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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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  号:

成府发〔2010〕45号

签发单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

签发时间:

2010-11-26

生效时间:

2010-11-26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精神,结合成都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领会,切实抓好《通知》宣传贯彻工作

(一)提高认识。

《通知》是党和国家在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和谐社会和实践安全发展理念,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增强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

(二)明确目标。

以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以及工业园区为重点,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规避风险、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科学性、实用性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努力减少一般伤亡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我市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加强宣传。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类企业要将学习宣传《通知》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制定学习宣传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宣教活动。

要认真组织调研,研究制定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方法措施。

电视、电台、报纸、网络、杂志等各类媒体要把加强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义务,开设专题节目和专栏专刊,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

二、突出重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四)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企业要落实以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层层把关、分工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涵盖各部门、各层级和生产各环节,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要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轮流带班制度。

(五)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对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内部安全监管落到实处。

(六)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例检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员工风险抵押金制度、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等12项基本制度。

(七)强化企业安全技能教育。

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员工安全教育、技能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以岗位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能力。

通过培训教育,要使职工熟悉岗位的安全风险,掌握正确的操作规程及应对异常情况或紧急情况的处置方法,从而规避风险,防止事故发生。

(八)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企业应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以及企业技术负责人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在中小企业中推行“企业安全生产顾问服务”模式,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在入园企业中推行风险识别技术,建立起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防护体系,切实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九)强化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企业要认真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的相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实行“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并实施作业前确认;涉及动火作业、交叉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的,要严格执行相关审批制度。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预决算,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条件和措施的落实改进、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改进等。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要单列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由建设单位足额支付,施工企业专款专用。

(十一)推进科技兴安。

企业要应用先进适用的工艺设备、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

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引导校车、7座以上客车安装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以便对车辆行驶状态实时安全监控。

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系统,搭建市、区(市)县、乡镇(街道)、企业四级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平台,实现对生产过程、作业场所、安全要素的全方位智能监控,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十二)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企业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要健全隐患排查、登记建档、报告、治理、监控、评估、核销等制度,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十三)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

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

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要及时报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设立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

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将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以及对承包(承租)单位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监管职责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发包(出租)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在工业园区或相邻企业间,要建立应急联防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六)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企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外围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学校、幼儿园、宾馆饭店、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单位,非煤矿山、冶金以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活动。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企业,要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中小企业,除安排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外,还应与邻近建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同时,要按照应急救援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配齐相应的救援器材、设施和装备。

(十七)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深入组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活动,持续巩固达标成果,实现全面达标、本质达标和动态达标。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进行严格考评,凡是没有达到标准化条件要求的,发证登记部门要依法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十八)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

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对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应积极稳妥地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三、多措并举,强化安全监管

(十九)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各区(市)县要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能,加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的协调配合,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建设、工商、质监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十)强化基层基础建设。

各区(市)县、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落实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八有”,即:

有牌子、有职能、有人员、有岗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印章、有工作经费以及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交通、通讯、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监管等必须的装备和设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

工业园区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装备。

(二十一)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对降低安全标准造成安全隐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要抓住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园区外企业调迁入园或梯度转移的有利时机,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依照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

要积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坚决遏制安全水平低、安全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

(二十二)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依托科研院所,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发展。

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二十三)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

推进安全诚信企业建设,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及时调整企业信用评估等级,督促企业主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四)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和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

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二十五)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

对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四、立足实际,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各区(市)县政府要针对本地区重大危险源和生产安全薄弱环节,建立相应的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

要加快推进成都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系统建设,尽快完善市、区(市)县和乡镇(街道)、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平台。

五、加强目标考核和行政责任追究

(二十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各区(市)县要定期分析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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