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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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本文摘要】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在清收不良资产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逐渐增多,但在抵债资产的取得、评估、处置、核算、管理上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严重影响了信用社的资产质量、会计核算质量和经营效益,阻碍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应予高度关注。
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的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针对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的管理财政部已相应出台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各省信用社也根据以上办法制定出适合本地区,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了抵债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按法定程序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在操作过程中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审慎接收、妥善管理、效益优先、依法合规、程序规范、及时处置”的原则。
这无形当中规范了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账务处理、职责权限的分配。
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主观原因造成部份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抵债资产的管理理念落后。
主要表现在农村信用社对抵债资产的认识不足,各县级联社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考核制度,没有组织信用社员工进行抵债资产的培训学习,因此,信用社人员普遍存在对抵债资产潜在风险和实际利用价值考虑的不够充分,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而是将其纳入“待处理抵债资产”核算,作为盘活不良贷款的一种途径,把抵债资产当成不良贷款的“避风港”,加剧了抵贷资产的潜在风险。
2、对抵债资产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部分信用社往往重视信贷资产的经营管理、轻视抵债资产管理,重视资产抵入、轻视抵债资产管理和变现,对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操作流程,甚至担心处置损失额度大,怕承担责任的思想。
3、抵债资产取得及接收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主要表现在部份信用社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或处置权;抵债资产的接收缺乏的制度规范的监督标准,取得抵债资产的方式未通过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未经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及相关手续不具有法律效力。
信用社未按规定上报审批上核准材料或简化上报审批程序,越权接收抵债资产时有发生。
接收的抵债资产中有一些是不符合抵债标准或瑕疵太多,造成难以变现。
4、抵债资产估价不合理。
按规定,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在以市场价格为基层,合理定价,或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
但由于受政策滞后因素的影响,农村信用社之前所接收的抵债资产手续基本不齐全,使抵债资产无法得到较好的落实。
还有个别信用社管理层缺乏职业操守,在抵债资产价值的确定上,不是从维护信用社的利益出发,而是同债务人相互串通,损害集体利益。
在借、贷双方缺乏估价依据的基础上,以其债务作为抵债物的价值标准,低值高估;有的抵债物品虽经法院判决,但其入账价值不是以法院裁定的价值,而是以双方协商议定高估价值入账。
5、对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监督不到位。
按照信用社管理制度规定在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处置,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处置,确保账实相符。
一些信用社对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重视不够,未按要求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中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管理不善造成抵债资产二次流失和浪费,造成抵债资产损失。
有的虽然进行检查,但对问题责任人未能按规定进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又助长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中的不正之风,不利于待处理抵债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另外,信用社对抵债资产管理意识薄弱,表现为对那些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未能采取有偿出租转让等方式充分利用,造成抵债资产闲置和浪费。
信用社接收的抵债资产,未能按规定的时限进行处置,许多房产等超过二年以上的时间未进行处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此没有提出过整改建议,也未对相应的责任人给予处理。
还有信用社抵债资产种类繁多,接收时间跨度大,因此,出现畏难情绪,以上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抵债资产
针对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中存在问题,笔者认为:
一是要加强培训,提高对抵债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制度,把对抵债资产的管理放在同信贷资产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
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抵债资产的管理工作。
对抵债资产进行妥善管理是防范抵债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首先,建立好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制度,确立一套完整的操作流程;对符合接收条件的抵债资产从取得抵债资产之日实行规范化管理。
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和债权信用社建立双套抵债资产明细帐,详细记载抵债物品、名称、数量、价值、抵偿贷款本息的数额。
抵债资产若出租、变现以及抵债资产管理责任人的情况等制定统一格式,由债权信用社填报,一式两份,一份信用社留存,一份报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
其次,抵债资产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建立健全抵债资产账簿及相关档案资料,确定专人保管,建立抵债资产管理责任制,对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及处置等环节要明确责任,定期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已接收待处理的抵债资产,要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完善手续,规范管理。
对已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抵债资产管理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三是加快抵债资产变现速度及公开处置的透明度。
按现行规定,用于抵债的有价证券到期后一个月内、交通工具3个月内、厂房机器设备6个月内、房屋1年内、土地2年内要处置完毕,加快处置进程可以有效减少抵债资产损失,真实反映信用社的资产质量。
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建立公开透明的抵债资产处置机制和处置预案,正确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权限与职责。
因特殊情况转为自用的抵债资产是否作为信用社新购入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其中,对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购建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四是抵债资产意向接收过程中注意事项。
摸清债务人是否还有可用于抵债的资产,了解拟抵债物产权是否明晰;内部估价是否足额抵贷,抵押变现后费用是否能够足额含概;注意抵债资产是否合法,抵债的权利价值以及财产产权证照是否齐全、财产权益是否存在瑕疵或争议等等。
五是争取抵债资产处置的相应政策支持。
抵债资产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给予政策支持。
制定出台适合本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及操作实施细则,从规章制度上规范对抵债资产的管理,特别是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制定详细的处罚办法。
争取税务及中介管理等机构出台以资抵债相配套的政策、规定,如减免抵债资产回收、过户、登记、变现过程中的有关税费,降低中介评估费用,在抵债资产确实无法变现的情况下,免除或返还信用社所交纳的各类税费,并在核销该类资产上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在损失列支渠道方面,应允许信用社依据自身的财务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消化方法。
同时,完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制度,充分体现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要求,使会计信息能准确反映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为金融机构活化资金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