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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核算工作手册

 

编印说明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各类电价政策文件,一些所属供电企业在电价执行、电费核算工作中存在对政策理解不到位、执行不规范的地方。

为规范电费核算工作,使本集团公司电力营销工作人员能够正确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特编订了这本《电价核算工作手册》,供电力营销相关人员工作中参考。

 

                 

                 二○一一年四月

 

1.电价“宗支”图…………………………………………….

(2)

2.各类电价说明……………………………………………….(3)

3.有关电价分类的补充说明………………………………….(12)

4.功率因素…………………………………………………….(20)

5.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方法…………………………………….(21)

6.变压器损耗………………………………………………….(28)

7.电费核算问题解答………………………………………...(42)

 

电价“宗支”图

各类电价说明

一、居民生活电价

1.应用范围:

居民生活用电,是指城乡居民住宅中,以满足本户生活需要为目的的家庭照明和家用电器用电。

居民生活用电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城乡居民住宅包括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住宅,学生公寓和集体宿舍。

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凡在城镇用电、接在供电单位的公用变压器上、已由供电单位按城镇居民供电方式装表供电的农业用电户用电,直接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其他规定:

居民住宅中,若有“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他类别用电,应分表计量,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各类电度,按相应电价计收电费。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一)应用范围:

除本说明指定的“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场所的下列用电,属非居民照明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1.一般照明用电。

2.路灯用电:

道路、桥梁、码头、公共厕所、公共水井等照明用电;标准钟、报时电笛、不收门票的公园内路灯用电;公安部门交通指挥灯、公安指示灯、警亭用电以及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3.办公用电:

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商务)设备用电;收音、录音、摄象、录象、电视等视听装置用电;吸尘器等清洁机具用电以及电扇、电钟、电铃、电冰箱等电器设备用电。

4.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晒图机、医疗用X光机、无影灯、消毒等用电。

5.理发用的吹风、电剪、电烫发等电器用电;照相晒相、美发美容、蒸汽浴等用电。

6.电热用电:

凡以电发热,用于烹饪、烧水、取暖、熏蒸、熨烫、烘焙等用电。

7.空调用电:

除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以外,任何场所使用的空调设备,包括窗式、柜式空调机,冷气机组及其配套附属设备用电(不论相数和容量,不论调冷调热)。

8.以电动机带动发电机或整流器整流供给照明之用电。

9.非工业用的电力(电动机、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用电)其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而又无其他非工业用电者。

10.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总容量不足1千瓦,或工业用单相电热,其总容量不足2千瓦,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

(二)其他规定:

1.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电价说明中另有指定的,按相应的指定执行。

2.在营业场所使用以上用电设备的,其用电按“商业电价”计费(见下条)。

三、商业电价

(一)应用范围:

商业用电是非居民照明用电的一部分,在下列行业营业场所使用的非居民照明用电即为商业用电:

旅馆业(含招待所)、饮食业、娱乐业、商业广告、商业展览和演出、影剧院、洗车场、照相晒相、美发美容及其他服务行业;商业、供销、交通、邮政电信、物资业;金融、保险、房地产业。

其电价按“商业电价”执行。

(二)其他规定:

1.上述行业的非营业场所的各类用电,按相应的电价执行。

2.营业场所使用的电动机,其总容量达到3千瓦及以上者,应分表计量。

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动力电度,按非工业电价计收电费。

四、非工业电价

(一)应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产,其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者。

例如下列各种用电:

1.机关、部队、商店、学校、医院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包括照明)、管道输油、航运、电车、电讯、广播、仓库、码头、飞机场及其他处所的加油站、打气站、充电站、下水道等电力用电。

3.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用电和专门对外营业的电影院、剧院、电影放映队、宣传演出队的影剧场照明、通风、放映机、幻灯机等用电。

4.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

5.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二)其他规定:

非工业用户中的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应分表计量。

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各类电度,按相应电价计收电费。

五、普通工业电价

(一)应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或低压受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压以内的下列各项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有产品生产或对外承受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

2.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的修理工厂生产用电。

3.自来水厂、工业试验、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二)其他规定:

普通工业用户中的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应分表计量。

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各类电度,按相应电价计收电费。

六、大工业电价

(一)应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有产品生产或对外承受修理业务的用电。

2.铁道(包括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的修理工厂的用电。

3.自来水厂用电。

4.工业试验用电。

5.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二)电价构成:

大工业电价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三部分。

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千瓦时)数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是根据用户功率因数水平的高低减收或增收的电费。

(三)基本电费的计算:

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

具体采用哪种计算办法,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四)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办理。

(五)其他规定:

1.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系指井下、车间、厂房内照明)与电力用电,实行光、力综合计价,生产照明并入电力用电,按“大工业用电”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计收电费。

2.大工业用户中的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民用电和商业用电,应分表计量。

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各类电度,按相应电价计收电费。

3.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且各路进线分别安装最大需量表的用户,如因电业部门有计划的检修或其他原因造成用户倒用线路而增大的最大需量时,其增大部分可在当月计费时给予合理扣除。

4.对国家优惠和自治区优惠的电解铝、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用电的电度电价,其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1)电解铝、电石的电价,仅限于生产电解铝、电石的用电,不包括其他产品,如铝制品、乙炔、石灰氮等用电。

(2)电炉铁合金、电炉钙镁磷肥和电炉黄磷的电价,仅限于电炉生产的铁合金、钙镁磷肥和黄磷用电,不包括高炉生产的铁合金、钙镁磷肥和黄磷用电。

(3)电解烧碱的电价,仅限于电解法生产烧碱的电解用电,不包括液氯、压缩氢、盐酸、漂白粉、氯磺酸、聚氯乙烯树脂等用电。

(4)合成氨的电价包括合成氨厂内的氨水、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氨等氮肥以及辅助车间用电。

七、农业生产电价

(一)应用范围:

1.农田地排涝、灌溉用电;

2.农业生产中的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防汛临时照明和黑光灯捕虫等用电;

3.装机总容量不超过20千瓦的农村粮食加工(包括脱粒、脱壳及与之相关联的粉碎、打糠、磨浆等)用电。

4.养殖业的鱼塘抽水、灌水、灌氧等用电。

(二)其他规定:

1.除上述各项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农村其他电力用电,如农副产品加工、农机农具修理、炒茶,均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计收电费。

2.农村中的工业用电,执行普通工业电价或大工业电价。

八、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

1.应用范围:

此电价仅适用于农田地的排涝、灌溉用电。

2.其他规定:

鱼塘抽水、灌水等用电,不执行此电价。

3.说明:

农业排灌用电本属农业生产用电范畴,为照顾国家扶贫县的农业生产,国家计委特从农业生产电价中析出“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我区农业排灌用电均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

九、趸售电价

(一)应用范围:

趸售电价是广西电网供电局(售电方)与县级电力趸购转售单位(购电方)之间,用于结算趸售电费的电价。

趸购转售单位必须是经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具有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核准的供电营业区的,专门的独立核算的电力经营企业。

(二)执行办法:

1.分类执行法:

每月根据购电方的实际售电结构,按趸售电价表规定的分类趸售电价计算电费。

2.综合电价法:

综合趸售电价是指以购电方年实际售电结构为权数,以趸售电价表所列分类趸售电价为基础,加权计算而得的年平均趸售电价水平。

每年的综合趸售电价方案由购、售电双方按购电方上年度实际售电结构协商测算,按一定的程序审核、上报,由区物价局行文下达执行。

综合趸售电价原则上一年一定。

趸购转售单位的转售电价,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本地区的销售电价,不能再往下层层趸售。

(三)其他规定:

1.销售用户的电价执行,由自治区物价局统一下文颁布实施。

除此之外,县市物价局没有定价的权限。

2.自治区物价局下发的电价文件各类电价含有国家规定计提的各项基金附加费。

3.广西区域的销售电价分丰枯水期,为电力部门抄见用户的使用电量时间,丰水期每年的5-10月,枯水期每年1-4月、11-12月。

有关电价分类的补充说明

关于对电信等行业用电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格字〔2001〕407号

一、电信、金融、保险等行业对外营业的业务厅照明用电执行商业电价,办公室、出租写字楼、中央空调等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电话交换机房、电梯等用电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商业用途的前铺面后加工场用电,商业铺面用电执行商业电价;加工场动力用电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或大工业电价执行,加工场照明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牲畜屠宰场用电,动力用电按非工业、普通工业或大工业电价执行,照明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六、上述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印发)

关于疏导广西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格字〔2004〕222号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电价政策

(一)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二)化肥生产用电电价继续实行优惠政策。

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和单系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生产企业的化肥生产用电,减免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2分。

(四)取消“以电代煤”电价。

原执行“以电代煤”电价的用户,统一执行城乡居民生活电价。

七、农业生产、农业排灌以及化肥、农药、农膜、蔗糖企业生产用电、一律按基准电价执行。

八、电价分类的说明

(一)居民生活用电是指居民生活照明和家用电器等用电设备的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是指除居民生活用电外,执行原水利电力部(75)水电财字第67号《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中电价说明所规定的“照明电价”的其余用电。

除其中“营业性照明用电”外,均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三)商业用电是指下列行业营业场所的非居民照明用电:

旅馆业(含招待所)、饮食业、娱乐业、商业广告、商业展览和演出、影剧院、洗车场、照相晒相、美发美容及其他服务行业;商业、供销、交通、邮电、物资;金融、保险、房地产业。

其电价执行“商业电价”。

十一、以上电价调整自2004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注意事项:

1.非居民照明用电仅指(75)水电财字第67号规定的用电,适用范围不全:

1983年8月1日起,对大工业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凡空调设备、电灶、烘焙、电热取暧、热水器、蒸汽浴、吸尘器等用电按照明电价计费,这些电器设备在居民家庭以外用电,也应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或商业电价。

2.鱼塘抽水、灌水等用电:

原规定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计收电费,按现规定属‘养殖业’应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3.剧院用电:

原规定影剧场照明、通风、放映机、幻灯机等用电执行非工业电价,按现规定属‘娱乐业’,应执行商业电价。

关于调整广西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格字〔2006〕190号

五、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销售电价调整后趸售作相应调整,具体趸售电价见附件三。

注意事项:

只是教学用电为居民生活电价,学校中的抽水用电、小买部用电等仍按一般工商业执行电价。

关于调整广西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格〔2008〕270号

七、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将非居民照明电价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归并;降低商业电价;取消过渡电价;将在农业生产电价和农业排灌电价外征收的农村低压维护费并入目录电价。

并价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价外加收农村低压维护费。

电价表备注说明7、军工产品生产、军事动力用电不论容量大小,均按电价表大工业中电解铝类电价执行。

九、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注意事项:

军工产品、军事动力合并到大工业用电,因此不管容量大小,执行二部制电价收费。

 

关于我区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价格〔2008〕355号

二、关于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执行问题

对已经完成农网改造并由供电企业抄表到户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其电价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2008〕270号中的《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的“居民生活用电”执行;趸售电价按照桂价格〔2006〕190号中的《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执行。

对未实施农网改造或农网改造未完成,仍然按台区抄表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其销售电价为:

丰水期:

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3053元,1-10千伏每千瓦时0.3013元,35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3013元;枯水期:

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4013元,1-10千伏每千瓦时0.3953元,35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3953元。

趸售电价为:

丰水期:

1-10千伏每千瓦时0.237元,35千伏每千瓦时0.237元;枯水期:

1-10千伏每千瓦时0.307元,35千伏每千瓦时0.307元。

根据我局桂价格字〔2001〕264号文规定,对未实施农网改造,仍按台区抄表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到户价格最高限价制度,每千瓦时不得超过0.9元(低于此水平的,按实际执行)。

四、关于原“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中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用电电价执行问题

对本次电价调整前,在原“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类别中并按照“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电价执行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用电电价,在电价调整后,仍然按照未调整前的电价水平执行。

五、关于军工产品生产和军事动力用电电价执行问题

对电压等级低于1千伏的军工产品生产和军事动力用电一律按照1-10千伏的电价执行;对接在公用变压器上的军工产品生产和军事动力用电,基本电费原则上按该用户的用电设备容量计收。

六、蔗糖生产用电电价执行问题

我区蔗糖企业生产用电不分丰枯水期,一律按照基准电价执行。

七、基本电价执行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基本电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规定,电网经营企业应与按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签订合同,按合同确定容量值计收基本电费,如果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5%,超过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

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个月申请变更下个月的合同最大需量,电网企业不得拒绝变更,但用户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八、关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问题

对并入销售电价中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经完成农网改造并抄表到户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销售电价中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为:

丰水期每千瓦时0.151元,枯水期每千瓦时0.199元。

(二)农业生产和农业排灌用电,销售电价中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为:

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10元,农业排灌用电每千瓦时0.08元。

(三)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在财务上单独列帐并实行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税务局规定免交增值税。

注意事项:

1.现行的农村居民照明、农业生产、农业排灌只有不满1千伏的电价中包含低压维护费。

关于调整广西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格〔2009〕436号

四、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

拉大电压等级差价,将商业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

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具体标准为:

按变压器容量计收的基本电价标准提高3元/千伏安/月,按最大需量计收的基本电价标准提高3元/千瓦/月。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

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的电价的天数确定。

注意事项:

此前调整电价文件起时间一直没有明确,在本次文件中开始明确为从规定时间起以后的用电量执行调整后的电价;执行时需注意对客户抄表收费差异的调整,减少客户的投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

桂价格〔2010〕155号

一、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八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实行惩罚性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格〔2010〕156号

一、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自2010年6月1日起实行惩罚性电价。

具体标准为:

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不含一倍)的,在现行我区大工业电价水平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0元;超过限额标准50%以上至一倍以内的,每千瓦时提高0.10元;超过限额标准50%以下的(含50%),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对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按照国家发改委颁布的销售电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明确军工产品生产

及军事动力用电价格问题的通知

桂价格〔2010〕290号

从2010年6月1日起,军工产品生产、军事动力用电价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10〕154号)规定的电解铝、电炉铁合金等类别的电价执行。

 

功率因素

功率因素的意义:

功率因素是交流电力系统中,某一瞬间通过某一节点的有功功率分量与总功率的比值,简称‘力率’,也叫‘cosφ’。

有功功率——电力负载向电网吸收并转换成其他能量形式的电能(P)。

无功功率——电力负载用以建立和维持磁场并不断与电网交换的能量(Q)。

视在功率——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的合成,也叫总功率(S)。

三者关系:

S2=P2+Q2

向量关系:

S

Q

φP

COSφ=P/S

Q/P=tinφ

COSφ=0.9tinφ=0.4843

COSφ=0.85tinφ=0.6197

COSφ=0.8tinφ=0.75

在电费计算中使用的是月平均功率因素。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引自(83)水电财字第215号

一、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并保持其平衡,以提高供用电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功率因数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三、功率因数的计算:

1.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偿设备,电业部门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的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3.根据电网需要,对大用户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加装高峰时段内有功、无功电量的电度表,据以计算月平均高峰功率因数;对部分用户还可以试行高峰、低谷两个时段分别计算两个功率因数,由试行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或电网管理局拟订办法,报水利电力部审批后执行。

四、电费调整:

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表”(表一、二、三)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用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计算。

五、根据电网的具体情况,对不需增设补偿,用电功率因素就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素的用户,可以降低功率因素标准值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但须经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批准,并报电网管理局备案。

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

六、本办法正式颁发执行后,1976年颁发的《电热价格》中的《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即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水利电力部。

摘录: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

(1996年10月8日)

第四十一条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

用户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按有关标准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

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外,用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用户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其他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电企业,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户,供电企业可拒绝接电。

对已送电的用户,供电企业应督促和帮助用户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采取措施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中止或限制供电。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对照表

无功/有功比值

tgφ

功率因数

cosφ

调整电费(%)

0.90

0.85

0.80

0.0000~0.1003

1.00

-0.75

-1.10

-1.30

0.1004~0.1751

0.99

-0.75

-1.10

-1.30

0.1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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