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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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条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行业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条文

(试行)

 

主编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实施日期:

2007年月日

 

前言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和《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20号)要求,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质量,引导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合理使用,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工程分区及工程规划、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及附录,共8章33节,内容覆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程建设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和标准的组成部分。

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整理中心

参编单位:

新疆大学

 

主要起草人:

目次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类型及等级标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生态与环境保护工程等内容,适用于自治区以增加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的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1.3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原则。

即必须从项目区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工程类型和建设等级。

土地整理工程布局应充分利用原有基础农业设施。

2)科学性原则。

既要坚持在一项标准的范围所划定的界限内保证内容的完整性;又要坚持为未来发展提供框架和发展余地。

3)实用性原则。

标准的内容应便于实施,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既要坚持引进新技术,又要坚持可实施性原则。

4)综合整治原则。

“田、水、路、林、村”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主要工程对象,对不同工程项目标准的制定应体现综合、协调的原则。

1.4引用标准

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

2)《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

3)《防洪标准》(GB50201-94);

4)《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99);

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6)《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8)《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

9)《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50363-2006);

10)《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J85-85);

11)《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

1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T16453.1-1996);

1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16453.2-1996);

1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16453.3-1996);

1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技术》(GB/T16453.4-1996);

1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风沙治理技术》(GB/T16453.5-1996);

17)《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崩岗治理技术》(GB/T16453.6-1996);

18)《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

19)《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20)《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

21)《地下水质量标准》(B/T14848-93);

22)《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SL/T4-1999);

23)《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18-2004);

24)《机井技术规范》(SL256-2000);

25)《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20203-2006);

26)《喷灌与微灌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236-1999);

27)《微灌工程技术规范》(SL103-95);

28)《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

29)《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279-2002);

30)《水工建筑物测流规范》(SL20-92);

3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

32)《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04);

33)《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

35)《固化类路面基层和底基层技术规范》(CJJ/T80-98);

36)《水土保持沟骨干工程技术规范》(SL289-2003);

3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204-98);

38)《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

39)《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TD/T1007-2003)。

在本标准出版时,所有引用标准版本均为有效,使用引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1.5术语

土地开发整理:

是指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对农用地、建设废弃地、未利用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与生态环境的活动。

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和土地整理。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

是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目标、工程内容、工程组合地域特征一致性原则,划定的体现土地开发整理地域差异和工程组合特征的单元。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模式:

是为实现土地开发整理目标而确立的与特定工程类型区相适应的工程组合方案。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体系:

是指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等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与工程等级系列的集合。

工程等级:

是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别和引水建筑物、泵站、灌排渠沟及渠系建筑物工程级别的统称。

耕地质量目标等别:

是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实施后,耕地在近、远期内应达到的土地利用质量等别。

土地平整工程:

是指为使田面平整后的土地满足农田灌排及耕作需要而进行的土方挖、填与调配等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的总称。

地力保持工程:

是指为充分利用原有耕地的熟化土层和建设新增耕地的宜耕土层而采取的工程、生物等措施总称。

灌溉与排水工程:

是指为防治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调节农田水分状况的工程措施总称。

田间道路工程:

是指为满足项目区生产与生活需要而修筑田间道、生产路所采取的工程措施总称。

田间道:

是指项目区内连接村庄与村庄、村庄与田块,供农业机械、农用物资和农产品运输通行的道路。

生产路:

是指项目区内连接田块与田块、田块与田间道,为田间作业服务的道路。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是指的是为了保护项目区土地利用活动的安全以及防止或减少自然灾害,建立和恢复生态(环境)景观而采取的工程措施。

农田林网工程:

是农田防风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护沟林的统称。

农村居民点拆迁复垦工程:

在农村居民点整理建设中,将原土地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迁到其他地方安置,并拆除清理原有建筑或其他相关地上物,将废弃居民点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行为。

 

2建设目标

2.1总体建设目标

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机械化耕作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2具体建设目标

通过土地平整和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等工程建设,达到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目的。

土地平整工程应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达到田块规整,田埂平顺,便于农业机械耕作,符合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准。

灌溉与排水工程应完善灌排体系,满足农田灌排水和节水灌溉的要求。

田间道路工程应与项目区外道路合理衔接,路面平整,满足交通和田间作业的要求。

农田防护和生态保持工程应满足农业生态防护要求,并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起到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的作用。

农村居民点应相对集中,基本无零散分布。

2.2.1工程等别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根据其工程规模分为三等,等别按表2.2.1确定。

表2.2.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别划分标准

工程等级

规模

分等指标(hm2)

开发

整理

复垦

大型

>2000

>2000

>1000

中型

600~2000

600~2000

400~1000

小型

<600

<600

<400

注:

1、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综合项目的分等指标分属不同的等别时,整个工程的等别应以其中的最高等别为准。

2、规模巨大且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别重要地位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等别与设计标准另行确定。

2.2.2耕地质量等别

根据新疆农用地分等定级及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研究实际情况,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耕地质量等别按其耕地类型、耕地地力和基础设施状况划分为一等耕地、二等耕地、三等耕地3种耕地质量等别。

一等耕地对应农用地分等评定等级9~12等,二等耕地对应农用地分等评定等级5~8等,三等耕地对应农用地分等评定等级1~4等。

新增耕地的评价根据周边现有耕地等级的较低等级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耕地质量等别评价因素指标见表2.2.2。

表2.2.2耕地质量等别评价因素指标表

评价

因素

耕地

等级

农用地分等评定等级

类型

耕地地力

基础设施

土壤有机质含量(%)

有效土层厚度(cm)

土壤

质地

盐渍化程度

灌排系统

田间道、

生产路

农田防护林

一等

耕地

9~12

水田、

水浇地

>1.2

>60

沙壤土、壤土

轻微

配套

配套

三面或四面有林

二等

耕地

5~8

水田、

水浇地

0.6~1.2

30~60

壤土、

沙土

中度

基本

配套

基本

配套

两面有林

三等

耕地

1~4

水浇地、旱地

<0.6

<30

壤土、

黏土

重度

不配套

不配套

一面或无林带

注:

耕地的质量等别应满足以上评价因素的下限指标。

2.2.3新增耕地潜力分析

根据项目性质的不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表2.2.3确定的指标。

新增耕地的等级评价根据周边现有耕地等级的较低等级确定。

表2.2.3新增耕地率指标

类型

整理

复垦

开发

基本农田

一般农田

新增耕地率(%)

≥3

≥10

≥40

≥60

 

3建设条件

3.1项目合法性

项目符合土地、水利、农业、林业、交通、环保、建设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3.2自然资源条件

具有充分的光热资源,并与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方向相适应;

水文地质、土壤、气候、植被等自然条件能够满足农作物等生长的需要;

水资源基本平衡,可供利用的水资源符合农田灌溉等的需水量和水质要求。

3.3现有基础设施

具备较完善的蓄水、引水、输水、排水等灌排系统骨干设施;

具备较完整的道路系统,能够满足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对外交通的需要;

当地农村电网改造基本完成,具备可靠的输、变电等电力设施条件;

具备必要的农田防护林网、防洪堤坝、水土保持林(草)等农田防护设施。

3.4社会经济条件

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当地农民群众积极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程度高;

劳动力资源丰富,物资条件充裕,具备一定的财力条件;

土地权属明晰,具备开展土地权属调整的组织和群众基础;

土地开发整理总体目标明确,具有一定的新增耕地潜力。

3.5生态环境保护

项目建设以不影响项目区及周边地区生态效应、功能为目标,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实现土地资源持续利用的目标。

3.6灾害风险

对项目区可能产生的旱灾、风害、水土流失、土壤盐碱化等问题,应有基本的防范措施。

 

4工程类型区和工程布局

4.1工程类型区划分的依据和方法

4.1.1划分依据

1)《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全国土地利用八大分区;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

3)根据土地开发整理方向、开发整理潜力、分布集中程度,确定的自治区土地整理的2大重点区域(伊犁河谷区和天山北坡地区)、土地复垦1大重点区域和土地开发的3大重点区域。

4)规划期间依托土地开发重点区域,重点组织实施的15项重大工程。

4.1.2类型区划分方法

宏观上满足行业管理,覆盖全疆进行区域布局,编制规划计划以及数据汇总统计等的需要。

微观上为每一个独立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提供工程模式选择,工程设计、实施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依据。

整个体系由侧重不同的三个层次组成:

1先确定影响土地开发整理单项工程建设的关键因子,并进行影响因子排序;在全国八个一级类型区框架内,以关键的地域要素(地理位置、气候、地形、水文地质)为基础,确定的自治区土地利用3个一级区。

2按照关键因子、次关键因子等组合,确定单项工程的组合模式;在自治区3个一级类型区框架内,设计以关键类型特征(地貌、地质、气象、水文)为基础的自治区9个二级类型区。

3工程组合方案确定后,进行类型区命名;在自治区9个二级类型区框架内,设计以灌排方式为基础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类别。

4.2工程类型区

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为3个一级工程类型区、9个二级工程类型区。

4.2.1一级工程类型区

自治区一级工程类型区为3个,包括北疆类型区、东疆类型区和南疆类型区。

一级工程类型区的地貌类型、土壤类型、农业生产特征以及区域特点等见附录A。

4.2.2二级工程类型区(工程模式)

自治区二级工程类型区为9个,包括伊犁河谷平原工程模式、准噶尔盆地北部工程模式、准噶尔盆地南部工程模式、准噶尔盆地东部工程模式、北疆旱田工程模式、吐鲁番—哈密盆地工程模式、塔里木盆地北部工程模式、塔里木盆地西部工程模式、塔里木盆地南部工程模式。

二级工程类型区的工程组合模式见附录B。

4.3工程布局

4.3.1原则

1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

2经济发展需要与社会需求相结合。

3提高土地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

4工程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5因地制宜。

4.3.2工程布局

1土地平整工程布局

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技术条件,综合考虑灌排、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工程,制定土地平整工程方案。

对工程区的土地进行平整,使田(地)块规整,便于耕作,以达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耕地产出率。

2灌溉与排水工程布局

在对洪、旱、渍、盐、碱等进行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对水资源、灌排系统等进行统筹安排。

灌溉与排水工程规划的内容主要由水源工程、输水渠道(管道)工程、排水沟(管)、及渠系建筑物组成。

3田间道路工程布局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区内道路网络应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结合农田水利工程中的沟渠布置,路网应与区外现有道路相连接。

田间道路由田间道和生产路组成。

4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工程布局

在沟河岸坡、单面坡脚、冲沟两侧及沟头等有可能毁坏农田,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段或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农田,改善生态环境,减少自然灾害对农田的威胁,有效控制区内的水土流失。

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工程主要分为农田林网工程和堤岸防护工程。

 

5土地平整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土地平整工程应达到保水、保土、保肥,保证农作物生产。

5.1.2通过土地平整工程要达到田块规整,便于耕作,形成标准化的条田。

5.1.3土地平整工程应与灌排水、道路、防护林等基础设施相协调。

5.2耕作田块规划

根据因地制宜、地域差异原则,并根据技术指标选取的主导性、生产性、简易性和易测性的原则,将耕地划分为平原型、河谷型和丘陵型三种类型。

5.2.1田块方向与形状

1耕作田块的耕作方向,宜保证耕作田块长边方向受光照时间最长,受光热量最大,并根据地形坡度等自然条件布置。

耕作田块应与当地主害风向垂直或与主害风向垂直线的交角小于30°方向布置。

在平原区,耕作田块宜选用南北向布置。

在河谷区,耕作田块应根据具体地形、地貌条件布置

在丘陵区,耕作田块应平行等高线布置。

2田块形状应当有利于机械作业的正常进行,尽量减少机械作业当中所产生的漏耕与重耕,有利于田间生产管理。

田块的形状要力求规整,长边与短边交角宜为直角或接近直角。

5.2.2田块长度

耕作田块的长度应根据作物的类型、耕作机械工作效率、田块平整度、灌溉均匀程度以及排水畅通度等因素确定。

平原区:

400~1000m。

平原地区条田长度最小可控制在300米。

河谷区:

300~800m。

丘陵区:

100~500m。

5.2.3田块宽度

耕作田块的宽度应考虑田块面积、机械作业要求、灌溉、排水和防风害的要求,同时应考虑地形、地貌的限制。

平原区:

100~300m。

平原地区条田宽度最小可为50米。

河谷区:

50~150m。

丘陵区:

50~150m。

5.2.4田块规模

耕作田块的规模应根据路、沟、渠的布设和自然地形条件等确定。

平原区:

4~30hm2。

河谷区:

1.5~12hm2。

丘陵区:

5~7.5hm2。

5.3耕作田块设计

5.3.1田面坡度

田面坡度应根据地形条件设计,土地平整后耕作田块田面坡度和局部起伏高差应满足水流推进或灌水均匀要求。

平原区:

≤2º;

河谷区:

≤6º;

丘陵区:

≤15º。

5.3.2土层厚度

耕作田块的土层厚度应便于耕作,具有较好的保水、保肥能力,适宜农作物生长,其厚度要在300mm以上。

平原区:

500~1000mm;

河谷区:

500~800mm;

丘陵区:

300~500mm。

5.3.3田块高差

耕作田块的高差,对于丘陵山区,田块设计要有利于水土保持和表层土的利用,并应考虑田块面积、机械作业要求、灌溉、排水和防止灾害等要求,同时应考虑地形、地貌的限制。

平原区:

5~25m;

河谷区:

10~30m;

丘陵区:

15~40m。

5.3.4平整度

土地平整后耕作田块内局部起伏高差应满足水流推进或灌水均匀要求,田块内田面高差应在±3cm以内。

5.3.5典型田块设计

典型田块应能简捷明确地表示出工程区灌排系统、田间道路的布置情况,同时也应能反映田块特性,一般应选择工程区内有代表性的田块布置。

典型田块根据实际选择有代表性的田块,面积不少于项目建设规模的10%,田块的长度和宽度具有代表性,平整后田块设计纵坡原则上按田块内部挖填土方量基本一致设计。

灌溉农渠位于生产道一侧,向毛渠输水的分水闸间隔控制在50~100米。

5.4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5.4.1土壤改良分化学、物理改良两类。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主要采用物理改良。

5.4.2耕作层土壤厚度达不到规范规定的厚度,应进行客土回填。

5.4.3平整后土壤状况对耕作有限制性影响时,应剥离表层熟土,完成平整后进行表土回填。

5.4.4水浇地和旱地应保证20~25cm的熟土层,如果平整覆土前土壤粗砂、砾石含量较高,土体含有障碍层时,则耕作层宜为25~30cm。

耕作层质地以砂壤至壤土为佳,基本无大的砾石,表土疏松,土壤通气性好,心土紧实,保墒保肥。

5.5居民点拆迁复垦工程

5.5.1废弃房屋拆迁

土地开发整理中的房屋拆迁,是指在居民点整理中迁移、缩并旧居民点的过程中,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并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行为。

拆迁管理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

5.5.2树木移植、砍伐

树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应坚持能移植的不砍伐的原则。

5.5.3场地平整

1土地开发整理中场地平整主要指由于居民宅基地用地量的降低、建筑容积率的提高、零散居民点向中心居民点的合并后,废弃居民点的搬迁所涉及的平整。

平整后场地将从建设用地复垦成农用地。

2场地平整依据需平整区域内的地形、地势,合理确定设计高程,需平整地块内挖填土方量最小,挖填基本平衡,满足机械作业、灌排、农作物耕种的要求。

3耕作田块设计按照5.3之规定执行。

4耕作层地力保持按照5.4之规定执行。

 

6灌溉与排水工程

6.1一般规定

灌溉与排水工程应保证适时适量提供作物不同生长发育阶段需要的水量,防治干旱和盐碱灾害对作物生长发育的影响。

灌溉与排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排水工程和渠系建筑物工程。

6.1.1工程等级划分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应根据工程等级及建筑物级别确定蓄水工程总蓄水容积、引水工程引水流量、灌溉泵站装机流量与装机功率、渠道工程设计流量。

1蓄水工程

总蓄水容积的大小分等,按表6.1.1-1确定。

表6.1.1-1蓄水工程总蓄水容积分等指标

工程等别

I

工程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总蓄水容积(104m3)

>10

1~10

<1

2引水工程

引水流量的大小,按表6.1.1-2确定。

表6.1.1-2引水工程引水流量分等指标

工程等别

I

工程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引水流量(m3/s)

>2

0.5~2

<0.5

注:

引水工程系指首级控制渠道。

3灌溉泵站

装机流量与装机功率,应按表6.1.1-3确定。

表6.1.1-3灌溉泵站装机流量与装机功率分等指标

工程等别

规模

分等指标

单站装机流量(m3/s)

单站装机功率(103KW)

I

大型

>2

>3

中型

0.5~2

0.5~3

小型

<0.5

<0.5

注:

1、装机流量,装机功率,系指单站指标且包括备用机组在内。

2、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的泵站工程可按其整个系统的分等指标确定。

3、当泵站按分等指标分属两个不同等别时,应以其中的高等别为准。

4蓄水、引水和提水综合工程

蓄水、引水和提水综合工程中的分等指标,应按相应单项工程分等指标确定,各单项分等指标不同时,按最高分等指标确定。

5水闸渡槽倒虹吸涵洞隧洞跌水与陡坡等灌排建筑物

水闸渡槽倒虹吸涵洞隧洞跌水与陡坡等灌排建筑物的过水流量的大小,应按相应工程分等指标确定。

6倒虹吸、涵洞等灌排建筑物与公路或铁路交叉布置

倒虹吸、涵洞等灌排建筑物与公路或铁路交叉布置时,其级别不得低于公路或铁路的级别。

7蓄水引水和提水工程

蓄水引水和提水工程中位置特别重要,失事后将造成重大灾害或采用新型结构实践经验较少的建筑物;高填方灌排渠沟大跨度或高排架渡槽高水头或大落差水闸倒虹吸涵洞等灌排建筑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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