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实施规范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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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实施规范细则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实施规范细则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实施规范细则

根据市相关文件要求,为扎实有效推进我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结合县垃圾分类工作实际,现将我县督导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垃圾分类督导员须身体健康,务实严谨,能承受一定工作压力,具备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沟通能力强,热爱环保事业,会使用智能手机、微信等媒介。

(二)垃圾分类督导员由县统一招聘,统一安排,由乡镇监督、管理、考核;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由县予以解聘。

(三)严格按照市相关文件:

“每XX户配备1名督导员”的标准,全县共须配备XXX名垃圾分类督导员,男性XX周岁(含)以下,女性XX周岁(含)以下(截止XX年X月X日)。

(四)县统一为垃圾分类督导员购买团体意外保险。

二、工作职责

督导员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垃圾分类督导员必须按照每天督导时间准时上下岗,现场检查居民分类情况,指导居民垃圾分类,并按相关要求做好记录,为分类工作推进提供基础资料。

(二)发现居民没有按要求分类投放时,进行指导、分拣、验收,并做好登记,为入户宣传做好信息收集。

(三)垃圾分类督导员必须引导片县内居民参与垃圾分类活动,记录每户居民投放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入户宣传,提高居民知晓率、参与率及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四)垃圾分类督导员必须收集居民分类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定期向乡镇反馈,便于研究讨论、信息上报。

按规定参加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

(五)垃圾分类督导员必须认真负责所在范围的垃圾桶摆放情况,及时和物业协调,确保垃圾桶的正确摆放。

分析居民投放情况,及时协调物业做好垃圾桶的配置比例,避免居民无桶可投放。

(六)协助乡镇、物业督促垃圾收集人员做好垃圾分类收集工作,防止垃圾分类后垃圾混装收集运输,并及时协调垃圾收运单位做好有毒有害垃圾的上门收集工作。

(七)承担其他与垃圾分类有关的工作。

三、考核标准

督导员履职情况与劳务报酬的基本补贴XXX、绩效补贴(XXX)挂钩。

对督导员工作成效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工作由督导员所属乡镇负责组织实施,乡镇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对督导员工作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做出工作评分,市、县暗访、抽查作为主要参考。

主要考核分类情况、宣传情况、记录情况、其他履职情况四个项目,每个考核项目权重分值详见下文,每人每个项目每月得分不得高于权重分值。

按月统计督导员工作成效得分,考核95-100分给予绩效补贴XX元;90-94分给予绩效补贴XX元;85-89分给予绩效补贴XX元;80-84分给予绩效补贴XX元;75-79分给予绩效补贴XX元;70-74分给予绩效补贴XX元;60-69分给予绩效补贴XX元;低于60分的,不给于绩效补贴。

(一)出勤情况(以月为计算单位)

1.工作时间:

上午6:

00-8:

00;下午18:

00-20:

00(夏令时),18:

30-20:

30(冬令时),每天督导时间为4个小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每月不超过150小时。

2.迟到、早退:

①上班时间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时间5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迟到早退超过0.5小时,视为旷工。

②以月为计算单位,第一次迟到早退扣罚基本工资X元,第二次迟到早退当次扣罚基本工资XX元;第三次迟到早退当次扣罚基本工资XX元,累计翻倍增加。

③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劳务协议处理。

3.请假:

①请事假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当天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无法准时上岗,需向乡镇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报告,事后补交书面申请),否则按旷工处理。

②事假按照日工资标准(每日X小时)扣除。

③员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需先向乡镇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报告,说明缘由,事后补交书面申请。

4.旷工:

①未向乡镇垃圾分类专职管理人员书面申请并经批准者,或未按规范请假,均视为旷工。

②旷工一日者,当次扣罚基本工资XX元;累计旷工二日者,当次扣罚基本工资

XX元;累计旷工三日者,当次扣罚基本工资XX元;累计旷工超过三日者,予以辞退。

(二)工作成效(满分100分)

1.分类情况(70分)

①分类投放准确率(本项得分40分)。

市民投放准确率不低于85%。

每少1%扣1分,扣完为止。

分类投放准确率=被抽检到的垃圾桶内应投垃圾的量/被抽检到的垃圾桶收集垃圾的总量。

②参与率(本项得分10分)。

市民参与率不低于95%。

每少1%扣1分,扣完为止。

参与率=单位时间内参与垃圾分类投放记录人数/抽查人数。

③垃圾分类桶无满溢、无落地。

(本项得分10分)。

发现垃圾桶数量(容量)不足,应及时向乡镇相关人员报告或按规定加以调整,未采取措施导致垃圾满溢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④分类桶设置点规范(本项得分10分)。

分类垃圾桶摆放杂乱、桶身脏臭、残缺、破损、不密闭,应及时向乡镇相关人员报告并按规定加以调整,未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2.宣传情况(20分)

①入户宣传(本项得分10分)。

分类完成情况良好的(知晓率达100%、参与率达95%及以上),可按需入户,本项得满分;反之,按规定每周必须入户宣传引导5户居民,少一户扣1分,扣完为止。

②知晓率(本项得分10分)。

市民知晓率达100%。

每少1%扣1分,扣完为止。

知晓率=知晓人数/抽查人数。

3.记录情况(5分)

①按照要求填写督导员日工作记录表,检查不符合的每次扣1分。

②督导员日工作记录表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每天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居民分类投放(参与率、准确率)及分类转运情况,记录要素不全、内容不完整,每例扣1分。

以上两项合计得分5分,扣完为止。

4.其他履职情况(5分)

①督导员上岗要佩戴胸牌、袖标或马甲,无佩戴,每次扣1分;脱岗,每次扣1分。

②督导员对自身职责明确,配合到位,对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管理到位,对小

县住户、垃圾分类情况、垃圾分类方法和要求熟悉,履职尽责情况良好。

随机抽问,发现未按要求履职的扣1分。

③督导期间耐心指导居民准确分类、投放,态度良好,讲解细致,被发现对居民的询问不耐烦、敷衍了事等,一次扣1分。

以上三项合计得分5分,扣完为止。

四、奖惩规定

(一)被市暗访好评的,该点位督导员在原有补贴基础上,再奖励XX元;

被市暗访中评的,不给予奖励;

被市暗访差评的,该点位督导员在原有补贴基础上,罚扣XX元。

(二)被县暗访好评的,该点位督导员在原有补贴基础上,再奖励XX元;

被县暗访中评的,不给予奖励;

被县暗访差评的,该点位督导员在原有补贴基础上,罚扣XX元。

(三)被县暗访查到未尽督导员职责的相关督导员,在工作成效总分基础上做适当浮动扣分(浮动1-15分)。

(四)被省、市、县等相关权威媒体平台通报表扬的,按级别分别奖励XX元、XX元、XX元、XX元,同一督导员因同一事例,分别被各级媒体通报表扬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五)被市、县等媒体平台通报批评,或被居民投诉累计三次以上的,以及被市、县暗访差评二次的,该点位督导员予以辞退。

(六)年底将根据日常绩效管理分值,由高到低,按督导员总人数8%的比例表彰优秀督导员,并给予每人奖励XX元。

XXX县委办

2019年11月17日

大学考勤管理细则

 

(一)考勤范围

凡在职在编人员,一律纳入考勤管理的对象范围。

全校党政干部、教辅、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寒暑假期间根据本单位实际安排轮休。

教师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可不实行坐班制(不含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教师,下同),但对学校、单位统一要求的集体活动要进行考勤,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勤要求

学院、部、处、室为具体考勤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

考勤员须认真做好每月的《缺勤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的记录,已备检查。

(三)旷工及处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

(1)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虽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5次按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

2.处理办法

(1)按旷工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校内岗位津贴部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凡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做辞退处理。

五、其它规定

(一)后勤管理处、附中、各场厂和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考勤管理办法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接受审查或调查人员不能正常到岗工作,在审查或调查期间暂时停发工资、校内岗位津贴等一切待遇,待结论明确后再做处理。

(三)各类假期(除寒暑假)一律不得合并使用。

(四)探亲路费的报销,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五)职工在病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文件、参加政治学习等是一种政治活动,不能视为恢复工作。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明校纪校规,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考勤与请假制度,结合学校的相关政策及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用于学校所有职工,包括处于试用期内的职工。

请假类别涵盖休假,包括事假、病假、产育假、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等。

因公出国(境)应按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

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者,还需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并明确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办法。

因公国内出差应向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在批准时间内视作工作时间。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三条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的院领导负责,综合与信息办公室兼管考勤工作,及时做好职工考勤统计、登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资、津贴分配及学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四条关于旷工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部门的;

5.经教育仍不服从部门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订留职停薪等各种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一个月旷工三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

(三)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请假程序

第五条请假一天及以上需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工作交接事项,经部门领导审批,于综合与信息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请假类别及规定

第六条事假相关规定

(一)正处职干部(含正处职)请假,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副处职干部请事假七天以下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七天以上者,需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处职以下各类人员请事假的批准权限:

1.请事假七天以下(含七天)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2.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及主管校长审批。

因私出国(境)期间,其本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同济大学出国(境)人员工资、津贴、社会保险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3.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住的,经批准,在七天以内(含七天)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

(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2)24号文、沪人(1994)46号文处理。

2.当月事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第七条关于病假

(一)请病假须向所在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在得到认可后方可休假。

病假第七个月起为长病假,凡休长病假的经所在部门认可后,还应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

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就诊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书,经本部门认可,报人事处审批后,方可复工。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4)46号文、国发(1981)52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连续病假满两个月,从第三个月开始发给本人工资的90%;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因工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

被伤人的工资、医疗费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按裁定意见处理。

4.当月病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十天以内(含十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50%;当月病假累计十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同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第八条关于产育假

(一)请产育假,须向本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产育证明书,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

(二)女职工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哺乳假等假期均按上海市政府1990年36号令、1996年第34号令、沪府发(1981)64号文、沪计生委办(92)字第21号文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女职工产假:

顺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假十五天。

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产假分别顺延。

2.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三十天;男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二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一个月;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人工流产术后放节育环的可休假二十五天;因各种原因取节育环的女教职工,术后可休假五天。

5.晚育妇女,从确诊怀孕之日起,怀孕期间可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进行门诊

定期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

6.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胎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两次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

7.未婚人工流产,非婚或计划外生育期间均不得享受生育假待遇。

8.符合计划生育的妇女分娩后,配偶可享受三天护理假。

(三)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同人(2002)203号文处理;放、取节育环、班内哺乳及配偶护理休假期间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

第九条哺乳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哺乳假为六个半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

确因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产假的,如条件允许,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正常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长产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长产假期间视作事假处理,不作为考核期。

第十条婚丧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婚丧假,须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由本部门领导审批。

婚丧假期按(1980)劳总薪29号文、沪府办发(1987)17号文、沪劳资发(1987)130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婚假:

给假三天。

晚婚者(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天(连续使用)。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三天。

外埠路程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加算。

(二)婚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视作工作时间,途中车船费自理。

第十一条探亲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需请国内探亲假的,须报校人事处劳动工资科备案。

根据沪府发(1981)30号文、沪府发(1981)32号文、沪人(1994)31号文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利用学校寒暑假期间探亲。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

(二)教职工出国(境)探亲访友

1.凡系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会亲待遇均按劳人险(1993)16号、侨政字(1983)第066号、劳人险(1984)13号、(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规定执行。

2.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在国外留学(攻读学位)期限满一年以上者,其配偶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含寒暑假)。

期间待遇按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3.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字国外留学期限未满一年者以及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其配偶出国探亲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需出国(境)探亲须以事假处理,假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特殊情况可续假一次,续假时间不超过原请假时限。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学校其他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活动。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或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未批准超过请假期限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学生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离开南宁市区外出活动,以及晚间因故不回校住宿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需提前请假。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请假者,应电话向任课老师(班主任)口头请假,并事后补假。

请病假者应提供有资质医院的诊断书及建议休假的证明,因公请事假者应提供有关证明,因私请假者应写明理由及请假时间。

第五条学生经选拔代表学校参加文体、科技等比赛活动而不能上课必须请假的,应由组织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出具请假证明,并协调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应及时按要求向任课教师出具请假单及证明材料。

第六条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学生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班主任、班干部协同进行,专任教师全面负责上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纪律考勤工作,班主任、班干部负责其他环节的考勤工作。

学生考勤一律记入各班考勤本。

第八条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学生旷课按学生应选课程的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九条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天(含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并注明去向、家庭地址、个人和家庭联系电话,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并登记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经批准的假条由审批部门存查)。

第十条学生宿舍实行寝室长晚点名制度,学生应在每天23︰30以前回宿舍就寝。

在23︰30以后不回校住宿的,寝室长或宿舍成员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告。

班主任应向学院学生工作组报告,并设法查明学生去向。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经有资质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违反以上考勤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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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班主任工作管理细则

一、总则

(一)学生班主任是为促进学生以学为主、全面发展而设置的兼职工作岗位,主要承担学生的学业规划、专业指导和课业辅导,同时兼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学生班主任工作是教师教书育人的重要途径,对学生健康成长具有积极作用。

(二)为了规范学生班主任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xx传媒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xx传媒大学学生班主任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三)本办法适用于文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班主任。

二、工作职责

(一)协助辅导员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

经常与学生、辅导员和其他任课教师沟通交流,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利用自身优势,采取适当的方式帮助学生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指导学生学习。

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方向,掌握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风,促进学生学业进步。

每学期组织学习经验交流、学习方法指导等专题班会不少于3次;每学期随堂听课不少于3次,经常与任课教师联系,听取他们对学生课堂表现的反映,及时向任课教师转达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与任课教师共同做好教书育人工作;指导学生成立各种学习兴趣小组,积极开展各类学术活动;全面掌握学习后进生的情况,逐一落实帮扶措施,使其顺利完成学业;抓好学风班风建设,加强对学生的学业指导和诚信教育,消除考试作弊等违纪现象。

(三)关注学生全面发展。

指导学生进行生涯规划,树立科学的成才目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拓展自身素质,提升竞争力。

每学期初,针对学生的不同情况,帮助他们制定素质拓展计划,并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跟踪指导。

(四)关心学生生活。

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讲究卫生,锻炼身体,注意安全,珍爱生命,保持身心健康。

三、选聘

(一)全日制本科学生按年级、专业分班管理,每个年级的每个专业配备一名班主任。

(二)学生班主任主要从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水平好的教师中选聘。

(三)学生班主任实行聘任制。

每学年末由学院根据专业情况,拟定下学年班主任拟聘名单报学生处审核,经学生处审批后,于下一学年开学初公布聘任学生班主任名单,班主任即可上岗工作。

(四)学生班主任受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既受文学院直接领导,同时接受学生处的指导和考核。

新生班主任必须经由学生处培训后才能正式上岗。

学生班主任必须参加学生处或文学院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有病事假者要执行请假制度。

(五)凡被聘任的学生班主任,必须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如因工外出一个月以上,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继续担任班主任工作,学院即指定临时班主任负责相关工作,并报学生处备案。

(六)兼做学生班主任是教师应尽的义务,没有特殊理由,拒绝担任学生班主任或担任学生班主任工作不满一年的,在各类评优和职称评聘中一票否决。

 

食堂6S管理细则三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食堂饮食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创造一个良好的饮食环境,确保员工的饮食卫生和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1.3、职责部门:

行政人事部负责食堂的全面监督管理。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

2.1、食堂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保持整个食堂区域的清洁卫生;

2.2、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餐饮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垃圾不得过满,饮食垃圾桶每次用餐结束后至少清理一次,随时保证食堂区域清洁;

2.3、就餐需按次序排队,严禁插队、不按次序排队,影响他人排队就餐;

2.4、严禁在禁烟区域吸烟;如需吸烟请到指定吸烟区,烟头、烟灰必须扔进烟灰缸或垃圾箱内;

2.5、严禁将剩饭剩菜倒进洗手池内,防止堵塞管道,污浊外流;碗筷放置指定位置,剩饭、剩菜需倒到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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