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告知承诺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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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告知承诺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告知承诺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部署,深化应急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依据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20〕18号)、《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浙政发〔2020〕20号)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其中申请批发无仓储经营方式的(经营范围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等特殊类监管危险化学品的除外),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情形。

第三条 申请人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负责审批的应急管理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许可条件和要求、相关材料以及在规定时限内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要求、能够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由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决定。

第四条 实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事项,负责审批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符合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提交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四)未依法及时取得营业执照等证照、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五)严格按照经过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主要负责人等人员通讯保持畅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六)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按照预留通讯方式无法联系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务大厅或者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现场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如申请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暂无公章,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查询申请人信用状况,如申请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因未达到许可条件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而纳入不良信息的(处于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信用修复前),当日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准予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在30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等方式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各相关市局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范围的应急管理部门应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推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信息至相关数据平台工作的监督管理。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负责审批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各自留档保存,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组织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强化安全风险防范。

按照相关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 作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开展经营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布。

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申请人违反承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失信信息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在该失信信息的保存期限和披露期限届满或信用修复前,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申请人被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基于该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已发生的经营行为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免责机制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原办理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国家或省政府关于实行“证照分离”告知承诺改革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申请人不符合承诺内容,经责令整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以“告知承诺”方式办件中比例较高的,根据规定予以调整事项。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告知承诺书.docx

批发无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检查表.docx

附件1

告知承诺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不带储存经营)

[]第号

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编号:

 

行政许可机关: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注: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负责审批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各自留档保存

应急管理部门告知内容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不带储存经营)告知承诺实施细则》,本机关就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不带储存经营),其中申请批发无仓储经营方式的(经营范围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等特殊类监管危险化学品的除外)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不带储存经营)的依据为: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二、申请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申请人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从业人员依照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包括: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三、法定要求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申请文件);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三)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数据共享,如系统数据不全,由申请人提供);

(五)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如不涉及租赁,则提供经营场所产权人出具的有关材料);

(六)营业执照或申请人名称预先核准书(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数据共享,如系统数据不全,由申请人提供);

(七)申请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书(数据共享,如系统数据不全,由申请人提供;新证申请人可以由申请人承诺相关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取得相关有效证书);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如系统数据不全,由申请人提供);

(九)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其中第二至第八项可由申请人自行承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0日内提交;需提交的材料为第一项和第九项,有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取行政许可,在收到应急管理部门告知内容3个工作日内,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机关将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准予决定后,应依法及时组织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强化安全风险防范。

按照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比例和频次。

作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许可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将有关失信信息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在该失信信息的保存期限和披露期限届满或信用修复前,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行政许可机关(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的承诺内容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告知的法定要求的材料,申请人承诺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交行政许可机关。

未依法及时取得营业执照等证照、未在作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决定后30日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条件的,不开展经营活动。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按照经过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存放危险化学品;主要负责人等人员通讯方式保持畅通,能够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批发无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检查表

任务名称

任务编号

检查对象名称

企业地址

联系人/电话

核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行政部门检查结果、生效司法文书或专业意见□抽样检验□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辅助

序号

检查项

检查内容

操作方法与要领

是否检查

发现问题情况

1

经营场所

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与经营许可证一致。

查实际经营地址与经营许可证载明地址一致。

□是

□否

□否

□是_________

2

批发无仓储企业是否存放危险化学品。

查批发无仓储企业经营现场是否存放危险化学品。

□是

□否

□否

□是_________

3

机构人员

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有明确设立或任命文件。

查企业相关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立文件。

□是

□否

□否

□是_________

4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取得相关安全合格证书,熟悉本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取得相关安全合格证书,并询问是否熟悉本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是

□否

□否

□是_________

5

企业安全管理员是否取得相关安全合格证书,熟悉本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查企业安全管理员是否取得相关安全合格证书,并询问是否熟悉本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是

□否

□否

□是_________

6

管理制度

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是否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查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是否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是

□否

□否

□是_________

7

是否有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查企业是否有相应的文件按要求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是

□否

□否

□是_________

8

应急预案

是否有规范、适用的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告知员工。

查是否有规范、适用的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告知员工。

□是

□否

□否

□是_________

9

经营台账

查经营台账,检查企业是否依法依规经营。

查经营单位与上下游供货、购买单位的合同、危化品委托运输合同、危化品进出货记录等经营台账,检查企业是否依法依规经营。

□是

□否

□否

□是_________

检查结果

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③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⑤未发现问题

⑦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⑨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②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

④注销、被吊销、被撤销、迁出

⑥发现问题经责令已改正

⑧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⑩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其他情况

说明

被检查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名

年月日

检查组员

签名

年月日

检查组长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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