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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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模板

XX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8〕114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条件发放,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是指以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来源出资设立,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和贴息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借款人条件、利率上限等的创业担保贷款,由各地按规定决定是否担保和贴息,所需的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由各地承担。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及时解决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及奖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细则,明确担保基金、贴息资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运营费用及奖励性补助经费资金来源,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包括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制定、政策宣传和解释等工作。

对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以失业保险基金为来源的担保和贴息资金的运营管理。

在人社部门批准的经办银行设立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核算。

根据职责分工会同经办银行按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

对贷款审批及贴息资金审核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第八条市社保局负责以失业保险基金为来源的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将以失业保险基金为来源的担保基金拨至经办银行的担保基金专户,按要求将贴息资金据实划拨到各经办银行。

第九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当地的借款人是否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审批是否提供担保和接收贴息资金申请,并做好审核和提请拨款工作;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贴息资金审核发放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贴息的借款人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要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督促指导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建立健全征信数据报送机制、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金融局参与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遴选、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及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等工作;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和加快贷款审批时限,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应全力催收追偿,并及时通报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及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等部门。

根据职责分工会同市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

通过营业网点、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公布贷款办理程序和贷款申报材料要求,在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对贷款拟发放对象提前进行公示。

第三章担保基金设立、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以失业保险金为来源的担保基金由XX市人民政府建立,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筹集,由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担保基金存款利息和追偿收入要及时并入担保基金。

第十四条担保基金的来源。

担保基金有两种来源:

一是各地在普惠金融专项资金中安排的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二是按省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基金余额中安排的资金用于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

从其它渠道安排的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以失业保险基金为来源的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适用于XX市有参加失业保险记录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

对不符合以失业保险基金为来源安排资金提供担保和贴息的借款人,各地可从普惠金融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担保和贴息。

第十六条以失业保险基金为来源的保证金调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对保证金进行调配。

存放在每家经办银行的保证金每半年调配一次,根据各经办银行前半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决定本周期保证金的调配比例。

保证金分两次拨付,每次拨付经办银行计划完成业务量所需担保基金的50%。

第十七条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收到保证金调配的通知后,完成该周期保证金的调配工作,各经办银行应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公开招标、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选定合作银行,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经办银行,可继续作为经办银行直至原约定期满。

经办银行要与人社部门及财政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定期报送担保基金使用情况报告,由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汇总相关数据,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担保基金使用。

担保基金只能用于代偿逾期贷款本金和法院判决书中明确的利息,不得挪作他用,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与经办银行核对账目,保证数据准确,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条担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经办银行要确保资金安全,对存放在担保基金专户的资金产生的利息和其他收益须并入担保基金。

第四章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个人借款人。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在XX市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提交贷款申请时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XX市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配偶没有其他贷款;

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个人借款人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计划书;

5.场地证明(即租赁合同复印件);

6.经办银行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小微企业贷款人。

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XX市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障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小微企业借款人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小微企业声明函;

4.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完整、准确、详实的申请资料,积极配合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开展的审查。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要求应作出书面承诺,并对虚假、伪造的申请资料及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经营创业项目,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保险、有价证券、期货买卖、理财产品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如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行业。

第二十五条贷款审批。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并审核申请人及配偶贷款情况、经办银行审核放贷、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等环节办理。

第五章贴息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六条政府贴息。

借款人必须根据经办银行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经办银行还本付息。

政府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对按时足额还款的借款人按季度给予贴息。

第二十七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的标准内据实贴息。

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或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借款人,创业项目带动就业3人以上,经经办银行评估认为贷款人还款积极且创业项目前景良好的,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二十八条因借款人不按约定还款而产生的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负责,政府不予贴息。

第二十九条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到期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予贴息,可继续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申请拨付资金。

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第三十一条普惠金融贴息资金申请。

经办银行按季度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贴息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等相关资料报所在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经办银行办理业务需要加盖印鉴,按程序将资金划拨到各经办银行并由其转发至借款人账户。

第三十二条以失业保险基金为来源的贴息资金申请。

经办银行按季度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向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提出拨付申请(市本级经办银行直接向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贴息申请),经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审核通过后,从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各地经办银行并由其转发至借款人账户。

第三十三条经办银行申报贴息,应对贴息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或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取消经办银行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代偿、追偿、坏账确认

第三十五条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和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向借款人依法追偿。

对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并向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提出代偿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三部门同意后,按协议约定对法院判决书中明确的本金和利息,从担保基金账户中代偿。

第三十六条当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时,经办银行应立即全力催收,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协助催收。

出现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经办银行应即时书面报告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并对风险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和提出处置意见。

第三十七条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

对于呆坏账率较低且由地方资金安排的担保基金,可按照国家规定适当扩大担保基金放贷比例。

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的分担比例一般不得高于80%。

第三十八条当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时,经办银行应立即全力催收。

经催收超过90天仍未还款的,由经办银行向当地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时,由经办银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代偿申请、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资料。

担保基金由地方管理的,由当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三部门同意;担保基金由市级统筹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三部门同意。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按协议约定分担贷款本金和贴息代偿,贷款逾期利息由经办银行承担。

经办银行收到担保基金风险代偿金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管理担保基金的公共服务机构出具《风险代偿确认书》。

第四十条负责管理担保基金的公共服务机构需建立对应的风险代偿台账并及时更新担保基金风险代偿台账,每半年统计经办银行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担保基金代偿后,如经催收或通过法律途径促使借款人还款的,追偿所得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照贷款本金和贴息的损失承担比例进行受偿,受偿超出贷款本金部分作为清偿贷款利息、罚息损失。

第四十二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财政局、XX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此前印发的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没有新的明确规定的,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5号)执行。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0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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