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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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XXXXXXXX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第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承租人按年租金的3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一)承租人从事与XXXXXXXX有限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等具有竞争性的行业;
(二)外单位以“XXХХХ”为注册名称的公司不予以租赁;
(三)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四)承租人装修装饰或使用租赁标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承租人未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
(五)承租人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的;
(七)承租人违法使用租赁标的或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九)拖欠租金累计1个月以上的;
(十)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五条承租人应当承担房屋的大维修及日常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承租人应当对承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安全和正常使用。
因未及时修缮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另承租人需按年租金的30%支付出租人违约金。
第八条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其中增添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其归属及维修责任。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及各项费用。
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及各项费用。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承租人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的,应当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