方米);

3.9.2.3.4.3

供应供应灭火剂最小比率不小于每平方米最低3kg。

3.9.2.4

如第3.9.2.3节以上认可可供选择的系统,符合包含在1974SOLAS会议的决议II-2/22的程序,如修改。

3.9.2.5

处理可燃液体的货物泵室应设置固定灭火系统,符合国际散装化学品规范第11.2节。

3.9.3

在附录1中对船只运输认定为非易燃液体,消防的要求应该符合管理机构的要求。

3.10酸泄漏保护

3.10.1

酸储舱下的地板或甲板和泵和酸管道应该有一层衬里或腐蚀材料的涂层,在舱壁限界或舱口栏板延伸到最低高度为500毫米。

在这样的地板或甲板舱口或其他开口应提高到最低高度为500毫米;然而管理机构决定这个高度是不可行的,可能需要较小的高度。

3.10.2

法兰或其他可拆卸的管道连接点应用喷雾盾覆盖。

3.10.3

装载多支管的法兰管接头应提供可移动屏蔽罩。

在酸装载多支管设置应耐腐蚀材料制成的化霜水盘。

3.10.4

酸贮舱、酸泵的空间和管道应具有耐腐蚀材料的排水装置。

3.10.5

甲板泄漏应用通过一个合适的高度和扩展永久舱口栏板隔离住宿和服务区域。

3.11货物区域空间的通风设备

适用国际散装化学规范第12章的要求。

然而管理机构可能承认放松关系到法规第12.1.5节要求的距离。

第四章-防止污染要求

4.1

每艘船舶注册才能携带有毒液体物质,船舶携带货物记录簿和工作流程,布置手册,符合本指南规定的有毒液体物质排放规范程序及安排标准条款(决议MEPC.18(22),和经管理机构认可。

4.2

禁止A类,B类和C类有毒液体物质或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残留物或含有这些物质的混合物排放入海。

任何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残留混合物应排放到港口的接收设施。

据MARPOL73/78附件II,作为

禁止的结果是管理机构可能放弃有效的分解和安排地下水排放的要求。

4.3

D类残留物质,洗舱水,其他的混合物或含有这些物质的压载水能排入大海,此类排放是按照MARPOL公约73/78附件II要求相关条件。

4.4

据MARPOL73/78附件I管理船装载货物,适当运用附件的要求。

第5章-人员安全保障

5.1去污花洒和洗眼器

除了污染危害物质,应在甲板上一个方便的可用的位置安装一个适当标记的去污花洒和洗眼器。

在任何天气条件下花洒和洗眼器应该可操作。

5.2保护和安全设备

在船上合适的位置应保留保护和安全设备,符合国际散装化学品规范

第14章或国际气体运载规范对产品运输的要求。

第6章-运作要求

6.1

按这些指南的要求,甲板上货物和产品不应该同时进行装载或卸载。

6.2

按这些指南的要求,只允许船上的工作人员在货物区域和其相邻的主甲板从事货物装载或卸载操作。

第7章-该指南对现时近海供应船的应用

该准南的规定适用于近海供应船,放置龙骨时间或类似建造阶段在第1.1.2节指定日期之前如下。

7.1

这些指南第1章的规定应适用,除此之外,参照第1.1.4节:

7.1.1

管理机构允许较大量散装液体装载在一个单独的船舶容器内;

7.1.2

国际散装化学品规范和国际气体运载规范第2章有关生存能力的要求

不适用于船舶,参照1.3.4.2节。

7.2

该指南第2章和第3章规定应适用,充分考虑到船舶目前的安排和设备,管理机构认为合理可行的。

认识到现有船舶不符合这些章节的要求,因此给予放宽。

7.3

指南第4章到第6章的条款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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