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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规范

武汉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学位论文规范指引(附录)

法律硕士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制定

为进一步规范、引导武汉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写作,依据《武汉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实践型论文规范指引(试行)》制定本附录。

武汉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是指在法学领域中对某个法律实务问题进行专门、系统的科学研究,并且表述为某些研究成果的学位论文。

它要求作者对法律实务的某个问题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分析、推导、论述并提出建议或得出结论性意见。

一、双导师制

武汉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写作一般指导实行双导师制,即实行法学院老师和法律实务专家联合指导。

法学院老师担任论文写作的理论导师,法律实务专家担任论文写作的实务导师。

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在进行论文选题,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必须与理论导师和实务导师密切联系、充分沟通,了解法律热点问题、法律实践疑难问题,在导师指导之下运用所学法学知识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并完成论文的撰写工作。

二、论文写作步骤及规范要求

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不同的要求不同,侧重点不一样。

其更注重对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与考核。

撰写一篇法律硕士实务论文,要强调其“实务性”。

法律实务性论文要按照一定的步骤和规范来撰写:

1、选题;2、写作准备;3、编制提纲、论文开题;4、论文起草;5、论文修改、定稿。

首先要确定法律实务的研究范畴及课题。

该选题应当是对法律实践的某一问题有指导性意义,能够解决法律实务中的一些困惑。

因此论文选题应当有问题意识。

选题确定后,开始写作前要调查、收集研究资料,然后对这些资料进行类型化研究,通过对这些资料的研究得出你的研究结果。

法学研究要对各种法律资料、法律文本、法学文本进行研究。

法律资料、法律文本、法律文本必须丰富。

学位论文的结构由几个部分(编、章、节)构成,论文的结构要完整,层次分明,结构严谨。

研究方法是写作论文的核心所在,学术研究总有一个采用什么研究方法的问题。

通常是以某一种研究方法为主,或者兼采几种研究方法。

学术研究和学位论文涉及各种理论分歧时,作者要有自己的意见,这些作者自己的意见,就是作者的见解。

如果没有“见解”,就不成其为论文,而属于“资料汇编”。

学术研究要尽可能创新,还要能够言之成理

作者的思想、见解必须形诸文字,才能构成一篇可供阅读、评审的学位论文。

因此,论文的修改、定稿也是论文的最后一道工序,学位论文表达是否准确,行文是否流畅。

(一)选题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是指选定论文题目。

选题,是学术论文写作的开始,实际上就是选择和确定研究课题、研究方向的过程。

选题,是科学研究能力之一,硕士论文的选题往往是决定论文成败的关键。

1、选题的作用

选题在论文写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文选题准确、恰当既能够反映作者对法律热点、难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水平,又能够保证论文写作的顺利进行,其研究成果也更具有实际的意义。

1)能够反映作者认识水平,尽量与作者的工作密切结合。

社会问题纷繁复杂,各种法律问题往往淹没于繁杂的社会问题之中,透析各种社会问题,从中选择有价值、有意义的论文研究方向,确定论文题目,并用其研究成果来指导社会实践。

2)确定研究方向、明确写作思路。

选题的确定是一个反复思考的过程,选题过程中不仅要需要思考研究价值、研究意义,还要了解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初步收集相关材料等。

确定选题即确定了研究方向,明确了写作的目标,指明了写作思路,对于论文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基础。

2、选题的原则

1)有研究价值。

它是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要有实际价值,有实践意义,即有助于法律专业和法学学科的发展或有利于法律实践问题的解决。

2)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它是指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指导或促进作用。

论文选题应当有助于立法、司法和教育公民守法,以及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3)有一定的创新性。

它是指该选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的,或是虽有研究但不系统、不全面。

4)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

它是指该选题虽然有人已经写过,但内容不深刻,或有疏漏甚至是谬误之处,对该选题继续进行深入的研究或选择新的角度进行研究,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

5)题目所涉的研究内容大小适中。

它是指选定的选题要恰当。

题目太大,由于篇幅或时间有限,研究不会深刻;反之,题目过小,内容难以展开,说理不会透辟,因此,论文的质量也不会高。

6)题目拟定。

论文题目应以最恰当、最简明、最准确的词语概括论文最重要的内容,题目与内容必须对称。

一般不宜超过20个汉字。

题目中不能用缩略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公式等。

3、选题的范围

法律硕士论文选题必须具有现实意义,能够对法律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探,并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

选题范围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当前法律热点问题和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2)法学理论上有分歧和争议的问题;

3)法律、法规漏洞问题;

4)不同法律、法规规定之间的冲突问题;

5)法律、法规有规定但是却未能得到实施或者实施扭曲的问题;

6)与时事紧密结合的法律和法律实践敏感问题。

4、选题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选题应避免盲目性。

所谓选题的盲目性,是指作者不考虑自己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选择陌生的问题和领域。

2)选题应避免随意性。

所谓选题的随意性,就是轻易定题。

导致论文写作难度太大或太易。

若题目包含的内容太多,就很难深入;题目包含的内容太少,又写不出更多的深刻内容;题目太难,可能因力不胜任写不去;题目太易,即使写出论文,其质量必然不合格,所述观点不会创见。

3)选题应当避免偶然性。

所谓偶然性,是指本人阅读了他人文章或听了他人发言后偶有所获,但认识不深,在缺乏准备的情况下就草率地选定题目。

这样做,因考虑欠周,资料不多,写作难度大。

(二)写作准备

欲写出高质量的法律硕士实务学位论文,应当作好多方面的准备工作。

主要是如下三个方面:

1、制定写作计划

写作计划,是指论文写作的研究方法、步聚和时间安排等方面的整体筹划。

制定写作计划,包括预先规划从哪个方面入手进行研究,先研究什么,后研究什么;从哪些方面着手收集资料;再怎样合理地安排时间等。

只有这样,研究起来就会重点明确,方法和步骤井然有序,防止研究时顾此失彼和做重复劳动等情况发生。

2、广泛收集材料

广泛收集论文写作材料,是指广泛收集与学位论文题目有关的材料。

收集丰富的材料是写出高质量论文的基础。

(三)编制提纲、论文开题

在选题确定并收集丰富的材料的基础上,确定论文题目,并根据论证论文主题的需要编写和制作该论文结构的框架和体系。

制作论文提纲十分必要。

这是因为:

1、它能促使自己从宏观上对全文进行谋篇布局。

编制提纲需要对材料进行选择,接着按论证主题的需要,对必用材料的使用按先后顺序进行安排和调整,对不必要的材料予以舍弃等。

因此,这就促使自己对全篇作合理的布局。

2、它能使论文的框架视觉化。

好的论文提纲能使论文的中心论点、下属论点及论据安排得井然有序,层次分明,因而能使自己一看就一目了然,清清楚楚。

3、能帮助自己在写作时,按已定的论文框架沿着先后顺序行文并避免重复。

由于写作学位论文需要比较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完成,有了一份详细的和纲目分明的论文提纲,能使自己按图索骥,流畅成文。

编制论文提纲,应当注意三个问题:

1)有合理的子目。

一般在论文题目之下,编制出两个或三个层次的子目。

例如,写明:

第一,题目(中心论点);第二,三至四个分论点(下位论点);第三,一至四个论据。

第二和第三项的写法,即用一个比较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式把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

两者各有所长,各人可视自己的需要择一。

2)采用有效的编制提纲的方法。

其方法主要是:

①拟定标题。

它要求标题能传内容之神。

②考虑全篇大小和顺序安排,即考虑全篇从哪几个方面,或按什么顺序展开阐述基本论点(全文的逻辑结构框架);接着逐个安排每个子目的下位论点,再依次考虑每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构思顺序标上序码并排列好,以备行文使用。

③全面、反复地检查提纲,作必要的增、减或调整。

3)编写内容详简适当的提纲。

提纲分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

简单提纲的内容只包括论文题目、下位论点;详细提纲除此之外还包括论证下位论点的各种论据。

一般说来,宜编制详细提纲。

因为编制这种提纲,一则能帮助自己全面地进行谋篇布局,二则能帮助写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在编制学位论文提纲的全过程中,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汇报,听取导师意见,并认真修订自己的提纲。

在确定论文题目编写好论文写作大纲之后,在导师指导之下完成论文的开题。

(四)论文起草

在完成论文开题之后,根据开题时导师提出的建议和要求,进行论文起草。

论文起草,就是在已掌握材料的基础上,按照论文提纲的框架,写成一篇学位论文初稿。

起草在整个写作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起草必须对论题进行充分、有力地论证

所谓论证,就是对论文的中心论点进行说理的证明,就是提出论点、论据和运用论据进行论证的过程。

提出的论点,应当符合正确、严密、鲜明、集中和深刻的要求。

提出的论据,应当符合真实、典型、恰当、新鲜的要求。

进行论证应当符合讲透道理和使论点与论据有机结合起来的要求。

论文层次应分明、论据可靠、分析严谨,数据真实,严禁造假和抄袭他人成果。

2、大纲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

大纲(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要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

大体有下面三种逻辑关系:

第一种:

总分关系;第二种:

并立关系;第三种:

递进关系。

第一种:

总分关系

关于本课题的一般性问题、一般理论、基本理论、基本原则的内容,属于总论。

特殊问题、特殊理论、具体制度、具体问题、构成条件、实际运用等内容,属于分论。

总论与分论之间,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通常总论部分应当在前,分论部分应当在后。

采用总分结构要注意总论与分论有清晰的界限,不能混淆。

总论内容写完再安排分论,分论部分不能插入总论的内容,不能颠倒顺序。

一般不能先分论后总论,应当先总论后分论。

其规则是:

先总、后分。

第二种:

并列关系

总论下面的各章、分论下面的各章,也可以是并列的关系,即各章的内容应当处在同一层次。

编章结构中各编的内容可以是并列的关系,例如绪论编、总论编、分论编,编下面的各章可以是并列关系。

但应当遵守的规则是:

各章的位阶同一

第三种:

递进关系

在编排文章结构时,在一编之下的各章可以是递进关系。

章下面的节,也可以是递进关系。

这里有一个要求,某编下面的各章,或者某章下面的各节,如果采递进关系,就一定是递进关系,不能混淆。

递进关系有三种不同形态:

时间上的递进关系,空间上的递进关系,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1)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时间上的递进关系,是指在时间上由远到近,先从该制度的历史说起,论文内容按时间顺序排列。

这种递进关系,要求严格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如果出现时间先后顺序的错乱,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

时间愈早愈在前,时间愈近愈在后。

(2)空间上的递进关系

此所谓“空间”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地域上的空间;一是抽象的空间。

无论属于地域上的空间,或者抽象的空间,都要求“由外到内”,先讨论外部的问题,后讨论内部的问题。

先研究外国的制度、发展、经验教训,再讨论本国的制度、发展、构成、适用、存在问题及对策等;或者先讨论该制度的外部关系,产生原因、背景、哲学思想、政策取向、功能等,然后进入该制度内部,讨论其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解释适用等。

空间上的递进关系,要求区分内外,先外后内。

(3)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逻辑上的递进关系,是指在逻辑上由抽象到具体。

先从概念、定义说起,解释其含义,探讨其内涵、外延,确定其适用范围,分析适用条件、法律效果。

通常采用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就反映这种递进关系。

要求符合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顺序,愈抽象的问题愈在前,愈具体的问题愈在后。

其规则是:

愈抽象愈在前,愈具体愈在后。

3、在论证过程中,可采用事实论证、事理论证、比较论证和因果论证等形式

1)事实论证。

所谓事实论证,就是运用客观事实资料作为论据而展开的论证。

它是常用的、简便而又准确的论证方法之一。

事实论证过程中,可采用夹叙夹议、纵横并举、点面结合、连续排比、优劣对比、有总有分等方法进行。

事实论证的一般要求是:

既可以用重大的客观事实、典型案例等,也可以用平凡的客观事实(如一般事例、案例、数据等);应尽可能选择运用人们知晓的客观事实;事实材料应力求新颖,富有说服力。

2)法理论证。

所谓法理论证,是指运用法学基本原理为论据展开分析和论证。

法理论证应当注意做到:

思想敏捷,说理透辟,引证的内容准确、典型、恰当。

3)比较论证。

所谓比较论证,是将甲事物与乙事物进行比较的一种论证方法。

比较论证常用的有类比论证、对比论证和差比论证三种类型。

a、类比论证,是指把本质上有相同或相似点的同类事物进行比较,通过已知的甲事物的某种属性推导出乙事物亦具有这种属性的论证方法。

采用类比论证的要求是:

用以类比的事物必须同属一类事物;同类事物相比,必须有本质意义上的相同点或相似点。

b、对比论证,是通过对两种对立的事物的对照分析来进行说理的方法。

它是人们经常采用的说理的方法之一。

对比论证可采用横比和纵比两种。

“横比”,就是横向比较,即将相互对立的这种事物与另一种事物或一事物的这一方面与另一方面进行对照比较,以达到分辨是非、褒贬好坏、扬善抑恶的目的。

“纵比”,即纵向比较,是通过对某一事物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情形的对比分析,以揭示事物现实与历史的矛盾的论证方法。

横比和纵比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对比的着眼点,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b、差比论证,是通过具有差异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事物进行比较分析,以论证论题的方法。

采用差比论证时应当注意:

既看到它们的相同点,又看到它们之间的不同点;在差异比较分析中,着重点放在不同点上;为充分揭示出差异点,应当善于从不同方面去发现差异点。

4)因果论证。

所谓因果论证,是指运用对客观事物本身或客观事物之间因果关系,分析、研究所得到的材料,对论文所确立的论点进行的论证。

因果论证可采取并列、层递、转换、推论等方法。

a、并列法,是指运用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同类性质的因果分析来证明论点的方法。

b、层递法,是指通过逐层、连续地阐明事物的多方面的因果关系来证明论点的方法。

采用此法,通过逐层地阐明因果关系,使人们认识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地看到事物的本质。

c、转换法,是指通过阐明事物之间互为因果的关系来证明论点的方法。

采用这种论证方法,必须首先弄清从一个角度看,此一事物是因,彼一事物是果;从另一个角度看,彼一事物是因,此一事物是果的这种因也是果,果又是因的复杂关系。

d、推论法,是指凭据因果关系用已知推论出未知来证明论点的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应当注意:

已知事实与未知事实已有因果关系;推论必须符合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要求。

除了运用上述方法以外,还可以采用逻辑上的演绎法和归纳法。

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到特殊;所谓归纳,就是从特殊到一般。

它们亦是写作学位论文中运用证据证明论点的常用方法。

4、论文写作应注意正确地使用法言法语

法律硕士实务学位论文的法言法语,要求具有准确性、抽象性、逻辑性和论辩性。

准确性应体现出用词贴切和造句恰当;抽象性应体现在概括、简洁和精要、深刻;逻辑性应体现出合乎逻辑合乎事理,严密有序;论辩性应体现在从正面论述和从反面辩驳两个方面。

学术论文应使用法律专业用语。

5、注意注释的运用

注释是作出解释、说明,或者将援引他人之处(引文)做好版权标记,以免侵权。

所谓引文,是指在学术论文写作过程中,由于论证上需要,引用著作、文献中的内容、法律条款或其它内容原文。

引文的作用主要在于增强作者对论题的论证力。

引文时应当注意两点:

一种是直引,即直接引用经典著作、文献或法律条款中的字、句、段、条、款等,作为论证之根据。

直引时应当注意:

在原则上,直引的内容须与原文相符,不能有任何差异;没有正式公布的文献资料、法律条款、内部文件等内容,一般不得引用。

另种是意引,即对经典文献、法律条款等原文经过作者加工、改写或概括之后,引用其主要意思。

意引时应当注意:

意引写出的内容相对原文应当深缩;意引的意思必须附合原文的意思,不得篡改或歪曲。

学术论文引文的方式,常用段中引文。

段中引文,是指将引文加写在论文之中。

如果直引,应在引文的首尾字之上加引号;如果是意引,可只在引文之前加冒号,也有的不加冒号,但须注明出处。

无论直引或意引,均需注明引文的出处。

所谓加注,就是注明出处。

其作用在于使编辑和读者知道引文自何处。

加注有四种方法:

段中注,即夹注,将引文用括号标明。

脚主:

即在有引文的页脚注明出处;章、节注,即注在一章一节之后;尾注,即把注附在全文末尾。

注释要注意两个原则:

1)因需注释原则

需要注释的地方才注释,一般是在援引他人的观点和资料。

或者需要对读者进行解释的地方,才需要注释。

其他没有必要注释的地方,注释就变成了一种累赘。

2)必要性原则

写作的基本目的是思想原创,提出新观点。

因此不是注释越多越好,只要能说明问题就可以了。

除此之外,论文写作过程中还要避免长篇援引。

(五)论文修改、定稿

论文修改就是改正论文草稿中的缺点或错误。

正因为如此,论文作者应当把修改当作一项再创造。

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吸取各位老师和专家的意见,把修改当作一项再创造。

1、修改的重要意义

1)能更加深刻地反映自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经过修改,能促使自己一次或多次地讨论文中的某个或某几个问题,进行思索,使认识进一步深化。

2)能更准确地表达自己对事物的认识。

因为,在修改过程中,自己对草稿中的某些字、句、段进行推敲和修改,使论文表达的意思更准确,亦即更准确地表达了自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

2、修改包括两个内容

1)从内容方面应当考虑修改的是:

写作的目的是否表达清楚;基本论点是否明确;下位论点与中心论点是否一致;论据是否充分、有力;如何调整论文结构,使各个章节之前的逻辑性更加严谨;文章怎样编排更具有层次性。

2)从形式方面应当考虑:

题目是否简明、贴切;论证是否深刻;详略是否得当;结构是否严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论文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

修改的具体方法是:

增、减、删、换、移。

为了提高修改质量,还应当采用如下方法进行再修改:

搁置一段时间再修改;深入调查研究之后再修改;查阅有关资料后再修改;听取导师意见后再修改。

一篇好的论文必须要论点鲜明、论证充分、逻辑严密、结构合理,在研究方法、论证过程、最后结论等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

论文经过三至五次修改后定型,并经导师审核通过之后予以定稿,定型的最终论文稿件必须符合《武汉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指引》所规定的相关形式规范,并在确定无误后打印成册,等待论文答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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