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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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呼和浩特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00062900800Y)
“进境粮食存放、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督
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进境粮食存放、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督。
二、事项类型:
其他事项。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输入动植物,需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往指定地点检疫。
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防疫措施。
指定的存放、加工和隔离饲养或者隔离种植的场所,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第二款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场所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海关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监督。
进境粮食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
未经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进境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应当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
进境粮食加工过程应当具备有效杀灭杂草籽、病原菌等有害生物的条件。
粮食加工下脚料应当进行有效的热处理、粉碎或者焚烧等除害处理。
海关应当根据进境粮食检出杂草等有害生物的程度、杂质含量及其他质量安全状况,并结合拟指定加工、运输企业的防疫处理条件等因素,确定进境粮食的加工监管风险等级,并指导与监督相关企业做好疫情控制、监测等安全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进境粮食用作储备、期货交割等特殊用途的,其生产、加工、存放应当符合海关总署相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四、实施机构:
海关总署、呼和浩特海关、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
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七、结果名称:
进境粮食存放、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督。
八、结果样本:
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指定企业名单。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
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进口粮食定点加工厂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加工厂周围有实体围墙与周边环境隔离;
2.加工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地面硬化,设施良好;接卸、储存、加工等场所应与周边环境相对隔离,能有效防止疫情扩散;
3.进口粮进入加工厂的运输工具及运输路线应经所在地海关确认。
运输工具应采取密封措施,防止进口粮撒漏;
4.加工过程应具有过筛清杂设施,加工工艺流程满足检疫性病菌或杂草灭活的要求。
5.加工厂应具有对下脚料焚烧、深埋或其他经海关认可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与加工能力相匹配;
6.具有完善的进口粮加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建立进口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措施,并有效运行。
(二)进口粮食中转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位于进境口岸港区内;
2.库区布局合理,整洁卫生,地面硬化,设施良好,满足进口粮储存条件;
3.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及防疫措施,并有效运行;
4.进口粮不得与其他货物混存混运,且相对隔离,避免交叉污染;
5.仓储能力与申请进口数量相适应。
(三)进口粮储备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1.被列入国家进口储备粮接收计划名单;
2.库区布局合理,整洁卫生,地面硬化,设施良好,满足进口粮储存条件,符合进口储备粮库统一标准及管理要求;
3.具有防疫条件及设施,与生活区有适当距离,并采取隔离措施;
4.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建立进口储备粮进口装卸、运输、入库、出库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并实施可溯源的登记管理制度;
5.储备库存储能力与申请进口数量相适应;
6.与进口储备粮中转库、出库加工企业等保持稳定、良好合作关系;
7.具备疫情防控、监测设施,建立外来有害生物防疫制度及措施,并有效运行;
8.具有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应急突发处置制度及措施。
十二、申请材料:
(一)加工厂(不含油菜籽)
1.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表(附表1);
2.从粮食来源库到指定企业的运输方案(包括运输方式、运输路线、防疫措施和突发事故处置预案);
3.企业平面图(包括各仓储库的大小、仓容);
4.接卸、运输、仓储、下脚料处理的设施照片及能力说明;
5.详细的加工工艺流程;
6.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7.企业防疫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二)进口油菜籽加工厂
1.进口油菜籽加工企业申请表(附表2);
2.企业与港口地理位置示意图;
3.接卸码头至加工企业运输方式和路线示意图;
4.企业周边环境示意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工艺、日加工能力说明;
6.接卸、运输、仓储、下脚料处理的设施照片及能力说明;
7.质量管理体系中涉及进口油菜籽疫情防控的相关制度;
8.企业防疫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质量监督员培训合格证明。
(三)储备库
1.进口粮储备库、中转库考核申请表(附表3);
2.储备库/中转库申请报告;
3.储备库提供国家进口储备粮接收计划名单;
4.从卸货码头到储备库的运输方式和路线示意图;
5.仓库平面图(包括各仓库的大小、容量);
6.接卸、运输、仓储、下脚料处理的设施照片及能力说明;
7.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8.防疫体系文件和外来有害生物监测体系(包括监测制度和监测设施);
9.企业防疫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10.进口粮入库、储存、出库流程。
(四)中转库
1.进口粮储备库、中转库考核申请表(附表3);
2.储备库/中转库申请报告;
3.储备库提供国家进口储备粮接收计划名单;
4.从卸货码头到储备库的运输方式和路线示意图;
5.仓库平面图(包括各仓库的大小、容量);
6.接卸、运输、仓储、下脚料处理的设施照片及能力说明;
7.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8.防疫体系文件和外来有害生物监测体系(包括监测制度和监测设施);
9.企业防疫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10.进口粮入库、储存、出库流程。
十三、办理流程:
(一)企业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
)向呼和浩特海关申请,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呼和浩特海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符合或经补正合格的予以受理;
(三)呼和浩特海关受理申请后,组织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合格的,由呼和浩特海关上报海关总署审批或备案;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核准;
(四)海关总署在官网公布指定企业名单。
(五)呼和浩特海关动植处负责企业资质管理,企管处和各隶属海关负责企业核查及日常检疫监管等过程检疫监督工作。
十四、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
0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
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
否。
十九、网上支付:
否。
二十、物流快递:
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
)。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企业申请时间:
24小时;
(二)呼和浩特海关审核办理时间以对外公布办公时间为准。
二十三、咨询电话: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附表1
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企业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呼和浩特海关编制
加工储存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人职务
传真
加工范围
加工方式
加工能力(吨)
日:
有效仓储能力(吨)
年:
主要生产
设备设施
提供
附件
材料
名称
□从粮食来源库到指定企业的运输方案
□企业平面图
□接卸、运输、仓储、下脚料处理的设施照片及能力说明
□详细的加工工艺流程
□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企业防疫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申请
企业
声明
本企业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严格遵守进境粮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年月日
附表2
进口油菜籽加工企业申请表
申请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海关: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监制
企业名称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传真
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加工厂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设计压榨能力(吨/天)
企业仓储能力(万吨)
提供
附件
材料
名称
□企业与港口地理位置示意图;
□接卸码头至加工企业运输方式和路线示意图;
□企业周边环境示意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工艺、日加工能力说明;
□接卸、运输、仓储、下脚料处理的设施照片及能力说明;
□质量管理体系中涉及进口油菜籽疫情防控的相关制度;
□企业防疫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质量监督员培训合格证明;
申请
企业
声明
本企业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严格执行进口油菜籽检验检疫要求,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年月日
注:
本申请表适用于进口油菜籽加工企业,一式三份,企业自留一份。
附表3
进口粮储备库、中转库考核申请表
□储备库□中转库
申请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海关: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监制
储备库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传真
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储备能力(万吨)
提供
附件
材料
名称
□储备库/中转库申请报告;
□储备库提供国家进口储备粮接收计划名单;
□从卸货码头到储备库/中转库的运输方式和路线示意图;
□仓库平面图(包括各仓库的大小、容量);
□接卸、运输、仓储、下脚料处理的设施照片及能力说明;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防疫体系文件和外来有害生物监测体系(包括监测制度和监测设施);
□企业防疫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进口粮入库、储存、出库流程。
申请
企业
声明
本企业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严格执行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要求,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二份,所在地海关、企业各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