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总结必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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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总结必过

考试总体情况

时间:

3小时满分:

130分

考试题型:

单项选择题(70题,每题1分,70分)

多项选择题(30题,每题2分,60分)

通过:

78分

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解析: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归类)

民法:

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招标投标法》等

行政法:

如《行政处罚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等

经济法:

如《标准化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等

社会法:

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如《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

法的形式(识别)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国际条约

如:

行政法规(条例)

地方性法规(**地方条例)、

部门规章(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规章(**地方的形式规定、办法)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

效力层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注意: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同等效力

(1)由制定机关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2)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

(3)全国人大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

审计的效力

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审计的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非经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表现形式: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后果:

无权代理的后果: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的后果: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

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建设领域常见的代理

招标代理、诉讼代理人、项目经理等

招标代理:

中介组织,具备下列条件:

有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符合该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的法律特征

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性

物权的主要种类

所有权: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处分权是核心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

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规定:

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继承或遗赠的不动产物权从继承或接受遗赠开始产生效力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相对权:

主体、内容、责任的相对性。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侵权之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建没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专利权

种类:

发明专利、使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授予条件

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新颖性、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

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

著作权

单位作品

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往往就是单位作品。

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职务作品

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利用单位条件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委托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保证

合同订立:

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不能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需保证人书面同意情形: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抵押权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可以抵押物(有权处分)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需要登记的抵押财产

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

抵押的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抵押权的实现

与抵押人协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或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

倍返还定金。

(罚则)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投保人: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责任范围:

自然事件和意外事故。

除外责任:

如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等。

第三者责任险:

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险赔付额:

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明细表

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限:

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与建筑工程一切险不同之)

除外责任: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保险期:

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

1Z3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基本规定: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实行监理的建设,一般要由监理单位查看后填写“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满足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和连续施工的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强调依法性:

资质、招标形式、不得肢解发包)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强调审查通过);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制定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额度要求: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证明:

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需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审核合格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延期开工: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重新核验: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1Z3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注册资本:

如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

如特级企业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一级、二级企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技术装备:

如特级企业省部级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3项以上;近5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发明专利等。

工程业绩:

如一级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及变更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或企业改制的,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

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申请之日起前1年)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无资质承揽劳务分包工程,常见的是作为自然人的“包工头”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

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Z3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注册的规定

初始注册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受聘单位: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执业岗位范围:

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情形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如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义务:

如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Z3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必须招标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

(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重点及国有项目

邀请招标:

3个以上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条件(施工)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招标文件

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对招标文件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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