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查验机构治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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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查验机构治理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查验机构治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国内航行船舶在变更船舶查验机构时船舶查验转出和转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查验条例》、《船舶查验工作治理暂行方法》、《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查验规那么》等规定,制订本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航行船舶在变更船舶查验机构时船舶查验机构的转出和转入查验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查验机构查验治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船舶查验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船舶申请变更船舶查验机构时的查验。
第二章对转入船舶查验机构的要求
第四条转入船舶查验机构接收船舶查验申请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通告转出船舶查验机构,并书面通知船东应提供《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查验规那么》所规定的全数图纸资料。
(一)船东书面申请(原件);
(二)《船舶变更船舶查验机构信息沟通表》(见附件一);
(三)经转入船舶查验机构核实并加盖业务印章的船舶所有权证书或光船租赁证书的复印件。
第五条除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转入船舶查验机构应在签发船舶查验证书前,对船舶实施第一次查验。
第六条转入船舶查验机构与转出船舶查验机构间可志愿签定船舶查验质量互认协议(以下简称“互认协议”),但应别离报主管机关备案。
该互认协议应至少包括船舶查验机构间的互认范围、互认限制、期限等条件和查验责任的划分。
互认协议有效期自签定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除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转入船舶查验机构应严格遵循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认协议实质内容,结合船舶实际状况对其实施附加查验。
附加查验能够是现有船舶第一次查验的整体或部份要求,但不管如何,转入船舶查验机构都应确保维修和任何换新已经有效地进行,且船舶及其设备继续适用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第七条转入船舶查验机构严禁为未实施或未完成新船的第一次查验(建造查验)的船舶查验发证,也不得接收其任何查验申请。
第八条经第一次查验或附加查验,转入船舶查验机构以为船舶无法知足现行有效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查验技术规那么》,并做出拒绝船舶转入的决按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决定书面通知转出船舶查验机构,并告知船东至转出船舶查验机构从头办理查验手续。
第九条转入船舶查验机构只有在所有查验业已完成,并确认转出船舶查验机构提供的船舶查验信息备忘项目亦整改完毕后,方可签发船舶查验证书。
转入船舶查验机构在颁发船舶查验证书时,收回船舶持有的转出船舶查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查验证书。
第十条转入船舶查验机构签发船舶查验证书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船舶变更船舶查验机构信息沟通表》通告转出船舶查验机构。
第十一条若是船舶在转出船舶查验机构存在拖欠查验规费的行为,除非取得转出船舶查验机构的书面同意后,转入船舶查验机构不得为其签发任何船舶查验证书,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形通知船东。
第十二条若是转入船舶查验机构未能在第十四条规定的时刻内从转出船舶查验机构取得所要求的查验资料,转入船舶查验机构能够实施查验。
查验完毕后,转入船舶查验机构仍应按第十条要求通报转出船舶查验机构,并书面报告主管机关。
现在,不管转入和转出船舶查验机构间是不是签署互认协议,转入船舶查验机构必需对该船舶实施现有船舶的第一次查验。
第十三条除非主管机关专门规定,转入船舶查验机构不得为不预备在本船舶查验机构管辖范围内实施船舶记录的船舶实施法定查验。
第三章对转出船舶查验机构的要求
第十四条转出船舶查验机构收到转入船舶查验机构移交的第四条要求的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船舶查验资料移交给转入船舶查验机构。
(一)《船舶变更船舶查验机构信息沟通表》
(二)船舶查验信息备忘录(见附件二)。
(三)船舶查验历史概况(见附件三)
转出船舶查验机构应将所有转出的上述船舶查验资料副本存档。
第十五条转出查验机构应确保移交给转入船舶查验机构的船舶查验资料的真实性,并有义务提供船舶查验信息备忘录。
第十六条转出船舶查验机构应采纳挂号邮寄或其他靠得住的方式向转入船舶查验机构移交船舶查验信息。
禁止通过船东或其代理人携带的方式转移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收到转入船舶查验机构签发查验证书的通知后,转出船舶查验机构应做记录和归档,其后方可与该船舶终止查验关系。
第十八条如转入船舶查验机构书面通知拒绝接收船舶转入,那么转出船舶查验机构应接收船东的从头查验申请。
现在,转出船舶查验机构从头查验完毕前,原船舶查验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船舶变更船舶查验机构时,不管何种缘故,转出船舶查验机构必需保证在其查验进程中形成的船舶查验技术档案(原件)都保留在查验机构管辖范围内,严禁移交、作废或遗失。
第四章责任
第二十条转入船舶查验机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施的船舶查验,应确保其签发的所有船舶查验证书真实有效,船舶和查验行为符合现行有效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查验规那么》规定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自转入船舶查验机构签发船舶查验证书之日起,船舶查验机构发生变更。
第二十二条转入船舶查验机构按本规定和主管机关公布的《船舶营运查验规程》或《船舶建造查验规程》的要求对拟转入船舶实施了法定查验,那么关于船舶在转入前业已存在的且实船查验中难以发觉的缺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船舶变更船舶查验机构后,转入船舶查验机构对船舶转入后的查验行为和结果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关于转入船舶查验机构和转出船舶查验机构之间不能解决的争议,两边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请求和谐解决。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五条船舶查验机构应许诺船东在其船舶查验分支机构提出变更船舶查验机构的申请。
变更船舶查验机构的工作程序必需在船舶查验机构间完成,不同隶属关系的船舶查验分支机构间不得直接变更船舶查验关系。
《船舶变更船舶查验机构信息沟通表》、《船舶查验历史概况》和《船舶查验信息备忘录》必需通过船舶查验机构间直接互换。
第二十六条船舶查验机构应依照本规定制定有关其下属各船检分支机构之间变更查验关系的治理规定,但应确保船舶查验技术档案和相关信息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该治理规定应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二十七条主管机关如发觉船舶查验机构依照第五条规定所签定的互认协议无法保证船舶在两船舶查验机构间变更船舶查验机构时的查验质量,可宣布此协议失效。
第二十八条转出船舶查验机构对2006年9月1日前业已签发船舶查验证书的船舶在2006年9月1往后第一次变更船舶查验机构时,可仅填写转出船舶查验机构内的查验历史概况。
第二十九条《船舶查验技术档案治理暂行方法》(海船检[2003]234号文)与本规定冲突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第十四条所指的船舶查验信息备忘录应至少包括最近一个查验周期的查验报告和查验记录的相关信息和备忘。
第三十一条就本规定而言,有关概念如下:
(一)船舶查验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舶查验机构。
(二)船舶查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查验机构的下属(设)或内设的船舶查验分支机构。
(三)转出船舶查验机构是指依照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以上简称“船东”)的申请,将船舶的查验业务转出的船舶查验机构。
(四)转入船舶查验机构是指依照船东的申请,将船舶的查验业务转入的船舶查验机构。
(五)备忘是指转出船舶查验机构针对船舶现存尚未处置的查验项目,提示船舶查验申请人和转入船舶查验机构应注意的查验信息,包括限期更正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说明。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一
船舶变更船舶查验机构信息沟通表(格式)
编号:
第一部份转入船舶查验机构的信息
发往:
转出船舶检验机构/传真号:
联系人
发自:
转入船舶检验机构/传真号:
联系人
一、转入船舶查验机构依照第四条要求填写下表
船舶基本概况
原船名:
现船名:
原船舶种类:
船长:
型深:
型宽:
船检登记号:
申请转入时间:
提供的资料
□船东书面申请(原件)
□船舶所有权证书
□光船租赁证书
填表人签名:
转入船舶查验机构公章
主任验船师签名:
年月日
二、转入船舶查验机构依照第八条要求填写下表
船舶基本概况
原船名:
现船名:
原船舶种类:
船长:
型深:
型宽:
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
船检登记号:
信息沟通表编号:
本船舶检验机构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对该轮实施了□初次检验□附加检验。
经检验,认为该轮无法满足现行有效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本机构做出拒绝船舶转入的决定,并已通知船东回贵机构重新办理相关检验手续。
填表人签名:
转入船舶查验机构公章
主任验船师签名:
年月日
三、转入船舶查验机构依照第十条要求填写下表
船舶基本概况
原船名:
现船名:
原船舶种类:
船长:
型深:
型宽:
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
船检登记号:
信息沟通表编号:
本船舶检验机构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对该轮实施了□初次检验□附加检验。
经检验,认为该轮满足现行有效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本机构于年月日为该轮签发了船舶检验证书。
填表人签名:
转入船舶查验机构公章
主任验船师签名:
年月日
×适用-不适用
第二部份转出船舶查验机构的信息
发往:
转入船舶检验机构/传真号:
联系人
发自:
转出船舶检验机构/传真号:
联系人
四、转出船舶查验机构依照第十四条填写下表
船舶基本概况
原船名:
现船名:
原船舶种类:
船长:
型深:
型宽:
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
船检登记号:
信息沟通表编号:
提供的资料
□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信息沟通表
□船舶检验信息备忘录编号:
□船舶检验历史概况编号:
收到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信息沟通表的时间
填表人签名:
转出船舶查验机构公章
主任验船师签名:
年月日
附件二
船舶查验信息备忘录(格式)
编号:
发往:
转入船舶检验机构/传真号:
联系人
发自:
转出船舶检验机构/传真号:
联系人
船舶的基本资料
船检登记号
原船名
船长
型宽
型深
□同意该船变更船舶检验关系□拖欠检验费,同意该船变更船舶检验关系
□拖欠检验费,不同意该船变更船舶检验关系,并向交通部海事局报告
向转入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信息(第十四条)
收到要求提供检验信息的时间
年月日
1.船舶检验机构最近一次实施法定检验的时间:
地点:
2.船舶检验机构最近一次实施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以及船底外部检查的情况
实施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的情况
□中间检验□换证检验检验报告的编号:
地点:
开始实施检验的时间检验完毕的时间
实施船底外部检查的情况
地点:
开始实施检验的时间检验完毕的时间
3.最近一个换证检验周期内实施附加检验的情况
是否实施过附加检验□是□否
附加检验的情况(如果选是,则填写下表)
附加检验次数
检验报告编号
申请附加检验的原因(可另附检验报告,此时填写检验报告的编号)
1
2
3
4.最近一次法定检验时的遗留项目/备忘项目(第十五条)
是否有遗留项目/备忘项目□是□否
如果选是,则船舶检验机构将所有遗留项目/备忘项目列好清单,出具一份综合检验报告,并填写和。
综合检验报告的编号:
综合检验报告的联系人:
5.转出船舶检验机构认为其他应说明的检验情况
是否有其他认为应说明的检验情况□是□否
如果选是,则船舶检验机构应出具一份检验报告,并填写和。
检验报告的编号:
检验报告的联系人:
转出船舶检验机构公章
填表人签名:
主任验船师签名:
年月日
×适用-不适用
附件三
编号:
船舶检验历史概况
转出船舶查验机构
名称(盖章):
填表验船人员姓名(签名):
第一部份:
船舶大体数据(本次变更船舶查验机构时)
船长(m)
船宽(m)
型深(m)
总吨
原船名
船检登记号
第二部份:
船舶建造查验、重大改建、入口历史
船舶建造检验历史
安放龙骨日期
建造完工日期
执行建造检验单位
船舶重大改建历史
改建次数
重大改建完工日期
执行检验单位
船舶进口历史
进口日期
执行初次检验时间
执行初次检验单位
第三部份:
船舶变更船舶查验机构历史
变更次数
船舶检验机构名称
第一次签发证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