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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标准1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成办发〔2009〕7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安办

关于成都市蔬菜、水果和食用菌三类食用农产品

市场准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食安办《关于成都市蔬菜、水果和食用菌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成都市蔬菜、水果和食用菌三类食用农产品

市场准入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蔬菜、水果、食用菌三类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三类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实施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统筹规划、整体部署、分步实施”和食品安全、就业、稳定三兼顾的原则,分阶段实施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逐步建立健全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从2010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的批发市场和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的商场(超市),对三类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

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准入的范围,2010年内在全域成都完成三类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工作。

二、准入条件

(一)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凭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入市销售。

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经营者保留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备查。

(二)未经认证的三类食用农产品,凭本批次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村委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主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入市销售。

列入《实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农业部公告第1216号)的,还应出具检疫证书。

(三)未取得任何认证或无任何产地证明、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的三类食用农产品,由市场开办方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或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三类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入市销售。

(四)从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进销售的三类食用农产品,凭批发市场经销者出具的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单据入市销售。

(五)农民自产自销的三类食用农产品,未经检测的,只能在当地集贸市场内由市场开办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市场开办者对进入本市场销售的三类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管理责任。

市场开办者对每日在专用区域内经营的经营者及其销售的品种进行登记建档,并由市场开办方设立的检测机构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产品实施检测。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有机产品标志,植物检疫证书,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单据(台账)样本由市食安办另发。

三、工作职责

(一)各区(市)县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准入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市食安办负责具体协调、督促检查,牵头做好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宣传工作。

(二)市农业、工商、商务、质监、卫生、公安、教育、城管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好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推进三类食用农产品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引导、支持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的认证工作;推行三类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建立健全标识管理制度;引导三类食用农产品产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企业与大型连锁超市对接,推进“基地+超市”的供应链模式;建立和完善三类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会同质监部门制定检测操作指南;督促三类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切实履行生产安全责任,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对三类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建立健全生产销售记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三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安全信息;做好种植环节三类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宣传发动工作,及时查处种植环节及批发市场开办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督促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切实履行销售安全责任;加强对流通环节三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流通环节三类食用农产品的监测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安全信息;做好流通环节三类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宣传发动工作;及时查处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三类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对经营者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对市场开办者的处理移交农业部门。

商务部门负责按照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加强对商场(超市)的行业指导和管理,会同工商部门做好商场(超市)实施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宣传发动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按照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加工行为,及时查处企业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做好生产加工环节三类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宣传发动工作;配合农业部门制定三类食用农产品检测操作指南。

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医院、学校等单位食堂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切实履行食用农产品使用安全的责任,全面推行定点采购和索证、台账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做好餐饮消费环节三类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宣传发动工作,及时查处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工作制度,确保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三类食用农产品,不得销售。

市场开办者对检测不合格的三类食用农产品应制止经营者出售或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场开办者应对自检不合格的三类食用农产品进行信息公示;市场开办者应按照准入要求,统一印制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单据(台账)供供销使用。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进货检查验收、问题农产品主动召回、不合格农产品退市、索证索票等制度;包装上市的食用农产品须按规定进行标识,无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逐步实行农产品标识挂牌销售。

食品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应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原材料索证索票、采购台账等工作制度,采购符合准入条件的三类食用农产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实施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准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地、本环节开展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要按照我市构建食品安全防控体系的要求,落实生产经营者、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的责任,细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将任务分解落实到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销售、使用、监管的各个环节,切实推行“首责管理制、属地管理制、责任追究制”。

(二)加大检测力度,强化执法监督。

各区(市)县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质监系统的质量技术检测所、其他农业技术服务机构等检测资源,开展本辖区内三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要保障监督检测经费,切实改善检验检测技术条件,满足日常监管的需要。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断提高三类食用农产品检测的针对性,扩大市场检测的覆盖面,定期分析质量状况,公布质量信息。

对同一产地一年内连续三次监督抽检出不合格三类食用农产品的,半年内禁止该产地的三类食用农产品进入成都市场销售,并由工商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市场,农业、工商部门要与市场开办者进行约谈,通报监测结果,责令市场开办者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进行查处。

要建立健全三类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有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要增加监督抽查检测的频次,并加大曝光力度。

(三)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良好氛围。

从2010年1月到3月底,集中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宣传发动工作。

制定宣传培训方案,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及政府门户网站,以及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开展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对涉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政策法规、生产技术规程及农业投入品安全等方面知识进行广泛宣传,及时做好提前告知、释疑解惑、政策宣传等工作,增强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稳妥推进,制定工作预案。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确保准入工作稳妥推进。

一要做好市场供给需求的保障,避免物价上涨。

二要收集生产经营者及社会各方的反映,及时解决市场准入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要处理好食用农产品安全、公众利益、劳动就业间的矛盾,组织研究对策。

四要完善预案,及时做好不稳定因素的预防和排查工作。

 

主题词:

经济管理 农产品 市场准入 通知 

抄送: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宣传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2月31日印 (共印25份)

GB/T12728-2006食用菌术语

GB7096-2003食用菌卫生标准

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NY5095-2006无公害食品食用菌

NY/T5333-2006无公害食品食用菌生产技术规范

NY5099-2002无公害食品食用菌栽培基质安全技术要求

NY5358-2007无公害食品食用菌产地环境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用菌产地选择、栽培基质、土壤质量、水质及产地环境调查与采样方法和试验方法。

NY5247-2004无公害食品茶树菇

NY5246-2004无公害食品鸡腿菇

NY5187-2002无公害食品罐装金针菇

NY/T749-2003绿色食品食用菌

GB/T23775-2009压缩食用菌

GB8859-88脱水磨菇

NY/T224-2006双孢蘑菇

NY/T1061-2006香菇等级规格

SB/T10038-92草菇

GB19172-2003平菇菌种

GB19171-2003双孢蘑菇菌种

GB19169-2003黑木耳菌种

GB19170-2003香菇菌种

GB/T23599-2009草菇菌种

本标准规定了草菇菌种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草菇菌种的生产、流通和使用。

NY862-2004杏鲍菇和白灵菇菌种

DB51/T1027-2010出口姬菇菌种

GB/T15674-2009食用菌中粗脂肪含量的测定

GB/T15672-2009食用菌中总糖含量的测定

SN/T0626.7-1997出口速冻蔬菜检验规程食用菌

GB/T15673-2009食用菌中粗蛋白含量的测定

NY/T1284-2007食用菌菌种中杂菌及害虫的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菌母种、原种和栽培种中杂菌及害虫的检验。

DB51/T907-2009食用菌中荧光增白剂检验规程

 本检验规程规范了食用菌中荧光增白剂的检验方法。

本检验规程适用于食用菌中荧光增白剂的定性检验。

NY/T1676-2008食用菌中粗多糖含量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干、鲜食用菌产品中粗多糖及食用菌制品中粗多糖含量的测定,不适用于添加淀粉、糊精组分的食用菌产品,以及食用菌液体发酵或固体发酵产品。

SN/T2074-2008主要食用菌中转基因成分定性PCR检测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主要食用菌中转基因成分检验的抽样、制样、定性PCR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主要食用菌(杏鲍菇、红菇、姬松茸、香菇、草菇、牛肝菌、鸡腿菇、金针菇、双孢蘑菇、猪肚菇、凤尾菇、小平菇、秀珍菇、猴头菇、金顶侧耳、茶树菇、竹荪、黑木耳、白木耳等)中转基因成分的检测..

GB/T21125-2007食用菌品种选育技术规范

NY/T1097-2006食用菌菌种真实性鉴定酯酶同工酶电泳法

NY/T1098-2006食用菌品种描述技术规范

NY/T1257-2006食用菌中荧光物质的检测

NY/T1373-2007食用菌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方法冲氮蒸馏分光光度计法

NY/T1676-2008食用菌中粗多糖含量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干、鲜食用菌产品中粗多糖及食用菌制品中粗多糖含量的测定,不适用于添加淀粉、糊精组分的食用菌产品,以及食用菌液体发酵或固体发酵产品。

SN/T0633-1997出口盐渍食用菌检验规程

DB51/T1066-2010大球盖菇生产技术规程

DB51/T1028-2010长根菇生产技术规程

DB51/T772-2008鲍鱼菇生产技术规程

NY/T1283-2007香菇中甲醛含量的测定

NY/T1283-2007香菇中甲醛含量的测定

本标准适用于人工栽培和野生的香菇干品和鲜品中甲醛含量的测定。

SN/T0631-1997出口脱水蘑菇检验规程

SN/T0632-1997出口干香菇检验规程

SN/T1004-2001出口蘑菇罐头中尿素残留量检验方法

GB/T12532-2008食用菌灰分测定

GB/T12533-2008食用菌杂质测定

GB/T15672-2009食用菌中总糖含量的测定

NY5099—2002无公害食品

食用菌栽培基质安全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用菌培养基质用水、主料、辅料和覆土用土壤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化学添加剂、杀菌剂、杀虫剂使用的种类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栽培食用菌的栽培基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语用于本标准。

3.1

主料

组成栽培基质的主要原料,是培养基中占数量比重大的碳素营养物质。

如木屑、棉籽壳、作物秸秆等。

3.2

辅料

栽培基质组成中配量较少、含氮量较高、用来调节培养基质的C/N比的物质。

如糖、麸、饼肥、禽畜粪、大豆粉、玉米粉等。

3.3

杀菌剂

用来杀灭有害微生物或抑制其生长的药剂,包括消毒剂。

3.4

生料

未经发酵或灭菌的培养基质。

4要求

4.1水

应符合GB5749规定。

4.2主料

除桉、樟、槐、苦楝等含有害物质树种外的阔叶树木屑;自然堆积六个月以上的针叶树种的木屑;稻草、麦秸、玉米芯、玉米秸、高梁秸、棉籽壳、废棉、棉秸、豆秸、花生秸、花生壳、甘蔗渣等农作物秸秆皮壳;糖醛渣、酒糟、醋槽。

要求新鲜、洁净、干燥、无虫、无霉、无异味。

4.3辅料

麦麸、米糖、饼肥(粕)、玉米粉、大豆粉、禽畜粪等。

要求新鲜、洁净、干燥、无虫、无霉、无异味。

4.4覆土材料

4.4.1泥炭土、草炭土。

4.4.2壤土

符合GB15618中4对二级标准值的规定。

4.5化学添加剂

参见附录A。

4.6栽培基质处理

食用菌的栽培基质,经灭菌处理的,灭菌后的基质需达到无菌状态;不允许加入农药。

4.7其他要求

参见附录B。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食用菌栽培基质常用化学添加剂种类、功效、用量和使用方法

食用菌栽培基质常用化学添加剂种类、功效、用量和使用方法见表A.1。

表A.1食用菌栽培基质常用化学添加剂种类、功效、用量和使用方法

添加剂种类

使用方法与用量

尿素

补充氮源营养,0.1%~0.2%,均匀拌入栽培基质中

硫酸铵

补充氮源营养,0.1%~0.2%,均匀拌入栽培基质中

碳酸氢铵

补充氮源营养,0.2%~0.5%,均匀拌入栽培基质中

氰氨化钙(石灰氮)

补充氮源和钙素,0.2%~0.5%,均匀拌入栽培基质中

磷酸二氢钾

补充磷和钾,0.05%~0.2%,均匀拌入栽培基质中

磷酸氢二钾

补充磷和钾,用量为0.05%~0.2%,均匀拌入栽培基质中

石灰

补充钙素,并有抑菌作用,1%~5%均匀拌入栽培基质中

石膏

补充钙和硫,1%~2%,均匀拌入栽培基质中

碳酸钙

补充钙,0.5%~1%,均匀拌入栽培基质中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不允许使用的化学药剂

B.1高毒农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剧毒和高毒农药不得在蔬菜生产中使用,食用菌作为蔬菜的一类也应完全参照执行,不得在培养基质中加入。

高毒农药有三九一一、苏化203、一六○五、甲基一六○五、一○五九、杀螟威、久效磷、磷胺、甲胺磷、异丙磷、三硫磷、氧化乐果、磷化锌、磷化铝、氰化物、呋喃丹、氟乙酰胺、砒霜、杀虫脒、西力生、赛力散、溃疡净、氯化苦、五氯酚钠、二氯溴丙烷、四○一等。

B.2混合型基质添加剂

含有植物生长调节剂或成分不清的混合型基质添加剂。

B.3植物生长调节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16号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全国农业植物有害生物普查结果,我部组织制定了新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现予发布施行。

2006年3月2日我部发布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同时废止。

 附件:

1.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2.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

  二OO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1: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昆虫:

1

菜豆象

Acanthoscelidesobtectus(Say)

2

蜜柑大实蝇

Bactroceratsuneonis(Miyake)

3

四纹豆象

Callosobruchusmaculates(Fabricius)

4

苹果蠹蛾

Cydiapomonella(Linnaeus)

5

葡萄根瘤蚜

DaktulosphairavitifoliaeFitch

6

美国白蛾

Hyphantriacunea(Drury)

7

马铃薯甲虫

Leptinotarsadecemlineata(Say)

8

稻水象甲

LissorhoptrusoryzophilusKuschel

9

红火蚁

SolenopsisinvictaBuren

线虫:

10

腐烂茎线虫

DitylenchusdestructorThorne

11

香蕉穿孔线虫

Radopholussimiles(Cobb)Thorne

细菌:

12

瓜类果斑病菌

Acidovoraxavenaesubsp.citrulli(Schaadetal.)Willemsetal.

13

柑桔黄龙病菌

CandidatusliberobacterasiaticumJagoueixetal.

14

番茄溃疡病菌

Clavibactermichiganensissubsp.michiganensis(Smith)Davisetal.

15

十字花科黑斑病菌

Pseudomonassyringaepv.maculicola(McCulloch)Youngetal.

16

柑桔溃疡病菌

Xanthomonasaxonopodispv.citri(Hasse)Vauterinetal.

17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

Xanthomonasoryzaepv.oryzicola(Fangetal.)Swingsetal.

真菌:

18

黄瓜黑星病菌

CladosporiumcucumerinumEllis&Arthur

19

香蕉镰刀菌枯萎病菌4号小种

Fusariumoxysporumf.sp.cubense(Smith)Snyder&HansenRace4

20

玉蜀黍霜指霉菌

Peronosclerosporamaydis(Racib.)C.G.Shaw

21

大豆疫霉病菌

PhytophthorasojaeKaufmann&Gerdemann

22

内生集壶菌

Synchytriumendobioticum(Schilb.)Percival

23

苜蓿黄萎病菌

Verticilliumalbo-atrumReinke&Berthold

病毒:

24

李属坏死环斑病毒

Prunusnecroticringspotilarvirus

25

烟草环斑病毒

Tobaccoringspotnepovirus

26

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

CucumberGreenMottleMosaicVirus

杂草:

27

毒麦

LoliumtemulentumL.

28

列当属

Orobanchespp.

29

假高粱

Sorghumhalepense(L.)Pers

附件2:

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

 

一、稻、麦、玉米、高粱、豆类、薯类等作物的种子、块根、块茎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上述植物产品;

二、棉、麻、烟、茶、桑、花生、向日葵、芝麻、油菜、甘蔗、甜菜等作物的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上述植物产品;

三、西瓜、甜瓜、香瓜、哈密瓜、葡萄、苹果、梨、桃、李、杏、梅、沙果、山楂、柿、柑、橘、橙、柚、猕猴桃、柠檬、荔枝、枇杷、龙眼、香蕉、菠萝、芒果、咖啡、可可、腰果、番石榴、胡椒等作物的种子、苗木、接穗、砧木、试管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上述植物产品;

四、花卉的种子、种苗、球茎、鳞茎等繁殖材料及切花、盆景花卉;

五、蔬菜作物的种子、种苗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蔬菜产品;

六、中药材种苗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中药材产品;

七、牧草、草坪草、绿肥的种子种苗及食用菌的种子、细胞繁殖体和来源于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上述植物产品;

八、麦麸、麦秆、稻草、芦苇等可能受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植物产品及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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